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积分计算器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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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施工索赔的组成与计算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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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索赔】施工索赔的组成与计算原则及方法
  国际通行的施工索赔主要由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两大部分组成:
  (一)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含既得利润)为原则,所以施工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只能求得业主的谅解。因此,所有影响工程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真实可靠的证据,索赔要求将不会被业主接受。那什么是证据呢?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索赔判定的根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我们在索赔工作中要严格参照以上内容毫不含糊的收集施工索赔的证据。
  书证就是甲、乙、监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签收签发的往来文书,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地勘报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测量桩点成果记录、现场的签证签认、工作联系单及回复、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书面通知(含报纸刊物)、说明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等;
  物证就是证明索赔的实物样本、样板间等;
  视听资料就是录音(通话时要有意的提及当天的日期)、录像及照片(应有日期显示);
  证人证言包括: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证明人或监理书面签字确认的录音资料、每日出勤的工人和投入设备报表;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表;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等;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施工工长签认的索赔事件的文字描述,如:天气记录、停水停电记录、具体索赔事件经过等;
  鉴定结论就是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如:检验试验报告、国家或国际环保节能安全标志、质检站验收单)、政府令、政策性调整文件、索赔分析与款项计算结果;通用货币汇率等;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就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甲、乙、监三方的现场处理记录、甲方指定材料设备进场记录等。
  1.费用索赔的组成: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四大类。
  直接费包括:即人材机,人工费包含各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材料费包含主材、辅材(含耗材)、周转材料等;机械费包含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与其他中小型机械。
  其他直接费包括:工程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工程试验费、冬雨季施工费、抢工(夜施)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上缴、政府行政收费、各种保险、两税一费、垫资利息、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工资的项目分摊等。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其中包含:临时生活与管理用房费用、临时给排水、消防、电气(含设备)道路等设施建设与拆除费用、临时用地租费、生活用水电费等方案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用品购置费、现场垃圾外运消纳费用、项目评优费用等实施性费用)、现场经费(其中包含:现场管理人员与临时水电工工资、保安保洁员与项目部食堂厨师工资、现场活动经费、现场办公用品费、现场其他费用等周期性费用)、非业主承担部分不可预见费预留(经验性费用)。
  (1)索赔直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所增加的工作量,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和不可抗逆的因素而造成直接费的增加。包括:人工降效和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等增加的人工费用;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上涨、储存期过长造成的材料费增加;机械使用费的增加,主要是工作量增加、工效降低、机械停工;直接费的增加究其原因是业主方的管理和市场调节而影响的。
  (2)索赔其他直接费是指因直接费增加而可能引起的工程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工程试验费、冬雨季施工费、抢工(夜施)费的相应增加。
  (3)索赔间接费和其他间接费是指因直接费与其他直接费增加而可能引起的相应费用的增加。
  (4)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对总包(即间接向业主)的索赔。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的总额之中。
  2.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①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费用;②按此金额授偿后,应使承包人恢复到事件未发生前的财务状态。即承包人不致因索赔事件而承受任何损失,理论上是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的。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人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既得利润)。因为只能考虑索赔额所带来的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成本的构成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前原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费用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是结算费用法:结算费用法即根据单项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成本的结算值,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
  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被业主与监理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结算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结算费用,以项目为单位分子目的逐一分析,并计算出施工索赔值的一种国际通行的较为科学的方法:
  (1)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避免漏项,保证计量的准确,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相一致,如属预算外增项的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组价列项。
  (2)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一定是结算价,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相减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这里要求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公式简明、分析步骤清晰、数值计算无误。
  (3)将单项各子项目费用的索赔额汇总,就得到一个单项总款项索赔值,并作为最终施工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影响工程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预定的施工方案不能顺利实施,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影响,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抢工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工期顺延,这样会增加承包人投入的周期性费用;二是承包人采取抢工措施,用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这样会增加承包人投入的方案性费用。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业主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抢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叙事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阶段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必要时《工期定额》及国家关于工期的强制性条文都有益于工期索赔,调整计划和工程受影响后的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志、工程进度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含隐检预检)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或在工程影响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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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11:07:27
&&& 【案情】
&&&&日,固立建材公司为其所有的渝A26667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单上载明车辆已使用6年,新车购置价为41.66万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车辆的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1.66万元。同年6月19日,韩磊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覆,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查勘,并于8月14日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定损为13.5万元。但固立建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拒绝在确认书上签章。后双方对保险赔付金额等费用产生较大争议,固立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其车辆全损损失41.6万元及其他损失共计53.36万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26667号车辆的市场价值为156540元。维修费用超过其市场价值,已不具备维修价值。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当如何确定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计算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投保人以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1.66万元为标准,向保险人缴纳了高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就不能以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条款为理由减少或免除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以新车购置价赔偿固立建材公司车辆全损损失41.6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故保险公司应当以鉴定机构评估的车辆市场价值赔偿固立建材公司车辆全损损失15654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保险标的渝A26667号车辆出险后,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维修费用已超过车辆市场价值,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可推定全损处理。对于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计算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案情,依法进行认定。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有&保险车辆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实际价值,保险金额高于该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的约定。故该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即渝A26667号车辆的保险价值,仅约定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41.66万元。故渝A26667号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也符合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原则。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渝A26667号车辆的市场价值为156540元,故保险人应当赔偿给投保人车辆全损损失156540元。另外,对于投保人固立建材公司因&高保低赔&相关条款向保险公司多缴纳的保险费,双方可另行解决。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邮编:214072保险基础知识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4年保险基础知识模拟试题,)一、单选题对于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______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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