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艺人合同2013sbs演艺大赏经纪合同,公司规定住所,不让回家,24小时助理看着,这样是否符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杨蔼玥与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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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杨蔼玥与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2008)一中民终字第14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蔼玥,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  委托代理人贺鹏,北京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昱舟,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孙涌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磊,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蔼玥因与被上诉人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孙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李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蔼玥在一审中起诉称:日,杨蔼玥与老孙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双方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业经纪管理合作,老孙公司作为杨蔼玥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经纪管理人。双方在《独家经纪合约》中就具体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老孙公司作为杨蔼玥娱乐业独家代理及经纪人,负责杨蔼玥在与演艺娱乐活动相关的各类表演、舞台演出等业务中的独家全方位经纪业务,为杨蔼玥提供演艺服务与机会并充分保障各项权益及收益。合同签订后,老孙公司仅为杨蔼玥灌制《猪头哥哥》、《一夜醉》两首歌曲录音,此外未予提供任何演艺机会与服务,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对账分配收益等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第二条的规定,杨蔼玥在老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依据协议规定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合同。此外,杨蔼玥在签约后得知老孙公司并不具备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也未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即老孙公司不具有为杨蔼玥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的资格与能力,双方所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老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杨蔼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2、判令老孙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老孙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对于解除合同理由的答辩意见:老孙公司已经着手按计划实施了系列的造星计划行动,并已经尽最大可能为杨蔼玥提供了演艺机会和服务;杨蔼玥在老孙公司至今为止的合约期内没有任何的实际所得收入,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另外,由于杨蔼玥于2007年7月初实际上已经拒绝来公司,致使老孙公司无法与其具体协商分配事宜;老孙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专业文化公司,迄今为止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在合法范围内,非常规范的进行,杨蔼玥所称老孙公司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问题,对双方合同的有效性、目的性及杨蔼玥的现实利益没有影响,杨蔼玥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明显属于强词夺理。二、对于支付违约金的答辩意见:杨蔼玥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老孙公司从签订合同之日就按照约定严格履行,没有违约行为,故要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老孙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日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合同约定双方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经纪管理合作,杨蔼玥委托老孙公司担任经纪管理人,范围为全世界,并将其个人的著作权、表演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授予老孙公司代理与行使。合同签订后,老孙公司对杨蔼玥的个人艺术品牌进行全面包装及商业运作,在半年时间内,先后为其录制了《猪头哥哥》、《》曲目,并与影视公司签约参加《海浪行动》影视剧录制,签约扮演女一号,作网站开通博客,发论坛帖子、发布平面商业广告等活动,全方位推广,投入高额的资金人力物力,而杨蔼玥多次拒绝老孙公司的规划与安排,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2、杨蔼玥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杨霭玥针对老孙公司的反诉答辩称:老孙公司提出的解除经纪合约的反诉请求与杨霭玥的诉讼请求一致,同意解约。不同意支付老孙公司提出的50万元违约金赔偿,老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霭玥存在违约行为,是老孙公司违约在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老孙公司(甲方)与杨蔼玥(乙方)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双方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根据本协议担任乙方独家经纪管理人。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电视、电台、电影、广播、戏剧、音乐、舞蹈、广告、配音、展览、摄影、舞台、互联网、无线增值服务及由于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包括现有的及今后将要开发的)与演艺娱乐活动相关的各类形式和各类表演形式;(2)唱片录制、演唱会、音乐会等各类型舞台演出;(3)所有已知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4)摄影写真、模特表演;(5)网络下载及互联网上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6)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7)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事务活动;(8)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上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相关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本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解除合约。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当甲方所作各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任意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在法律上或其他形式上的合作;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合同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与第三方合约的签署和履行、包括甲乙双方的其他相关合作而产生的所有权益和收益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享,双方另有协议或约定进行特殊安排的除外。在合约期内,甲方为乙方出版发行个人专辑5张,安排影视剧不少于10部。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约时起10年整。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的毛收入,无论此项收入产生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或之后。前述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不退预付款、利润分成等。甲乙双方收益的分配(1)所有毛收入由甲方代收;(2)毛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税收等费用。双方还分别对演艺事务收入、唱片事务收入、彩铃等新媒体无线增值部分的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  合同第六条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甲方在本合同期间,未能保证乙方在权益和收益方面的基本底线,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履行约定的;(2)甲方违法本合同的规定未提供双方约定的经纪管理合作服务,致使乙方受到严重影响的;(3)甲方未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有关服务人员的;(4)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个人资讯,造成乙方声誉严重受损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制定的规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的;(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排他特征,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3)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致使甲方认为其已经严重影响本合同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4)乙方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不注意自身仪表、言行合礼仪,严重影响乙方及/或甲方形象和声誉,或者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任何一方如发生违约,除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外,可视情节轻重另外向违约方索赔违约金50万元至100万元。  日,老孙公司与璞瑜(石翔)签订《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璞瑜将其作词、作曲的歌曲《猪头哥哥》作品的独家使用权授予老孙公司,授权期限10年。做此授权时不向老孙公司收取费用,老孙公司承诺璞瑜享受音乐作品在各种载体所获收益的利润的20%,并享受老孙公司以音乐作品为启动的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衍生品的整体项目利润的10%。  日,老孙公司与济南艾可文画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文画公司)签订动画作品委托制作合同,约定老孙公司委托艾可文画公司将其制定的剧本制作成动画作品。  此后,老孙公司为杨蔼玥录制了《猪头哥哥》和《一夜醉》两首歌曲并进行了推广,安排杨蔼玥作为表演嘉宾参加了黄圣依东莞歌友会。  日,杨蔼玥与老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涌智和工作人员陈盈丹进行了交谈,老孙公司将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录音中杨蔼玥有如下主要陈述:“我不想干了”,“我有点伤了,不太想干了”,“我觉得就这样呆下去,伤害很大,我觉得我没什么心情,再干下去,也没什么精神”,“反正就是我觉得解约要怎样,因为我就是单方面想解约吗,所以提解约,你们会有些条件,因为我还是想干干净净的走,至少说,我也不是那种撂挑子,一句话什么也没有,爱咋咋的”;“所以吗,你们有一个这方面的,我是公司的艺人,编曲、买歌花了多少钱也不知道,咱们反正,公司大概给我算吧,算出来,然后再看看行不行吧”。  老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涌智要求杨蔼玥明确其观点时,问道:除非你告诉我们,你说的,MV不用拍了,这些歌不用推了,我不想唱了。杨蔼玥回答:对呀,是我说的。但当孙涌智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件时,杨蔼玥表示拒绝。  另查,日,老孙公司向杨蔼玥支付了“广东东莞歌友会差旅费补助”1000元;日,支付“美丽俏佳人”车马费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杨蔼玥与老孙公司签订的,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杨蔼玥称老孙公司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所谓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包括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其设立确实应当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老孙公司与杨蔼玥之间的经纪合同以老孙公司为杨蔼玥10年之内的演艺工作提供经纪服务为主要内容,并不以举办现场文艺表演为目的,因此,有无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既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老孙公司的履约能力。  杨蔼玥诉称要求解除合同的其他理由为老孙公司未能提供更多的演艺机会,且签约至今支付1200元费用,违反了合同第六条关于老孙公司应保证其在收益方面的基本底线的约定。对此,该院认为,首先,演艺经纪服务的效果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此诉争合同既未约定履行期满杨蔼玥的演艺工作成绩如何,也未约定履行过程中老孙公司应达到何种阶段性目标。从双方签约的日,到杨蔼玥与老孙公司提出解约的日,合同仅履行了不到一年,在此期间,老孙公司为杨蔼玥录制了两首单曲,其中《猪头哥哥》具有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在没有约定标准作为评价参照的情况下,老孙公司的履约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至于1200元收入的问题,从双方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和支付方式可知只有老孙公司获得收益之后杨蔼玥才可以按照比例领取收益,如果老孙公司尚未受益则杨蔼玥亦不可能收益。因此,经纪合同在性质上区别于劳动合同,保证杨蔼玥必要的生活费支出并非老孙公司的合同义务,所谓“收益方面的底线”也不能理解为“生存方面的底线”,因此,杨蔼玥主张老孙公司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老孙公司主张杨蔼玥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该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10年,而杨蔼玥在履行不足1年之时便提出由于个人原因,拒绝参与拍摄音乐录影、推出歌曲,明确表示了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老孙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5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尽管杨蔼玥提出数额过高的意见,但考虑该50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下限,杨蔼玥亦未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与老孙公司实际损失数额之间差异过大,故对其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该院依照《》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如下:一、解除杨蔼玥与老孙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二、杨蔼玥于该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老孙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三、驳回杨蔼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蔼玥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查明,老孙公司确实不具有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但是一审法院却将其模糊为没有“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认为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老孙公司的履约能力,这是错误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根据杨蔼玥和老孙公司签署的《独家经纪合约》1.1.3条规定,老孙公司向杨蔼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唱片录制、演唱会、音乐会等各类型舞台演出”。在一审中,老孙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具备上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而合同约定的其应向杨蔼玥提供的主要服务恰恰包括演出的内容。老孙公司并不具有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自然会影响该公司的履约能力,其签署的合同中有关经纪事务内容亦应属无效条款。  二、老孙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杨蔼玥要求解除合同、老孙公司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如前所述,老孙公司不具有法定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资格,没有3名以上的具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经纪人员,即没有必要的客观条件,老孙公司无法履行原合同。其次,在日老孙公司与杨蔼玥签订《独家经纪合约》之后,老孙公司仅为杨蔼玥灌制了《猪头哥哥》、《一夜醉》两首单曲,此外并未提供任何演艺机会与服务。在老孙公司灌制的《猪头哥哥》单曲上,还没有表明杨蔼玥的姓名或者艺名,属于明显的履约不当。且同时老孙公司提交一审法院的《猪头哥哥》单曲光盘是刻录盗版盘,根本不能说明老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杨蔼玥参加黄圣依东莞歌友会作表演嘉宾的服装费等都由杨蔼玥自己承担,老孙公司在此事上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老孙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证据,或与本案没有关联,或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不能证明老孙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杨蔼玥不予认可。再次,老孙公司没有对杨蔼玥进行经纪管理培训、制定经纪计划;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杨蔼玥提供配套服务与经纪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另外,自杨蔼玥和老孙公司签订合同以来,老孙公司仅支付了杨蔼玥1200元,已经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老孙公司保障杨蔼玥最低收益底线的约定。就合同约定的收益底线和演艺界的惯例来看,收益底线的确不能简单的认为是生活底线,但是1200元相比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还相去甚远,不能够被认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收益保障。老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向杨蔼玥公开账簿,隐瞒收入,仅支付杨蔼玥1200元收益,已经构成了对原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三、老孙公司要求杨蔼玥赔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老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杨蔼玥提出解除合同,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不是违约行为。因此老孙公司要求杨蔼玥赔偿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老孙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杨蔼玥拒绝公司安排的活动、单独与第三方接洽以及无法与杨蔼玥取得联系等违约行为,事实上老孙公司根本没有联系过杨蔼玥。老孙公司提出的录音证据是在杨蔼玥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其谈话内容具有诱导性质,不能说明事实情况。  四、一审法院不予说明采纳了那些证据,也不说明杨蔼玥的质证意见,更没有阐明不采纳杨蔼玥意见的依据,就直接进行没有证据基础的事实判定,由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错误。  综上所述,杨蔼玥请求撤销一审第二、三项,改判老孙公司向杨蔼玥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老孙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其针对杨蔼玥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一、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是演艺服务合同,内容是老孙公司对杨蔼玥十年之内的演艺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杨蔼玥的权益得到高水平的有效运作,故老孙公司是否具有演出经纪资格,是否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二、老孙公司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义务,尽最大可能为杨蔼玥提供了演艺机会和服务。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为其录制了《猪头哥哥》、《一夜醉》等曲目,并与影视公司签约参演《海浪行动》等影视剧录制,做网站开博客,发论坛帖子,发布平面广告等活动,全方位推广及投入,致使杨蔼玥的人气及影响力在业内有了极大的提升,故老孙公司已经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三、演艺经纪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保障杨蔼玥必要的生活费不是老孙公司的合同义务,所谓收益方面的底线不能理解为生存方面的底线,故老孙公司未向杨蔼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不构成违约。另外,老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正处于前期投资阶段,没有任何的实际所得收入,因此不存在同杨蔼玥进行权益及利润分配的问题,仅有的几项车马费老孙公司也同杨蔼玥进行了分配,所以老孙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四、杨蔼玥未经老孙公司的许可私自参加第三方举办的商业活动,杨蔼玥单方向老孙公司提出解约,杨蔼玥无故暂停手机致使老孙公司无法同其进行联络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造成了老孙公司的重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驳回杨蔼玥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杨蔼玥签约时的艺名为杨薏加。老孙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蔼玥与老孙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其中不涉及营业性演出的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约定。其中涉及营业性演出的部分,违反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杨蔼玥与老孙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有效期为10年,双方在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老孙公司应当履行的阶段性目标,没有约定老孙公司应当为杨蔼玥提供生存或生活保障,也没有约定“权益及收益方面的基本底线” 具体的数额等确定的标准。老孙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为杨蔼玥灌制了《猪头哥哥》、《一夜醉》两首歌曲,并制定了相应的策划和方案进行了推广。杨蔼玥主张老孙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无事实及合同依据。老孙公司对杨蔼玥的谈话录音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无论杨蔼玥是否知情,该录音均属合法证据材料。因杨蔼玥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于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并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杨蔼玥由于个人原因拒绝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并明确表示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老孙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并未依据合同组织杨蔼玥进行营业性演出,因此,一审虽不应认定合同全部有效,但该认定并未影响的结果。综上所述,杨蔼玥关于老孙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并已经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应予维持。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七十元,由杨蔼玥负担(杨蔼玥已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七十元,不足款项于本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杨蔼玥负担(已交纳)。  本为终审。审 判 长  鲁连印代理审判员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二○○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书 记 员  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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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歌手与经纪公司解约案
2009|二审|北京市二中院
1、案情介绍&&&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 &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2、法律分析&&&& &&&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报酬、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研究了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3、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诉了。3、判决结果经过分析整理后,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伐尝侈渴侬韭畴血川摩同》;2、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到诉状后,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应退还,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宣传网页》、培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制作的单曲、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但大多费用,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各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从结果上看,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法院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这一点比较遗憾,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法院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不过既然是酌情,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4、律师建议总的来看,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在选择经纪公司、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要谨慎,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把事情做在前头,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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