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协议大会通过用银行借款投资高风险项目体现了什么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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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借款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模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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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丁旭& 阿贞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投资氛围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在中国展开投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投资方式所要达到的投资目的不同,适用的审批程序也不近相同。
笔者在实践中意识到,很多的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中国企业时希望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增资,这个过程应当怎样操作,操作过程中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回答大家部分疑惑,也希望本文对准备在中国境内展开股权并购的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方式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方式完成股权并购后再另行增资。下文就两种方式的操作流程进行分别论述。由于增资完成后的结汇问题是众多企业遇到的共同难题,本文最后一部分就结汇进行专门讨论。
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
如果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特殊行业监管或发改委项目的审批或备案,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前后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商务部门审批
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包括:六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等法规、规章或内部指引文件。
并购并增资普通境内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增资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并增资的决议;
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在各地商务部门的网站可以下载模板,章程的附件主要是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书。
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就申请表,一些地区网站上可以下载,填写后与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一些地区需要现场领取并填写。
被并购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表;
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具体而言,上述文件是指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香港公司适用)、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部分地区要求四份材料均公证、认证,部分地区仅要求就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办理公证、认证,操作之前一定要落实清楚。另外,对香港公司来说仅需公证,无须认证。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
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工商局出具的被并购企业核准资料(即工商局打印的登记资料);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环保审批文件、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并购并增资商业企业
针对商业行业,商务部制定了专门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如果被并购境内企业为商业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境外投资者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部分地区并不要求提供该报告);
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这一条需要和当地政府落实,按照《外商投资指引手册》,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不用提供,但现实中,大多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外商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准备齐全所有材料;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市场垄断等情形进行深入的判断。另外应当注意,并购特殊行业应当综合考虑特别法的规定,例如并购成品油企业应当考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购存在其他监管部门的行业应当考虑商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一同制定的规定,例如并购物流企业应当考虑《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并购汽车分销企业应当考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如果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相关机构会向被并购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管理局各项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IC卡
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的同时办理增资,需要向被并购企业缴纳其认缴资本,因此,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被并购企业应当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IC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IC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外汇IC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批复;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
股权并购协议和增资协议;
原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
该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方的基本资料,包括: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外机构的注册文件或注册证书。
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如有国有股权转让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管理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就这两个项目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由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增资属于资本项目,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一些地区为《关于申请资本金账户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针对前述资料的补充。
获得开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应向该账户支付其首期增资认缴,首期增资认缴不得低于其认缴总额的20%。首期出资到位后,应当进行验资。
外国投资者首期认缴增资到位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合格的机构进行验资,即可开始办理工商登记。
被并购股权股东和外国投资者的各项外汇核准
外国投资者除了认购增资外,还收购了公司原股东的股权,因此需要向该等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在不影响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原股东以及外国投资者可在公司获得外汇登记IC卡后,开始办理下列收取股权转让款的外汇核准事宜。
原股东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
原股东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其他可能的补充材料。
资本金入账核准
资本金到帐后,原股东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资本金入账核准,并提交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股权转让协议;
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转股收汇外资外汇证明
为证明外国投资者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证明,并提交以下资料:
外方自行提交或者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决议;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批复;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原股东、外国投资者办理外汇登记、核准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流程。企业办理主要目的在于收受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增资以及将来可能的外汇投入。原股东、外国投资者办理的主要目的是支付股权转让金。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外汇事宜,在实践操作中主要应该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通知,包括但是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资金到账后的结汇问题,后文会进一步论述。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如上文所述,外国投资者的首期增资认缴入账后,被投资企业应当聘请合格的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一般情况,申请工商登记按照变更办理即可,但是一些地方(福建)需要按照设立并变更办理。一般情况下,提交资料如下:
一般基本资料
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境内公司股东会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接受委托书》;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局会留下一份副本)和银行资信证明。
由于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资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股权转让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备案登记,并将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于增资需要提交的资料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验资证明;
首期出资为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一定需要先和当地工商部门沟通,是办理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目前已知福建泉州地区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广东惠州地区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何种变更填写何种变更登记申请表,但是部分地区(例如:深圳)使用统一的变更登记表。
先并购再增资
先股权并购后增资的情况下,并购应当报送的资料和上文所述并购和增资同时进行应当报送的材料几乎一致(删除增资的文件),以下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由于并购后再增资,股权并购环节不存在外国投资者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问题,所以股权并购时先办理工商再办理外汇登记。下文就并购完成后的增资做专门的陈述。
增资同样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商务部门批准
由于公司经过股权并购已经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10号令等文件对公司不再适用。目前适用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办理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商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申请材料如下: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
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
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
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核准事宜。
办理增资变更申请
获得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后,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增资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增资变更登记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批复;
经批准生效的原合同及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章程及修订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如境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国籍为中国,需提供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他补充资料。
办理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
由于增资往往涉及资本金账户额度的调整,因此需要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变更,提交如下资料:
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持有原纸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原纸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及银行留存联(原件);
其他补充资料。
开立资本金账户后,外国投资者向该账户打入首期认缴增资,并进行验资。
工商局变更登记
首期出资验资后,公司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新的批复;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
被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增资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无论以上文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方式完成并购增资,公司结汇时遵循同样的流程,根据国家外汇局号文件的规定,结汇前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验资后,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结汇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结汇注意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结汇必须提交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使用证明
年142号文件的规定,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号)规定,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由债权人逐笔登记(即银行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同时规定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结汇资金的用途有限制
根据外汇管理局号文的规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无法用结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再将结汇所得资金用于购买企业需要的物资、发放员工工资等其他法律不禁止的用途。
外国投资者从国外汇入的股权转让资金足额到位、被转让股权单位办理完验资手续(有些地方工商局需要该验资报告)后,转让股权的股东方可到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所在商业银行为境内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结汇,所需材料如下: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客户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请注意,个人资本变现专用账户结汇,也需提交结汇人民币用途证明。
外资并购是一个更侧重操作性的领域,因此在本文的行文中作者免去了相关的理论分析,只讲怎么做以及注意些什么,希望简单的语言和清晰的操作流程可以帮助更多的同道中人或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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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发表时间: 10:33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1.1企业章程的影响
如果担保人的章程明确规定了提供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须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批准,则贷款银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贷款银行对担保人须受此种限制并不知情(例如担保人的章程未经公告也未向贷款银行提供),则担保人事后不能以缺少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为由对抗贷款银行的权利。亦即:在担保人章程并不要求此项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或者虽有上述限制但贷款银行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并非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就贷款银行是否知道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而言,上述事实问题在争议发生时应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担保人不能证明贷款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则担保人无权以其订立合同时超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要求减免担保责任,章程对贷款银行并无任何约束力。
1.2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影响
除应注意担保人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外,是否需要担保人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还须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主要规定包括: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而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
行政规章:(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2)财政部日颁布实施、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规定:“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第五条规定:“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
地方政府规章(仅以北京市的《有限合作管理办法》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9]号日发布实施的、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并不会仅因担保合同违反行政规章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我们认为,除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时,若未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但为谨慎起见并为避免疑问或争议,我们仍强烈建议贷款银行在接受上市公司或设有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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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款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么?
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现在再找施工企业,请问需要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吗?还是可以自行直接发包?
1股份合作企业在职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开除非在职股东吗2.股份合作企业的章程可以按董事会决议修改变更吗
3.合作企业的原来的一人一票表决权,可以修改为按所持股份的多少决定表决权吗
其中公司A股东拿公司房产借款750万,有公司借款合同,借款方为公司,公司没有收到这笔资金,后发现资金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房产局做完房产抵押时没有指定收款人,而出借方的合同有指定A股东个人为收款人,我是股东之一但我不知情,也没有股东会决议,收款人委托书也是假的,法官说股东会决议只对公司内部有用,对外无用,我们公司败诉,法院要拍卖公司共有资产,公司资不抵债,我赔惨了,还有救吗?
我和其他二人开有一间公司,因公司的一个股东(法人代表)没经股东会决议私自用公司公章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现在私自用公司公章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东已失踪,现给告上法庭,请问公司要负责任吗?另外公司没财产的,会涉及到个人财产吗?
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投资资金,视为投资款还是借款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的小股东,平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在年终审计报表上看到大股东兼执行董事个人向公司借了一笔款(事先我并不知情),请问作为小股东可以如何保护权益
我们属于: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有谁知道投资者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贪污金额多少才能触犯法律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谢谢!
我是河南省安阳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企业从2009年4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今,企业法人代表韩国人2009年12月回韩国至今未露面无法联系,企业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现在法人代表找不到,中方股东也不管,我们这些留守的员工怎么办?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拿到自己的工资?
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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