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单车事故,受伤人员有生活护理费补贴和护理费,保险公司都要报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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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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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别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道路的范围:①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是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比如农村的乡间小路。②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③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⑤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⑥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⑦晾晒作物的场院内。⑧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⑨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机构处理,且不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但有可能会涉嫌其他的罪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①双方协商解决。②可以要求到现场勘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二、交通事故的类型机动车间的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事故、机动车对行人的事故、单车事故(翻车事故、坠入桥下或江河以及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交通标志杆、树木等相撞的事故)。轻微事故——轻伤1-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一)交通事故后可能产生那几种责任双方均无责(0%)的交通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100%)的交通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60%-90%),另一方负次要责任(40%-10%)的交通事故以及双方负同等责任(50%)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追尾事故由追尾方承担全部责任,空挡溜车的事故由溜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意外爆胎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交警部门确定责任划分,仅是确认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并不确定责任方赔偿份额的承担比例。第二章 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略)第三章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驾驶员报警即视为自首,是法定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在报警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果交通事故引起大火或是产生不明气体的泄露,应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施救部门报告。并注意当日的风向,在报告时提醒相关部门是否需要采取疏散等措施,以避免扩大不应有的损害。交警部门是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大量的事故痕迹和印迹的取证分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应的鉴定报告来正确地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正确处理事故的。第四章 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及失误救济当事人如果对交警确定的责任分担不服,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民事诉讼中对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解决责任的划分问题。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均会维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第五章 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的处理程序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交警部门的调解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请的,只有双方通过书面申请调解,交警部门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书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则要求其承担xx元的违约金,未违约一方有权在法院诉讼时一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等条款。遇有下列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①车辆无号牌的;②驾驶人无驾驶证的;③驾驶人饮酒的。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赔偿款应尽量通过交警部门转交,或在交警部门当面转交,由交警部门作为交付人或作为见证人在收据上盖章予以证明。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有: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院可在30-60万元幅度内,确定起点数额标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拘役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院《交通肇事刑事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六章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鉴定一、受损物品的鉴定1、显性损失:即一眼能够看出的外在的损失,或者凭生活经验,按照物品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折算出一个基本一致的损失值。显性损失通常由事故双方协商确认物品的损失价值。2、隐性损失:即不能一眼看出损坏的部位及无法立即判断的损失或即使能看出损坏的部位,但仅凭肉眼不能判断损坏部位的具体价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等物质损失需要鉴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1、公立鉴定机构(如xx价格认证中心或xx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等)2、作为定损机构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定损机构所依据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车辆保险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派出定损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如果被保险人对评估的结果没有异议,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定损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依据,但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自己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车辆无权鉴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认可。3、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鉴定程序1、提交由承办机关(交警或法院)盖章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2、鉴定机构鉴定(略)3、车(物)损价值鉴定后,应出具加盖价值鉴定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二、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一)评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3.2出院小结一般可作为病人治疗终结,可以进行伤残评定的依据。伤残评定的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后自行选定或由承办机关指定。对于自行选定的鉴定机构,如果对方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则有可能需要重新鉴定。伤残评定所需要的材料,①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并由承办机关盖章。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行使签字的权利。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③被评定人的伤情证明材料,包括验伤证明、病历、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计算(一)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对受害人直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全部赔偿。1、车辆损失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和评估费等。以相关部门开具的发票为准。车辆修理费应该以专业的定损机构出具的定损单及专业修理机构出具的修理发票为准。施救费应当符合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均由物价部门或交管部门对施救费用予以大概范围的规定。受害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应当向法院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受损车辆的具体贬值情况做价格鉴定。主张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二)间接损失1、车辆停运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主张赔偿车辆营运损失时,在提交证据方面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同时最好能够提供车辆正常营运期间的收入证明,作为法官判断停运损失的标准。2、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应当是必得利益的损失,而非假设的损失。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1、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具体的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外购药一般得不到支持,确需外购药的,应先到医生处开出处方单,持处方单到药店购买,则可得到支持。对于城镇居民来讲,可能会涉及医保报销与肇事者赔偿费用能否抵消的问题。应当说,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对受害者的医疗费予以报销,是因为与伤者之间存在医疗保险的合同关系,但是肇事者对受害人的赔偿是基于侵权的原因,所以,不能因医疗保险进行了报销,就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赔偿义务。医疗费确定数额的截止日期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医疗费的确定数额是指包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医疗机构可以确定的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次花费的治疗费,即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受害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必须具体、明确,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状况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或实际参与处理事故的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该人员因交通事故产生了误工,但是单位并没有因此而扣除他的收入,即误工人员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那么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能证明自己除了正常的工资收入还有其他收入,而该部分收入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了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固定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行业标准,法院一般有参考数据,无须当事人进行举证。(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在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件,死者的家属可以要求3人以内的误工费。对于该3人的误工时间,可以参考其调解的次数及处理其他后事的情况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花费的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由他人对其生活进行照料而支出的费用。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责任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的,如果医院没有注明需要护理,则由法院酌情考虑。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法院可以委托伤残鉴定部门对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时间进行鉴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护理期限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上注明,或者由专业机构给予建议或明示。在专业机构没有给予明确的建议,诊断证明或病历上也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护理期限应当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5、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充分营养的建议而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的等级标准。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入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减少一年,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多处伤残应当综合计算,并不只是按照伤残级别最高的等级计算。据韩冬雪转告:多级伤残,低级别的每一项增加0.5的赔偿系数。7、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而导致其肢体器官功能受到影响,为了使受害人能够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听力减弱后购买的助听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必须有医生的明确诊断证明。更换周期应该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得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8、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存放费用以及雇请丧葬人员花费的劳务费等。丧葬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数额来计算。9、死亡赔偿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只能一次性赔偿。10、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妻子处于怀孕期间,实践中可以判断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出到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母亲保管,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也只是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抚养费。被扶养人有多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不按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额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11、交通费,指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用途而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包括受害人或者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受害人主张交通费,应有正式的交通票据。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对于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应当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部分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交通费用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火车以普通硬座为主,事故发生当天可以使用出租车或救护车到医院。12、住宿费,是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到外地治疗或者是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死亡者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需要花费的住宿费。13、其他。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1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应当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侵权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可以选择侵权诉讼或违约诉讼的时候,最好选择侵权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面部等外在部位受伤,能影响一个人的外在形象的,即使没有构成伤残,也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15、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在后续治疗时产生的交通费、护理费用等。后续治疗必须与损害行为及造成的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损害行为或者其结果所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保险公司规定,一次赔偿后同一事件不再进行第二次赔偿,因此,肇事方对后续的,为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解决为好。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诉讼过程与注意事项交通事故中的原告:1、仅造成财产损失时,原告可以是车主或车内物品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车辆或者车内物品的实际支配人。2、造成人身伤害时,原告为受害人。3、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原告是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时,原告是按照继承的顺序来确定的,即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存在,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作为原告。交通事故中的被告:1、肇事司机或肇事车辆的车主。2、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不同,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财产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证据清单包括的内容一般有:①证据名称,②证明内容,③证据来源,④证据形式,⑤证据数量。住院费收据、医疗费收据、处方单、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缴税证明等。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耽误工作的时间,单位扣发了那些钱,扣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等。误工时间如果是因为治疗造成的,需要医院出具休假证明,证明休息的天数。如果是因为处理事故进行伤残鉴定造成的,则只要以交通费票据、交通部门的记录或者伤残鉴定书就可以证明了。证明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如果是家属护理,按照家属误工费用提供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最好能写明需要护理的时间和人数。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应提供下列证据:①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或居住证,②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③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该人在此处长期居住的证明,④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三险一金等。精神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产生恐惧、紧张等精神上的痛苦或者神经受到伤害。证明精神损害的证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创伤的证据等。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修理的相关费用、交通事故造成的衣物及其他财务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等。修车的发票、受损物品及发票或者价格评估证明等就成为直接损失的证据。而对车辆的贬值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贬值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主张贬值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价格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确定。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及必得利益损失。注意举证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当将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息及时准确的提供给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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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已非常详细了。因为不同案件,情况是不会绝对相同的,所以你最好先详细说清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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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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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网页1:。1、保护现场,不要挪动车辆和受伤人员。2、初步判断现场责任。3、全责方致电自己的保险公司出险。4、双方协调是否需要快速理赔。5、如果报122交警出警,留好事故责任认定书。6、保证自己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私了。7、弄不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致电购车的4s店,询问工作人员。网页2:。首先,除了非常轻微的刮伤或者是涉及塑料部件的划痕可以暂时不处理或者自行简单处理之外,其他一切损伤均建议走保险维修。报保险很简单,就拨打保险报案电话,将事故情况向保险公司描述,根据保险公司的指示配合处理现场查勘和定损,后面就凭事故证明和费用单据材料理赔即可。。单方事故损失不大的只要报保险即可,根据保险公司提示决定是否需要报交警处理。两车事故属于轻微损伤且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私了,存在异议的需要报警处理并报保险备案,凡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一定要报警处理,而且不建议私了解决。。 。网页3: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报保险。然后由交警进行责任认定,保险勘察员进行核损。然后就可以去修车了,修理完了,凭发票和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去保险公司理赔。。 。网页4: 一般来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比如你的全责)你直接叫保险公司过来就可以了(我当时开车追人家尾了就是直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然后自己拍了几个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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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善诉王武军、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汽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原告韩正善,男,日生。委托代理人郝卫香,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武军,男,日生。被告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汽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东上庄立交桥南。负责人赵功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卫卫,男,日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华龙大厦A座601、602室。负责人史丽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负责人张文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晋强,晋城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韩正善诉被告王武军、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汽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韩正善及委托代理人郝卫香,被告王武军、被告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汽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卫卫,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晋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进行不计入审限的调解。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20时40分许,原告驾驶豫HX2207号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武军驾驶的晋EEW22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修武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武军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先后到马村区人民医院、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王武军已支付40000元。请求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62666.49元、误工费21680.16元、护理费549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730元、交通费230元、残疾赔偿金63721.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5419.25元、子10838.49元、鉴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元,扣除被告王武军给付的40000元,原告应自行承担的26000元,余额元由四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汽运公司辩称,2009年11月份,王武军购买一辆东风自卸汽车,经与我公司协商,该车挂靠于我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晋EEW226。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协议的甲方为公司,乙方为车辆所有人王武军。协议中约定:“车辆的运营具体由乙方管理经营,其运营好坏,利润的多少,以及车辆所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同时约定:“乙方车辆在运营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其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王武军是实际车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运行支配权和获得车辆经营的利益权,汽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和过失,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武军辩称,我已经拿了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我不承担。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无异议;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和精神抚慰金。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武军负事故同等责任。2、晋EEW226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3、晋EEW226号车保险卡、行车证。4、出租车发票23张计230元。5、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病历、出院证、收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住院53天,花费医疗费34503.28元。6、焦煤中央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病历、出院证、日清单、收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28163.21元。7、原告2009年9月、10月、11月工资表,古汉山矿保卫科及财务科证明,证明原告的收入及日出车祸至日期间未上班,未开工资。误工费计算为(1718.51元+1989.08元+1537.34元)÷3个月÷30天×372天=21680.16元。8、原告妻子耿玉亭、表弟蒋士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由二人陪护,第二次住院期间由妻子一人陪护。9、焦作宁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日)、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原告智力缺损、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500元。10、卫辉市李元屯镇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韩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韩迎迎、韩成龙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父亲韩学,日生,母亲张桂英(已亡),夫妻育有二子,长子韩深善,次子韩正善。原告女儿韩迎迎,日生,儿子韩成龙日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父亲:10838.49元/年×5年×20%÷2人=5419.25元;子女:10838.49元/年×(2年+8年)×20%÷2人=10838.49元。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中的商业保单、证据3均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证据6有异议,与第1次住院间隔时间较长,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住院应以就近治疗为原则;证据7无异议,但对误工费计算标准及时间有异议,只认可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应按1人陪护计算;营养费、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程序不合法,原告并未治疗到一定程度就鉴定,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鉴定费无异议,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法院不准许重新鉴定,我们认可这个鉴定意见书;证据10是复印件,村委证明不能证实原告父亲的户口性质及家庭情况,对子女扶养费无异议,三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每年不能超过10838.49元,该项费用应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因为原告酒后驾车且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原告没有提供鉴定人员的资质情况,要求重新鉴定;其它质证意见同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被告王武军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其它质证意见同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及华安保险公司。被告汽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其它质证意见同被告人财保险公司。被告汽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车辆挂靠协议,证明晋EEW226号车的实际车主是王武军。原告质证认为,协议不能免除汽运公司的赔偿责任,汽运公司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王武军对挂靠协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财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商业险条款,证明精神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内,鉴定费不应承担,公司只赔偿超过交强险后不足部分的50%。原告质证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王武军对商业险条款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20时40分许,原告韩正善饮酒后驾驶豫HX2207号二轮摩托车沿修武县古汉山矿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逆向停车的被告王武军驾驶的晋EEW22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中部护网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韩正善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王武军驾驶机动车逆向停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双方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于日至日在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住院53天,花费医疗费34503.28元。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上唇粘膜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病历及出院证上显示住院期间二人陪护,出院医嘱3个月复查及行颅骨修补术。日至日在焦煤中央医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28163.21元。诊断为右额颞颅骨缺损,行钛网成形术。经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委托,焦作宁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原告智力缺损、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500元。原告在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工作,月平均收入为1748.31元。另查明,晋EEW226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晋城市神通经贸有限公司汽运分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武军,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王武军已支付原告40000元。原告弟兄二人,父亲韩学(日生)、母亲张桂英(已亡),女儿韩迎迎(日生)、儿子韩成龙(日生)。韩学、韩迎迎、韩成龙为非农业户口。本院认为,原告及四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王武军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武军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原告请求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施行之前,原告所受伤害延续至该法施行之后,所以本案应适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原告提供的病历能够证明其两次住院治疗均与本次事故有关,其请求的医疗费62666.49元也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计算73天为1460元。根据原告住院的地点及天数,交通费230元属合理花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四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反驳,所以对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原告父亲生活费10838.49元/年×5年×20%÷2人=5419.25元;子女生活费10838.49元/年×(2年+6年)×20%÷2人=8670.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程度酌定为3000元。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元。依据《》第七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正善120000元,扣除被告王武军垫付的4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余额53576.37元的50%即267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文昌街营销服务部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为1280元,由被告王武军承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蕾&&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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