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参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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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2〕5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文字:  】     来源:&
项政办〔2012〕5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项城市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2)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各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各有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各有关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各有关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各有关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各有关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有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各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后适当高定。&&&&& 六、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各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四)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按原供给渠道予以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市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市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但实际发放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的70%。&&&&& (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各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参考本意见,本着事业单位与机关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抓紧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意见& 通知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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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
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上述“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具体可参照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净资产总额是指计算净资产增值比例的期初数与上述净资产增值额之和。
中介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于股权(份)出售和奖励的有关问题
(一)奖励对象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四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关键研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不适用股权奖励方式。
(二)股权(份)出售的价格系数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五条规定: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股权(份)出售分期实施的,出售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应当不低于股权激励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
鼓励符合股权(份)奖励及股权(份)出售条件的企业同时采取股权(份)奖励和股权(份)出售方式。
允许试点单位单独采取股权(份)奖励或股权(份)出售方式,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六条规定,股权(份)奖励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
(四)股权变更手续
试点单位股权激励中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为鼓励试点单位参与试点工作,北京产权交易所免费为试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和价格
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号)中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期权授权日与获授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期权行权价格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五、分红权激励的要求
分红权激励的额度,可参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号)中关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规定,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企业实施分红权,需设立经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当企业完成预期的业绩指标时方可实施分红权激励。企业当年未实现预期业绩指标或年度税后利润没有增长的,不得实施分红权激励。
六、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有关问题
(一)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主体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院所转制企业可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
(二)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比例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可以进行一次性奖励,也可使用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比例除需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能再追溯奖励
对于试点单位在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09]28号)之前,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得再将已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股权(份)奖励给个人。
(四)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中“净收入”的界定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适用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时,“净收入”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投入所得收入。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规定,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出资入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事业性收入用于投资入股。
八、科研院所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下属科研院所的界定
凡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立、以从事科研为主的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科研院所适用有关政策。
(二)院所转制企业的适用方式条件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的,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的有关政策,不受“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 以上”条件限制、以及 “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但应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关于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相关规定。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股权(份)奖励和股权出售(份)方式的,参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应的有关政策,需满足“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 以上”条件限制;院所转制企业采用分红权激励的需满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
九、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适用法规
上市公司参加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北京市证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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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58473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股东对外投资办公司吗?
省级政府厅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股东对外投资办公司吗?据说国家有明确规定,请问具体文件及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新疆-乌鲁木齐劳动纠纷浏览919次 1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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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2014事业单位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14事业单位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时间确定  今年年初,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据了解,在今年6月底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得到调整。  李克强总理在5月12日举行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底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得到调整。根据人社部此前透露,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刘昕教授认为,除去养老保险制度等因素,这次工资调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其实只是工资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另外一块地方性补贴,是地方财政收入来支撑的一分部分钱,这部分钱在全国各地的差别可能会很大。中央在这次改革中有一个思路就是要规范地方性补贴的发放,不能乱发,将来要控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地方性补贴。然后把原来以地方性补贴名义发的钱,逐渐的挪到明的工资表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通常都会备受关注,刘昕教授认为,  当企业工资高速增长的时候,公务员的长期不动,当企业工资不怎么动的时候,公务员又觉得这么长时间不动了,我的工资很低了,需要调,所以调整的时机选择就会比较麻烦,没有建立常规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反而造成每次工资调整每次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也已经提出,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具体的说法是,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并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  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2015年启动 多地单位涨工资  “久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终于在2014年末,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在中央通过原则性意见的同时,多地机关事业单位以“涨工资”为主要标志的工资改革也在为明年个人缴费作准备。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昨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首次向外界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中央和国务院通过的这项方案应该属于原则性的文件。据他了解,涉及到这些改革的具体执行方案还处于部委会签的阶段。“中人”(制度启动前参加工作未退休人员)改革成本如何承担以及职业年金由谁来经办等难题,都将成为部委之间博弈的重点。  报告称,改革的基本思路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这次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吸取了2008年五省市试点改革失败的教训,改革不再将机关视为特殊群体,而是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并且改革不再进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方案还提出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报记者也了解到,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与只有少数企业职工有企业年金相比,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五个同步”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完善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涨工资”,虽然涨幅不同,但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省级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都在进行工资普涨,下一步事业单位也会跟进。  “这次&涨工资”是一举双得,一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已经多年没有正式涨过了,二则可以为2015年启动个人缴费8%做好准备。”该知情人士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怎么改  据统计,全国在职的公务员数量约为700万,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达到3000多万。长久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养老待遇有一定差距。前者是由国家财政或单位负担,后者则是由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双轨制”,一直备受百姓议论,迫切需要改革。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破冰。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明确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改革总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在统一制度安排下,承担同样的缴费义务,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建立养老“基金池”。按照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方向,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均要缴费,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是一种针对公职人员的补充性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进入个人账户,可以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也保障其合理的退休待遇。比如,深圳针对新进入的聘任制公务员,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  完善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结构,建立待遇高低与缴费多少和缴费年限相关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更好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同时,根据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不论这项改革有多难、阻力有多大,都必须坚持下去。下一步就是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有过渡办法”的思路,尽快拿出具体妥当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地向前推进。  “最美桑榆景,人间重晚晴。”这是我们对老年生活的美好期许。有理由相信,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入,养老保险制度将焕发新的青春活力,为人们提供一个人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制度保障。  事业单位工资条增加养老金扣除项  “工作了20多年,工资条上头次多了一个‘养老金’的扣除项。”9月10日,就职于某血液中心的王女士拿着刚发不久的工资条告诉记者,早就听说事业单位要缴纳养老保险,但一直未有什么动静。如今,工资条中虽然多了这么一项,但戏剧化的是,对应的金额却为零。  也就是说,该事业单位的工资条结构虽有调整,但养老金并未开始扣除。不过,王女士通过其财务部门了解到,这种调整确实在为后期缴纳养老金做准备,而且为时不远。  “治大国如烹小鲜,这仅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小步快跑前的一个动作,先行单位的占比不会太大,同时任何一家事业单位都不会借着进入社保的机会减少员工收入。”9月11日,一接近人社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改革近三年内暂不会大面积推进。  工资先涨后缴?  作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内容除了明确事业单位将纳入社保体系外,同时提出的还有“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而这也被众多专家解读为是事业单位即将涨薪的信号。虽然该说法一度被相关部门否定,但如果为了纳入社保而变相降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似乎也并非是改革的初衷。  “如果总体收入没有太多减少的前提下,扣不扣养老金对我们的影响也不是很大。”王女士向记者表示,他们的工资主要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从这月开始,工资部分虽然没有太多变化,但奖金部分涨了几百块钱,并且从年初开始进行了补发,即便开始扣除养老金,员工似乎也没有最初听到消息时那么抵触了。  本报记者采访获悉,在此之前,很多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已多年未涨。  “如果要缴纳养老保险,一定会先涨后缴,从原有工资里扣除是不可行的,但如果涨的恰恰是需要扣除的那部分,职工本人虽然没有得到什么实惠但也不痛不痒。”9月11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至于涨多少、如何涨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考评制度和机制,这些机制要能反映出不同类型、不同领域、不同收入来源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  据本报记者了解,已将“养老金”扣除项单独列出的事业单位并不多,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人员占比最大的这部分单位尚未有相应的动作,而血液中心等有望先行的事业单位恰恰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那部分。同时有专家估计,教育、卫生机构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共占到中国事业单位人数的四分之三。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差额拨款类型,教育系统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单单就教育人员数量就已达事业单位总数的一半左右,也就是说,工资一旦有所上涨,至少有一半事业单位人员将会有所涉及。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心原本就是要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这与养老改革并不矛盾,而先涨后缴‘涨’的这部分资金来源也分两种情况,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由财政拨款,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前者有部分财政拨款,后者完全是单位自己挣的钱。”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强调,任何改革都需要先投石问路,改革全面展开尚需时日。  财政短期压力依旧  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制度的公平性、缓解财政压力,但先涨后缴,从表面来看似乎恰恰增加了财政负担。  “简单来看,财政的压力不光没减反而增加了,但从长远来看,从退休后的费用来看,财政负担是逐渐减轻的趋势。”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同时强调,除了关注财政压力外,最需要关注的是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一旦改革,对未来整体养老金的平衡以及整个体制公平的影响,这才是此次改革的根本所在。  本报记者从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预算来看: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791亿元,其中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而支出达到16460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当期会有近千亿的缺口。  与之相对应的数据则是机关事业单位一旦实施养老金改革,所缴纳的额度即便不能直接作为补充养老金缺口的资金来源,但对于养老金整体的平衡作用依然不可小觑。  根据人保部数据,中国目前有近千万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31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这其中,除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改革参加了养老保险外,其余全部属于财政拨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相当于3900 元/月/人。  以此数据作为依据粗略统计:3900元×28%(个人应缴比例+单位应缴比例)×12个月×4100万人=5372.6亿元,其中,单单公务员的缴纳额度就可高达1310亿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的矛盾,也就是说改革的目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企业并轨”,而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和企业并轨”。  “此类改革不是钱的问题,财政也确实不差那点钱,而体制的改革恰恰是涉及人才流动、人才竞争上岗、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的问题。”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强调。  “上半年养老金改革的步伐已经非常大,下半年应是进一步巩固上面的改革而不会再有大的动作出现,比如,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可操作细则应会出台,但基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以及事业单位涉及人员较多等因素影响,此改革的推行难度会比较大。”9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就目前来看,他们的工资结构尚未有任何变化。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提高工资标准  7月初,人社部的一位官员对外表示,社会上有关从19日起,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上调工资和上缴养老保险的说法,都纯属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误读、误传,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  人社部一位专家表示,下一步,在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将实施联动改革,整体的改革方向也基本一致。  未来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长,一方面要与国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涨跌等因素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参考企业管理人员的同期工资水平,两方面综合起来,作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后,直接受益的是全部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此外,许多事业单位的一些编外人员,也有希望逐步缩小与编内人员的待遇差距。  上述人社部专家表示,下一步,国家可能会公布一个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在绩效工资方面,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会控制得较严格。  ●涨工资机制  事业单位“马上涨工资”属误读  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是在2011年,标志性的政策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15年要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2020年,则要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中,建立工资正常机制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部分,现在人社部等方面在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已开始着手推进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改革。预计明后两年,人社部将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性文件。  对于《条例》中提出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人社部方面对外的解释是,《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已开始给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是外界对《条例》的误读、误传,但前述人社部专家给出的分析是,现在事业单位涨工资已有法规保障,只是涨工资的时间要等到更具体的政策出台之后。  事实上,去年年底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部署2014年主要任务时,就提出要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这也表明,人社部开始酝酿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此外,人社部今年在评价人才方面,全面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上也是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前奏。  未来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将主要针对分类改革中留下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目前,中编办已经对外公开,现在全国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为3153万。在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后,所有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将都有望享受涨工资的好处,其外,人社部、中编办等方面,也会妥善处理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前述人社部专家介绍,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存在着不少编外人员,未来事业单位改革中,将逐步缩小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的待遇差别,解决编外人员面临的多种问题。  ●绩效考核难  绩效工资制度整体实施效果差  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结构中,绩效工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条例》明确指出,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中,要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据悉,人社部在2006年7月首次提出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旨在通过绩效考核激励事业单位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多相关资讯查看:  事业单位改革6大焦点问题  1问:新《条例》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有什么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有工资增长机制?  答:以往,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就跟着涨。《条例》进一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一方面将体现激励性。另外,提出了正常增长机制问题。主要是面向社会和社会企业的同类人员等进行比较,同时参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从而做一些调整。当然,还会参考物价。总的来看,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使事业单位工资的决定机制发生了变化。  2问:关于人才选拔、任用等有哪些新规定?  答:《条例》最大亮点是转换用人机制,即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今后以岗位为核心,设定了一些岗位的层级。从固定用人变成合同用人。目前90% 的事业单位人员都已实行了聘任制。对今后事业单位来说,一方面严格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岗位的设定然后进行聘用。公开竞聘上岗是一种方式,并加其他方式相补充。至于合同到期是否要续聘,则通过考核来确定。  3问:对退休事业人员会产生怎样影响?  答:对于退休人员,今后可能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说,《条例》出台以前的,还是按照老办法,这样的话,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因为其毕竟是过去体制下的。新人新办法就是说,《条例》实施以后的退休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为方便大家及时获取2014事业单位改革信息,请各位考生收藏233网校事业单位网点击收藏 ,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  4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5问:事业单位应如何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6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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