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公司以公司名义对付该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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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考神”承兑汇票考试题-【注会经济法】
一、单项选择题 & & & & (答案下期揭晓)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内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有金额起点限制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B、托收承付&C、商业汇票&D、银行汇票&3、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其中贷记卡是指(  )。A、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B、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C、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D、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4、根据规定,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后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是(  )。A、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B、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临时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C、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D、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的撤销&5、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商品,收到丙公司开来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出纳不慎将该商业汇票丢失,则乙公司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A、挂失止付&B、注销银行账号&C、变更工商登记&D、变更开户银行&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  )。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7、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日的银行本票,则该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  )。A、日&B、日&C、日&D、日&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9、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该法定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丙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的责任是(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11、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A、支票&B、本票&C、定日付款的汇票&D、银行汇票&12、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1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14、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15、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是(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16、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就消灭,该法定期限是(  )。A、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B、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C、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D、自出票日起6个月&17、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18、下列有关票据行为中,直接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B、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D、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汇兑的特征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B、汇款回单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C、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D、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的权限包括(  )。A、代理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B、代理背书人行使追索权&C、代理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D、被背书人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3、办理支付结算时,银行不予受理的结算凭证有(  )。A、更改过金额&B、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C、更改了收款人名称&D、金额大、小写不一致&4、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B、受益人可以将国内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D、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5、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的理由有(  )。A、合同未订明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款项&B、未按合同规定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C、代销商品的款项&D、赊销商品的款项&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付结算制度中的“预付卡”的有(  )。A、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B、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C、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D、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7、下列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A、王某去朋友家做客,在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顺手牵羊了一张朋友的汇票&B、范某为挽救妻子生命,胁迫领导开出一张50万支票&C、李某表示愿意与天意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在天意公司签发一张50万的汇票定金之后,便逃之夭夭,事实上李某并无货物供应&D、张某明知A企业的票据是欺诈所得,还受让了该票据&8、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的特征的有(  )。A、有价证券&B、文义证券&C、设权证券&D、债权证券&9、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情形有(  )。A、存款人被宣告破产&B、存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C、存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D、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10、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B、支票&C、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1、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C、丙是被背书人&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12、李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李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李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向李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李某吗?为什么要取1万元?李某拒绝回答,该工作人员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银行工作人员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A、侵犯李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支票见票即付规则&1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B、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C、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无远期支票&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14、下列对银行本票使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2个月&B、银行本票只限于单位使用,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本票&C、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D、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利息&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1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存款人提示付款。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B、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C、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D、支票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17、关于属于票据保证,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A、被保证人的名称&B、保证日期&C、保证人签章&D、保证文句&18、关于汇票的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C、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D、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19、下列情形下,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的有(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C、商业汇票尚未承兑的&D、现金银行汇票&20、下列关于票据伪造、变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票据作废 &B、被在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人和伪造人、变造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C、票据上签章之外的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D、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21、下列关于票据抗辩的说法正确的有(  )。A、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C、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持票人持票据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D、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的,那么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2、甲持有一张支票,自出票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对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丧失对该支票的票据权利&B、甲丧失民事权利&C、甲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D、甲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三、综合题1、某商场与某家电厂家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家电厂家向商场供应液晶电视500台,货款10万元,由于家电厂家知名度不够,商场与其协商后,为其产品贴上某名牌厂家的彩电商标,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商业给厂家,家电厂家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配件厂用以支付购买原材料的货款。配件厂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钢厂,以支付钢厂为其提供特种钢材料的货款。钢厂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A商人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A商人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商场因家电厂家未能交付电视而与该厂发生了纠纷。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3& 、A商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假设A商人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金额包括哪些?&4& 、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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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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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首先你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这就关系到贵公司在银行必须有账户。
其次开票必须有真实的贸易合同,也就是你与上家(通称供货方)的销售/买卖合同。有些银行还要你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一般对这个不做要求。
再次开票分为部分保证金和全额保证金,顾名思义,全额保证金就是开票前你必须在开票行存入等同于汇票金额的保证金额。部分的话最高为40%,也就是说,你开100W的票,只用存入40W保证金。
PS:汇票最高可开6个月,最低3个月,你存入的保证金都会记存款利息。也算对企业降低成本起到一定作用。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银行先进行总体授信,待审批通过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分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客户每笔存入的保证金均打入其事先建立的保证金账户。
所以,每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均打入一个保证金账户。
(南方财富网理财频道)
(责任编辑:张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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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性质及效力研究
日,某某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农行)签订两份《银行契约》,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市西区支行(以下简称西区支行)为某某公司开具承兑,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签发日期为日,到期日为同年10月30日。当日,西区支行即依约为某某公司开出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同日,西区支行与某某公司、某某爱xx&&杰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xx公司)签订《最高额合同》,约定自日起至日止,由西区支行根据某某公司的需要,向某某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800万元的贷款,爱xx公司以其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负责办理登记手续。该合同上&抵押人&栏处加盖有爱xx公司的印章及&袁毅&字样的私章,但据袁毅签证资料记载,之日袁毅不在中国大陆。
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爱xx公司与西区支行共同向某某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申请表》,明确由爱xx公司提供其房地产作为某某农行贷款的。表内&申请理由、依据及有关事项&一栏,加盖了爱xx公司印章及&袁毅&字样的私章;&抵押人人&一栏有某某公司职员张晓军签名。
日,爱xx公司应要求向某某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一份《董事会决议》,载明爱xx公司董事会同意以上述房地产给某某公司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抵押物。该决议上&董事会(签名)&一栏有&袁毅&、&张红生&的签名并加盖有爱xx公司的印章,但经某某市公安局文检鉴定,&袁毅&签名字样与袁毅本人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同月19日,某某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因某某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没有足额缴交票款,西区支行遂于日从某某公司帐户中扣划了90万元,某某公司尚欠本金560万元。日,西区支行向某某公司、爱xx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归还到期欠款本金及利息,爱xx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某某公司和爱xx公司为此向西区支行出具《还款计划书》,在日前全部还清,担保期限为自日起至日止。在该份《还款计划书》上,某某公司及爱xx公司的&&处均有&张红生&签名。
另查明,爱xx公司成立于日,其中外方股东分别为某某市海阜船务企业公司和香港爱xx&&杰马科技有限公司。爱xx公司的董事长为外方董事袁毅、副董事长为中方董事张红生、总经理为张志练。爱xx规定,有关公司资金借贷等重要经营事务,应由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爱xx公司的印章由中方保管。[裁判]
广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某公司与西区支行于日签订的两份《银行承兑契约》合法有效。某某公司应向西区支行清偿所欠余额票款560万元并计付利息。没有证据证明西区支行与某某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爱xx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作为爱xx公司副董事长张红生利用爱xx公司公章进行的民事行为,应视为爱xx公司的行为。由此,于日作出如下判决:某某公司应向某某农行清偿款项560万元及利息;某某农行对爱xx用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某农行在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后,爱xx公司就此对某某公司享有追偿权。
爱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本案中张红生作为爱xx公司的副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对其职权的限制,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董事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
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该民事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的不同。对于董事以何种身份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素有代理人说和代表人说两种学说。代表人说认为,董事代表公司与进行交易时,董事是公司的代表人,董事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代表人执行的对外业务,所为的法律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当然由法人承担其后果。&[1] &我国民法对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则关于法人与其董事的关系,当然持代表说,其当然的结果,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2]代表人说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代表;[3]代理人说认为,董事在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时实际上是公司的代理人,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是民法上的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凡民法上本人应承担责任的,公司即应承担责任,否则,公司董事个人承担责任。[4] 代理人说主要以德国及英美立法为代表。[5]
我国未对董事地位作出界定,但是在公司代表权问题上,我国实行&法定单一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为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国家工商局行政规章对&法定代表人&的经典定义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6]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7]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对外为民事行为。而在公司,只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才有代表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力既非董事会授予,也不为其他董事所享有,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他董事要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以代理人而非代表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董事与法人之间是,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张红生是爱xx公司的副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其以爱xx公司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应当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对外为民事行为的类型: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必须取得公司的授权,而这种授权既可以基于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决议对董事职权的规定,还可以基于公司就董事职权范围外的个别事务所进行的特别授权。以董事是否取得公司授权为标准,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有权,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这是由代理的特征所决定的,即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效果的承受者与导致效果的行为者是彼此分离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是由代理人移转于本人,而是从产生法律效果之时开始,就直接由本人所承受。[8]
董事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二者具备无权代理的一般要件,但亦有显著区别:
(一)构成要件方面
狭义无权代理中,董事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而且也不存在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而在表见代理中,董事虽然实质上也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同时,表见代理要求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二)法律后果方面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行为。[9]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董事超越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可以追认。董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董事与第三人之间民事行为的效果将归属于公司;在公司追认以前,相对第三人可撤回其与董事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公司予以追认;如果公司不予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则董事的该项无权代理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董事自行承担。而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与效率、安全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因此,表见代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于其法定性,即表见代理属于效力已定的行为。即便董事的行为超越了授权,但对善意第三人自始具有效果效力,而不问公司追认与否。
本案中,爱xx公司的章程规定有关资金借贷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批准。而以公司房地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涉及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在未经爱xx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张红生超越授权以爱xx公司的财产为自己任职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无权代理。张红生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是否由爱xx公司承担,应当视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定。
三、董事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规定中有关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界限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外观;二是主观方面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案涉董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属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也应当从上述两个要件入手进行分析:
(一)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客观要件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进行了列举。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或因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与他人以代理权(第109条),或因代理人越权代理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第110条),或代理权消灭而相对人非因过失而不知(第11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类似的列举。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一定关系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本条件。[1O] 而对于所谓&一定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多依据台湾民法典予以解释,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的;二是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列举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两种情形,但根据立法精神,构成表见代理的正当理由并不囿于上述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情况不胜枚举,立法无法穷尽。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无一不是建立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关系的基础上。相反,如果与被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人盗用或伪造被代理人的印鉴或授权文件,第三人仅根据表面现象轻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未免过于苛刻。对此,司法实践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笔者认为,是否存在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属于自由载量权的范畴,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认定。但是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应当成为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基本事实依据。实践中,应当以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事实关系为立足点,具体考察案件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2、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相应规定了三种情形:(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3)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时,如果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4、代理权消灭,行为人仍实施无权代理行为;5、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如、雇用、关系等。
本案的抵押担保关系设立过程中,张红生是以爱xx公司副董事长的身份持爱xx公司的印章、房地产权属证书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些无疑在客观上形成了张红生具有设立抵押担保的代理权的表象,足以使某某农行相信张红生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因此,张红生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二)第三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通常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然而,董事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不足以成立表见代理。第三人明知或因过失而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不成立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考察第三人是否对董事的代理权进行了慎重的审查。如果第三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董事的代理权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在我国,董事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决议的限制,能否认定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董事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由于法律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因此法律对董事职权的限制能够对抗任意第三人。在此情形下,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
2、董事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笔者认为,董事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为民事行为,应当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理由是:首先,从公司章程的性质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范,仅对公司董事等内部人员有约束力以公司法》第11条);其次,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极少有先向公司索阅其章程的,[11] 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公司章程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强调公司章程对董事职权的限制能够对抗第三人,不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最后,从各国立法潮流看,公司公共文件的推定通知制度曾经是两大法系共同规定的制度。[12] 但是,为适应商事便利快捷的要求,现代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均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行为的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
3、董事超越公司内部管理规则与决议限制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制定内部管理规则对董事的职权进行限制。但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和决议属内部文件,除公司能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该项权力限制外,对第三人应认定为善意。
本案中,某某农行作为交易的相对方,无从知悉爱xx公司内部有关公章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某某农行已经对爱xx公司的公章及&袁毅&私章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登记手续由抵押人办理。本案爱xx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而提交,某某农行无从核实该决议中董事签名的真伪。因此,在爱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农行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某农行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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