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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12月)
来源:福建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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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12月)
1.纳税人已作废的发票是否需要保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纳税人已作废的发票也需要妥善保管。
2.定额个体户需要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号)规定,“七、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我省定期定额户具体申报期限确定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
八、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因此,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额个体户需要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应在当期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3.我公司有雇佣本村的货车,承运货物送到晋江、石狮、泉州。因司机是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需要到国税申请代开发票,因司机运输时间与税务上班时间经常重叠,导致我公司的运费经常无法及时入帐。请问能否由我公司持司机资料前往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因此,不可以委托他人代开发票。
4.虚开普通发票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5.通讯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综上所述,线路的安装服务暂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签订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收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在营改增试点之后,需要开具什么发票?因购买方拖欠货款,合同约定的应在在营改增试点之前交付的款项,在营改增试点之后才收到,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该公司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收款时间在营改增之后的,应当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拖欠的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在营改增之前,应当开具营业税的发票。
7.根据号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申报时可以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其中,借款利息除包括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是否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并没有特指需要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但是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8.从事应税服务的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分别在哪里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否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自日至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在日至日内免征增值税。
10.提供旅客运输的企业,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因此,提供旅客运输的企业,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电信公司总分机构是否都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电信企业的总分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规定使用专用发票。
12.我公司生产用于改良池塘水质、底质的有机生物产品,主要成份为益生菌、腐殖酸及微量元素等,其适用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自7月1日起,若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适用3%征收率。
13.船舶脚手架安装、拆卸属于增值税范畴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贵公司从事船舶脚手架的安装和拆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4.企业停产停业期间仍然有销售库存商品,期间发生的电费支出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发生的电费支出若不属于第十条不得抵扣项目,就可予以抵扣。
15.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机中使用的零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因此,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但是农机中使用的零件没有文件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6.用于农作物灌溉的机械是否属于农机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因此,用于农作物灌溉的机械属于农机范围。
17.餐饮业向酒店送外卖,是否要求要设立外卖部的才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并非指设立外卖部。
18.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19.挂历是否属于图书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挂历不属于图书的范围,属于普通货物。
20.到永辉超市购买购物卡,货物名称填写“食品”,是否还可以要求开具清单?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规定:“五、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因此,购买单用途预付卡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开具为“食品”。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以沥青为主的混凝土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办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贵公司从事以沥青为原料的混凝土,不得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22.纳税人的货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因此,贵公司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3.芋头去皮后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芋头去皮后销售,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24.属于“菜篮子”工程的农产品批发零售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因此,贵公司从事的上述农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25.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旁边是否有二维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日启用以来,到2011年第四季度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防伪措施如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一到五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2011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我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改由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印制,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二线防伪措施:数字解锁版纹防伪、二维码数据防伪、自用暗记防伪;三线防伪措施:DNA微量元素油墨防伪。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规定,我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为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文件附件)。
综上,只有2011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二维码数据防伪。
26.企业减少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应当办理防伪税控注销还是变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六)开票机数量;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因此,企业减少分开票机数量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控设备内容。
2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8.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是否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作废条件才可进行作废处理。
29.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是否可以导入发票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的规定:“二、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税控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从税控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可以导入待开具发票的信息。
30.铂金摆件零售环节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由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税范围的注释中不包括摆件,因此零售环节不征税消费税。
31.航空煤油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规定:“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自日起,航空煤油消费税暂缓征收。
32.润滑油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从日开始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33.购买奇瑞eQ车辆型号为QR7000BEVJ00的新能源汽车能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 一、自日至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二、根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范围规定,奇瑞eQ车辆型号为QR7000BEVJ00的新能源汽车在《目录》范围内。
因此,购买奇瑞eQ车辆型号为QR7000BEVJ00的新能源汽车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在业务办理中,该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需存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标识,才可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
34.2014年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之后还可以申报车辆购置税吗?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日起启用,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因此,2014年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影响车辆购置税的申报。
35.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因征地问题无法解决,重建未能完成,现5年时间已到。补偿款缴纳所得税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因此,贵公司应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6.母子公司均在我国境内,因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分配利润给母公司后,母公司是否需要就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免税收入。
37.发生股权转让,股权收益应何时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9.我公司收购毛竹再加工成竹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附件规定:“一、种植业类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因此,若贵公司收购毛竹再加工成竹帘不属于上述项目,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0.从事近海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告自日起执行。”
因此,从事近海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41.我公司收购茶叶预包装再销售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因此,公司收购茶叶预包装再销售不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
42.国土局征收的土地滞纳金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若国土局征收的土地滞纳金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43.公司发放的过节费是否可以按福利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若发放的过节费用属于上述范围的,应作为职工福利支出按规定扣除。
44.房地产企业,将一房产免费给社区作为办公场所,对应的建造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贵公司提供场所给社区进行办公,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对应建造费用可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扣除。
45.企业只安置两个残疾职工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企业安置两名残疾职工,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6.企业有一个澳门籍员工,医保社保在澳门缴纳,但公司有给其一部分补贴,这部分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补贴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
47.政策性搬迁的新建厂房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因此,企业政策性搬迁新建的厂房若不属于以上支出,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48.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是在固定资产购入的当月还是次月一次性计提?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的当期一次性计提。
49.单位价值5000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50.家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家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是5年。
51.我司依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跌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后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依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跌价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实际有发生固定资产的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52.非金融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53.委托给境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4.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在什么时间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特殊性重组备案需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所得税申报时办理。
55.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没有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造成多缴税额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56.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4〕34号&)规定,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在福建省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
因此,通过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57.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医疗研究收入是否符合免税资格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因此,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属于上述所说的非营利性机构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58.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指弥补完亏损以后的所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
59.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发生对外支付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运输费用,需要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60.对外支付超过5万美元,该费用属于免税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免税收入不属于第三条“无需办理和提交”的情况,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对外支付费用,都需要进行备案。
61.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扣除增值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62.我单位需要就一份合同进行对外支付,因金额较大,需要分两家银行同时进行支付,对外支付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几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因此,贵公司需要就同一业务分两笔分别进行支付的,应分别申请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开具两张对外支付备案证明。
63.进料加工货物,货款分期收取,发票分期开具,是否会影响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因此,只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其进料加工货物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不影响退税的计算。
64.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何时办理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企业应在首次申报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因此,企业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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