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营业税暂行条例问题

  咨询描述:关于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解答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92号 ] ?doc_id=302554&class_sid=IBoLaw&item_id=&frame_id=5264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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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2〕110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中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二、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下增设01目“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科目及说明见附件。
  三、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办法调减的增值税。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办法调减的增值税。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2〕110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服务贸易实行零税率政策中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款中退税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资金从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二、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下增设01目“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科目及说明见附件。
  三、免抵税款调库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办法调减的增值税。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
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办法调减的增值税。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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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getElementById("mytable").style.display="block";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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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的适用范围
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上述“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日起至日止。
外商投资企业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执行新税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营业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二、应退营业税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包括地方附加)的部分。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营业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当期按工商统一税税率计算的工商统一税税款及地方附加。
三、应退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按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计算,年度终了后一次审批、办理退税手续;个别企业退税数额较大,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度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实行按年度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实行按季度预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请退税书面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当地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还、预退还税款手续。实行按季度预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上述资料,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年度退税清算,按照清算结果由当地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于3月底前,将上年度营业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四、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各地对1996年度已经办理营业税退税手续的,要按上述规定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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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后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增设1010105项&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修订情况及科目说明见附件。  三、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收入上缴时,上海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下的相关目级科目,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和退还本通知实施前的相关营业税,按照本通知修订后的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你市财政负担,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列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宜。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上海市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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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闽政综[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授权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退还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规定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草案)》计算的应纳税款及其地方附加的部分。
  二、企业计算申报多缴税款时应将本企业当年(期)所提供的各项应税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分别按所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多缴和少缴的税款相互对抵之后仍为多缴税款的,方予退还。
  三、企业被查补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得作为多缴税款退还。
  四、企业退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企业营业税比照税负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企业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一年据实办理一次。对年度应退税额超过30万元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季预退。各地预退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清算,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按实结算。具体退税事宜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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