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处理可以办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照吗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 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政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 以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要求
(一)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时,除应向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交《上海市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必须附排放计划);
2.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及资金存入证明(银行出具);建设单位为预算单位的,需出具财政部门相关证明。
当建设工程实际出土量超过申报总量时,建设单位应按实际超出量,补办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并按实结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规范
1.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列明的车辆号牌,对每辆建筑渣土运输车发放应随车携带的处置证,并将作业信息输入电子标签系统。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处置证。
2.承运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如有变更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变更电子标签系统,发放处置证。
(三)报监管理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后,按照工程受监范围向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报监手续。
2.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核发后,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区受监范围将审批事项告知相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
(四)处置场所规范
处置场所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向处置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规定手续。
1.处置场所基本要求
(1)应安装电子标签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
(2)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设置围栏等设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4)具有满足运输车辆冲洗的设施。
2.递交材料
(1)《上海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所登记表》;
(2)经营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3)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
(4)处置场所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五)中转码头管理
有条件的区(县)可开设建筑渣土水上中转码头,缓解陆路压力。开设建筑渣土水上中转码头的单位,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码头经营许可,并分别向海事部门备案、向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信息纳入数据库后,实施建筑渣土中转处置。
1.中转码头设置基本标准
(1)中转码头选址应符合港口、海事、市容环卫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2)中转码头应具有足够的岸线,与转运量、船舶数量相适应;每米岸线必须有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
(3)中转码头应按照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标签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
(4)中转码头应设有防尘、冲洗保洁、防止建筑渣土下河等防污染措施。
2.码头作业要求
(1)合理使用并维护港口码头设施设备,确保码头前沿水深符合条件,港口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
(3)严格执行防污染管理制度,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3.开设码头需提交材料
开设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码头经营许可证明;
(2)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期必须6个月以上);
(3)海事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4)渣土运输船舶的相关证件;
(5)建筑渣土最终处置场所的相关证明;
(6)建筑渣土码头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上岗证书;
(7)港口机械安全合格证书;
(8)码头作业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六)船舶规范
从事船舶建筑渣土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1.船舶基本要求
(1)从事建筑渣土水上运输作业的船舶和单位应向海事部门备案;
(2)船舶的货舱舱底阀应实施铅封措施,并保持铅封完好;实施海洋抛泥的船舶,必须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倾废许可;
(3)船舶载重不得低于250吨;
(4)船舶营运期间应按海事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2.船舶作业要求
(1)作业船舶应随船携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并运往规定的处置场所消纳;
(2)作业船舶在运输作业2小时前应向海事部门报备;
(3)作业船舶应在《建筑渣土作业记录簿》中如实记录&建筑渣土&的装卸作业以及倾倒情况,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4)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资金管理要求
(一)资金管理
1.资金单列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价、运输路程及处置单价预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中单列。
2.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前,携带建设单位基本帐户资料、《通告》等到银行开设&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建设的,可使用同一专用帐户;跨区域建设的项目,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相关区协调,原则上不设立多个专用帐户。
3.资金预存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之前,应将建设工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预存入专用帐户;其余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在费用结算之前存入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预存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应预存资金总和。
4.财政项目经费管理
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支付凭证,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给运输单位。
(二)账户监管
专用账户内资金应专用于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活动。
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通过预留印鉴、与银行约定等方式,对专用帐户内资金实施支付监管。
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帐户资金对账单;如账户内资金不足,应按照合约及时存入相应资金。
三、实施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政府指导价
各区(县)物价、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价格。
对《通知》实施前签订的建筑渣土承运处置合同,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四、区(县)陆路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确定
(一)运输单位确定
各区(县)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书面明确中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二)运输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2.具有固定的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和运输车辆停放场地;
3.具有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的自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20辆以上;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
(三)运能配置
如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自有运能不能满足出土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具有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企业的达标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式解决,也可通过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管理,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联单管理要求
(一)联单管理
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应加强现场管理,并实行联单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场所经营单位、运输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应设渣土专管员,按照建设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现场规范装运、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工地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电子标签系统使用。
2.运输单位: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服从建设工地、处置场所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规范运输作业行为;应在施工工地按要求设置电子标签系统并负责正常运转和规范使用;一般每两周做好建设工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汇总统计工作。
3.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倾倒,按要求及时做好摊铺、车辆冲洗、场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工作,安装电子标签系统并负责电子标签系统正常运转和规范使用;对进入处置场所的车辆实施监管。
建设工程及处置场所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建设工地出土进度、运输车辆装载情况、处置场所消纳状况。
(二)实现形式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研发和推进电子标签系统、行驶装卸实时监控系统,以科技手段实现联单管理。
本市建筑渣土出土工地、处置场所、运输单位及其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电子标签系统设备。
当电子标签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修复期间临时采用纸质联单实施管理(联单格式见附件,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分别由建设工地、运输单位、处置场所和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留存相应联单。
(三)卸点付费
1.运输单位应每两周分别打印各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处置场所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2.确认流程:运输单位每两周打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并确认(盖章)&&施工单位确认(盖章)&&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处置场经营单位确认(盖章)&&处置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通过水路处置的,除了具备&建筑渣土车辆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外,还必须具备经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处置场所和码头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认的&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运输单位方可领取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确认流程:码头经营单位每两周打印&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 并确认(盖章)&&处置场所经营单位确认(盖章)&&处置场所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认(盖章)&&码头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3.付费流程:结算凭证经各方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联合开具付费凭证,开户银行按照付费凭证从专用帐户内将运输处置费拨付给运输单位。
六、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建设单位委托非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位承运渣土、未开设专用账户等违反《通告》要求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批评。
2.对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发生违反建筑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或者故意损坏行驶装卸记录仪、电子标签、船舶定位监控设备的车辆、船舶,区(县)市容环卫管理、海事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建筑渣土运输资格。
(2)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不密闭、偷乱倒建筑渣土或者承运的建筑渣土不运到指定场所处置的,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分别予以:一年内发生一次违法行为的,对该运输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告诫;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违法车辆的建筑渣土运输资格;对一年内发生三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该运输单位建筑渣土运输资格。
(3)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建筑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发生建筑渣土水上偷乱倒行为的,由海事部门核实后取消运输单位和船舶的备案,并通报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如中转码头经营单位继续使用被暂停资格的船舶,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码头经营单位实施处理;
3.处置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处置场所核定消纳量、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或者故意损坏电子标签系统,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建筑渣土处置资格。
4.对建筑渣土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建设、公安交警、海事、交通港口、海洋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对于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奖举报
(一)市民对于擅自倾倒建筑渣土的违规行为,可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投诉中心举报。(举报受理电话:上海城建服务热线12319及;地址:铜仁路331号14楼;邮编:200040)
(二)举报人应提供擅自倾倒事件发生地点、车辆车牌号码及可以证明擅自倾倒行为的影像资料。
经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核实,对举报内容真实准确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同一起擅自倾倒事件被不同市民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受理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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