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98年前双职工的广州市退休工龄补贴贴购买单位的福利费

关于纠正歧视“双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提案的大会发言
关于纠正《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2000年版)中“双职工”面积计算标准,
维护与落实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人文与传播学院教代会代表、本提案第一提案人&&
(在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00年版,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双职工家庭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其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另加5M2”。
提案人认为,《办法》中“双职工”面积计算条款,如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福利分房政策时,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实行货币化房改政策的今天,仍然坚持这一计算方法则是不恰当的。
因为这一条款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双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纠正。
理由如下:
一、全国各地实行的货币化房改政策,在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时,都规定了“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各自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进行补贴。”
提案人特意进行了相关网站的搜索,共有几百条,东西南北中,无一例外。
如《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1999年)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如山东省济南市第三轮房改政策规定:“执行货币化分配政策购房的,……具体方法是:(1)双职工家庭购房时,夫妇双方根据各自的工龄和住房控制标准分别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发布时间:)
这与我校《办法》出台处于同一时期。
◆ 具体到高校,也无例外:
如南京某校高校明文规定:“……如上述购房职工的夫妻双方均为本院职工,则他们的购房补贴按照双方的各自标准分别核算、给予发放。”(《南京气象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2001年10月)南京各高校都如此。
又如:在武汉――关于《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的说明(湖北省房改办)中规定:“不论夫妻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的住房补贴均按其家庭购(租)公房面积与住房补贴标准和各自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第17条)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上海高校也一样。
● 最近,北京出台《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说明中,第42条――问:对双职工来讲,“补贴”是一人一份,还是一户一份?答:按照每名职工发放。(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日期:)
上海至今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政策,这是很奇怪的。因为这与“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承诺是不相一致的,这与说每年办多少实事的精神不相称的。但是,提案人知道:事实上,在上海,市政府与市委所属单位的分房政策中,涉及双职工也是分别计算的。
二,按双职工夫妻双方各自差额进行住房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政策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日)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六条规定“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这里的“职工”,包括每一位职工,而不是指“双职工”中的某一方。
此外,在关于自住公房变产权房的标准价计算上也是按照双职工计算的,“如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
相反,不按双职工夫妻双方各自差额进行住房补贴,不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不是我国各地实行货币化房改政策的惯例。
三、《简报》中“不宜”纠正《办法》中关于“双职工面积计算标准”条款的理由完全不成立。
(1)上海师范大学工会第五届教代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特刊《简报·日》如实再次提出“双职工”面积计算标准问题,其表述是:对于“双职工”的面积标准,在按“就高”原则确定一人后再另加5m2是否合理?――这体现了教代会的民主精神。但是这不够,还应该加上“是否合法?”,从而体现法治精神。
然而,《简报·日》随后的“集中”则是完全不恰当的――
“在听取了汇报以后,与会领导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就上述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也指出由于《办法》是四年前出台的政策,虽然当时经过了充分的论证,但无疑与现实的情况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校教代会表决通过的条文,具有法律效力,原条文不宜做任何改动。”
其关于“另一方面……”的说法是不可接受的:
第一,当初是“原则通过”,它与《意见》中说所的“全体会议通过”是有原则区别的。
第二,当初“原则通过”的《办法》中,并不包含“双职工面积计算”的现有条款,现有条款(“另加5m2”)是会后修订的。也就是说,其修订条款并非是“全体会议通过”的,而是非“全体会议”的其他形式或组织决定的。大家知道,“全体会议”才是教代会的最高权能机构。
第三,需要指出:在当初“原则通过”的表决者中,有不少并非徐汇校区的代表,而按当初的房改政策,他们不是相应的权利人。由不是权利人的代表来参与投票决定有关权利人的相关文件或决议,其不恰当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说,通过《办法》的程序也是有问题的。
第四,退一步说,即使是“全体会议通过”的,在程序上也是完美无缺的,用《简报》的说法“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如此,难道就不能作“任何改动”吗?何况是已经发现并且承认“与现实的情况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
对此,提案人十分非解——首先,它不是法律,谈什么“法律效力”?;其次,就是是法律,并且“无疑”发现“与现实的情况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那又为什么“原条文不宜做任何改动”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嘛!如果按这样的理念办,那还讲什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哪还会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进“宪法”的事情?!
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话语权”问题:谁的(大多数,还是少数人)?干什么的?
四、纠正《办法》中“双职工”面积计算现有条款是完全可行的。
(1)取消《办法》中“双职工”面积计算的现有条款,这是取消不合法条款。依法确认“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需要诉诸表决。这就如同――在人大已经颁布相应法律后的今天,就不应该再将“是否要保护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否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个地方,由某些人再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是非曲直一样。
诚然,在某些农村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通过表决取消某些未出嫁女青年获得自留地等分配的资格和份额,或剥夺外姓人群或小姓人群获得相应土地承包等的权利。本提案人相信,这类违法的举动,不会在崇尚民主与法制的高等学府出现。
(2)纠正《办法》中“双职工”面积计算现有条款是否会侵害我校“非双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提案人认为,绝不会!
因为纠正《办法》中“双职工”面积计算现有条款,只是保障了本应获得保障的“双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不以损害“非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事实上,在今天,按照现行通行做法,没有那个单位会(或会有正当理由)因为我校的“非双职工”得到了其应得的住房补贴,而拒绝给本单位的“非双职工”提供本应得到的相应的住房补贴――没有!同样,我校也不会(或没有正当理由)因为我校“非双职工”的配偶在其单位获得相应住房补贴,而拒绝给我校那位“非双职工”本应得到的住房补贴――没有!
然而,在完全实行货币化住房改革政策的今天,恰恰是《办法》中关于“双职工”面积计算的现有条款,在提供我校“双职工”中一位的住房补贴后,就拒绝完整提供其配偶相应的住房补贴!
提案人知道,有的学校对“双职工”的住房政策是实行“优先照顾”政策的(网上可查)。本提案人丝毫没有获得“优先照顾”的臆想,但本提案人难以忍受在“双职工”为本校作出“双倍贡献”之后,却遭受歧视,而且这种歧视恰是以他们的“双倍贡献”为前提的。在为上海师大工作了整整30年的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却得到这样的结果,这太不可思议!这太不讲道理了!这太过分了!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执行“职工按各自标准相应补贴”的正确政策后,《办法》中的原有补贴标准应该修正。
本提案人知道,市政府或市委的补贴标准是“2800元/M2”,而市府有些部门是按“3000元/M2”执行的。本提案人认为,这样补贴是有根据的,因为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正是打算按“元/M2”出售的。我校也应该按此标准修改“补贴标准”。
如果按“2800元/M2”的补贴标准,那么我校所有职工(无论是“双职工”,还是“非双职工”)的半数补贴基数就是“1400/M2”,这比“1250元/M2”多“150元/M2”。因此,“非双职工”不会吃亏,不会降低分配标准。
五 、补贴的钱从哪里来?
首先要明确: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与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劳动所得。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是历史造成的,是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问题。教师获得住房补贴欠款,不是什么人的恩赐,而是获得其本来应该获得的劳动所得。
提案人认为,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与奖励教师的科研成果,同样重要。奖励教师的科研成果不就是激发他们出更多科研成果吗?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不就是要为教师提供或创造良好工作条件,解决后顾之忧,同样是为上好课,出好书服务吗?
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与筹款建造学生新公寓,同样重要。教师也要安居才能乐业。江泽民在北师大100周年纪念会上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同时要指出:并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社会转型期中,谁都没有解决住房问题的。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是先期获得住房的相应待遇的(例如某些领导干部)。相对这些获利者,目前尚未获得补贴或尚未完全获得补贴的教职工,是作出了某种贡献或牺牲的,他们的顾全大局与忍耐应该得到赞扬。但是,不能再无限制地拖延下去了。先期的获利者,应该主动地热情地关心并且帮助同样辛勤劳动而至今在住房方面的未获利者。
提案人认为,有了这样的认识,才会在解决住房补贴欠款的问题上,千方百计“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才会积极主动地把“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欠款”,作为学校的任职目标之一。
方法总是有的:例如在学校创收的经费(上交学校的25%)中列出一定的比例;例如各个方面多节约一点,没有效益的出国考察,就不去或少去;例如如果有什么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那么就坚决停止;例如今年的校庆能节约点就节约一点。如此等等。
但是,中国的校长也没有多少办法能从什么财团获取资金。也不可能全靠教师每周超负荷工作“创收”来解决经费缺额。何况教育部周部长最近重申:教育部从来没有主张过“教育产业化”。
因此,提案人认为,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教委有责任帮助学校解决教师的住房补贴经费问题。这样说是有依据的。
关于经费,去年建设部就要求:职工住房补贴要落实到位。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住房补贴制度,落实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7日结束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说,各地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这已经讲了一年了。
汪光焘重申住房补贴资金的三个来源:即原住房建设资金;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售房收入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和房管所转制资金后的资金;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住房补贴,支持职工购房。
这其中,就有“财政资金用于住房补贴”这一块。
我们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国立大学,不是私立大学。广大教师充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为科教兴市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自己添置教学设备,补充教学经费的不足……,但不能什么都靠教师的“创收”来解决。
提案人认为,解决教师(以及其他相应人员)的住房补贴欠款,与建造更多经济适用房,同样重要。解决教师(以及其他相应人员)的住房补贴欠款,与“申博”等工程建设,在本质上并不矛盾。
上海市政府应该拿得出这笔钱来解决这个问题(南京可以解决,杭州可以解决,上海没有什么不可以)。上海市教委的领导们更应该把这作为自己的“民心”工程之一,在2004年基本解决。
提案人不知道,能不能向上海市的领导们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知道是否有什么有效途径可以向上海市的领导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我在几次市人代会或市政协会的报道中没有看到过这类报道,是不是认为上海已经不存在“欠款问题”了?):希望上海市的市长们,秘书长们把解决教师(以及其他相应人员)的住房补贴欠款,与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提供经济适用房等等,作为一个系列的问题来解决,把解决教师(以及其他相应人员)的住房补贴欠款,作为“科教兴市”的相关问题来解决。
希望,这个意见能转达到有关部门(市教育工会、市教委、市府等)。
本提案人不赞成搁置《办法》,也不赞成不作修改强行实施《办法》。本提案人主张,经修改后的《办法》应该在一个月后或稍长点的时间后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最后:提案人要――
谢谢杨得广校长等学校老领导,几年来锲而不舍的工作。
谢谢俞立中校长等学校新领导,下决心知难而进解决这件好事、难事。
谢谢学校职能部门同志们的十分辛勤的劳动。
谢谢各位代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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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传播学院教代会代表&&&&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
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应当逐步提高。
本市对不设在城镇的偏远农村学校的教师,其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连续工作满五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县或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有条件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长,并对建造教师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教师住房人均面积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教师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配、
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教师家庭应当给予优先。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日公布 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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