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补充申报撸管会不会影响身高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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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是一个季度一申报吗?申报填的是05版的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是吗?那位亲知道告诉我一下,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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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每个月只有一张表,网上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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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一个月一张国税增值税申报表、一张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申报的表。一季度一张A类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
& &&&会计年度终了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才要填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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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申报一般是季报,采用报季报B表,那么需要提供财务报表不,包括哪些表?
提问者采纳
要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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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报B表应该是核定征收吧,如果是核定的,应该不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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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一(2013年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一(2013年)
一、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一)货物和劳务税
(二)出口退(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国际税收
(五)征管与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
税收业务百题解答
货物和劳务税
1.增值税政策
001问:新成立的商贸企业,注册资金低于80万且职工人数少于10人,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税局2012年2号)规定,新成立注册资金低于80万且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商贸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002问:专营农产品的个体双定户每月定额15000元,3月份的实际销售额(含税)为2.1万元,其中蔬菜销售1万元,大米销售了1.1万元,请问当月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号)规定,我省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自 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您3月份的实际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应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以,如您销售蔬菜与大米能分别核算,销售蔬菜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只就大米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填报当月大米不含税销售额,即11000/(1+3%),在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填报当月蔬菜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
003问:我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餐饮企业的珠海分公司,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现销售外带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因此,你公司应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004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的款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拍卖行受托拍卖非免税货物并向买方收取相关款项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05问:药品生产企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药品既包括自产生物制品,又包括外购生物制品,请问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的产品中既包括了自产生物制品也包括了外购生物制品,应分开核算,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06问:公司5月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6月销售一台认定前已购进并且自己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请问如何征税?
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07问:商业企业收取供货方的推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照上述规定,如贵公司收取的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推广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008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刚成为伊利牛奶集团的珠海代理商之一,收到伊利集团开出品名“纯牛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纯牛奶”,也适用13%的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贵公司代理销售的
“纯牛奶”如符合上述“鲜奶”范围,则属于初级农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009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杀虫灯,适用什么税率?
答:根据《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如贵公司购进的杀虫灯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税率为13%。
010问:公司将自产的空调移送到空调生产车间使用,请问增值税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别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述,贵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进原材料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且不属于需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缴增值税。
2.增值税减免
011问:我司销售一批尿素给客户,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铵和氨水等。
可见,贵公司批发、零售尿素为化学氮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化肥产品范围,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办理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012问:飞机维修企业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2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享受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优惠。
013问:公司向农民收购玉米,加工成玉米纤维销售。请问销售玉米纤维是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加工销售的玉米纤维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014问:公司生产销售以回收的废矿物油加工的油料产品,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生产企业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已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并且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如您公司自产的油料产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015问:公司业务经营模式主要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称EMC)进行生产运行,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现与某客户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在客户厂区内投资建设生物锅炉及成套辅机设备,并提供生物清洁燃料,负责客户锅炉房运行管理,为客户提供生产用热力(蒸汽和热水),项目合作期为8年,在合作期满后向客户移交项目所有设备。请问上述业务能否享受低税率征收增值税优惠?
答:《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等规定。
如您公司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依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016问:公司从事垃圾处置业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该文件第九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如贵公司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17问:公司生产销售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符合以下条件并且生产原料中废旧石墨的比重不低于90%,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贵公司以回收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粉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018问:生产企业本年度实际安置的残疾人12人,超过职工总数比例25%,今年工厂一度停产,导致本年缴纳的增值税预计小于残疾人工资。请问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退还的额度最高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广东省为3.5万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综上所述,你公司如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年度退还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
019问:在农贸市场零售鲜猪肉的个体户,税局依法核定的每月销售额超过两万元,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该个体户零售的鲜猪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3)纳税人批发零售鲜活肉蛋的品种目录。
3.增值税专用发票
020问:企业本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的金额,与对方开具的负数发票金额相差0.05元,请问在申报时应按哪个金额做进项转出?
答:对于防伪税控软件四舍五入计算所产生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与负数发票的偏差(偏差数额一般会在几分或几毛钱之内),是两个系统的计算方法不同引起。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由于发票是法定的记账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先根据《通知单》上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差额可在收到红字发票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发票的税额大于《通知单》所列税额的,则将差额在收到发票当月继续转出;发票的税额小于《通知单》所列税额的,则将差额在收到发票当月以负值转出。
021问:公司丢失IC卡,除了登报声明遗失外,会否被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目前,珠海市国税系统执行该项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为:未设专人保管或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而导致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丢失、被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由于不可抗力或已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仍被盗、被抢(要提供公安机关受理证明)等客观原因造成金税卡、IC卡丢失的, 可不予处罚。
022问:公司是稀土企业,同时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是否一定要使用密文为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生稀土销售业务,必须按规定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密文为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023问:公司在2012年11月份开了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客户,次月发现该发票填开内容有误,对方已退回发票,现该怎么处理这张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可从上述文件中下载),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024问:我公司刚认定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请问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25问:支付给维护单位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仪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范围,可以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仪不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因此,其发生的技术服务费不能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
026问:企业上月已认证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接到国税局通知,开票方为失控企业,且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抄报税,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相关的政策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珠海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明确增值税认证失控发票处理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2010]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于确认为“认证后失控”的次月征收期结束前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税处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已抵扣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而销售方未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应先将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然后根据协查结果来确定是否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027问:公司为金店,销售金条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璃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规定,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销售的金条,不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畴,因此,不征收消费税。
028问:柴油生产企业利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根据《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因此,企业生产纯生物柴油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免征消费税。
029问:从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请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否扣除已纳消费税?
答:按照《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实该产品是否已缴纳消费税,核实确认后可按规定办理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030问:公司是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给生产乙烯类产品的企业。请问能否免征消费税,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总局关于发布&&/SPAN&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6号文的要求,石脑油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销售给乙烯类产品的企业的石脑油仍按《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第五条规定,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补办《证明单》的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生产企业取得《证明单》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消费税或准予抵减下期消费税;未缴纳消费税并未取得《证明单》的,生产企业应补缴消费税。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贵公司所发生的业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时段进行相关的处理。
5.车辆购置税
031问:逾期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答:《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后,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起60日内缴纳车辆购置税,逾期未缴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出口退(免)税
032问:外贸出口企业2012年2月出口一批农产品干货(香茹、笋干等),4月出口单证齐全作退税申报时,为什么申报系统提示为“免税商品”?该批出口货物还能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财税[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因此,如贵公司2012年2月份出口的农产品干货,满足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如下: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商品代码申报录入时,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显示“0”税率的,可人工录入实际征(退)税率和退税额,保存时会出现错误提示,请核对申报的退税金额是否正确后,继续作保存操作处理。
033问: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核销海关进口料件手册001号时发现有需作内销补税的边角料,已取得海关的报关单及完税凭证;此次核销的进口料件手册001号有未用完的料件需作余料结转,余料转入进口料件手册002号。请问上述两笔业务应如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取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进口料件申报手续;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核销手续。
如纳税人发生进料边角料内销补税业务,补缴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后,应在补税之日起至次月(采取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料件申报手续,并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按照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冲减进口料件。
如纳税人发生未用完的料件需作余料结转业务,在办理手册核销时发生进料余料结转,须在001手册用负数冲减对应的进口金额、数量,同时在002手册作正数录入对应的进口料件。
034问:公司是适用“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7月份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如何填开货物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贵司以CIF价出口的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折算成实际离岸价(FOB)。
035问: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司出口委托加工货物如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036问:公司是外贸企业,上月出口一批货物,请问现在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最新的《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如下: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37问:公司请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请问现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是多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038问:公司是外贸企业,2012年6月5日出口一批货物,是否不需办理收汇核销?
答:根据《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SPAN&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比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注:“第一条规定”系指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因此,您公司2012年6月5日出口货物,若在2012年7月31日前已核销,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如截止2012年7月31日仍未核销,无须再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039问:公司是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包括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请问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
答:国际运输服务是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结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的第五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040问: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汇率?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业务的,需就其汇率结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
041问:我公司为进料加工生产企业,2012年6月份出口了一批货物,现部分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运。请问需要在国税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42问:外贸公司在国内采购原料后,将原材料委托另一家生产企业加工成商品,最后收回商品出口。请问该笔出口业务购进的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答: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综上述,外贸公司出口上述委托加工的商品,必须按规定取得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免税手续。
043问:外贸出口企业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在12月和次年1月分两次出口该批货物。请问是否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不同年度的出口货物应分开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业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044问:某公司为新办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10月份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进口一批保税料件,当月没有发生出口业务。请问需在11月征收期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2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综上述,贵公司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取得进料加工手册,无论是否发生出口业务,都应在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045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门从事内地往返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请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从事的内地往返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046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本月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0,请问该货物是需视同内销征税还是按免税货物申报?
答: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可按以下方法确认该货物是应按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或是按免税货物申报:
登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系统维护”—“海关商品码”菜单,录入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查询该商品的“特殊商品标识”。第一种情况,“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商品,即表示该商品是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商品,需视同内销计征增值税。具体申报方法为:此类出口商品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申报数据。第二种情况,“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商品,即表示该商品是免税货物。具体申报方法为:纳税人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免税申报录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的“免税销售额”一栏中填报。
(三)企业所得税
047问:2012 年起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主要作了哪些内容的修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2011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2012年第1季度开始),纳税人将启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将原报表第4栏 “实际利润额”修订为“利润总额”,并在表中增设“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际利润额”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等明细项目;总分机构纳税人填报的栏目,在“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增设“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两栏,使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的数据更直观,税款计算更方便明了。表格下载地址:珠海国税网—“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及相关表格”—“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5”。
048问: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3版在哪里可以下载?与V3.4版有何不同?
答: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版(下称V3.6版)升级的内容:一是增加了2012版季(月)报A类申报表、2012版季(月)报B类申报表,经测试可以导出XML文件,并且可以导入CTAIS系统;二是增加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可以导出XML文件,但CTAIS中暂无导入模块。
V3.6.版可同时用于2011年度和2012年季度申报;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4版则仅适用于2011年以前的年度和季度申报,不能生成2012年的新版季度申报表。如用户需安装V3.6.3版,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6.3”路径下载。安装前,建议纳税人备份原数据,旧版本不用卸载,直接安装V3.6后可同时保留以前原有软件及数据。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的软件版本进行所得税年(或季)度申报。
049问:为什么在“申报征收”无法找到企业所得税季报端口?应如何在国税网站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
答:从2012年7月1日起,国税局将关闭旧版企业所得税网上季度申报端口,将网上年报和季报系统进行整合,统一以“网上拓展”模块为入口(旧版季报从“申报征收”进入)。请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大厅http://app.gd-n-后,点击网页右上角功能菜单的【网上拓展】即可进入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2.点击主菜单上的“我要申报”链接,则左边菜单栏会出现该纳税人所有可以申报的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链接,在出现的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钮,会进入到申报表下载页面---点击“下载申报表”按钮下载表单---点击下载按钮后会弹出如下提示,单击保存,将文件保存到本地即可。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类和B类均有手工录入数据、从报盘文件导入数据两种方式数据填写方式。在打开的申报表右上角点击“高亮现有域”在浅蓝色的单元格填入申报数据或打开申报表后点击左上角的“导入”按钮,选择报盘文件。
4.没有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填写无误后,可输入登录网上办税大厅时的纳税人密码,然后提交申报表单。提交后如果出现版本效验异常的提示,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再在弹出的“提交已取消”对话框中点“确定”按钮。在申报表上方的黄色区域点击信任按钮,选择“总是信任此文档”,保存并覆盖原来的文档即可。然后再点击提交按钮,出现正在提交数据页面。提交成功后至此网上申报数据提交工作已完成,大概10分钟左右可到查询页面查询申报处理结果。
050问:我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微利,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由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请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可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点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你公司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
根据《关于明确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要求的通知》(珠国税发[201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纳税人自行编制,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要求分项目提供核算情况说明);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9.《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以上表格可在珠海国税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法规及文件。
051问:我司2010年向境外金融公司借入外债,贷款合同约定15年后以美元结算。2011年由于汇率变化,该贷款折算成人民币产生汇兑收益,请问该汇兑收益可不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综上所述,如你司贷款产生的汇兑收益符合上述规定,应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052问:我公司在2011年2月将已投入使用半年后的自建厂房进行扩建,发生的扩建费用是否并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053问:公司的固定资产达到使用期限,因报废清理发生的损失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054问:公司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因管理不善报废,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055问:金融租赁公司哪些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056问:公司为软件企业,2009年和2010年已按规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2011年公司转型后,相关部门不予认定软件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要补回2009和2010年享受的减免税?
答: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因此,你公司不予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目前,暂没有文件规定关于纳税人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后需要补回以前年度已减免的税款。所以,除另有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外,你公司暂时不用补缴2009和2010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057问:公司是2012年新成立的港、澳、台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请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吗?
答: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新的调整,基本内容为: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对下列3类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综上所述,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中一种注册类型,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058问: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支付的租赁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你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059问:公司现处于筹办期,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今年仅取得一笔存款利息收入。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笔利息收入是否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开办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所以贵司在筹办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当期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该笔收入应填写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第12栏“其他业务收入”下的“其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
060问:公司在2011年初与B公司达成互保协议,为 B公司担保50万元银行短期贷款。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我司替B公司偿还所欠银行借款金额及利息50多万。请问本公司为其担保造成的损失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你公司与B公司达成互保协议是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其因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经追索后,其所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企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并在申报所得税前提供证据材料。
另外,上述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061问:公司1月份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并取得收入360万,请问该部分收入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作免税收入填列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登记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属于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外,属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原则上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在汇算清缴期间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062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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