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年底招工的正式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工人,调动好几个单位,怎么才能知道85年-96年的养老保险交没交

85年到95年工作的农民工单位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有什么规定_百度知道
85年到95年工作的农民工单位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有什么规定
签过合同但遗失不知道想关情况
85年到95年期间,国家没有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政策,并且当时的农民工不属于单位的职工,也订肌斥可俪玖筹雪船磨不能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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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是要缴纳保险的,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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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1年接父亲的班来铁路工作在接班前我在一家工厂是合同制工人。85年招工进厂的。接班后之前在
85年招工进厂的我是1991年接父亲的班来铁路工作在接班前我在一家工厂是合同制工人。我今年四月就退休了请问之前的工龄能在退休时算上吗?谢谢。接班后之前在工厂的工龄一直没有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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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应该和档案在一起,你档案是算工龄的凭据。
原来的档案都在就是不给接工龄说是不符合政策。所以不知求助那里?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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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86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98年单位改制下岗,在岗期间已经交清养老保险,下岗后脱保,今年4_百度知道
我是86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98年单位改制下岗,在岗期间已经交清养老保险,下岗后脱保,今年4
岁,我从今年续交养老保险可以吗?以后退休有影响吗?
提问者采纳
当然可以继续缴费的,缴费时间越长越有利于你的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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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你要是从今年交,有可能以前叫的就不算了,你还是把那4年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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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正式合同制工人,在1985年左右在乡镇企业局工作,请问关于养老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的?_百度知道
我是正式合同制工人,在1985年左右在乡镇企业局工作,请问关于养老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的?
关于国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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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养老保险保费是不同的,另外看你买什么样的险养老保险是最少交十五年,当然到时领取的保险金额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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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市劳动保障局
&&索&取&号:8-000033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字体大小:
日照市人民政府文件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
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管委,市属各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根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下列固定工作人员,均按本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 (一)纳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党政群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工作人员。
&&& (二)中央、省属驻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固定工作人员。
&&& (三)军队所属驻日机关事业单位非军籍固定工作人员和集体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
&&& 固定工作人员系指国家干部和固定制工人。
&&&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人事部门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保险处)是我市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事机构,属事业编制,经费自收自支,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 第四条& 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原则和项目
&&&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实行全市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筹集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核算管理的市级统筹办法。
&&&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己离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
&&& 1、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 2、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以及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福利性补贴、其它补贴和死亡丧葬费等。
&&& (二)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
&&& 1、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 2、按规定发放的职务补贴、沿海开放城市补贴、洗理费、粮价补贴、粮差、交通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特需费等。
&&& 第七条& 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和来源
&&&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在职固定工作人员上月工资总额和上月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的21%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上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
&&& 第九条& 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支付;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支付。
&&& 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职)人员不缴费。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商同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调整。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
&&&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按月缴纳,实行先缴后拨,全额收缴,足额拨付。根据保险基金先存后用的原则,各统筹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机关事业保险处缴纳,区县所属及以下单位向区县机关事业保险处缴纳。
&&&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比例填好《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统筹金缴拨申报表》,于每月的10目前报所在机关事业保险处,经审核后办理缴拨手续。单位可直接缴纳支票、汇票或现金,也可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列入财政预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直接划入预算外专户储存。支付由机关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办理,单位负责按月发放。
&&& 第十二条& 由于单位原因欠缴或造成银行无法扣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专户。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时,原单位的在职固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接收单位继续负责缴纳和支付。没有接收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 凡新建、筹建或改变其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从批准成立或更改之月起,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 第十四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机关事
业保险机构为每个固定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作为查询、审核、转移(调动)和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 第十五条& 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市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实行按月差额结算。各区县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当月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退休(职)费和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后,结余的统筹基金于次月的10日前,上缴市机关事业保险处30%作为调剂金,剩余部分由区县留存。
&&& 统筹调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统一调剂使用。各区县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时,在完成收缴任务的基础上,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处从市调剂基金中按计划予以拨发。
&&& 第十六条& 全市每年收缴统筹基金总额的3%和历年滚存结余养老保险基金的10%上缴省机关事业保险机构。
&&&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处按照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4%统一提取,统一拨付。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的办公费、人员工资、业务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
&&&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按规定留出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职)费、提取的管理费、调剂金和供三个月需要的釜用金后.结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专户储存的保险基金,所有权仍归各级机关失业保险机构,市机关失业保险处对全市的统筹基金进行宏观调控。
&&& 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人员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各级人事、财政、审计、银行、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离退休(职)费用,对弄虚作假,少报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处,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对挪用和侵占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一切税金、基金和附加费。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统筹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工作人员茬办理离退休时,须将本人的《离叠休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原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计发。本办法施行之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均按本人缴纳养老金的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本办法施行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 第二十六条& 固定工作人员身份的聘用制干部,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
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及国家、省驻日照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均应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 第三条& 市、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设立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缴纳
&&& 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缴纳。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
&&&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予以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商同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市直及国家、省驻日照的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向市机关事业保险处缴纳养老保险金;区县所属及以下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向区县机关事业保险处缴纳。
&&& 第七条& 养老保险原则上按月缴纳,当年结清。按月缴纳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基金月(季)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投保花名册》,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按季或年度缴纳的,必须在季初或年初月份1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未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未办理投保手续的合同制工人,用工单位应为其补办投保手续,并缴纳自招用之月起的养老保险金。不补缴的,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 第九条& 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用工单位应在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 第十条& 机关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
&&& 第十一条& 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被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开除的人员,应到所在机关事业保险处办理“停保”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予退还。停保期间.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如再次工作时,可办理“续保”手续,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 第十二条& 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将用工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额全额转入。转出机关事业单位时。其养老保险金转出办法与转入力、法相同。
第三章&& 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原由市、区县分级管理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的养老保险金,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级储存。各区县机关事业保险处要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金和当季(年)收缴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的30%上缴市机关事业保险处,其余的70%由各区县机关事业保险处留存。上交市的部分主要用于省、市调剂。
&&&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金.在留出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三个月的备用金和上缴省、市的调剂金后,留存部分与财政部门签订合同,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保险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金。
&&&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养老保险金不缴纳各种税费。
&&&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可从收缴养老保险金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办公费、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等项开支。
&&& 第十七条& 各级饥关事业呆险机构要建立缝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督促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对弄虚作假、故意少缴、漏缴的单位,除应追缴和责令其补缴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各级人事、财政、审计、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老保险条件与养老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凡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 (二)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二十条& 合同制工人退休,在国家和省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暂按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省人事厅鲁人险[1993]6号文件精神办理。其退休费计发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其享受的养老待遇,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发的退休费和补助补贴。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拨给原单位按月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政群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底前已办理聘用手续,但未办理投保手续的乡镇选聘制干部,聘用单位应为其及时补办投保手续,投保时间自聘用之月起开始(固定工作人员身份的聘用制干部除外)。经劳动、编制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按本办法执行,其享受的待遇另行下达。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目一目起施行。
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根据《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日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户口工作人员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
&&&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参加系统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设立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具雄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一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
第二章&&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 第四条&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1、被单位辞退的工作人员;
&&&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
&&& 3、按规定解聘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1、重新就业的;
&&& 2、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 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 4、失业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1、考入学校脱产学习和正常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的;
&&& 2、自动离职的;
&&& 3、所在单位来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管理
&&& 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失业保险金由国家和单位负担。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差额部分按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在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
&&& 第八条& 失业保险金由市、区县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季向各单位收缴,单位可直接缴纳支票、汇票或现金,也可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其中列入财政预算的失业保险金,由财政直接划入预算外专户储存。由于单位原因欠缴或造成银行无法扣缴的,按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 第九条& 失业保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储存。各区县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失业保险金,在支付失业救济金和提取30%的转业训练费、管理费后,结余部分的30%于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上缴市机关事业保险处,作为省、市调剂使用,其余70%由各区县按规定留存。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基金上缴调拨计划,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失业保险金,在留出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转业训练费、调剂金和供三个月需要的备用金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失业保险金。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失业保险金。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不计征税、费。
&&&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失业保险金发生收不抵支时,先动用历年结余;再不敷使用时,可向上一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申请调剂;如经调剂后仍有缺口的,商同财政部门同意后,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要按年度编制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奋监督。
第四章&&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开支项目:
&&& 1、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 2、失业人员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 3、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 4、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
&&& 5、上缴省、市调剂基金。
&&& 第十六条& 失业救济金的支付期限和标准:
&&& 1、失业救济金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发给失业人员,其支付期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给六个月,每月标准为70元;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发给九个月,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每月标准为80元;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发给十五个月,满八年不满十年的发给十八个月,每月标准为90元;十年以上发给二十四个月,每月标准为100元。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增长情况适当调整。
&&& 2、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对双职工同时失业或家庭有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批准,可给予特殊困难补勘,补助标准每次不超过100元。
&&& 3、为鼓励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将其在失业期间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医疗费的发放:失业人员的医疗费实行包干使用,每月随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不享受救济金时即行停止。
&&&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发放: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童系亲属抚恤费,参照当地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中抚恤费以失业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不超出当年收缴失业保险金总额的30%提取,实行专帐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管理费的提取:失业保险金管理费,按当年收缴失业保险金总颈的5%提取。管理费确实不足的可以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管理费用于机关事业保险机构人员经费、业务开支及其它必需的费用。
第五章&& 失业人员的管理和重新就业
&&&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失业离开单位前,原单位应向当地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和本人档案。本人应于离开单位后15日内到当地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保险手册》按月到当地机关事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
&&&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的管理,由其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负责。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为促进其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实行保险机构与人才市场介绍就业、自愿纽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不受年龄、婚否和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只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应随时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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