金融债券风险投资类问题,债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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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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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经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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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债券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原价:78元
作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社:经济科学
出版日期: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722kg
本书共分六部分二十章,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债券营业税金及附加、债券所得税、国债交易的税务处理、其他债券交易的税务处理、衍生品交易的税务处理等内容。同时收录了最近几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债券税务处理的具体通知规定,以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与相关依据。
第一部分 我国税收体系
第一章 税收制度体系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第五节 税收执法监督与制约
第六节 纳税人的权利
第七节 纳税人的义务
第八节 行政责任
第九节 法律救济
第十节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第二部分 债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实例
第二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念
第二节 营业税特点
第三节 营业税重点制度依据
第四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报表系列
第五节 营业税科目设置及科目说明
第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实例分析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实例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术语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特点及原则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第四节 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
第五节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征管
第七节 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公式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优惠政策
第九节 新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的重大变化
第十节 所得税相关补充说明
第十一节 企业所得税报表及填报说明
第十二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科目设置及科目说明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相关概念
第三节 提取各项准备及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四节 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 第四部分 国债交易的税收处理
第六章 记账式国债的税收处理
第一节 记账式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第二节 国债利息免税与资本利得征税
第三节 各种交易方式下国债的税收处理
第七章 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 第五部分 债卷交易的税收处理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基本业务实例
第九章 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收处理
第十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收处理
第十一章 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收处理
第十二章 提取各项准备等所得税处理 第六部分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章 含权债会计核算方法的分析
第十四章 具有买断式回购性质的交易会计实质分析
第十五章 继续涉人条件下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
第十六章 远期买人交易与远期卖出交易的所得税处理
第十七章 套期保值交易会计处理
第一节 套期保值
第二节 套期工具
第三节 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节 被套期项目
第五节 套期保值实例
第十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会计处理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基础
第二节 融资业务会计处理
第三节 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应注意问题
第十九章 权益工具回购、注销等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处理
第一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及现状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80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875号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的通知 国税函624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60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828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897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3号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20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36号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21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79号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69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48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4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57号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8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55号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59号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312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33号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98号
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826号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40号
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私的通知 国税函8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7号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154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83号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发布答记者问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90号
关于调整债券应收利息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8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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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中汇交发〔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cn)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 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需披露材料
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出具的意见书;
  (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
  (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 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
  (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文件;
  (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 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还应公布以下内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
  (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具体报送地址如下:
电子邮件地址
同业拆借中心
发行材料 年度报告 跟踪评级报告 其他公告文件
发行材料 年度报告 跟踪评级报告 其他公告文件
  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
  (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
  (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具体地址如下:
同业拆借中心
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发行服务部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布。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将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
  (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
  (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
  (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期限
  计息方式
  发行日
  计划发行总额
  实际发行总额
  发行价格
  票面利率
  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签章] [主承销商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附表2  发行人资料表
金融债券发行人财务数据电子版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会计年度: _______________
负责审计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统一代码(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 本企业代码 :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集团企业()总部代码 :
隶属关系(国家标准)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部门标识代码:
所在地区(国家) 代码:
类型 1.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3.国有参股 4.其他 代码:
组织形式 1.上市股份有限 2.非上市股份有限 3.有限责任 4.其他 代码:
经营类型 1.商业银行 代码: 2.财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 0.未经审计 1.审计未完 2.无保留意见 3.保留意见 4.否定意见 5.无法表示意见 代码:
成立年份 年份:
报表类型 1.单户表 2.集团合并表 代码: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商银01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元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向中央银行借款
存放同业款项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类债权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贷款和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资产
减:库存股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的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 润 表
会商银02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营业收入
利息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母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现 金 流 量 表
会商银03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注:一、附件2中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科目及格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中的商业银行类报表模版(会商银01表、会商银02表、会商银03表)及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制定。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发行人请按此报表模版填制。
  二、此EXCEL格式报表模版只限于填报年报,无数据科目请留空。
  三、在填制过程中,报表格式、科目名称、科目数量须与此套报表保持一致(数据栏单元格大小可根据实际数据长度放大或缩小)。
  四、对“发行人资料表”要求填报的信息说明如下:
  (一)页面左侧
  “企业名称”、“企业会计年度”、“负责审计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请注意填至EXCEL工作表的C列(要素名称同行右侧的单元格)。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企业会计年度:指财务报表对应会计年度。
  3、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尚无相关审计信息,请留空。
  4、签字注册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如尚无相关审计信息,请留空。
  (二)页面右侧
  各类代码和年份请注意填至EXCEL工作表的P列(即“代码:”或“年份:”同行右侧的单元格)。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编制。
  (2)地方企业:
  ①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省为“33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省宁波市为“3302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9、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子应选择单户表。
  五、2010年4月开始,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cn)或中国货币网(.cn )下载统一的EXCEL格式标准模板,按要求填制后再上传至中国债券信息网(.cn)和中国货币网(.cn )。为保证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安全性,报表上传系统将采用电子证书技术。
  六、报表中的发行人基本信息、审计相关信息及原始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填制单位(金融债券发行人)负责。
  七、由于本说明不能全部涵盖金融债券发行人特有的财务安排、科目及账务处理,如对科目的归属有疑问,请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及200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科目的解释说明,进行合理填制。
  八、如在报表填制有疑问,请联系中央结算信息部010-;如有电子文档传送方面的问题(电子签名、软件、加密等),涉及中国债券信息网的,请咨询中央结算软件部 010-;涉及中国货币网的请联系货币网场务,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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