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或可以直接干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不是利好

股票/基金&
利好政策频出券商二级火箭点火 4股春天来了(名单)
作者:张颖国
  沪港通刚推出,注册制又渐行渐近,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指引出台,证券行业可谓利好频出。分析指出,随着各项利好的落实及创新业务的推进,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持续增强,的春天己经到来!券商股新一轮的攻势将持续展开。
  注册制提速 券商股强势掘起
  沪港通刚在11月17日正式推出,利好证券行业的注册制又渐行渐近:在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抓紧出台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注册制是中国股市一项革命性的突破,首先利好已经上市的券商;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大大增加,券商的投行业务收入将大幅增加。”业内人士指出,推行注册制改革已近在眼前,改革方案很可能将在年内出台。配合注册制改革推进,《证券法》也将在12月进行初审,计划争取明年6月份过“三审”,估计15年下半年便有望实施。
  在利好政策频出的刺激下,券商股再度强势起动!昨天,证券板块大涨逾7%,(,)(600999)、(,)(601788)、(,)(只强势涨停,(,)(601555)涨9.08%、(,)(600837)涨8.24%,涨幅最低的(,)涨幅也达5.19%。
  “市场本来预期今年年底出注册制改革意见,2015年末试点,但最近由于发行进度明显不达目标,仍有大量的公司在排队等候,市场基本不再关注该因素。”(,)首席策略分析师郭艳红表示,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表述看,注册制改革方案应该已经完成,而且推行进度会加快。
  据了解,虽然目前新股以每月11家左右的速度发行,但是“堰塞湖”依旧高企。披露的最新显示,截至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31家,其中已核准11家,已过会24家,未过会596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70家,中止审查企业26家,即目前排队等待上市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600家。
  21日收盘后,券商行业再迎来重利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指引发布。今年2月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行政许可。配套指引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由证券公司拓展到子公司,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兴业证券认为,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放量。作为发行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为券商带来证券承销收入、证券存续期内的资产管理费收入、做市收入,此外,监管层允许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因此还能带来自营投资收益。随着行政管制放开,审批制改备案制以及负面清单管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加快放量,从而为券商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专家:券商的春天来了
  除上述提到的政策措施外,近期利好券商的远不止这些,券商加杠杆空间打开、上证所表示“T+0”恢复条件已经具备等等。分析认为,随着证券行业更多的开放与创新政策逐渐落地,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持续增强,券商的春天己经到来!
  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一惯支持证券公司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补充资本,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鼓励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此前的11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向证券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券商在12月31日前向中证协报送未来三年的资本补充规划。
  (,)认为,杠杆提升是券商最大的比较优势所在,预计未来1-2年券商净杠杆率有望从目前2.7倍的水平提升至5-6倍水平,2014年券商净利润增长60%以上,因此,券商板块可能不仅仅是补涨,更是反转。
  上证所10日在启动沪港通试点的网络新闻发布会表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内地股票市场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已具备恢复T+0的条件。上交所将配合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对现有T+1交易制度的研究评估,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试点。
  (,)首席经济学家,市场研究总监昨天在中欢呼,券商的春天来了!他表示,“不管明年股票是否牛市,我都相信券商的春天是来了!因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不断被强化的背景下,对券商的管制则是实实在在地被全面解除了,而今券商已事实上成为了中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除了,包括吸收公众负债在内的所有其它金融机构能干的业务,券商已全都可以干了。”
  研报称,从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和国家产业转型的角度看, 3-5 年内将是证券行业跨越式发展的转型期,金融改革将为券商提供一个优秀的发展平台,、、创新式衍生品、结构化产品等等,都将为券商提供非常好的发展机遇。而在市场环境整体转好的基础下,券商 ROE 有望整体步入上升新周期。
  (,)则表示,从长期看,无论是在业务空间、业务结构以及提杠杆增ROE 上,券商行业都将大为改善,应该给予更高估值,长期持续看好券商板块。
  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今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加强创新、扩大投资者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总体布局。对于证券类经营机构,“新国九条”提出的要求主要有混业化经营、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
  “在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过程中,证券行业也将迎来大发展。”分析指出,按今后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增长7%左右计算,10多年GDP便可翻一番;目前每年新上市的企业资产在GDP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企业资产证券化进未结束,券商行业进入黄发展期。
  业内专家在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层正在逐步放开对券商的管制,行业将迎来大发展,我国也将涌现出自己的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那样的国际性大投行。
  “券商行业成长空间巨大,值得大家重点关注。”业内人士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去年以来,证券行业经营环境显著改善,经纪业务在公司的比重正在逐渐的下降,而新业务的比重正在逐渐上升,行业盈利或将大幅超出市场预期。
  兴业证券表示,从长期看,持续看好券商加杠杆以及创新业务发展带来的行业ROE提升,从短期来看,市场交投活跃带来经纪业务交易量和两融业务余额的持续放量,资本市场的上涨将带来自营业务的持续改善,IPO、再融资以及债券融资规模的持续较快发展将继续推动投行业绩的增长,预计全年券商利润增速将超过50%。长短期全面看好券商行业发展。
  个股配置方面,表示,中信证券(600030)、海通证券(600837)、(,)(601688)、广发证券(000776)、招商证券等大型券商,建议关注(,)(601099)及(,)(000728)等中小型券商
  有业内人士在建议,在重点关注中信、广发、招商和海通等资本实力雄厚大型券商的同时,还应关注业绩弹性较大的中小型券商,如兴业证券、国元证券、(,)(600369)、(,)(000783)和东吴证券(601555)等,以及领先布局的国金证券(600109)和(,)(000712)等。
  个股点将台
  (,)(600030)
  公司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多项创新业务取得突破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随着证券行业创新政策不断落实,公司有望继续发挥综合优势在市场变革中获益。分析普遍认为,中信证券作为行业龙头,在业务多元化及创新业务转型方面继续领先于全行业,规模优势也显著。
  瑞银证券近日的指出,中信证券融资渠道具备优势:10 月完成第二期次级债70 亿、并获批试点短期债券,境外融资取得新进展、融资成本仅3.5%。创新业务继续保持行业首位,、股权质押等规模显著超越主要竞争对手。公司创新业务布局最为领先,看好其长期成长性。
  招商证券(600999)
  公司具备了较完整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轮廓,业务范围涵盖了基金、和直投等业务。分析称,公司在上半年完成非公开增发融资111 亿元,大幅增加资本金,公司净资产达399 亿元,在上市券商中排名前三;将大幅受益于未来证券行业的创新转型。看好招商证券定增补充净资本之后,对公司综合实力的提升效应。
  群益证券分析师表示,股市上涨的通道基本确立,四季度成交量维持高位的概率较大,招商证券经纪收入有望稳步提升;预计公司投行业务将延续高增长。此外,看好公司在强大的资本实力下,在新三板、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方面的潜力。
  广发证券(000776)
  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广州的综合性大型券商,目前几乎覆盖了监管机构允许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控股/参股了广发控股(香港)、、广发信德、易方达基金以及,逐步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框架结构。分析认为,公司作为大型券商在投行及业务多元化方面有显著优势
  方正证券研究员表示,作为大中型券商典型代表的广发证券受益于行业政策红利的释放。同时,广发证券的股权激励计划年初至减持近1亿股,预计未来减持压力将有所减轻并使得股权激励实施的预期更为强烈,看好未来公司基本面和股价。
  锦龙股份(000712)
  公司现在旗下有一参()一控()两家证券公司,为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券商”概念的公司,其中,控股的中山证券己经推出了“惠率通”和“小惠通”两款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同时,9月份,中山证券与金融界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互连网的道路上继续深化。此外,公司还全资拥有上海锦弘投资管理公司,间接控制华联期货,同时参股东莞农商行和清远农商行,初步形成了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公司在互联网券商业务上布局领先,未来发展空间巨大,有望实现弯道超车。”海通证券称,先后牵手腾讯、金融界、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布局领先:公司旗下中山证券继腾讯、金融界之后中山再牵手百度,并且均是首批(个)合作券商。中山借助互联网巨头的流量优势和低佣导入客户,在流量导入上具备非常大的优势。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11/17 17:0311/22 09:5811/22 03:1511/22 03:0911/22 02:0811/22 01:2211/22 01:1911/22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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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好促券商股价值凸显 逾20亿元资金布局9只龙头股
时间&:&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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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表示,随着证券行业以下四大利好的逐步释放,券商板块今年四季度继续走强概率较高。
日,券商股全面爆发,招商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锦龙股份4只券商股涨停,另外,兴业证券(9.85%)、光大证券(9.30%)、海通证券(7.38%)、长江证券(7.35%)等个股涨幅也较为显著。
从昨日来看,在20只上市交易的券商股中,大单资金净流入超5000万元的个股有9只,共计流入约20.62亿元,它们分别为:方正证券(84329.46万元)、中信证券(35521.90万元)、招商证券(26407.54万元)、海通证券(23029.67万元)、长江证券(11576.99万元)、兴业证券(6834.19万元)、锦龙股份(6760.27万元)、广发证券(6624.87万元)、光大证券(5106.07万元)。
分析人士表示,随着证券行业以下四大利好的逐步释放,券商板块今年四季度继续走强概率较高。第一,持续发行。新股的持续发行使券商投行业务得以顺利推进,对券商业绩构成直接利好。
第二,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针对券商资本运用的政策正在逐步松绑,加快了行业加杠杆的步伐,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多种信贷资务。证监会8月份表示,已经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有业内人士预计,这为证券行业带来两大正面影响:一是行业净资本将释放500亿元至700亿元;二是行业杠杆上限将得以提升至5.5倍至6倍。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上限可以从原来的10%至11%提升至13%至15%。11月份,证券公司短期公司试点已进入筹备阶段,20家券商获得资格。
第三,新三板扩容及做市商制度利好券商。新三板做市商成为券商新的盈利模式。截至11月2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344家。根据目前的进度,到2016年将突破3000家。
第四,继沪港通后,注册制的稳步推进,将成为券商股长期的隐性政策利好。(编辑:罗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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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顾建议仅供参考,短期有一定难度了,该股需要较长震荡整理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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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上海第一财经数字媒体中心重大利好!券商或可以直接干股权众筹
17:10 证券时报网
重大利好!券商或可以直接干股权众筹 17:10 证券时报网259  证券时报网()12月18日讯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证监会[微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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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回到顶部北京大学私募股权课程 券商股再迎重磅利好
  证券金融公司有望通过借入次级债、商业银行授信、发行公司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同业拆借等多种形式为转融资业务筹措更多资金。公司计划发债1000亿元,首期200亿元,近日即将启动。预计最早获得转融通试点资格的券商家数将超过十家。
  对于筹集资金的多种渠道,该负责人表示,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负债,具备发行次级债的条件。证券金融公司正积极申请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资格,“进展非常顺利,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如果这一渠道打通,将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满足证券投资领域的正常资金需求。”
  市场人士表示,定向借入次级债和从债券市场筹资是目前较为简便、易行的融资方式,根据相关数据估算,仅这二种方式可为转融资业务增加约500亿元资金。
  对于市场关注的首批开展转融通业务试点的券商数量,该负责人透露,“转融通试点并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只要券商准备到位,我们将根据市场需要稳妥有序地让更多券商参与转融通业务”。他透露,最早获得转融通试点资格的券商家数或超过十家,而且“开展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的券商数量、范围都会有所不同,不排除根据市场需要,尽快推出转融通业务,并以转融资业务为主,为市场注入新资金”。
  目前,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则已起草完毕,近期将由证券金融公司、沪深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布。此外,本周转融通第三轮测试即将结束,转融通的业务技术准备工作也基本完成,具备了近期推出转融通业务的条件。
&&&&& 截至目前,证金公司75亿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在原有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股东的基础上,证金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股东范围、扩大资本金规模,预计增资扩股后,公司资本金规模可达到120亿元。
&&&&& 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从资金使用程序上看,在转融通业务开展初期,证金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向市场提供转融资。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供证金公司选择的融资方式包括借入次级债、商业银行授信、发行公司债、发行短期融资券,以及同业拆借等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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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出台 或利好券商
证券业协会网站今日(12月18日)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意见稿允许券商直接干众筹,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全面利好证券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券商。
意见稿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罗毅将意见稿的重点整理如下: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4、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 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5, 0.28%);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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