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书范本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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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我本人在外地,现在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独身证明,我委托了同事帮忙办理,可是民政局说我们提供的委托书必须去公证处公证,时间太紧来不及了,求解答
 问题来自:河北 - 石家庄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4:23 咨询人: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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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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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应当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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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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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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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下,建议立即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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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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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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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果要求,你就需要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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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沟通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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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按照民政局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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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透过公证书伪造案看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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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48 发布在
&&透过公证书伪造案看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缺陷一、晴天霹雳,荷飞公司突然收到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强制执行令,资产被查封,进入拍卖程序!  南京荷飞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飞公司)是注册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工业园区的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以生产销售医用卫生材料为主营业务。2010年3月初,荷飞公司突然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的(2010)溧执字第77-78号执行令,该执行令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出的(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1247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受理。现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立即履行的,则必须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如实向本院申报现有财产状况,并制定出积极可履行的方案。拒不履行此令,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或拒不按照本院要求到庭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溧水县人民法院日”。  荷飞公司接到这样的执行令,犹如晴天霹雳,如坠五里云雾之中;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莫名其妙,从未去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做过公证,该处公证员也从没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做过公证谈话笔录,这两份公证书从未见过,从未听说过,从未送达过,也从未缴纳过相关公证的费用,(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12476号公证书怎么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进入强制执行了呢?  二、荷飞公司为弄清事实真相,查询公证档案发现端倪。  荷飞公司为弄清事实真相,现法人代表朱俞西与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一起去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调阅该两份公证书档案,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当时就被两份公证书证明的巨额债务惊呆了。一份日的荷飞公司与张志国之间涉及776万元债务的“借款担保合同”,以(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份日荷飞公司与潘平之间涉及金额1110万元的“还款担保协议”,以(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12476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经过对公证卷宗的查阅,荷飞公司当场提出该两份公证文书的内容系伪造,要求对两份伪造的公证书进行复印,但是却被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告知,该两份公证书卷宗档案不允许复印,也不允许拍照;荷飞公司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两份公证书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查,相关人员说领导不在,是否有复查必要,无法答复.  三、申请复查无门,投诉无门,报案无门,无奈中提起诉讼。  荷飞公司在发现两份公证书是伪造的情况后,立即返回公司,一方面根据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提出书面的复查申请,(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另一方面,向执行法院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查申请的结果是,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既不复查,也不答复,复查申请如泥牛如海;溧水县法院对执行异议没有作出书面裁定,仅作口头答复,口头答复的内容是两份公证书在没有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执行依据,执行不受影响,必须继续进行。时至今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荷飞公司的复查申请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对荷飞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评估,进入拍卖程序,荷飞公司不得不关门歇业,工人下岗回家,现公司已经停产,损失惨重。  荷飞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心急如焚,在申请复查无效,执行异议无果的情况下,来到南京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对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伪造公证文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荷飞公司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也同时到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进行投诉,但均被告知,公证书有错误,公证法规定必须由公证处自己撤销,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公证书,两人均无功而返;陈卫国又专程去北京,向国家司法部公证管理司进行投诉,并给吴爱英部长写信反映情况,也没有任何答复;  荷飞公司在要求钟山公证处复查,向执行法院提异议和向主管部门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以受到巨额诈骗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分局(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所在辖区为南京市秦淮区)报案,秦淮区公安分局经案大队的民警基于荷飞公司的强烈要求,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复印了该两份公证文书的档案,但是因属于公安取证,拒绝提供给荷飞公司,经案大队的民警同时表示,这两份公证书档案虽然复印到了,但没有证据表明是伪造的,要确定是否伪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故暂时不能立案侦查,向公安报案也是无果而终。  荷飞公司在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要求复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无果的情况下,自己既无法自行获得相关公证文书档案,也没有办法证明两份公证书系伪造,出于迫不得已和被逼无奈,于2010年6月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证损害赔偿的诉讼,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告到法院,申请法院调取两份公证书的档案。基于荷飞公司的申请,法院调取了两份公证书的档案,经过开庭质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一口咬定,公证书及全部公证档案都是真实的,经办人曹启星声称,所有的档案材料都是公证当时制作形成的,公证谈话笔录是他当场制作的,坚决不承认伪造公证书的情况;曹启星称,日荷飞公司与张志国之间776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张志国的签名是真实的,是张志国当面签的字;日荷飞公司与潘平之间债务金额1110万元的“还款担保协议”,也是他当场制作的公证谈话笔录,其中“我们均同意强制执行条款”是他在日制作公证书时,根据双方一致意见当场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签名、印章、谈话、申请、送达过程都是真实的,因此,(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12476号公证文书,没有错误,并且认为是荷飞公司想赖账,无事生非,才提出公证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时任法人代表陈卫国和现任法人代表朱俞西均到庭,对巨额债务的真实性和公证的真实性均提出强烈异议。至2010年12月初,秦淮区人民法院因年终结案的需要,要求荷飞公司暂先撤诉,另案起诉。荷飞公司配合办理了撤诉手续。日,荷飞公司重新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起诉,荷飞公司不仅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列为第一被告,还将伪造公证书的公证员曹启星、虚假债权人潘平、张志国列为共同被告,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两份公证书所证明的与潘平、张志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存在,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法复查、撤销两份伪造的公证书,要求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及虚假债权当事人潘平、张志国及该公证书的经办人曹启星连带赔偿荷飞公司已经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108万元。诉讼过程中,由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坚持原来的意见,拒不承认伪造公证档案的事实,荷飞公司申请法院对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文书的档案进行司法鉴定。  四、法院委托鉴定,现代科技揭谜团。  经过秦淮区人民法院数次的开庭审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曹启星、张志国、潘平的代理人继续声称没有伪造公证书的事实,坚称所有公证档案材料都是真实的,都是当场当面制作的,认为荷飞公司是为了赖账,才向法院起诉的;为了辨明真伪,法院根据荷飞公司申请,决定对该两份公证书的当事人签名及文字形成时间及打印文件的真伪等进行司法鉴定,遭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曹启星、张志国、潘平的强烈反对,认为秦淮区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公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法院最后考虑到不鉴定,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仍然决定委托鉴定。为确保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防止人为干扰,秦淮区法院决定不在南京本地鉴定,委托省外权威鉴定机构对本案的两份公证书进行鉴定,法院最终选择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公证书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过鉴定,两份公证书的庐山真面目被揭开。  鉴定结论清晰的表明:  1、第9383号公证文书中《谈话笔录》、《公证申请表》、《公证告知书》上公证当事人“张志国”的签名,不是张志国本人书写,并非张志国本人签名。  2、第12476号公证文书中《还款担保协议》第一页与第二页不是一次编辑打印形成,第一页(载明1110万元债权页)为换页形成,内容为后添加。  3、第12476号公证文书中,《谈话笔录》其中十分关键的“我们均同意强制执行条款”几个字,为后添加形成,距离谈话笔录的形成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以上。  两份公证书确是伪造的谜团得以揭开。  除了鉴定结论清楚揭示的肉眼很难发现的形成时间及签名等伪造内容外,两份公证书还有许多明显的伪造特征:  1、第12476号公证申请事项“借款合同”在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被划去,涂改成“还款担保协议”。该公证书的送达回证部分,依然是“借款合同”,并没有做修改,首尾自相矛盾。  2、第9383号公证申请表内“授权委托书”被直接划去,直接涂改成“借款合同”,未经任何当事人确认,等等。  两份公证书确是伪造的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秦淮区人民法院于日上午11:00时,书面通知荷飞公司:“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存在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秦淮公安分局处理。”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的罪名是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和诈骗罪。  五、伪造公证文书的纠正机制缺失,凸显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不足。  (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12476号公证文书,从申请到受理、从审查到谈话,从出证到送达,均违反了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明文规定。  此案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公证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在公证纠错机制的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我国《公证法》自日起施行,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出台的公证书,无论错误有多严重,甚至是彻头彻尾的伪造的公证书,公证法规定只能由公证处自行撤销,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直接撤销或判令公证处撤销。在这里,公证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法出台的甚至是伪造的公证书,如果公证处不自行撤销,即使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其他没有任何机构有权撤销。尽管有人会说,公证法第37条、39条和第40条不是规定了纠错途径了吗?本案将会告诉你,这些规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是关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的第一救济途径。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公证书确实有错,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相关公证机构拒不复查,或者对复查申请不予理睬,不做任何答复,就象本案的情形一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怎么办?错误公证的受害人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向主管部门反映,本案中荷飞公司向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三级主管部门都反映了,结果又如何呢?不一样是束手无策,没有结果吗!何况在现行体制下,又有哪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愿意自亮家丑,积极认真回应受害人的投诉呢?。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投诉,试问当地公证协会的主体成员也是由当地公证员组成,指望地方公证协会纠错,岂不过于天真,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都没有办法解决的事,地方公证协会又能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这里的关键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认定权到底由谁行使,法院即使有权认定,撤销权在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如果拒不撤销,明知有错而坚持错误不改正,由谁来行使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里同样没有解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撤销权问题。既然公证书没有撤销,要求执行法院认定公证书是错误的,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的,有没有错误,公证处应当更清楚更专业。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诉权,不是请求公证机构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如果公证处拒不撤销错误的公证书,事实上,没有哪个机构有权直接撤销或要求其主动撤销。正如本案中溧水县法院对荷飞公司的执行异议的答复是,公证书在没有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执行依据,故执行不能停止。  在错误公证书的撤销权行使问题上,公证法的立法缺陷是不言自明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来规定:“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款表明了就公证书的撤销权问题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本来是一条非常成熟非常必要对于解决错误公证书的撤销问题可以说是对症下药非常有效可以药到病除的一条,但是后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公证法》,删去了前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法机关对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之诉最终持否定态度。不知道立法机关有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发生的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实际遭遇,有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性及救济代价的经济性?现有的公证法,在公证机关拒绝撤销自己伪造的错误公证书的情况下,到底谁来行使伪造的公证书的撤销权,或者转移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行使,并没有作出科学合理有效的规定。  (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公证书和(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12476号公证文书,从申请到受理、从审查到谈话,从出证到送达,完全违反了《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至今没有撤销,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都无能为力,秦淮区法院也只能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并没有对公证书的撤销问题作出判决。  六、公安机关开始调查,但是如何保护错误公证受害人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秦淮区公安分局已经对此案开始进行调查,这个过程对于受害单位荷飞公司来说,又是一种漫长的煎熬。且不说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因为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能力‘荷飞公司是望尘莫及的,仅荷飞公司几千万的资产被溧水县法院以公证机关制作的虚假公证书的申请执行查封2年,损失惨重,荷飞公司已经是被折磨得气息奄奄、无法动弹了;工厂已经关门歇业,工人下岗回家。在伪造公证书没有被撤销之前,溧水县法院的执行是不会停止的。荷飞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本案中永远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荷飞公司法人代表朱俞西慨叹,在当下的金融危机中,如何才能够有一个公正、良性的司法、执法环境,及时有效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对许多民营企业可能都是一种奢望。荷飞公司的巨额损失最后由谁来赔偿,由谁来买单,何时能有一个说法,只有天晓得。  七、追溯事件原委,虚假公证书是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方式泡制的  荷飞公司的原法人代表陈卫国,于2008年6月下旬,与南京放高利贷的百发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在位于南京新街口建华大厦8楼百发公司的办公室,应百发公司总经理潘剑的要求,签署了申请公正的一套空白材料(潘剑原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工作);一段时间之后,2008年10月初,陈卫国向百发公司潘剑索要《借款合同》公证书时被告知,公证书没有做,百发公司为荷飞公司办理的贷款的事也没有办成,公证就一直未做。此事本应当到此为止。没有想到,当时,留下的空白签名材料,被相关人员利用了。(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12476号公证书,就是根据当时陈卫国签名留下的空白材料,通过主体更换,添加内容,移花接木的方式泡制的;其间,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公证员曹启星、百发公司的总经理潘剑、董事长张志国、潘剑的姐姐潘平,共同参与泡制了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8)苏宁钟内经字第9383号、第12476号公证书,这就是两份伪造的公证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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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胜忠、王萌、冯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证证明的证明力之高,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因此,格外要求其取得的程序绝对合法,证明的事实绝对真实,表达的内容绝对准确,公证的行为绝对恰当,不得有缺陷或瑕疵,否则将影响其社会公信力。一、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其证明力的不可撼动性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其证明力的不可撼动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相关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在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公证证明的证明力仅次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规范性的公文书证,而公证证明却是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当事人即使有证据证明公证证明存在缺陷、瑕疵,甚至严重失实,除非当事人能够获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内容相左的公文书证,否则由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公证证明,均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实践中,法官绝对不可能以当事人证明力次于公证证明的其他证据来推翻公证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有人说"这是法律上的摆设"。由于具有特定针对性的公证证明能够直接左右判决结果,故法律人士将其比喻为“预决性的判决”。若判决采纳了违法或不当的公证证明,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与社会公信力的质疑,足以产生对司法信任的危机。二、目前在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存在的问题2009年以来,作者代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公证证明的共40件,审查发现其中有缺陷、内容失实和程序违法的22件,超过了50%,其中不乏有让法官也吃惊的公证证明。为分析其中原因,作者对共性问题归纳后举例如下:日下午15:50,某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理正在进行中,商标权利人当庭提供的四份公证书证明均有如下的描述:“日16:12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某某现场监督某某DDDDD,于17:55分结束”。法庭上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非常震惊,立即休庭。但作出该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却以“打印错误”为由作出复查决定。某公证证明描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某某的监督下,某某在某市场F5-0070号摊位购买了某品牌钱包??????。”调阅相应时间段的市场监控录像,发现在该时间段,现场监督的公证员既未进入该摊位,也未在该摊位外逗留。该摊位摊主以违反“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为由,申请撤销该公证书,但该公证机构给监控录像不足以反映事实的口头答复,却拒绝出具复查结果。某公证机构日的公证证明称:于日接受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以违反了“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为由,向公证协会投诉,要求撤销公证并对该公证处及公证员违法予以查处,但却一直未给答复。某公证证明称:为举证需要,特授权其到我处查看某某邮箱(邮箱地址为??????)中的部分邮件内容并就该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密码栏中输入六位密码(代理人称该密码为申请人合法取得并使用)。公证员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系合法取得他人邮件密码而容许其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密码,并窥视对方当事人的信件内容并对窥视的信件进行保全。某公证证明称: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某某于时22分至18时22分,在北京某市场监督申请人某某等四人在其中的涉及的5个楼层55个摊位购买了112件商品。按规定,外出保全取证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公证保全需有工作记录,对购买的商品必须由公证员即时封存,以避免混淆;公证员在未进行封存前,被公证购买的商品是不得脱离公证人员的监督的。公证人员逐一的完成上述程序工作,每一项商品购买的保全工作,绝对不会在三分钟左右就能完成。某公证证明称: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某某于日会同申请人来到某邮电局,将×××以京城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发往某市场负责人,并现场取得《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业发票》各一张。附件《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邮件收到时间栏内的邮戳时间为.20,邮局的专业发票也是2006年6月30日,就是说收件人日20时就已收到了日才发送的邮件。某公证机构日公证证明称:日下午,??????由公证员对证物箱进行了检验,证物箱上粘贴有日在某市场某摊位购买物品的清单及证物箱上标明了京某字(2007)某号公证书字样,证物箱上粘贴该公证机构封条完好无损。该公证机构2009年6月4日的另一份公证证明称:2009年6月4日下午由公证员对证物箱进行了检验,证物箱上粘贴有日在某市场某摊位购买物品的清单及证物箱上标明了京某字(2007)某号公证书字样??????,并打开该证物箱取出证物,重新封存,加盖了该公证机构2008年更名后的封条及其印戳。对上述两份公证证明附件开箱前的照片对比发现:日的公证证明开箱前的封条及日期、印戳、编号与2009年6月4日公证证明开箱前的封条及日期、印戳、编号完全一致。日打开的证物箱是2009年6月4日开箱取出证物后重新封存的,其开箱前的封存的标记不可能还保持日封存的标记。  上述内容失实、程序违法或公证员失职、对违法取得证据公证的公证证明,直接侵犯了民事权利,导致今年北京市冲击公证机构群体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后果,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三、产生上述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问题的原因《公证法》,不仅没有解决已为社会高度关注的存在已久的公证证明问题,相反却更为严重。通过剖析前述案例,归纳原因如下:1、制度设置要素的缺陷《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并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却未设置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的撤销之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的制度,由公证机构复查自行纠正。公证机构是民事主体了,以公证损害赔偿之民事诉讼制度替代了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公证机构或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制度,却未确立违法或不当之公证撤销的民事诉讼制度,出现制约制度上的真空,给了公证机构"当事人若有异议,就原争议进行民事诉讼"拒绝纠正错误的借口。法院适用公证证明的立场,最终使该问题游离于法律之外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公证损害赔偿为侵权民事诉讼,确认了公证机构的行为是违法或不当之侵权行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赔偿才能被支持。完全依赖于公证机构确认自身的侵权行为,无疑是让它自己打自己。我国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对比,存在着设置要素的空位。我国台湾的《公证法》第1条规定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对法院公证证明还是民间公证证明有异议均可根据第16条规定提出,“公证人如认异议为有理由时,应于三日内为适当之处置;如认为无理由时,应附具意见书,于三日内送交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应于五日内裁定之”;第17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针对公证证明提出的异议必须受理并须作出裁定。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的公证人制度,对于公证事务的违法或不当,均以司法监督作为后盾,同时还规定了公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司法部根据《公证法》修订了《公证程序规则》等三部行政规章,公证协会颁布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五部行业规范。它们对规范公证行为,维护公证公信力起到积极作用。但有关对公证员违纪、违规行为约束、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处理等规范依然欠缺,如《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本是关于确认公证员违纪、违规行为及纠正并处理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的程序性规范,而其规定却仅限于对公证书撤销与否的复查决定的投诉处理程序。《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复查针对公证书有错误,但对哪些情形属于公证书有错误及如何认定未作规定;虽规定了应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却未规定听证的程序。目前有关公证复查、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处理的程序性规范缺失,导致公证复查、公证投诉流于形式,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的处理没有责任单位,公证员自律为实际上放任状态,体制上自律自然成为空话。2、历史的原因与法律对公证员任职条件宽泛《公证法》实施前的2005年底,全国从业公证人员共19000多人,2003年以来,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400余人;公证员约1160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5929人、专科学历的5112人、高中及以下学历的557人,分别占公证员总数的51.12%、44.08%、4.8%。而2004年12月,全国执业律师114503人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全国执业律师均通过了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 上述情况是历史造成的,现实是《公证法》规定的一个无任何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再经过两年的实习后当然地成为公证员的制度,影响了公证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素质。法官、律师在不断的诉讼实践中消化书本上证据学、法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不断地积累下来成为了经验,仅从公证职业到公证职业,不可能掌握其执业所需要的全面知识。本文关于容许侵入他人的邮箱并打开他人的邮件公证证据保全的案例,说明公证员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知识缺乏。综观世界,设立公证人制度的各国均要求由诉讼律师到公证员的职业过程,要求公证人的任职条件普遍高于律师。我国香港,虽没有专门的公证人法律,但对律师申请委托公证人的认证是非常严格的。司法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且职业道德良好等符合若干条件者才可申请委托公证人,司法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还得集中组织法律知识、公证业务的培训并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才颁发委托书予以首次注册。我国台湾的民间公证人任职条件虽没有香港苛刻,其《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经民间之公证人考试及格者;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经铨叙合格者;三、曾任公设辩护人,经铨叙合格者;四、曾任法院之公证人,经铨叙合格,或曾任民间之公证人者;五、经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业务三年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民间之公证人于执行职务前,应经相当期间之研习”,并就研习制定了专门的法规,经相当期间之研习后还不能当然地被遴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职前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被遴任。《公证法》及相关规章与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提出较高的要求,但由于责任落实的不到位,或者公证员图省事,公然地违背职业纪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作者发现的公证证明称:“由公证员监督下申请人在其自备电脑上操作,由此获得下列页面的内容”明显违背行业规范的事例。3、目前的社会现实公证体制改革中,各地均一致地将公证机构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办公各项经费均来源于公证事务的日常收费。《公证法》规定公证的收费标准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证执业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即使是同一个省市,适用同一个公证的收费标准,也因区域经济水平悬殊难以执行;公证的收费,不仅与其所在执业区域的收费标准的高低、公证业务的多寡等相关制约收费要素关联,还受执业区域的经济水平、人口、业务拓展等因素影响。公证机构之间竞争执业区域,必然地成为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平衡问题。如北京,原有国家、市、区(县)三个层次的公证机构,区(县)公证处以自己所在行政区域为执业区域,国家、市公证机构没有明确执业区域,与基层公证机构仅限于业务分工。公证法实施后,需要核定原国家、市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市司法局为解决三级公证机构竞争执业区域的矛盾,把北京市作为一个执业区域,全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在同一个执业区域从业。解决了这个问题,却出现了公证机构之间在本执业区域内竞争公证业务的新问题,各公证机构普遍实行了公证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业务收入挂钩的措施。公证员的收入与其自身招揽的业务收入挂钩,又导致公证员之间的业务竞争,公证员集中精力开拓业务,近年招揽业务方式包括:给回扣或压低收费标准、授权助理以公证员的名义办理公证事务、任意简化程序或不亲自履行职务,将公证事项交给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包办或中介组织协办、代办,有的公证员谋求担任与其职务禁业的仲裁员来提高其知名度,等等。这种只重视个人收入,忽视自身的业务素质做法,必然地严重影响公证事务的质量。如此恶性竞争情况,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其他省会、地级城市都同样存在。4、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缺位《公证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但有关行政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的相关制度却缺位。公证法实施前司法部的《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监督包括: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权利,贪污、索贿、受贿的;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但是,现在的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公证员也不再是公务员,公证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受理的投诉与行政监督内容重跌的,产生自律组织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职能错位。实践中,行政监督制度的缺位、职能的错位的弊端就凸现出来。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质证并经法庭认定确无异议的,才可作为裁决的根据。从性质上说,公证证明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证人证言,与司法鉴定属于同一范畴的。民事诉讼中,进行司法鉴定前,法院首先组织当事人对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针对的是技术问题,公证证明,也经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如程序恢复、网络页面的公证证明等,与复杂的软件、黑客侵入、红外线等技术都相关。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对公证证明的异议再有道理,法院只对公证证明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不作出否决公证结论的判决。即使公证证明违法或不当,只要未被撤销,那么就依然有效,侵权事实就未被确认,公证损害赔偿之诉讼就无法落实。四、解决公证证明问题途径的建议鉴于前面阐述的存在着公证制度设置要素的空位、配套规章的缺位、责任落实的不到位,等等导致问题公证证明产生的原因,因此,我们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健全和完善公证法律体系。1、完善公证复查制度,容许申请人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全部公证卷宗材料;保障复查申请人申辩的权利,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实体审查,保证公证复查成为撤销违法或不当公证证明的有效途径,不让公证复查制度虚设。2、完善公证投诉制度,对违法与不当公证提起的投诉,公证协会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听证,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与投诉人均应当参加;公证机构在听证会上应当提供全部公证卷宗材料,赋予投诉人举证与申辩权;公证协会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对投诉作出结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书面告诉投诉人理由,并告知适当的处置方式。3、完善公证保全行为的行业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规范,现场监督保全工作规范,要求公证员对公证的客观事实有完整的书面的记录;对证据保全过程应有录音、录像记录,以扎实工作,保证公证证明的事实令人信服及确保其公信力。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着力解决公证事务违法或不当无人过问法律尴尬。鉴于公证机构的特殊身份与公证违法与不当民事案件非常普遍的事实,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审查制度,当一方当事人对公证证明提出异议的,法院应督促公证机构复查;公证机构维持或变更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依然有异议的,法院应介入审查: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公证证明,应当裁定公证机构纠正;异议不当的书面裁定驳回。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行使,受公证人本人相关专业知识因素的影响,对为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申请公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或提交公证卷宗供法庭质证,应当准许,以明辨是非曲直。5、完善地域管辖与公证员编制、公证收费监管等制度。在核定公证执业区域与人员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等因素,避免一个执业区域有多个公证机构及从业人数过多,司法行政机关应统筹安排,避免形成争抢业务、受理违法业务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恶性竞争局面,保证公证证明的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物价主管机关,制定与本区域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增强公证收费的透明度,严禁为招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或给回扣,杜绝任何形式协办、代办公证事务;明确公证员的职务禁业范围,预防恶性竞争。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公证工作检查与指导,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督促公证机构、公证员规范其行为;公证投诉均应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人处置的方式;处理投诉应当听证,并公布结果;建立针对涉及违纪、违法公证员清退机制。7、完善全面提高公证人员素质的制度。本文前述的办理公证事务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借鉴我国香港的经验,逐步实行由执业律师到公证员的公证人队伍创建模式;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其所属公证员培训,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传授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完善考核制度,通过一定期限培训依然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不得续任公证员,只能从事相应的辅助工作;改革公证员的分配制度,将业务质量考核与其收入挂钩;提倡公证执业的专业化,培养从事复杂公证事务的人员队伍,等等。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公证事务质量,重塑公证证明的公信力,促进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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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活人公证为死人”掀开冰山一角&&日 08:34: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这堪称是“拍案惊奇”的现代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竟然将至今仍健在的活人公证为死人,并让一个陌生女人以“妻子”名义继承了他的房产。代表公信力的公证居然成为造假工具,这不能不让人深思。目前,这份公证书已被撤销。&&&&这份将活人“证死”的公证书由于其离奇和可恶而成为热点新闻,这也提醒公众应该用警惕的目光打量一下这个获得了社会信任的行业。两年前,央视记者在天津采访时曾发现,一位李先生想去日本留学,被要求出具职业技术学校文凭,可他只有高中毕业文凭。在给一家中介公司交了1000多元后,李先生拿到了天津市一所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但光有毕业证书仍不够,还需要公证处的公证,在给中介公司又交了100多元后,他居然真的拿到了公证处的证明。近两年,房产交易中的虚假公证也是花样百出,有当事人自行伪造公证书骗取房款的,也有跟公证员串通好公证虚假信息从中渔利的,这份把活人“证死”的公证书,就是二手房的买主为了避税而买通公证员做的手脚。可以说,很多不具有轰动效应但危害一点也不小的虚假公证在各行各业时有发生。&&&&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虚假公证存在着相当的“市场需求”。公证机构涉及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保全证据;等等。这些领域跟个人的就业、升学、财产、收入,跟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公证书上一个简单的表述,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可能牵涉到数目巨大的金钱,所以总有一些钻空子、走“捷径”的人希望通过虚假公证达成个人目的,于是想方设法欺骗或者腐蚀拉拢公证员。其次,很多公证机构存在着“放水”的主观故意。那位把活人“证死”的公证员尹显伟在事发的几年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过:“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缺少人手,而是源于公证处之间的无序竞争。成都的公证处大大小小几十家,做的业务都一样,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的效力也相同,为了争业务,我们必须和所有的公证处竞争。”而如果再有个人利益掺杂其中,怎样离谱的公证书都能“生产”出来。那份荒谬绝伦的公证书的受益者指证,她为此给了尹显伟5000元的报酬。&&&&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个人和企业对公证书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如果任凭虚假公证泛滥,将会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有就是,虽然日起正式实施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不再属于国家机关,但鉴于其一贯的角色定位,人们仍然会视其为社会公信力的代言者。如果公证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能保证,也就意味着社会上一道重要的诚信防线又失守了,这将导致本来就不充裕的诚信空气变得更加稀薄。所以,虚假公证不是一件小事,应该从速治理。从目前来看,《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上岗、公证程序、公证效力以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公证员作奸犯科都有对应的惩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过去,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意见,只能走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公证,但撤不撤公证,决定权还在公证机构手中。现在,当事人可以走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法》真正发挥作用了,虚假公证也就无处藏身了。(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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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案――江苏发生又一起冤假错案假协议书上的假签名假内容假日期,是被江阴市公证处公证后又被撤销的假公证。一审二审法院却根据其枉法裁判。一路假法院假,假中假假到底,一路错错到底。江苏省江阴市原西郊乡君山村的金家坛,户主周阿宝(已故)因经营牛肉店攒下资金而于1983年自建四间二层楼房(君巫路12弄38、40号),2008年金家坛遭遇拆迁,八个子女中的老六周八斤在遗产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称产权人周阿宝“委托代理人”去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此后老六得到了三套计320平方米安置房屋,老七得到195平方米房屋,老二老四从中各得‘好处费’20万元。 而周阿宝的其他四名子女既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于是在得知情况后,将上述四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支持以合法继承父母遗产均等分得房屋拆迁款。而不得由被告既不告知也不经过共同协商就独占。 经开庭审理原告发觉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书证材料系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虚假证据,法院便要求原告撤诉。原告此后向公证处交涉,公证处自己去鉴定机构做了笔迹鉴定后便撤销了《1992年澄证民内341号公证书》全部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由于合法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并未解除,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但是,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日仍然按照已经撤销的341号公证书中的主要虚假材料“协议书”和以此为基础进行延伸的“借用房屋协议书”作为依据,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请求分割父母遗产未果后,遂向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18日又被中院以“公证期间形成的材料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为理由,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个法院的二次审判,均主要依据于“协议书”。因此,“协议书”在本案中就凸显了它的重要地位,识别它出的真假,对本案能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公正判决至关重要。 第一、“协议书”签署的时间作假。签具日期为86年2月23日的协议书,竟然会写在90年6月才开办的“江阴市铝门窗厂”的生产用纸上,这种穿越时空的现象被明确告知为不可能。根据江阴市工商局提供的该厂工商注册登记日期是日, 该厂法人代表的书面证明:工厂生产用纸是企业90年成立之后也是江阴撤县建市后印制的”证明了工厂开办4年多前就能使用到该厂生产用纸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又根据江阴县人大常委会澄人发[1987]2号文件表明,江阴县撤县建市的准确日期是87年8月1日。同样证明了撤县建市一年半之前的86年2月23日就能使用到“江阴市铝门窗厂”生产用纸是自相矛盾的和不可能的事。 第二、签署的名字作假。从外形上看,立据人周阿宝三个字中的每一笔都经过了明显的重笔(二次)描绘,这与我们平时一笔写下的正常签名明显不同。,经过周阿宝退休前工作单位江阴市纺织器材厂出具周阿宝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在工资单上的签名实样和书面证明。又经过权威鉴定机构笔迹对比鉴定,证明了“协议书”上立据人周阿宝的签名是假的。 第三、协议内容作假。“协议书”称“老二炳泉房屋暂借于老六八斤供择偶婚配居住”,但是,此一年前的日的老六周八斤不但早已结婚成家,而且28日又生下了一个名叫周莉的女儿(见周八斤建房用地审批表记载)。“可择偶婚配”成了天方夜谭。这是“协议书”上第三处造假的地方。 然而,二级法院的主审法官面对彻头彻尾的假货,却口称真实有效,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明知故犯地将已经撤销的341号公证书中的核心虚假内容“协议书”当真实依据加以认定,并以此作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错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不在于被告做假、公证处依据被告的假材料做了假公证,以及法院采信已经撤销的假公证。而在于: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计珉也参于了做假。他不择手段利用职权之便勾结江阴市公证处主任缪国平,将公证处已经撤销的341号公证书中编号为0019的“协议书”原件,从江阴市公证处档案室偷出(江阴公证处卷宗内从此缺失此原件),却倒打一耙,在原件下方写上“原告提供”字样,再存入法院案件卷宗内,裁赃原告。以达到不再质证就可居此直接判决的目的。为枉法判决找借口做理由。从而人为制造了司法不公。 当原告发觉,向法院提出质问时,计珉竟当面撒谎说是“原告提供的”。大家想想,天下哪有原告向法院提供不利证据坑害自已以至最后败诉的?而且原告又有什么权力可以从公证处拿到公证书原件?江阴人民法院审判长计珉目无法纪严重违纪违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捏造原告提供对自已不利证据的事实,贼喊捉贼进行枉法裁判,为党纪和国法所不能容忍。 而无锡中院面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接连出现,江苏高院指定无锡中院再审,中院却表示对错案无意纠正:“这个案子要翻过来是不可能的”。 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许多和我们一样遭受不公的受害者,他们也曾经有被假公证的经历。而且历史重现了一旦据此被错判再向中院上诉,结果都无功而返。二审法院毫无诚意纠正一审错判而维护了原判据多,权利被侵害人一旦掉进这个基层司法怪圈,就象陷入藻泽地再也得不到外力拯救一样。我们身陷其境、深受其害。 今天据实向你们控告江阴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计珉违纪违法,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希望你们拯救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天天期盼着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要有光辉,不再是江阴人的梦想。请你们查实后依法严肃处理。江苏省江阴市中山北路217-13号&&&& 姚宝兰&& 297262联系电话&&&&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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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转帖]透过公证书伪造案看我国公证立法的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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