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商品条形码在线查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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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商品条形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而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是国际货品编码协会的成员之一,这就使得大陆许多企业为了产品能更好的销售,都会选择办理香港公司条形码。恒大国际商务已成功为许多客户办理了香港公司条形码,已在商务服务行业从事5年多,在办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熟悉办理手续。&/yhkh/407.html问:办理香港公司条形码多少钱?答:9380元。&问:办理香港公司条形码需要什么资料?答: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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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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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对方企业破产,发生销货退回,预收账款未全部返还(对方弥补我方损失),账务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对方企业破产,发生销货退回,预收账款未全部返还(对方弥补我方损失),账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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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1、收货物: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红字)
营业外收入(补偿损失部)(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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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当前位置:中国遵义 -&
商品条码办理须知
日&&来源:质监局&&作者:信息中心&&
(一)注册条件&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二)注册程序 &申请人可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和申请人所在企业保存。
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上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贵州分中心)
2、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贵州分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分中心签署意见并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3、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表1)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4、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程序结束。
(三)注册费用
&&& 编码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节70号文件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号文件规定,收取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一)续展条件& 凡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应每两年办理一次续展手续。
(二)续展程序& 系统成员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持企业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到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盖章,然后提交贵州分中心。
& &&贵州分中心审查合格后,报送编码中心审核。
(三)续展费用&& 编码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号文件规定,系统成员按表2所示交纳续展费用。
三、企业信息变更
办理信息变更的程序如下:
系统成员可到遵义市质监局标准化科提出办理变更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也可直接在ANCC上在线填写《变更申请表》(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贵州分中心),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资料(备注:上述资料准备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和申请人所在企业保存。)
成员变更资料经贵州分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变更资料,由贵州分中心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 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变更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系统成员核准变更,完成审批程序。
&&& 发放变更证(注: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单独使用无效)。
&&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码,并按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办理注销手续。自愿注销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
【】【】【】【】
主办:遵义市人民政府 承办: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遵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43号 邮政编码:5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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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厂商识别条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
  第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该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十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药品、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前款规定的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 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
  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第二十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九条 旗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
  (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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