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社保可附带社保大病医疗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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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现就征地养老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办法参加"镇保".
二、现由各区县,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统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不含《暂行办法》实施后已选择征地养老的人员),经与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按《暂行办法》参加"镇保".
1、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2、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养老人员中,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选择参加"镇保"后,在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费,以及医疗待遇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后,低于原征地养老医疗待遇标准的部分,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解决。
4、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办理时间,由各区县政府和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确定。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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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办事指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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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办事指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办事指南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第八条: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2008年3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第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号)规定:各地报审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必须事先取得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提出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申请材料
申报审核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函;
(二)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原件或复印件);
(三)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四)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文件;
(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申报单位为县级的需提供)
(六)履行告知或告知后需要听证等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级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设区市级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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