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维权需要怎么联系腾讯新闻记者者报光咋联系

长沙:遭遇劳动纠纷 维权可跨区投诉
  红网长沙7月3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李云政)家住浏阳,如果在长沙岳麓区遇到劳动纠纷,在过去,劳动者必须到岳麓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并提交相关材料,非常不方便。“从现在开始,劳动者可以在长沙地区任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7月2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市人社局以“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信息系统为支撑,在市级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全市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
  举报投诉联动平台以“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工作原则,各二级网格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不分注册地均应受理,不属于本网格的案件则通过“两网化”信息系统,上传分发中心,再由分发中心传递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并查处,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使劳动者在市内任何一级网格都可以进行举报投诉。
  首接举报投诉网格负责举报投诉信息的录入。凡是录入举报投诉信息属于本级管辖的,依法受理立案处理;不属本级管辖的,将于举报投诉接待当日录入并上传至分发中心。对于分发中心分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受案网格将在接案当日向当事人告知案件移交情况。受案网格自举报投诉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
( 10:20:27) ( 09:35:46) ( 09:52:48) ( 09:26:03)新闻记者首次“国考”答案大曝光(六):《防止虚假新闻》练习题
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年练习题答案
《防止虚假新闻》练习题
.是新闻的生命。()
.市场性.奇异性.真实性.趣味性
.虚假失实新闻违背了新闻的原则。(&)
.趣味性.真实性.时效性.接近性
虚假新闻是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与不符的报道。(&)
.受众需求.广告主的需求.媒体的需求.客观事实&
.大众传媒公信力是指公众与大众传媒的相互作用关系中,大众传媒赢得信任的能力。()
.新闻界.企业.广告公司.公众
.媒体的公信力建立在的基础之上。(&)
.新闻数量.新闻真实性.新闻时效性.新闻趣味性
.在宏观层面上,虚假失实新闻损害了生存与发展的根基。(&)
.新闻从业人员.广告公司.广告主.新闻业
.记者通过来让公众认知。()
.新闻报道.个人魅力.所在媒体.行业状况
.虚假失实新闻是对社会公众的损害。(&)
.名誉权.知情权.隐私权.肖像权
.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一般道德是一种的关系。()
.此消彼长.相互促进促退.相悖.没有关系
.“纸箱馅包子”的案例属于层面的虚假新闻。()
.新闻知识.新闻采写.新闻编辑.新闻伦理
.是媒体发展壮大的最重要的内在动力。()
.设备方面的投入.高素质的新闻人才
.不断调整的战略规划.高额的经济利益
.是新闻真实与否的第一把关人。(&)
.记者.编辑.广告主.受众
.如何处理及时性和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新闻从业人员减少虚假报道亟须解决的问题。(&)
.真实性.趣味性.显著性.接近性
.大众媒体受到消费主义的影响,新闻内容会和消费化。()
.理性化.深刻化.严肃化.产品化
.在进行选题把关时,新闻从业者应根据进行取舍。(&)
.个人好恶.媒体利益.广告主利益.新闻价值
.新闻自律是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
.新闻工作者.政府管理部门.广告主.社会公众
.新闻单位要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保持新闻采编活动的。&(&)
.全面性.活力性.独立性.趣味性
.是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来源,调查新闻事件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申诉权.采访权.批评权.出版权
.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新闻从业者必须。()
.与广告主及时沟通.加强对新闻的核实
.服从媒体机构的利益.迎合受众的喜好
.假新闻一旦发生,新闻单位要。(&)
.沉默应对.拒不承认.推脱责任.积极面对,化解危机
虚假新闻可以从角度来理解。()
.新闻观.同行竞争.新闻伦理.新闻采编
.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全部与部分的虚假关系.出发点有一定差异
.都对社会有危害性,但失实报道更有隐蔽性.虚假新闻就是失实报道&
.新时期的虚假新闻出现的新特点有。()
.虚假新闻的数量有所减少
.虚假新闻开始入侵严肃新闻领域及传统媒体之间联动刊发虚假新闻
.报网联动为虚假失实新闻提供了新渠道以及虚假失实新闻题材呈现跨国性特点
.虚假新闻信息来源日趋社会化及其传播途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化
.虚假新闻失实报道对媒介公信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
.损害了整个新闻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损害了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损害了受众对新闻记者的信任.虚假失实报道对媒介公信力的影响不大
.虚假失实新闻会产生哪些社会负面影响()
.对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犯.误导了受众的认知和行为
.虚假失实新闻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影响正常的社会信息交流秩序
.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国家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影响我国媒体的国际话语竞争力.败坏社会道德风尚
.影响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战略.虚假失实新闻在新时期有新特点
.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观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道听途说、无中生有.网络拼料、旧闻翻新
.数据和图片造假.采访不实
.虚假失实新闻在新闻伦理层面的表现形式有。(&)
.商业炒作、编造新闻.为了个人名利而策划虚假新闻
.为求典型、任意拔高.新闻敲诈、丢失客观
.新闻伦理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与采访对象合谋策划虚假报道
.记者为了个人名气炮制虚假新闻
.惯性思维导致典型报道的失真
.信息源造假,无法识别
.虚假新闻在新闻采编层面表现形式有。(&)
.采访不实、缺乏核实.无法识别假信息源、编校失误
.断章取义、理解错误.受利益驱动
.新闻采编层面的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有。()
.媒体机构在新闻采编流程管理上的漏洞.记者应该加强自身内在修养
.一味抢新闻时效性导致的虚假失实新闻.媒体行业不需要自律
.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主观维度上看有。()
.外部环境的影响.采编流程管理漏洞,缺乏核实机制
.市场利益驱动,经营部门影响采编流程.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媒体机构客观维度上看有。(&)
.外部环境的影响.媒体机构受利益驱动
.新闻体制尚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
.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主观维度上看有。()
.缺乏正确的新闻观.采访不细,主观编造填补
.信息源造假,无法识别.媒体机构缺乏核实机制
.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原因从个人客观维度上看有。()
.过分依赖不可靠新媒体信息源.对信息源缺乏鉴别力
.知识结构差异造成事实理解的偏差.道德缺失,真实让位利益
.外部环境对虚假失实新闻的形成有哪些影响()
.媒体从业者缺乏对外部环境的判断能力
.大众消费主义影响受众需求,新闻趋于产品化
.外部环境的改变对虚假失实新闻没有影响
.受市场逻辑和商业利益的影响
.从新闻记者个体层面看,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专业精神的培养.强调新闻自律约束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与广告经营部门的互动
.记者责任意识的培养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培养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加强自身内在修养
.记者个人利益出发.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
.记者的业务知识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媒体的管理.新闻知识和法律法规修养
.经济、科技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修养.掌握基本社会科学方法
.在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预防虚假失实新闻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严格聘用制.建立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机制
.与记者个人的发展没有太大关系.以媒体利益为主
.在媒体采编流程方面预防虚假失实报道产生的具体措施有()
.加强采访环节管理.建立记者采编活动信用记录体系
.采编流程方面的虚假失实报道无法避免&.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采编从业资格制度
.媒体在加强采访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可不与其沟通
.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实现和约束记者滥用采访权
.培养和协助记者提高采访能力
.媒体要求记者采访必须遵守现场原则、采访作风扎实原则、平衡原则
.媒体在加强编辑环节管理时应注意。(&)
.力求信息全面,保证整体真实.认真核对单个新闻报道,保证微观准确
.媒体可放松对编辑环节的管理.建立编辑部门的核实机制和事后处理制度
.媒体在对新闻来源的求证核实过程中应注意。(&)
.尽量采用权威稿源的稿件.避免使用模糊新闻来源
.选取与新闻事件相关度较高的信息源.难以核实可以不进行核实
.对信息源的核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对网络信息源的核实.对采访内容的核实
.对社会自由撰稿人消息源的核实.对其他媒体信息源的核实
.媒体在建立事后处理相关制度方面应注意。(&)
.对责任人尽量从轻处理,主要从制度、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新闻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构建一个“制度打假”的氛围和机制
.媒介要建立起更正与答辩制度
.根据假新闻分布的特点,对假新闻实行分类监管
.不能只从媒体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处理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媒体经营工作的管理,应做到。(&)
.坚持采编、经营分开制度.防止媒体被企业利用,参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
.坚持采编合一制度.媒体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访为名到地方和企业索要钱物
.虚假失实新闻会对公众产生哪些负面影响(&)
.虚假失实报道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损害.影响媒介公信力
.虚假失实新闻误导公众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虚假失实新闻的传播途径包括。(&)
.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群体传播.大众传播
.虚假失实新闻会对产生影响。(&)
.国家&.社会.个人.媒体
.媒体机构缺乏严格的虚假失实新闻惩治机制容易导致。(&)
.造假新闻和有偿新闻.媒介公信力下降
.公众知情权的丧失.社会秩序混乱
.部分记者为了获取个人或组织利益,将新闻职业道德弃之不顾,表现在。(&)
.社会责任感很强
.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
.以负面新闻相要挟,从报道对象单位获取丰厚利益,搞有偿新闻
.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积累
.防止虚假失实新闻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新闻记者个体层面.媒体采编流程层面
.社会发展层面.媒体机构内外部环境管理层面
.影响新闻从业者的独立判断意识是由等外界因素决定的。()
.经济利益.人际关系.个人利益.个人修养
.培养新闻工作者的中立和平衡报道立场应做到。()
.避免迎合商业机构的宣传,故意编造广告式的虚假新闻,蒙骗受众
.不应一味追求轰动、新奇的传播效果而故意夸张歪曲事实
.不带个人偏见地、客观地反映事实报道新闻
.在进行选题把关时,不应根据个人偏好或抵触心理进行选择
.新闻自律是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的一种行为。(&)
.自我限制.自我约束.自我放纵.强制性管制
.要想彻底杜绝虚假失实新闻,还必须进行他律,包括。()
.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进一步加强媒体的自律
.推行新闻行业评议制度,定期对虚假失实新闻曝光
.聘请专家或行业资深人士担任传媒内部监察员
.在媒体机构内部建立记者的信用记录体系有利于。(&)
.对记者的专业信用进行记录
.对记者形成约束,并让媒体对记者前期行为有掌握
.规范记者的行为
.给记者造成压力
.在编辑环节中应强化编辑责任,要求编辑过程不能伤害稿件的真实性,健全三级审稿制度。()
.记者.编辑&.部门负责人.总编辑
.约束记者对采访权的滥用是为了防止。(&)
.记者利用所获取的负面报道相威胁,获取经济利益
.记者对信息源进行核实
.记者通过公关活动隐瞒事实真相
.记者制造假新闻进行敲诈勒索
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的本质区别在于有无事实依据。(√&)
.新闻报道中出现部分内容失实不属于虚假失实新闻。(&)
.虚假新闻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出现的。(&)
.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非故意的失实新闻,对媒体的形象没有损害。(&)
.面对其他信息源时,最好方式就是直接转载。(&&)
.在公众与传媒这对关系中,公众是传媒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传媒是被评价的客体。√
.虚假失实新闻对媒体与受众之间信任关系的负面影响在短期内就可消除。(&&)
.新闻的品质与新闻记者的整体形象息息相关。(√&)
.传媒公信力的建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却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摧毁。(√&)
.正面的虚假失实新闻能起到宜扬、鼓舞的作用,有益无害。(&&)
.虚假失实新闻更广泛的受害者是受众。(√&)
,虚假失实新闻只要不被揭穿,就没有危害。(&)
.虚假失实新闻对正常的社会信息交流秩序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刻板印象”是由于大众传媒对一定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的长期片面、歧视性、不平衡报道而形成的。(√&)
.虚假失实新闻将严重影响我国媒体在国际话语竞争力方面的表现,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文化软实力建设战略。(√)
.道听途说指记者在进行事件采访和调查过程中没有切身实地调查事实真相,只是在一些听闻基础上的主观臆断和“合理想象”而形成新闻报道。(√&)
.为了使新闻报道更具说服力,可以对数据进行造假。(&)
.故意摆拍不属于图片造假。(&)
.新闻记者叫以直接使用网络信息源。(&&)
.新闻伦理层面的虚假新闻是新闻工作者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可以对报道对象的事迹任意拔高。(&&)
.新闻采编中,新闻媒体机构对新闻信息真伪把关不严,是导致虚假新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闻的真实性不重要,只要能给媒体机构和广告主带来利益就行。(&&)
.媒体机构本身没有建立严格的虚假失实新闻惩治机制就等于变相纵容虚假失文新闻。(√)
.新闻的采访、写作、编辑是个体性为主的精神劳动。(√&)
.为了增强新闻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记者必须在新闻叙事中交代消息来源,交代消息来源就构成了客观性叙事的必要环节。(√)
.新闻的真实程度与人们对新闻事件认识的深入程度成反比。(&&)
.在突发性新闻事件中,跟进调查是了解事实真相的基本态度。(√)
.新闻消费主义对新闻专业能力的消解,容易导致虚假失实新闻的出现。(√&)
.新闻价值的五要素包括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刺激性和趣味性。(&&)
.只要新闻从业者和媒体机构的自律就能够杜绝虚假失实新闻。(&)
.要避免虚假失实报道,媒体必须要建立顺畅、完善的采编对接制度。(√&)
.编辑可以根据版面的需要对新闻事实进行任意删改。(&&)
.采访是获取新闻素材的直接来源和首要方式,严谨细致的采访是防止新闻失实的第一道防线。(√&)
.现场采访浪费时间,新闻记者只用电话采访或邮件采访就行了。(&)
.在采访时,做到基本事实真实和整体真实即可,细节无所谓。(&)
.在采写涉及双方争议的新闻时,记者不能只对一方偏听偏信,而要给予他们同等的表达看法的报道份额。(√)
.在调查相对复杂的新闻事件时,利用获得的多重信息源进行相互印证,可以提高信息源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新闻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新闻纠错、打假机构,专人负责,使之常规化、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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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记者调查】乐山民工欠薪案3年下降3成&&提醒:民工朋友维权需注意哪些事? &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宋瑞琦)近日,本网接到多起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热线爆料,反映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支付,本网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自从2012年起乐山加大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监管力度,在多部门的齐抓共管下,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否有所好转,农民工兄弟是否能够按时足额领到自己的血汗钱,本网记者专程前往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采访,了解目前乐山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实际情况。
  发案量逐年下降 目前民工欠薪问题多属合同纠纷
  &今年以来我们共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40余起,涉及工资金额3667万元。&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2年以来,全市农民工欠薪案件发案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三年间下降30%左右,总体形势向好。&但依旧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现实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新开工建设项目较多,个别建筑施工企业、交通建设工程企业、水电企业因工程计量、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同纠纷致使项目资金不到位或项目亏损引发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导致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
  &就目前而言,单纯的恶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极少发生。&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出现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多属于合同纠纷,&这不是单纯的农民工欠薪问题而涉及到法律问题,但经过调解大部分都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出台专项"管理办法" 多项条款捍卫农民工权益
  今年1月1日,乐山市政府颁布了《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管理、举报投诉管理、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其中提出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实施和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核心原则。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应当负总则。
  同时该管理办法中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特别提出,如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施工作业队(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企业垫付。
  以上条款对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均作出了非常有利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管理办法完全落地尚需时间 农民工法律意识需加强
  虽然在此专项管理办法中有多项条款均有利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但从颁布至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有不少条文难以得到全面落实。
  比如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据记者调查,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用工企业依旧采取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再按约定,计算出工天数或出工计量发放工资,而大部分农民工对此并无异议。
  与此同时最基本的用工合同签订目前也存在问题,在近期本网接到的农民欠薪问题爆料中所涉及的农民工,均未和用工方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薪资问题多以欠条或口头方式达成协议,从而导致欠薪问题的发生。 对此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地尚需一定的时间,在劳动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农民工法律素质的提高,自觉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真正使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农民工维权要注意这些事情
  农民工如何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做工需注意以下最基本的五条。
  一:认清用工单位的准确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二:一定要与用工方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是日后出现薪资纠纷最重要的凭证。
  三:保留工地的出入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计量记录。
  四:要求用工方按月支付工资,如遇无故拖欠工资,可向劳动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申述,劳动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将要求用工方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高危工作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操作。
(责任编辑:王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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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时间:&&|&&作者:罗泽伟&&|&&浏览:2556
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分别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作了全面、翔实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的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依法维权。
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突飞猛进地增长,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分别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两个司法解释。2008年,《》和《调解》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分别对于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作了全面、翔实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的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便于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促进裁审衔接;四是便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从合法、务实的角度界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问:当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解释三》是否有新的突破?
答: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要承担责任
问:实践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为借口逃避责任,司法解释有无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就可按照法律倾斜于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予以承担责任。
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
问:实践中,经常会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这一现象,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答: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
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
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是否需要再次仲裁?
答: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当事人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后一并参加诉讼。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重新就业的,可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司法解释如何保护这类人员的权益?
答: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结合,规定了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的相关规定。
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问:《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新的司法解释如何分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答: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因《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
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否有所创新?
答:加付赔偿金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但对于加付赔偿金纠纷,司法实践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却是应当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仲裁机构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最迟可再延长15天。这是否意味着超过60日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稳定,避免了该制度流于形式,从而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审判程序。总结审判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仲裁程序存在下列事由即为正当事由,即使逾期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诉讼、评残结论的;(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五)因正当理由,案件正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待仲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问: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一裁终局的认定比较混乱,标准非常不统一。这部司法解释是否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
答:一裁终局制度是《调解仲裁法》的最大亮点。遗憾的是,该条第(一)项是以“不超过当地月十二个月金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是,这一金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此外,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是以数项之和为依据进行判断还是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进行判断?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裁判度,更好地发挥一裁终局制度的作用。
首先,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案件不收费用,很容易出现劳动者漫天要价,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现象,这将使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问:在同一仲裁裁决中,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有的裁项为终局裁决,有的裁项为非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应当如何认定?
答: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决尺度和认定标准,本着简便实用、易于操作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不能按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处理。当事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问: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同时,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即上述两类异议程序同时启动时,是否应同时进行,还是由某一程序吞并另一程序,或者是在处理顺序上存在一定的先后关系,《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类程序的管辖分属不同法院也增加了协调两类程序的难度。
第一,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就是使纠纷进入诉讼,所以在两类程序关系的处理上,以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为宜。即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第二,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
第三,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其他相关问题将再作解释
问:我们注意到《解释三》以程序性规定为主,这是否意味着将来还要作新的司法解释?
答:劳动法领域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大,全国各地做法大相径庭,政策实施千差万别,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制定,既不能过于超前,又不能迟延滞后。我们确定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按照先易后难、先程序后实体、分层次、有步骤的原则进行。《解释三》主要关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问题,该解释通过之后,我们将立即着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实体问题进行调研,尽早出台《解释四》。实际上我们在起草《解释三》时也一并为《解释四》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16092积分 | 帮助8540人 | 1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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