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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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及工伤赔偿常见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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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
  【 】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进行工伤治疗;  二、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三、申请工伤认定;  四、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五、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六、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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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赔偿纠纷法律问题律师咨询
作者:谢庆标&&&&&&日期:Sun Jan 20 18:54:58 CST 2013
律师姓名:谢庆标__咨询电话:__所属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欢迎免费电话咨询律师!因律师常外出办案,来访前请先电话预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武昌区政府对面,湖北中医院斜对面,2号地铁螃蟹甲站B出口,公交站螃蟹甲,乘车路线 15、34、315、511、573、576、586、777、811,64(内环)、543、584、606、717、729
乘坐以上各路公交,到“ 螃蟹甲站 ”下车即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谢庆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熟练专业代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医疗事故、债务纠纷、侵权赔偿等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类案件。代理案件能够充分的把握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核心焦点,向法院提供极具针对性的辩论意见。执业以来一直以负责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为案例:原告王**在2007年7月到2009年8月期间在原告武汉**镇**萤石矿从事井下风钻工作,日从萤石矿离职。萤石矿于日为原告王**投保了工伤保险,日退保。日,原告王**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叁期。日,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为工伤。日,王**向武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武汉**镇**萤石矿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委以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与武汉工伤保险中心存在争议为由,中止案件审理。日,萤石矿不服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人社工伤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武汉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日,两原告共同向被告申请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日被告向两原告复函,不予支付王**工伤保险待遇。日,两原告不服复函,申请行政复议,武汉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宁政复字(2011)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两原告的申请。
原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已认定为工伤;2、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职工的工伤是发生在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该通知与相关上位法并不矛盾,只是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该通知第3条第(1)项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如果参保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由参保企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第(2)项规定:“参保企业没有安排新聘职工上岗前和职工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诊断职业病后由参保企业承担因职业病所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王**虽在原告武汉**镇**萤石矿工作过一段时间,该矿也为王**投保了一年多的工伤保险,并于离职一年多后经诊断为矽肺叁期,但原告武汉**镇**萤石矿没有按相关规定安排原告王**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王**在该矿上岗期间也没有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因此,原告不能证明王**的职业病是发生在武汉**镇**萤石矿工作,该矿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综上所述,原告王**工伤不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条件,被告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显违反其上位法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武汉**镇**萤石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工伤决定书》固定了王**在**萤石矿工作的时间患职业病的事实,《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证明了**萤石矿为王**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如否认王**为**萤石矿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事实,应由被上诉人举证。二、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职业病防治法》第32、33条规定从行政管理角度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强制检查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应按该法第64条第(四)项处理。但《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加给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41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60条、62条的规定,王**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论从哪个方面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是《职业病防治法》。**萤石矿没有为王**进行“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督档案,不能成为被上诉人拒付的理由。4、被上诉人在收取工伤保险费用时,并没有向用人单位告知要求“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被上诉人不能在收钱时不设门槛,在要给钱时设很高的门槛,这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原则,有损政府信用。据此,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在15日内履行支付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以下几点事实均无异议:一是王**在**萤石矿工作,没有进行“三岗”检查;二是王**在2007年7月至日在**萤石矿工作,仅在日至日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三是王**在离职后于2010年10月被诊断为矽肺病叁期。2、根据《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第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王**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萤石矿支付。3、湘劳社政字[2006]2号文件现行有效,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本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已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支付主体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故本案中被上诉人对王**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作出决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上诉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应适用《通知》第3条第(1)、(2)项,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决定对王**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就王**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王**所患矽肺病系在其未参保期间形成,也不能证明王**所患矽肺病不可能是在其参保期间形成,即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王**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明王**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证据,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进行排除。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认为王**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并作出其工伤保险待遇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决定,明显证据不足,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应证据确凿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工伤发生时是指伤害发生时,而不是指伤害结果发生时。根据医学常识,职业病是由职业性致害因素引起的,劳动者接触职业性致害因素时即为职业病伤害发生时,确诊时则是职业病伤害结果发生时,故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发生时是在接触职业性致害因素期间,而不是所患职业病被确诊时。本案中,根据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接触矽肺病危害的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即王**的工伤发生时间在这一期间内。日,武汉**镇**茧石矿为王**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该行为表明工伤保险机构对王**当时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即对王**当时并未患有矽肺病给予了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要求落实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答复时,应依法推定王**的工伤发生时间是在日至2009年8月这段参保时间内。被上诉人以日王**所患矽肺病被确诊时为其工伤发生时间,与医学常识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王**的工伤发生在参保期间内,其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负有按规定核定王**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并支付费用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具有支付职责而拒绝支付,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汉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武汉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三、责令武汉工伤保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核定王**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支付费用。[工伤纠纷]工伤赔偿的期限是多久_法律知识-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工伤纠纷]工伤赔偿的期限是多久[工伤纠纷]工伤赔偿的期限是多久作者:www.niubb.net&&来源:&&时间: 17:34:41阅读:所属专栏:
很多人都在问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这方面的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对工伤赔偿的期限又有哪些规定呢?在本文中,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工伤赔偿的期限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6、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延伸阅读: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怎么办劳动工伤赔偿程序欢迎您转载分享:推荐:相关法律知识热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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