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投资理财子公司不是理财主体

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4-65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主体,
以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新疆110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审批风险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拟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主体,以公司全
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股
权,在完成收购后,公司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加部分自有资金以垫资方式
通过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垫资,用以支付项
目公司工程总承包款。为此,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进行了审计,
并为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了资产
评估,并为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依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并编制了《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和实施主体,以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新疆110MW项
目光伏电站项目股权的公告》,上述交易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该
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该项交易终止,故该议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未来上网电量受政策性限电有可能达不到预期,以
及组件、设备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另外项目目前处于建设并网阶段,竣工验收
所需的部分证照许可及审批文件尚在办理过程中。
3、财务风险
项目目前处于建设并网阶段,存在项目公司前期费用、EPC费用突破的可能。
4、土地证照及相关税费风险
目前尚未正式取得合法的土地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土地租
金等相关土地税、费缴纳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公司目前尚在建设期,并网发电后
申请税费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并未取得正式批文。
公司、本公司、受让方1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华祺投资、受让方
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中晖、出让方
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工程总承包
联合常州光伏
联合光伏(常州)有限公司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一、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与常州中晖及于日签
署新疆110MW项目光伏电站股权转让协议,常州中晖将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1、
标的公司2、标的公司3、标的公司4和标的公司5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祺投资。
《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及其授权代表盖章及签署后,须以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详情请参见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cn)上刊登的《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
疆110MW项目光伏电站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主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
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的议案》
及《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加部分自有资金以垫资方式通过华祺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向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垫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实施主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
伏电站项目100%的股权,依据审计和评估报告,公司通过华祺投资出资2,600
万元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在完成收购后,公司通过华祺投资向项目公司垫
款99,590万元,用以支付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款。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交易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募集
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能够为广大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1999]73号文核准,公司于 1999年7
月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82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35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64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1999年7月
9日全部到位,并已经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蛇中验资报字[1999]第32号
《验资报告》审验。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资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1、投资15,596.91万元用于收购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3.71%股
2、出资20,000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原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和河北省政府
与原交通部签订的京津塘高速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分贷协议未还部分;
3、投资92,048.09万元收购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19年通行费收费权。
第1、2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成,第3项目因非公司可控原因未能实施。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公司
拟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收购江苏徐州丰县23.8MW光伏电站股权项目的议案》
并已提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涉及募
集资金22,500万元,公司已对本次项目投入资金。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改变部
分募集资金投向,收购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的议案》
并已提交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联合常州光伏共同
合作收购科左后旗40MW项目93.68%的股权,公司出资6,744.83万元收购该项
目84.31%股权,联合光伏出资人民币749.43万元,购买项目公司9.37%的股权;
在完成收购后,公司和联合常州光伏同比例向该项目公司增资合计33,075.42万
元用来偿还该项目公司对外负债,其中公司出资29,767.88万元,联合常州光伏
出资3,307.54万元。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1075万元,公司持
股88.89%,联合光伏持股9.8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涉及募集资金36,512.71
万元,公司已对本次项目投入部分资金。
(三)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京沈高速北京段19年通行费收费权项目一直未能落实投
资,多年来公司不断寻找新的主业投资项目,但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成本不断高企、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前期亏损巨大、已建成投入运营且经营效益较好的高速公路
项目出让价格过高等诸多因素,目前主业项目的投资暂未落实。为了尽快解决募
集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本公司在积极寻找适合公司发展体量的主业同时,也在
寻找收益良好的其他项目。
(四)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安排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主体和投向,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的议案》及
《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加部分自有资金以垫资方式通过华祺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向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垫资的议案》。其中:收购股权2600万
元,垫资45,088.56万元(含剩余本金及利息)。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涉及募
集资金47,688.56万元(注),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7.36%;原募集资金用途为“收
购京沈高速北京段19年通行费收费权”,本次变更后的用途为“收购新疆110 MW
光伏电站项目股权及垫款”,拟投入资金额为47,688.56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
的37.36%,公司尚未对本次拟变更的新项目投入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7,645万元及利
息将全部使用完毕。
注: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金额47,688.56万元为截至本披露日的募集资金本金
及利息总额,如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截至股权转让交割日和垫款划转日,
尚有部分存款利息产生,最终募集资金变更金额以本次交易进展公告时所披露的
数据为准。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
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405-14)
法定代表人
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
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
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五金产品、交
通器材、家用电器、机电销售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本公司发生购销业务。
(三)履约能力分析:常州中晖其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研发、制
造、销售、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财务状况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新募投项目交易标的的相关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1、交易标的:常州中晖持有的五家标的公司100%股权。
(1)标的公司1: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号:377
法定代表人:王基兴
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
成立时间: 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
投资、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应用的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的
制造;太阳能发电的规划设计;农业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2: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号:298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注册地址:吐鲁番市农十二师二二一团团部(C区)文化中心东侧
成立时间: 日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
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销售;五金交电、
机电产品的销售。
(3)标的公司3: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号:622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注册地址:吐鲁番市新编13区柏孜克里克路东侧广汇路绿洲2区绿建住宅
16-138号2单元301室
成立时间: 日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
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销售;五金交电、
机电产品的销售。
(4)标的公司4: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号:437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注册地址:吐鲁番市青年北路西侧住宅四单元502室
成立时间: 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和研究开发;光伏发
电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标的公司5: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号:791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红星四场中星西路20号
成立时间: 日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
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销售;五金产品(不
含射钉枪弹)、机电产品的销售。
(二)该项标的的评估结论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日为公司出具的《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评报字〔号)、《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吐鲁番协和
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
号)、《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号)、《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拟收购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
报字〔号)、《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号)。评估基准日
评估结论为:
1、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26,470.62万元,负债账
面价值为25,471.63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98.99万元;评估后,资产为
26,470.62万元,负债为25,471.63万元,净资产为998.99万元;总资产评估
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
2、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1,014.4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10,543.89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70.50万元;评估后,资
产为11,014.40万元,负债为10,543.89万元,净资产为470.50万元;总资产
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
3、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4,835.29万元,负债
账面价值为14,336.1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99.11万元;评估后,资产为
14,835.29万元,负债为14,336.17万元,净资产为499.11万元;总资产评估
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
4、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5,810.36万元,负
债账面价值为15,311.1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99.19万元;评估后,资产
为15,810.36万元,负债为15,311.17万元,净资产为499.19万元;总资产评
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
5、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5,981.51万元,负债账
面价值为15,935.8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5.71万元;评估后,资产为
15,981.68万元,负债为15,935.80万元,净资产为45.88万元;总资产评估值
比账面价值增值0.17万元,增值率为0.00%;净资产评估值比账面价值增值0.17
万元,增值率0.37%。
(三)项目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1、常州中晖(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
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405-14)
法定代表人
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
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
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五金产品、交
通器材、家用电器、机电销售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比例: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
公司、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吐鲁
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
关系如图:
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图
(五)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的背景
随着国家政策和并网细则的进一步规范落实,全产业链的所有环节降本成为
必然,而以光伏发电站项目为导向的光伏产业终端市场必将迎来发展机遇。目前
国内五大发电集团均成立新能源公司,中节能、中国电力、国电集团等一批央企
已经先行投资了一些光伏发电项目。
2、投资项目选址情况
(1)哈密红星四场30MW光伏发电项目:该地区太阳年总辐射量5947.07MJ/
㎡,属于一类地区(上网电价0.9元/度)。
哈密地区太阳总辐射的月际变化较大,月总辐射从3月开始增加,5月达到
最高值,8月开始略有下降,12月达到最小值。太阳总辐射主要集中在 3~10
月,其中5、6、7三个月的总辐射比较接近。
(2)吐鲁番60MW(合计)光伏发电项目:吐鲁番地区太阳辐射数据相对稳
定,年总辐射量多稳定在5400MJ/㎡~5800 MJ/㎡ 之间,属于二类地区(上网
电价0.95元/度)。
吐鲁番太阳总辐射的月际变化较大,其数值在200 MJ/㎡~700MJ/㎡之间;
月平均值6月最大,达732.3MJ/㎡;12月最小,为158.2 MJ/㎡。
(3)伊犁地区20MW项目:太阳辐射数据相对稳定,年总辐射量多稳定在
5000MJ/㎡~5400MJ/㎡之间。属于二类地区(上网电价0.95元/度)。
多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 5316.01MJ/㎡.a,太阳辐射的月际变化较大,其数
值在150MJ/㎡~730MJ/㎡之间;月平均值6月最大,达731.20MJ/㎡;12月最小,
为157.77MJ/㎡。
3、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主要存在于项目未来上网电量受政策性限电有可能达不到预期,以
及组件、设备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另外项目目前处于建设并网阶段,竣工验收
所需的部分证照许可及审批文件尚在办理过程中。
应对措施:
①要求出让方促使EPC承包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符合受让方要求的EPC总承包
合同的补充合同,EPC承包方对组件、设备质量进行承诺;同时把电站运营未完
成的相关手续作为10%EPC款支付的条件。
②构建出让方、运维方和担保方三种形式的担保模式,对前8年上网电量及
未完事项进行担保。
(2)财务问题
项目目前处于建设并网阶段,存在项目公司前期费用、EPC费用突破的可能。
应对措施: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为出让方应促使5家标的公司的EPC总承包
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符合受让方要求的《EPC总承包合同及相关事项之补充合
同》; 出让方应促使协议双方共同认可的运营维护方与5家标的公司签署符合受
让方要求的《运营维护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包干完成上述约定工作。
《EPC补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应付的项目前期费、土地征用
税费、土地出让金及取得土地权证的税费、工程建设费用[包含工程监理费用、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土建、安装、
保管、调试、试验、验收、技术服务等费用]、工程消缺费用、电网接入有关费
用等直至项目实现商业运营有关的项目建设阶段所有税费。
(3)税收政策
项目公司目前尚未获得正式的税费优惠文件。
应对措施: 日前,负责使标的公司取得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的批准/备案,并作为10%EPC款支付的条件。
(4)共用输电设施的问题
哈密常晖、吐鲁番协合太阳能项目存在与其他项目(哈密辉腾、昱泽光伏)
共用变电站、输电线路等设施的情形。
应对措施:在股权协议中约定:“如目标项目接入系统存在与任何第三方共
用/借用的,出让方应负责与该第三方协商,促使标的公司与该第三方签署于交
割日(或之前)起生效的符合受让方要求的共用/借用协议。如应支付费用的,
该等费用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应当一次性向标的公司予以补偿。”
(5)土地相关风险
标的项目尚未正式取得合法的土地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土地
租金等相关土地税、费缴纳存在不确定性。
应对措施:
协议中约定,出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以下事项:
①要求规范土地利用形式,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租金或土地出让金。
②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取得有效期
与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的土地使用证;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如通过租赁方式取
得使用权的,则应与有权出租方签署符合受让方要求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
不得少于二十年且有优先续租权。出让方保证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的行为合法合
规,且不会遭致任何处罚、纠纷。
③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的租金、税费缴纳事宜,
以使得土地使用的成本尽可能最低。就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的行为,如须缴纳租
金,及/或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部门通知等须缴纳相关土
地使用税费的全部费用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应当在受让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一
次性向标的公司予以补足。在交割日之后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费变化与
出让方无关。
(六)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按照投资测算,如各项目公司如期交割,2015年预计实现收入13,691万元,
预计实现净利润6,363万元,项目平均投资回收期7.94年,全投资内部收益率
平均值为9.09%。
五、评估情况说明
(一)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的各项资产及负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
5、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日,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
为26,470.62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25,471.63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98.99
万元;评估后,资产为26,470.62万元,负债为25,471.63万元,净资产为998.99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
减变化。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日
被评估单位: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D=C/A×100%
非流动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哈密常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98.99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
31日起至日止。
(二)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的各项资产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
5、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日,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
价值为15,810.36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5,311.1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99.19万元;评估后,资产为15,810.36万元,负债为15,311.17万元,净资产为
499.19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
比无增减变化。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日
被评估单位: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D=C/A×100%
非流动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吐鲁番市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9.19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日起至日止。
(三)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的各项资产及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
5、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日,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
值为14,835.29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4,336.17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99.11
万元;评估后,资产为14,835.29万元,负债为14,336.17万元,净资产为499.11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
减变化。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日
被评估单位: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D=C/A×100%
非流动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吐鲁番昱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9.11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
31日起至日止。
(四)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的各项
资产及负债。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
5、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日,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
账面价值为11,014.4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0,543.89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70.50万元;评估后,资产为11,014.40万元,负债为10,543.89万元,净资产为
470.50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
比无增减变化。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日
被评估单位: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
单位:人民币万元
D=C/A×100%
非流动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吐鲁番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70.50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
31日起至日止。
(五)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的各项资产及负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
5、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日,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
为15,981.51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5,935.8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5.71万
元;评估后,资产为15,981.68万元,负债为15,935.80万元,净资产为45.88万
元;总资产评估值比账面价值增值0.17万元,增值率为0.00%;净资产评估值比
账面价值增值0.17万元,增值率0.37%。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日
被评估单位: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D=C/A×100%
非流动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伊犁矽美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5.88万元。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8月
31日起至日止。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常州中晖对于标的公司1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标的公司
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对于标的公司3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00万元、对于标的公司4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对于标的公司5
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五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共计
为人民币2600万元。
依据审计和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股权交易对价金额确定为人民
币2600万元。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通过华祺投资向项目公司垫款99590万元,
用以支付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款。
详情请参见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cn)的《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华
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中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疆110MW项目光伏电
站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七、收购项目公司的目的、合作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
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一直未能有效使用,以公司全
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有
利于解决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从而为全体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
若该项目收购能够顺利完成,本公司将该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得以解决,进而为全体股东带来较为稳定
的投资回报。同时,为公司多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八、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股权交割完成后,为搞好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及
运维人员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期签署的《EPC总承包合同及相关事项之补充合同》和《运
营维护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期生效。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资产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拟改变募集资
金主体和投向,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
110 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事项事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现拟改变募集资金主体和投向,以公
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
目,该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广,
具有巨大发展潜能。
2、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投资主体和投向,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责任
有限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的100%股权,我们对受让
该项目的议案进行了事先了解,同意将该项目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声明: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不代表本人在该次会议上
对此议案投赞同票。
(二)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主体和投
向,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
伏电站项目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因非公司可控原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阻滞了公司
的稳步发展。公司管理层现积极寻找投资项目,努力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对此表
2、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
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投资主体和投向,以公司全
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的
100%股权。
该等交易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为广大投资
者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资产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因非公司可控原因一直未能有效使用,监事会认为公
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主体和投向,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
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有利于解决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
的局面,从而为全体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监事会同意改变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
光伏电站项目,并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审计报告;
5、评估报告;
6、股权转让协议。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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