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费征收管理条例什么时间实施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法律法规
【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经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 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单位)发现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结束后,征收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征收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二)由征收决定单位直接收取;
  (三)由征收决定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社会抚养费收据免费发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加盖社会抚养费管理专用章。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单位、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帐目,按照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定期缴销使用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婚姻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婚姻法律师
社会抚养费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 ? ? ? ? ?
& 法规解读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碑林人口网 www.
人气:2010
来源:区计生局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1、哪6种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觇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汁划牛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人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人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社会抚养费只缴一次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解释说,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例如,某甲是河北人,在西安打工,闲违反地方法规规定多生一孩已经依据西安市某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决定在西安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那么,某甲的户籍所在地河北某县计划生育部门即不能就某甲的同一超生行为再次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另外,当事人已经在一地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另一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当地标准高于另一地征收标准而就同一生育行为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仍以某甲为例,其在老家河北某县发生违法生育行为,并已按该县计划生育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交纳了社会抚养费,某甲的现居住地西安某区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得以西安的标准高于河北的标准为由,就同一生育行为向某甲征收西安高于河北的差额部分。反之亦同,在某甲在现居住地西安交纳社会抚养费之后,其户籍地河北某县也不得以标准不同而追缴差额部分。
  4、流动人口谁来管?
  &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5、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申请强制执行”和“自行强制执行”只有两个字不同,含义却大不一样。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按照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他特别强调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6、征收要有专用收据
  根据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社会抚养费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十匕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入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7、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下达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不是哪个部门说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关部门下达书面征收决定,还要给有关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根据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编制偏紧,不少地方地域广阔、交通刁;便,以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做大量具体、细致的调查工作等团素,单纯依靠县级计生部门难以保证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特从实际出发作出这条规定。
  他同时强调,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投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体资格,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此项行政权,其行为的后果也由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8、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缴国库
  &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也就是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应列为一般预算收入,必须缴入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另外,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宣 &&
【字体:&&】 【】【】【】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非税收入管理类
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计生委字[2003]24号
&& [来源]&&
各市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规划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汰》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省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规划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人为基数确定,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实际出生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
  当事人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本省户籍的,由具有本省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省或由本省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已经在户籍所在省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出示所在省份出具的社会抚养费有效收据。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形式。委托单位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实行编号管理,并将违法生育行为取证材料,缴费结果等情况立案归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户籍在农村和城区的缴费人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其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确定负责代收的金融机构直接缴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 50%。
  第十二条 当事人耒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并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在征缴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社会抚养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县级财政,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应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级国库。记“预算收入科目‘行政性收费收入’类、‘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受托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其查证不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做出和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催缴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务等必要费用以及代收代缴单位必要的劳务费用,应在支出预算中予以保证。确保社会抚养费应收尽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末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受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和代收代缴单位未开具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数据加载中....
版权所有:大连市财政局 电话:5(总机)
管理员信箱:czj_admi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