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灯物通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印发《北仑区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03〕1发表日期:&&阅读次数:680
印发《北仑区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仑区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区先后开展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种火灾隐患仍然不少,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100起特大火灾中,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卫生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对安全出口疏散门必须上锁的,应改锁具为消防推栓,限期改正。
&&&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23日前)
区政府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叶双猛同志担任组长,区长助理翁海潮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计经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总工会、贸易与粮食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分局、旅游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消防大队唐永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镇乡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7月24日至8月15日)
各镇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公布于众。在此基础上,各乡镇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自查整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医院、卫生院由卫生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养老院、敬老院由民政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由贸易和粮食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体育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属于旅游定点的旅馆、宾馆、饭店由旅游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营业性餐馆由工商分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由计经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有物业管理的多产权综合性写字楼由建设局负责督促自查整改;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治理工作的指导和行政执法。自查整改结束后,各治理对象要向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
(三)检查验收(8月16日至9月20日)
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区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在9月21日前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9月21日至10月15日)
&&& 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有关镇乡、责任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镇乡、责任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10月16日至10月30日)
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对各镇乡、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区政府将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平台,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进一步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证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的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2、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标识错误和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
6、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
7、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成立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桂华任组长,安全办主任魏亚伦、公安局副局长韩炳有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及七区、十二县(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的专人组成,并设立7个工作组:材料综合组、宣传报道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工作督导组、系统行业工作督导组、七区工作督导组及十二县(市)工作督导组(一组、二组)。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规定和群众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
7月1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设立办公室,并将组织机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20日前,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改(7月21日至8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主要由以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行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逐一排查,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和存在问题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和推动单位彻底整改封堵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当地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应组织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单位应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上报当地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表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综合情况。8月11日前,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分别要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区自查整改的整体情况。
(三)检查验收(8月11日至8月3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限期落实整改并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报告检查验收情况。8月30日前,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验收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9月1日至10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整改时限及执法要求:
1、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2、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5、防火门缺少或损坏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
6、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7、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0天。
8、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9、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10、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天。
11、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
12、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1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14、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1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40天。
16、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40天。
17、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下列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1、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3、对拒不拆除铁栅栏或金属护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6、对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也应责令立即拆除。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1、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2、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4、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并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四停”、“六清”、“八到位”的工作要求,尤其是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燃油、燃气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储存、违规使用、违章安装、违章操作等现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市)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1日)。在此阶段,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当地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并在10月21日前,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完成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条块共管”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整好用,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杜绝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现象出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查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3日内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为:60869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办〔2003〕48号
&&&&━━━━━━━━━━━━━━━━━━━━━━━━━━━
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制订的《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
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加大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
恶性火灾事故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火灾四项数字占全国的
比例还很大,群死群伤火灾仍时有发生。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封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死伤严重。
1997年以来我省发生的15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中,有三分
之一以上都是因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所造成。19
99年10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永发购销综合店和2002年6月24日
廉江市安铺镇小百乐美容院等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是
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为
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
定,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
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
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广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
8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
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决整治人
员密集场所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
出口畅通,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
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消防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部署和落实,省监察厅、总
工会参加,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承担。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
成立相应专项治理协调机制。
  三、治理的目标、范围、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
  通过治理,促使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并保持畅
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疏散设施按国家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
  (二)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
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茶艺馆、沐足馆等公
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租住人数在50人以上的出租屋;
  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
  6.服装、玩具、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被占用,消
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
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
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在高层建筑首层至三层以外属专
项治理范围第1项和设在高层建筑地下一、二层属专项治理范围第4项场所,未
在疏散通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的;其他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
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
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
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南方日报》发布开展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对象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
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
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
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主要新
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设立并公布举报
电话,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二)自查自改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
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
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
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和出租屋业主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
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9月中旬前牵头组织对
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
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
通道超长,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
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1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
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
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
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未按2002
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县(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
理工作进行总结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9月下旬,省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和工商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
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专项治理走过场、措施不落实
等问题,并将督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
  (四)抽查监督阶段。10月中下旬省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人员密集场所专
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五)工作总结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
结,并将开展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函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治
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
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
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
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和民
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监察部门要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消防部门要
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
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
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
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
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
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
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大力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
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
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
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公安 消防 专项治理△ 通知
免责声明:
①本栏目仅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出于网页显示的技术限制,不保证页面显示的文件版式与原文件完全相符。
②如需查阅或下载原文件全真版,请点击以下链接进入全真版(如无链接,则表示此文件暂不提供全真版):
③首次查阅全真版请下载安装Apabi Reader软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出口标志图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