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有账户节余的钱如何能取出或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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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成立,注册资金如何转出?如何入账?
公司12年12月8日核名下来,12月11日,开的验资账户,打入注册资金10万元,其中2万是自己的钱,8万是问朋友掉头的钱,13年1月4日开的基本账户,截止今天(1月10日),基本账户还没开出来,1月11日,基本账户开出来,我准备把其中的注册资金转出来,还给朋友,自己也转一部分钱出来,平时开销要用;在此期间,我找了注册公司共花费580元(注册公司收的手续费,没有发票只有收据),12月11日,银行验资户200元,询证函200元,13年1月4日基本户200元,这些钱都是用我个人现在的钱支付的,1月11日,还需要购买密码支付器420元。那么整个过程我应该怎么做张呢??这些费用如何能计入公司账?注册资金转出我又应该如何计呢?
1、注册资金转入验资户时
借:银行存款--验资户 1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2、开设基本户,将验资户资金转入时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10万
贷:银行存款--验资户 10万
借:现金 8万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8万
4、归款入资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8万
5、取款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根据取款支票存根金额做帐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6、支付询证函、验资费等支出,根据费用发票做帐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jimmylin0210
不需要我先写个其他应收款,欠着
然后再等基本户开出来还款嘛?
没关系,可以入账,这属于筹建期间的费用。
jimmylin0210
谢谢,最后一条:这个现金付款的时候日期是在基本户开出来之前的,这个怎么办呢?
回答数:45816
jimmylin0210
那在注册期间,这个开办费不能用银行的钱,是我我个人的钱,等银行开好基本账户后,我如何划到公司账上呢?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融资融券账户的钱查到有10万,为什么取不出来?-金斧子公司对公账户销户后里面的钱如何转出_百度知道
公司对公账户销户后里面的钱如何转出
提问者采纳
果是销专用账户或一般账户是要转入基本账户。如果是销基本账户可以直接取现,用途写销户结清就可以了,不能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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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黄山会计网--会计园地--江苏国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1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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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1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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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在江苏国税网站公布,其中提及了13项项跨国税源风险点,具体如下:
  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  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由于境外控股(上市)公司往往设立在避税地或对境外所得不征税的地区,出现企业既不在注册地缴税、也不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缴税的双重不征税现象。  根据我国税法,虽然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入我国税收管辖范畴。企业应避免刻意筹划,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应主动申请居民身份认定,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2.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  境内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关联企业,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此类安排使境内企业既没有取得担保费、也没有向境外关联方收取贷款利息,还要列支银行业务手续费,多重侵蚀了境内企业所得税税基,同时因金融工具本身掩盖了利润分配的实质,进一步规避了股息预提税。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企业资金来源、流出途径、使用目的等方面,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跨境投融资实质并做出相应调整,抵消企业筹划带来的好处。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走出去”企业在资金输出的同时,技术输出也日益普遍,但在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存在无偿提供的现象,减少了境内企业应税所得,损害了我国税收利益。  “走出去”企业应对跨境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予以足够关注和重视,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时应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体现境内企业收入和我国税收利益。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  有些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或转口贸易,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申报附表12-8《对外投资情况表》。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  5.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  跨国公司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在集团内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譬如有的企业增加了研发职能,成为跨国公司区域研发中心,但利润水平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变化程度与其职能承担不匹配;有的企业剥离了销售职能、研发职能,形成的无形资产随之转移,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对于职能承担、经济实质与利润表现不相符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采用风险提醒、专项询问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行遵从,对避税严重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6.以关联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  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如,以支持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支付项目重复收费;本应由母公司承担的股东费用或集团其他公司承担的费用,被分摊到境内子公司;将特许权使用费转为境外技术服务费,征税项目变为不予征税项目等。上述做法既增加境内企业税前扣除,侵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又避开了非居民企业预提税。  税务机关日益重视对关联劳务项目的审查,了解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实际发生明细,并可借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审查境外劳务的真实性、收费的合理性。企业应合理界定境外劳务的发生,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查和启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
  7.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刻意抵消是关联企业有目的包含在关联交易条款中的安排。当一个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该关联企业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产生了抵消交易。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抵消交易是购销交易与费用支付间的抵消,其税收影响往往体现在非居民预提税的规避,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  对关联企业间的抵消业务,税收机关将按独立交易原则还原处理,取消“抵消交易”导致的税收影响。建议企业不要通过抵消交易进行筹划安排。
  8.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资产净值低、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上述做法使得外方投资者间接收回境内企业的留存收益,规避了股息预提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通过不合理商业安排规避我国税收的情况,将根据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对不合理的收购行为和收购价格作出调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9.提供关联研发服务,未体现相应收益或回报  跨国集团以其避税地子公司的名义建立研发项目,然后将研发项目发包给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开发,并通过较低的成本加成率确定研发服务回报。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在使用该技术时,仍需向避税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既没有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的考虑,也没有因提供研发服务而使企业利润水平有所提高。  税务机关将重点考察境内公司研发人员的构成、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及其在集团内的使用情况等,以评估境内研发活动是否获得合理回报、对外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适当,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作出纳税调整。  典型案例:  案例一:境内A公司为境外关联B公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以成本加成3%收取服务费,B公司拥有研发成果。之后,B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该研发成果,A公司向B公司支付销售收入的8%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二:境内C公司将专利所有权以低价转让给境外关联D公司。之后,D公司又将专利使用权授予C公司,C公司为此向D公司支付销售收入的8%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一中,A公司在提供合约研发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相反,还要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中,C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没有获得合理的对价,相反,也要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这两项关联交易均有极大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税务机会将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评估境内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是否获得合理回报、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适当,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会进行纳税调整。
  10.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未得到相应补偿  有些集团出于整体策略考虑,会将一些交易捆绑起来形成组合,通过平价甚至是亏损销售一些产品,来创造对另外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实践中,有些境内子公司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隐形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税务机关将从独立企业的角度来审查境内子公司的经营和利润情况,对参与组合交易策略、承担集团隐形成本而连续亏损的,将主张合理的利润补偿,作出纳税调整。  典型案例:  A集团生产并销售净水过滤器、滤芯等其他相关产品。其境内B公司负责净水过滤器的生产和销售,境外C公司负责滤芯的生产和销售。根据集团销售策略,净水过滤器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在市场进行销售,以扩大市场占有率。随后,再以高价销售消耗品滤芯,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在这样的销售策略下,B公司长期亏损。对此,税务机关可以主张B公司承担了“隐性”成本使集团收益,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11.设立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  有些企业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再通过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  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目前中国已经与包括BVI等9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情报交换协议,在调查与避税地企业交易真实性、合理性时,将启动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对经营实质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对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等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应对。
  12.利用筹建期获取资本性收益不申报  有些外资企业利用筹建期开展资本性活动,获取收益但不申报。如,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转变用途,向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或其他无偿使用;筹建期企业已结汇资金购置土地和厂房后,转变用途用于出租取得收入不申报;筹建期企业囤积资金获取汇率收益,清算时未正确申报;筹建期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申报等。  税务机关已将筹建期外资企业纳入专项管理范畴,并与外管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银行账户追踪结汇资金流向,形成对筹建期内企业资本性收益协抓共管的格局。建议企业主动申报筹建期资本性收益。
  13.通过三方合同规避非居民纳税义务  境外公司中标境内项目后,联合境内子公司共同与发包方签订三方合同,合同往往约定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主要劳务,少部分劳务由境内子公司提供,形式上看合同履行基本不涉及非居民常设机构。但事实上,境外公司仍会派员来华提供服务。三方合同在形式上将境外公司源于境内的应税收入转化为境外不征税收入,规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将确认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核查境外公司实际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收支情况,根据事实而不是合同形式做出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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