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退休外籍人员住房补贴死了,有何补贴费

&&&&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保部令第13号令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
&&&&一、申报对象 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人员负责申报,无单位的职工需由市职介中心负责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应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4―16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申报。 工龄认定每月20―23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河南文化产业网4月3日消息:为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冒领行为的发生,从4月1日,开封市社保局启动2013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工作将于9月30日结束。认证工作结束后,应认证未认证人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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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陕人社发z2011{31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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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39次]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去世了其配偶都没有生活补助费合法吗?社保工作人员说差两个月没有满55岁,再满55岁也不能申请了,那真是太遗憾了,就差两月啊?
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去世了其配偶都没有生活补助费合法吗?社保工作人员说差两个月没有满55岁,再满55岁也不能申请了,那真是太遗憾了,就差两月啊?
配偶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工作的可以在社保领取遗属生活费、未满18岁的子女也可以在社保领取生活费。在你办理死亡丧葬费的时候,企业应该同时帮你办理该生活费。
就是说嘛,那时企业的人去办的人说还有两个月才满五十五岁,办不倒,我说;那什么办呀?那到满五十五再来办吧。他说不行以后就不能办理了再也没有了
有的,他骗你的,去告他,在劳动局就行
的感言:谢谢这位朋友的宝贵意见,就不知道劳动局管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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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他骗你的,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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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领域专家常德市企业退休与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手续: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凡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叫特殊工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和折算工龄的基本政策是:直接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及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其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每满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每满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可办理退休(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不享受折算工龄)。
3、办理退休时如何确定职工出生年月?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确定职工退休年龄应以职工人事档案中最早原始资料填写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如招工表、招干表、人武部批准参军入伍审批表等为依据确定职工退休年龄。
4、如何确定职工工龄?
认定职工工龄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对职工提出的更改要求,凡本人档案不符,要认真分析核实,原则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审查结论为依据。未经过组织,由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对于那些出具假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决不能迎合迁就。&&&&&&&&&&&&
5、怎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部令第1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缴费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或单位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统筹层次实行属地管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商执照或相关资料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开户银行帐号。
6、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有副本的缴费单位还应持已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原副本登记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④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7、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
企业职工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国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一部分保险费用,企业和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
8、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根据常政发[1998]4号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是多少?个人帐户储存额能否提前支取?
根据常政发[1998]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1997年12月底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10、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1、什么是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
12、原计划内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湘劳政字[2004]15号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且一直在该单位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从1991年7月起(1991年7月以后招用的,从招用之月起)至各市州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可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含本息)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各市州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后,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息),并补记个人帐户。
13、原计划外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湘劳政字[2004]15号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外招用且一直在该单位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统一从各市州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起,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息),并补记个人帐户。
14、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根据湘劳政字[2004]15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从城镇招用的原“临时工”,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属参保者本人原因的,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属单位原因的,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职工身份后,应积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10%列入社会统筹基金
16、置换身份人员如何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续保对象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置换职工身份证明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续保缴费窗口缴款。原在市本级参保,现居住在各区、县(市)的置换身份人员,也可到市社保处设在各区、县(市)的续保代办站办理缴费手续。续保对象既可按季、半年缴纳,也可一年一次缴纳。
17、享受市本级财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批示,享受市本级财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①市直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置换身份的人员;
②市直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减的人员;
③市直国有企业辞职、自动离职,被辞退的人员;
④市直供销企业破产改制后置换身份的人员;
⑤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置换身份的人员;
⑥从市直国有企业买断重组就业或到其它企业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
上述六类人员必须是在市社保处参保并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因上述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他们在个人续保缴费时,享受政策规定的市本级财政补贴。
18、置换身份人员续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个人续保缴费对象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任意选择一个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续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比例:在2003年4月1日前为省政府规定的当年度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2003年4月1日后为21%。
19、享受续保财政补贴的条件和补贴额度有何规定?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2003年3月31日前中断缴费的,必须连本带息补缴,从2003年4月1日起续保缴费时方可享受财政补贴。根据续保对象选择的缴费基数,由本人缴纳11%,市财政补贴10%,其中对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财政不补贴。
20、置换身份人员续保缴费后死亡,其个人缴费额如何继承?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续保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承额分段计算累计继承。有用人单位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无用人单位缴费而由个人续保缴费的时段,继承额为个人缴费总额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总额(不包括财政补贴金额)。
21、置换身份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湘政发[1997]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市1995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其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2、置换身份人员中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续保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在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内中断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条件的人员,其未缴费的时间,以月为单位累计后,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往前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前中断缴费的时间,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指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年中12个月未缴费的,当年指数为零;一年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指数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实际缴费月数再除以12。
23、“4050”人员是指哪些人员?其续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常劳社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批准实施“两个置换”当月,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简称4050人员)。“4050”人员补缴2003年3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为市政府当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4050”人员补缴2004年3月底前断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
24、企业军转干部置换身份后续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常劳社发[2004]15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从置换身份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之月起到重新就业之月为止,按其选择的续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数额,本人缴费比例为8%,余下的额度由市财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额仍为缴费基数的11%。对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即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部分,市财政不予补贴。
企业军转干部续保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5、置换身份人员个人帐户如何进行记录和管理?
根据湘政发[1997]43号和根据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所有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置换身份前,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置换身份后,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26、原在我市参保的中央、省属驻常企业职工置换身份人员和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市外整体转入我市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按常劳社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任意选择一个标准作为续保缴费基数,续保比例从2003年4月1日起为21%,补缴以前年度的,按省、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27、原在我市参保的中央、省属企业军转干部置换身份后,以及从本市外置换身份后整体转入的军转干部续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企业军转干部从置换身份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之月起到重新就业之月为止;按其选择的续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额。除由本人缴纳续保缴费基数的8%(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外,余下的额度由市财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额仍为续保缴费基数的11%。对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部分,由本人按对续保人员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市财政不予补贴。
28、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二项。一是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二是丧葬补助费。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9、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①1997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②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的过渡办法计发养老金,即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用“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③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30、计发养老金的“新办法”是什么?
根据湘劳社[1998]55号文件规定,“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①基础养老金,即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②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③过渡性养老金,即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④过渡性调节金,2003年前为120元,2004年1月1日后每年按10%减发。
31、缴费年满10年但不足15年的职工退休后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且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2、破产(改制)企业协议抵扣到期人员待遇如何进行调整?
①协议抵扣到期人员持《破产改制企业超过提前5年以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协议书》到社保处待遇计发科申报;
②根据抵扣协议书审核协议抵扣到期情况,符合条件的填报待遇调整申报审批表;并将调整数据录入微机。
33、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1、退休职工支付标准:按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死者直系亲属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2、离休人员(含套改干部和子校)支付标准:按湘劳计发[号文件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
3、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3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或怃恤金)支付标准是多少?
1、退休职工支付标准:按湘劳社发[2004]8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其标准为死者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
2、离休人员(含套改干部和子校教师)支付标准:按湘劳社发[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怃恤费,其标准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
3、经费渠道:市属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已全部结束的企业,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其他企业仍按原支出渠道由企业支付。
4、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怃恤费)。
35、如何办理指纹采集手续?
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一张1寸免冠照片及3个联系电话,到指纹采集室采集指纹、填写指纹采集表并领取养老金存折通知单,然后领取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
36、哪个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依据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37、街道社区从哪些方面抓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依据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①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③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及时填报退休人员增减表;
④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⑤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台帐,管理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经常开展组织活动;
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及时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⑧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38、企业职工退休后如何办理移交给街道社区管理的手续?
①企业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养老金待遇后,到退管办领取《常德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报到通知》和移交档案等有关资料;
②退休人员持《报到通知单》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到登记;
③退休人员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署的回执交社保退管办。
39、我市举报冒领退休费有何奖励政策、标准及程序?
依据湘劳社工字[2004]20号和常劳社发[2004]71号文件精神:
建立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奖励制度,奖励标准为每例200元,同时在奖励基数金额基础上,按所追回的金额确定奖励额度。追回500元以下的奖励50元,追回501—1000元的奖励100元,追回1000元以上的奖励200元。对追回金额较大的,在扣除1000元基数后,再按追回金额的5%给予重奖。
&奖励的发放程序:
①举报人电话举报或上门到社保经办机构举报;
②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报《常德市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登记表》;
③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派专人核实并向冒领者发出《催办
(退款)通知书》;
④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制《举报奖金发放通知单》;
⑤举报人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社保经办机构上门发放举报奖。
40、我市冒领退休费的举报电话有哪些?
我市举报冒领退休费的举报电话有:
注:接受举报的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
41、什么是劳保基金?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湘建建[号文件第一条和市人民政府常政办发[2000]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42、劳保基金取费的范围、标准及对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技改、维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坊工程、煤气管道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向建设单位计取。
43、缴纳劳保基金有什么要求?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政办函[号文件第五条和市人民政府常政办发[2000]40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凭施工图纸,招投标通知书或合同书、报建申请表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缴费手续。
44、建筑企业申报劳保费拨付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政办函[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必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企业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的人员相对稳定,并建立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才符合申报拨付资格的条件。
45、建筑企业享受劳保基金拨返应具备什么条件?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政办函[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是建筑企业必须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报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审批,取得劳保费拨付资格后,才能享受劳保基金拨返;二是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保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完成主体工程(未参保企业待工程竣工)后,才能按标准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续。
46、劳保基金只能开支哪些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号文件《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保基金的主要开支范围有:
(1)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2)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职工退职金;
(3)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4)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5)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6)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
(7)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
(8)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
(9)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退休人员交通费;
(10)因工残废补助费;
(11)疾病及非因工负伤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12)疗养院(所)疗养员伙食补助费和路费;
(13)丧葬补助费;
(1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
(15)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
47、对建筑企业劳保费的拨付资格进行年检年审有哪些内容?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湘建劳险字[2003]第08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企业的拨付资格进行年检年审内容主要有:
①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及企业是否按要求参保,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②拨付到企业的劳保费是否严格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专款专用;
③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④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专帐、专户,有无不按规定使用劳保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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