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巿公司年底年底是什么时候候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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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底结账流程及年底结账注意事项
8:29:14来源:北京财税网作者:【】
  年底结账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申报缴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关健节点,对会计专业水平最终的考验,也是会计人员最忙的时间,那年底结账的步骤有哪些,年底结账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年底应在财务、账务清理完毕,账目核对相符的基础上进行年底结账。年底结账工作一般分为3个步骤,即年底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1. 年底转账  
  年底转账的程序如下: 
  (1)计算出各账户的借方和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月末的余额; 
  (2)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并试算平衡;
  (3)按年底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并记入有关账户。 
  2. 结清旧账 
  结清旧账的做法如下: 
  (1)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2)对年底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底余额转入新账,结束旧账。 
  3. 记入新账 
  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底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按表列出各账户的年底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年底结账前需要注意的事情:
  一、发票问题 
  1、费用性的支出:根据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结账前需要检查有没有应该取得发票但是还没有取得的情况,如果有就要督催有关人员催要发票。 
  2、存货:购进材料,货到票未到,有没有暂估入库,如果平时没有暂估,那么在年底结账前一定要先估价入账,并督促有关的人员尽快索要发票。估价入账是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是估价入账的时间要有合理性,如果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还未取得发票,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二、防止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当年的费用一定要计入当年的损益。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年底结账前应对所有预提、计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注:日常报销的差旅费等可以跨年底,但应合理,一般在出差回来后应及时报销。 
  三、各项往来账 
  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定为坏账,对于不再支付的应付账款,取得相关证据并经内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个人借款 
  关注股东个人借款及员工借款中否有属于工资奖金、分红分配方面的款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及时处理。  
  五、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检查企业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及时报批,有关的进项税是否转出,以免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六、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底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负情况。财务人员应检查企业的税金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漏缴,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
  七、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 
  根据选择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查看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的方式是否正确。企业会计应针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重点检查一下自身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有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事项。 如有,则应在结账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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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操作中,容易混淆的收入确认内容如下:一是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应计入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是财政补助收入。二是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三是要明确财政性资金不仅限于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事业收入(财政性资金),以及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属于非同级财政部门给的财政拨款。 三、关注五大支出的差异 &&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共有五大支出,分别是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事业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事业支出。 1.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从上述定义可见,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的主体支出,只要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都属于事业支出。 要注意的是,事业支出与事业收入不具有匹配关系,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的主体支出,事业单位依法组织的各项收入,都要安排用于事业支出,因此,事业支出不仅包括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安排的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还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安排的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事业收入只是事业支出的一个来源;没有事业收入,并不意味着没有事业支出。 还要注意的是,财政补助支出没有一个单独的会计科目,是事业支出的明细科目,而且其只能用于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与上级补助收入没有配比关系,也不涉及专项资金的核算问题。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所谓附属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独立财务会计核算组织体系的事业或企业单位。要注意的是,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没有配比关系,也不涉及专项资金的核算问题。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纳入经营支出核算。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要配比,是唯一一对配比的收入支出科目。 其他支出,是指上述四项支出以外的支出。 综上,五大支出的主要核算内容见表2。 表2&&&&&&&&&& 五大支出的主要核算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容易混淆的支出核算如下:一是事业支出的来源不仅限于事业收入,还可以是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但一般情况下不会是经营收入。二是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将自身的财政补助收入给附属单位;但如果发生上述事项,则应将其作为事业支出或其他支出,不应作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四、区分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可见上述专项资金收入不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的项目支出补助,还包括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其中,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类的专项资金。 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主要通过在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相当于原制度下的拨入专款。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支出(相当于原制度下的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两个科目),在新制度下主要通过明细科目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行核算。但要注意的是,只有事业支出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有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无该明细科目。即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有四个会计科目,但对应的支出只有两个会计科目(具体见表3)。 表3&&&&&&&& 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拼盘子”项目的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复杂。“拼盘子”项目,是指该专项项目的资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如某黄浦区级事业单位的一个专项项目的资金不仅来自黄浦区财政预算拨款,还包括其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的拨款和事业单位本身配套的资金。在核算“拼盘子”项目时,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进行核算,将同级财政预算拨款对应的支出列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将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的拨款对应的支出列入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将事业单位本身配套资金对应的支出列入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或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在总结“拼盘子”项目的支出时,要将上述资金来源对应的支出进行汇总。 财政补助收入和非财政专项资金以外的收入就是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收入,即其他资金收入。 &&&& 五、区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28条规定,结转和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规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只有基本支出结转,没有基本支出结余。因此,对事业单位来说,涉及结余的会计科目,不会有财政补助结余(基本支出结余)科目,也没有非财政补助结余这个科目。但要注意的是,非财政补助结余在资产负债表上有列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月末一般有数字,年末只能为零或负数。 对事业单位来说,涉及结转的会计科目有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其中财政补助结转要分成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还要分成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表4&&&&&&&& 结转结余资金对应科目
要注意的是,非财政补助结转只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因此,非财政补助结转只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关注收支与净资产的匹配关系 根据收入和支出的差异、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的差异、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差异,可以发现,五个与收入支出结转相联系的净资产类科目与收入支出具有对应关系(具体见表5)。 表5&&&&&&&& 净资产对应的收支科目
同时也注意到,不同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对应一定的净资产类科目(具体见表6)。 && 表6&&&&&&&& 收支对应在净资产科目
注:√代表该收入类科目或支出类科目可以对应的净资产类科目。 七、关注年末结账特有的账务处理 在结账过程中,比较复杂的是收支类科目的结转。月末结账时,事业单位需要按照收支对应的净资产科目编制各项业务的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分别包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项目支出结转还要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年末结账时,除了月末结账的会计处理外,还要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已完成的项目或者因故终止的项目,应将“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转入“财政补助结余--XX项目”。 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明细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冲减“非财政补助结转--XX项目”的同时,减少银行存款;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剩余资金,将“非财政补助结转--XX项目”转入“事业基金”。 进行分配。首先,将事业结余(不管为正还是为负时)和经营结余(只能为正时)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其次,在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转入事业基金。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财政补助结转资金还是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都需要在下一年度按照原有用途继续使用,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即不能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事业单位如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需要在年末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分清该调整事项需要调整哪个净资产科目,对于涉及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的调整事项,需要调整财政补助结转;对于涉及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余的调整事项,需要调整财政补助结余;对于涉及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转的调整事项,需要调整非财政补助结转;对于涉及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调整事项,需要调整事业基金或经营结余。 事业单位在年末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额度的,应增加财政应返还额度(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同时增加财政补助结余,不得将其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将该事项列示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八、关注2013年末特有的结账事项 根据《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进行为期一年的核查,即在2013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全面核查。 完成全面核查后,事业单位需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需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还应理清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增加“累计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上述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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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知:年末关账前工作
来源:会计视野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涉税事项的调整等。
  一、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如计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为: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还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结账前应注意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
  (一)税务罚款的处理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税款;(3);(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结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四)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以内税前扣除。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四、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应重点关注:
  (一)个人借款的处理
  如果账面反映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二)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除金融业外的其他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时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⑴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⑵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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