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总额预付申请表工作总结怎么写写

陆川县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来源:陆川县卫生局、县合管中心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桂卫农卫〔2012〕3号)《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陆政办发〔2012〕57号)。
补助对象:陆川县参合农民。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50元。财政资助每人每年240元。住院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85%;县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5%;县外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8万元;大病救助(二次补偿)5万元/人次。慢性病门诊补助每年补助1200元&1500元。在村卫生室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实行1元钱看病,免费供药。
办理住院补偿程序:自愿参合缴纳参保费&县合管中心核发医疗证&持相关证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在县内各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直接补偿;在县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
办理门诊实时补偿程序: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挂号&医生就诊,开具专用处方&持医疗证、处方划价结算&患者在发票、审批单上签字&进行补偿门诊&药房取药。
实施时间:长期实施。
主要实施部门:县卫生局、县合管中心&&& 联系电话:7213898
&陆政办发〔2012〕57号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卫生局、财政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
(2012年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根据《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稳定新农合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使新农合制度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二、基本原则
㈠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提高住院统筹补偿的受益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㈡收支平衡,保障适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在既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使基金透支,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低而使基金沉淀过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补偿办法,使新农合基金尽最大限度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让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坚持在全区范围内使新农合基金筹集和分配、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基本一致的原则,同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完善,使补偿方案更科学、可操作。
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坚持便民利民,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服务,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高效使用。
三、基金筹集
㈠2012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费不低于50元(以户为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
㈡2012年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6元;自治区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4元。
四、基金分配
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统筹模式进行补偿,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风险基金,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后不再设立家庭账户。
㈠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㈡住院补偿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住院补偿基金(包括门诊单病种补偿和住院分娩补偿)占新农合基金的70%,用于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问题,体现受益程度,住院补偿基金设置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㈢门诊补偿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门诊补偿基金占新农合基金的30%,用于解决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的问题,体现受益面,设置封顶线。(门诊补偿方案另发文)
㈣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
㈤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金)超过25%的,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设置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五、补偿范围
㈠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⒈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基金合不应给予补偿。
⒉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⒊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抢劫造成伤害案件等,但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其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但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直报,必须回到当地乡镇合管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由乡镇合管办到申请补偿者居住地,事发现场等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并进行公示,接受举报。公示7天结束后,把调查材料和有关材料送县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补偿款。在县外住院的外伤患者也要按照此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⒋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判定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患者(包括农村居民建房造成的伤害),经住院医师登记后,报该院新农合办公室调查核实,再报县合管中心外伤审核组审核鉴定(乡镇卫生院由该乡镇合管办审核),审核后符合补偿的,患者出院时,即可在该院进行结算即时补偿。
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补偿
⒈患甲亢、类风湿、高血压(Ⅱ、Ⅲ期)、初治肺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重病帕金森氏症、冠心病、重度精神病等八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年内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偿,不达1000元的按发票实际费用补偿;
⒉患初次复治肺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地中海贫血、糖尿病、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八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年内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不达1500元的按发票实际费用补偿;
以上疾病必须凭县级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治疗发票。
患有多种单病种的患者可获得多种单病种门诊补偿。以上患者必须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有效门诊发票、疾病证明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合作医疗证等到参合乡镇的合管办核实报销,逾期不再受理补偿手续。
&& ⒊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补偿办法按照《陆川县卫生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陆川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陆卫发〔2011〕7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1号文精神执行。
⒋患尿毒症、肾病综合症等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的医药费用可按费用包干,三级医院455元/次,二级医院435元/次。血液透析定额费用包括:管道及透析器1套、透析液1人份、穿刺针2支、生理盐水6瓶、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费。每月不超过13次。但必须提供疾病证明书、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
⒌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具体补偿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⒍其他重大疾病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71号)文件执行。
㈢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纳入住院补偿。
⒈凡是住院分娩一律一次性补助200元(双胞胎以上住院分娩的,按胎儿数一次性补偿增加200元)。
⒉住院分娩需剖宫产的产妇可按同级别、同比例补偿。
⒊凡是参合的孕产妇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患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可按产妇姓名给予新生儿的医药费用同级别、同比例补偿,并凭该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和产妇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再回到辖区的乡镇新农合经办点办理补偿手续。新生儿在宣传发动期间出生的,必须缴费参合。
㈣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⒈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⒉凡住院治疗每次不达48小时者;
⒊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艾滋病(包括吸毒感染者)等传染病者;
⒋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
⒌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相应疾病者;
⒍违法或犯罪被判刑者;
⒎挂床住院(包括不在医院住院的)、家庭病床者;
⒏单纯检查住院者;
⒐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手术(如人流、引产、放环、取环、输精管或输卵管再通术等)及其并发症患者;
⒑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和近视矫正术等医药费用;
⒒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复发性器具费用;
⒓医生认为可出院而本人拒绝出院者;
⒔凡是复印住院发票和疾病证明者(参加各种商业保险除外,但必须经县合管中心审批);
⒕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
⒖在宣传参合期间,住院后才参合的农民,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⒗所有报销材料超过年度两年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⒘没有以户为单位参合,中途补交参合款的农民,当年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不予补偿。
⒚非治疗性项目的费用不予补偿:出诊费、会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新生儿保育费、产妇卫生纸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中药煎煮费、体检费、健康咨询费不予补偿。
⒛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检查费、医疗费;到各级疗养院的疗养费和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1.未取得合法婚姻证明的孕、产妇的住院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2.不属于病理性住院保胎的孕妇不予补偿。
23.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不予补偿。
24.本医疗单位没有开展该检查项目的,到别医疗单位进行检查的费用不予补偿。
25.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新年度合作医疗费用者。
㈤伪造、涂改新农合有关票据、证,将新农合证件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补偿的,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合作医疗证作废。
六、补偿方式
㈠住院补偿方式为:
⒈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中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农民自己支付。
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50元;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起付线为400元。
住院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给参合农民最大补偿额度。
一年内住院补偿金额封顶线为80000元;
⒋住院补偿比例
⑴乡镇卫生院住院按85%比例补偿;
⑵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65%比例补偿;
⑶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50%比例补偿。
⒌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和县中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按85%比例补偿的对象,只限于在温泉镇参合的农民。
⒍患者本次入院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前3日内(含当日)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统筹补偿范围,但必须提供疾病证明、发票、医药费用清单。
㈡二次补偿。
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筹集的新农合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余比例的基金和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基金,再开展二次补偿。
参合农民患重病住院的可报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按以下比例补偿。
⒈二次补偿计算公式:
二次补偿费用=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起付线。
⒉二次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⑴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达10001元至20000元,按20%给予补偿;
⑵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达20001元至30000元,按25%给予补偿;
⑶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达30001元至40000元,按30%给予补偿;
⑷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达40001元至50000元,按40%给予补偿;
⑸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达50001元至60000元,按50%给予补偿;
⑹二次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超过60001元以上的按60%给予补偿。
⒊二次补偿的封顶线为50000元。
⒋二次补偿的条件和程序:
一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二是个人填写申请表;三是附申请人、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是乡镇新农合经办点核实;五是县合管中心审核批准,在结余基金中给予补偿。
外伤患者,不能享受二次补偿。但因公受伤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由主任审批后可给予补偿。
⒌二次补偿的补偿金额+一年内住院补偿金额的总额不得超出所有住院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总合计金额。
七、报销补偿支付办法
㈠参合农民以入院日期为住院时间起计算,实行全玉林市范围内同级别、同比例补偿。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即时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并获得补偿,领款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才能领取补偿款;在县外住院的先垫付住院医药费用,然后持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合作医疗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所有报销材料在年度的两年内有效)。
凡遗失发票者,需复印住院发票存根,必须盖有该医院财务专用章方有效。
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当月初2日前将当月所补偿的名册和有关报销材料送到县合管中心核实,办理报销核销有关手续。县合管中心核实报销数额后,在每月15日前将补偿基金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帐户。
㈢在县外住院的新农合患者补偿名册由乡镇合管办上报县合管中心,由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把补偿款拨付到县信用联社,再由县信用联社转到该患者提供的信用社存折(卡)上。
㈣县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
㈤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而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先电话告知乡镇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乡镇合管办核实后,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㈥药品报销范围:药品报销要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执行。自治区级和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0%以上;县(市、区)和市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乡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8%以上。
㈦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县卫生局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要将《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八、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印发的有关新农合基金补偿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基金& 补偿方案& 通知&& &&&&&&&&&&&&&&&&&&&&&&&&
抄报:自治区卫生厅,玉林市卫生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工业园区工委,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市直驻陆各单位。
&&& 发:各乡镇合管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3" year="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卫生局、财政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修订)
为做好2012年我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农合门诊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补偿模式,增强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互助共济作用,减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沉淀,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扩大新农合受益面,鼓励参合农民有病早治,提高门诊服务利用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㈠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保障。合理分配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基金,增强基金风险共担能力;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实现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受益面的同时提高受益程度。
㈡合理引导,提高门诊服务利用率。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的主体作用,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有病早治,切实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
㈢按项目付费与总额预付相结合,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实行&按处方可报金额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的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㈣便民利民,强化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实行即时结报,简化服务程序;加强监管,保证基金安全。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基金以后,原则上按30%的比例提取用作门诊统筹资金。2012年门诊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以户为单位统一管理,按处方可报金额补偿,超支不补。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参合农民个人资金,不得抵缴下一年度新农合筹资款,也不得退返现金。
⒈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
⒉门诊统筹资金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费用包干控制。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分别测算各乡镇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年度控制总额,分月向各乡镇拨付门诊统筹费用,并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的兑付。为有效保障参合农民门诊就医补偿,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风险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超支数额。
四、门诊统筹费用补偿范围
㈠《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㈡门诊统筹补偿病种按《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疗基本标准(试行)》(桂卫农卫〔2007〕18号)中所规定的病种执行。
㈢X线、心电图、B超、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彩超、CT等大型检查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㈣其它不予报销的范围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3号)和《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陆政办发〔2012〕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和县中医院门诊费用补偿只限于在温泉镇参合的农民。
五、门诊统筹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即时直补制度,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
参合农民门诊就诊须持《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证件,然后开具复式处方,经患者签字确认后(患者签字有困难的由家属代签或患者本人按手印)签字认可,并在医疗证上填写补偿金额及加盖经办人私章。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金额当即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补偿登记、门诊日志、门诊处方、门诊发票等六相符。
六、门诊费用的结算程序
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给参合农民补偿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直接结算。每月结算一次。具体结算办法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每月3日前将上月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发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门诊补偿汇总表等材料报该乡镇新农合经办点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新农合经办点审核员在门诊补偿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新农合经办点印章;乡镇新农合经办点每月5日前将审核的门诊补偿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合格后,按审核金额拨付至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
七、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封顶线
门诊费用补偿以自然年结算,不设起付线,当日结算一次,当天结算有效。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⒈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单次门诊的医药费用按处方可报金额补偿;
⒉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乡镇卫生院为80元 ,村卫生室为30元;
⒊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80元,家庭成员共享,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补偿达到封顶线限额后,费用自付。
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按《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年修订)》(陆政办发〔2012〕&&&&&&&& 57号)的规定执行。
八、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管理
㈠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采取乡镇、村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考核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参合农民在县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为原则,但不受地域限制,实行全县&一证(卡)通&。
㈢村卫生室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⒈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业务用房80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条件。
⒉乡村医生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⒊完成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农合、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等工作。
&&& ⒋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⒌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合格。
⒍承诺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㈣门诊医疗规范管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确保门诊补偿费用真实准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经确认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即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使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门诊收款收据。参合农民应在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九、门诊统筹费用控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科学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检查、滥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对新农合患者免收挂号费。定点乡镇卫生院参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80元,村卫生室参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30元。各定点机构不得使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以外的药品。
十、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㈠统一药品价格。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药品价格的&三统一&服务。
㈡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须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每月定期公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㈢加强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台账;加强监督和指导,准确把握和实施门诊统筹各项政策措施,提高门诊统筹基金监管能力。
㈣严格监督检查。县卫生局要定期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对次均门诊费用明显高于以上标准和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违规所得。对采取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十一、实行门诊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⒈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包括现行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包括药品费。乡镇卫生院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由个人负担1.5元/人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5元/人次;村卫生室门诊病人的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3.5元,由个人负担1元/人次,新农合基金支付2.5元/人次。
⒉新农合支付部分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管理,从核定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门诊统筹年度控制总额资金中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⒊新农合支付一般诊疗费后,单次门诊补偿,计算公式应为:补偿费用=门诊可报费用-一般诊疗费。
⒋新农合支付的一般诊疗费,不纳入单位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计算,也不纳入年度个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限额;超过年度个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限额后,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就诊只需负担1.5元/人次的一般诊疗费,在村卫生室就诊的只需负担1元/人次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
⒌新农合支付的一般诊疗费由县合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单独结算。
十二、其它事项
㈠本方案适用于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
㈡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印发的有关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抄报:自治区卫生厅,玉林市卫生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工业园区工委,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市直驻陆各单位。
&& &&发:各乡镇合管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3" year="年3月19日印发&&&&&&&&&&&&&&
&&&&&&&&&&&&&&&&&&&&&&&&&&&&&&&&&&&&&&&&&&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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