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专销产品a租用农民林坡啥用途

某企业急需一辆汽车,但无资金购买,公司经理决定租一辆出租车,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甲汽车出租公司的出租条件为每千米的租出费为1.2元,乙汽车出租公司的出租条件为每月须支付司机800元的工资,另外每千米的租车费为1元,该企业应当如何租车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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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笑话领域专家请问塔吊租赁对城市的建设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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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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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选邯郸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 & & &广平县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广平金旭达”)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于2011年5月,是一家专业型的建筑设备租赁服务公司。
& & &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不断摸索,不断完善,在建筑设备租赁服务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独立承揽了多项工程所需的设备租赁业务。在施工合作过程中,以优质的产品,优质的服务,高效的施工效率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 & & 企业本着造就“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员工队伍,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良好企业氛围。明确的把“向客户和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优质的服务”作为公司的最终目标。
广平县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广大业内同仁携手共造设备租赁行业最具权威和专业性的产品平台,伴您走向成功,走向未来!
现在,在建筑工地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建筑塔吊租赁设备,但是在1990年以前,我国的城市建设多以新建为主,建筑施工工期长,建筑租赁行业刚刚起步,于是在施工的时候,塔式起重机数量少,因此,购置的塔式起重机均为行走式配置,追求最大施工覆盖面以满足施工要求。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城市建设以改扩建为主,工期很紧,为适应土建施工要求,现场塔式起重机多以固定式安装并多台配置,要求快速起重吊装,在此期间,建筑施工设备租赁行业高速发展,塔式起重机数量猛增,购置的塔式起重机多数为固定式。
一方面,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内闲置着大量的塔式起重机行走底座,占用大量资金和存放场地,花费高额维护保养费用,而且,每年还要对闲置资产计提折旧,大大增加了建筑租赁企业的经营负担;另一方面又存在需要为固定式塔式起重机购置行走底座的情况,某山东塔吊租赁公司现有塔式起重机60余台,行走底座21套,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型号塔式起重机与行走底座的配套使用问题,为此,我们自主研发了"过渡节"成套技术,通过应用过渡节,充分利用长期闲置的资产,使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具备行走式配置,同时,提高了塔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大大增强了塔式起重机的市场竞争能力。请问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租来的土地用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可以用来养殖吗?很急_百度知道
请问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租来的土地用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可以用来养殖吗?很急
请家帮帮忙我家逼迁父母我实走投路谢谢家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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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土用途发变更其土用途变更登记申请土使用权;农村集体所土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类变化其土用途变更登记申请集体土所权;集体土建设用用途发变更其土用途变更登记申请集体土使用权2.申请限土用途发变更土使用者应批准变更起30内申请土用途变更登记;农村集体所土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类变化集体土所者应农业结构调整30内申请土用途变更登记;集体土建设用用途发变更土使用者应接批准权民政府批准文件起30内申请土用途变变更登记(2)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存建筑物或附属物用途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建筑物、附着物权证明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等(3)土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用途发变更申请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权、批准用途改变文件让式取土使用权发变更申请应提交与政府签订土使用权让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农村集体所土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类变化申请应提交农业部门或其批准权部门批准文件;集体土建设用用途发变更申请应提交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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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为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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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为何无效?
  [案情]
  3年前,原告王某、陈某分别与被告某灯具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土地6.5亩和3亩,租期10年,每年每亩租金800元,用于建设灯具厂。此后,被告新建了厂房并投产。由于近年来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增加租金,但被告以按合同约定而拒绝,为此,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
  [分歧]
  如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履行多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其合同内容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农耕地变为工业用地,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据此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用益物权不能成立。目前,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也禁止土地未经审批而改变用途。对于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相互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审判]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原、被告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拆除厂房返还原告土地,被告的损失自负。
  此案提醒人们:国家鼓励土地流转但不是随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办企业一定要遵守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否则后悔也来不及。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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