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是36年4个月套薪级工资应是什么意思36级或者是37级

县级市食药监局,科员工龄36年,工资全额2.807.23元,扣除其它,实际拿到2.530.00元,上有老,下有小,几十年就这么过来了,没长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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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杂谈0512] 早晚会解决失业老工人困难   本博文在多家知名网站发贴后,博友评议众多,现选摘部分交流,以表本博谢意!    人民网博友回复本博帖子:早晚会解决失业老工人的困难
   每个人都会有心有余力不足的困难,下岗失业老工人年轻时才只拿十几元工资,却干着笨重的工作,没有老工人就没有国企的发展。下岗失业非他们心愿,国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都给于高度关注,为什么下岗失业老工人就该成为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呢?那些漠视下岗失业老工人困难的“人”请记住你也会遇上逆境,也会老!党的性质一天不变,早晚会解决失业老工人的困难。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支持一下楼主!谴责臭××法官的无耻行径!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呵呵,谁之过其实都知道,这已经不重要了,关键是逐渐健全的制度和法律应该去弥补曾经的失误!我党一惯的宗旨是有了错误不怕,怕就怕有了错误不去改正那就恐怖鸟......   搜狐博友 回复本博帖子:以热切关注表达普通民众的支持!   欣赏朋友佳作!祝贺朋友博文“[杂谈24] 世上的事 就怕认真”,在圈子“侃侃中国”内被加为精华博文。该文已经分享到下列 “维权你我他”“中国传媒人联盟”“义务法律咨询”圈子中。   本博案例及证据连载参阅:“福建漳糖社区”博客日志及相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01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为正确审理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仲裁、诉讼中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三、四条)    
第二条【案件受理】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另一意见: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条【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受理。  
(另一意见: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四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下种情形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其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及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直接承担部分工伤费用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垫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以缴纳商业保险抵销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双方或者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告知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五条【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施工,施工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为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包人、施工人、劳动者为当事人。  
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工伤保险赔偿、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等损失的,施工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七条【劳动派遣的主体界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三、【劳动关系的确认】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一、七条)    
第九条【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十条【外国人及港澳台的用工关系】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第十一条【涉外直接招用的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九条)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未签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予支持。  
(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  
(六)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十七条【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在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外,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期限少于二年的,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04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六十二条)    
第二十条【劳动者的工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  
(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视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总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可撤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未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数额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05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没有在原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八十九条)    
七、【仲裁的受理和时效期间】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在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五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再次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由于一方未履行协议,或者一方反悔,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再次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终局裁决】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国家的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统一定量的规定。  
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仲裁请求为第四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则涉及该事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八、【不服仲裁裁决的审理】  
第三十条【破产中的劳动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的处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裁决的处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鉴定、送达延误、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评残结论等客观中止事由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06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第三十三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但其中某项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则涉及该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起诉又撤诉的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但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撤诉并对案件继续审理;用人单位同意不再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起诉的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地域管辖】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07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九、【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三、一百九十四条)    
十、【财产保全】  
第三十八条【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投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十一、【先予执行】  
第三十九条【仲裁委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住所);  
(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3)裁决书送达证明。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十条【仲裁裁决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可不停止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08  (征求意见稿)(欢迎研讨)     
十三、【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举证责任的配置】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证据予以采信。  
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劳动者起诉追索加班工资,超过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六条)    
第四十二条【规章制度的效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协商确定,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十四、【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数及工资的范围】本解释中的“超过”、“少于”不包含本数;“之内”包含本数。  
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九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重中之重!  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解除枉法违法部门长的职务,待他重新认聘,重新述职,重新计算工令!  我们的政府职责部门,有法不依,有法不尊,是造成社会法制观念混乱的重要原因!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47【庭后法官调解】   林法官给李××留下办公电话号码,建议调解。   林法官说:你的水平很高,听说电脑技术也很高,解除劳动关系,你还怕找不到工作,最好回去商量一下,能不能调解解决纠纷,如果是补偿标准低了,法院出面再争取争取。   李××答:水平高不高众所皆知,漳州糖厂及被上诉人近十多年的材料大都是我写的,电脑技术也可以,图像、音频、视频都能处理,找工作当然不是问题。法院提出调解意见,我现在就可答复同意,不是补偿标准问题,是要“依法合理”问题,现在不讲钱多钱少,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标准清清楚楚,该赔偿我的多少就多少,该我的一分钱也不能少,不该我的一分钱也不会要。   过后,李××应约多次前往洽谈调解事宜。林法官还是坚持在补偿金额上去努力,李××不同意,坚持说:被上诉人原来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一、二审法院都确认我与被上诉人存续劳动关系,那么,就劳动合同续签还是解除,应由被上诉人先发个书面通知进行协商。如果要我接受被上诉人的补偿标准,那么,法院先拿出裁定“改制争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让我口服心服,否则,我是不服的。   林法官在李××的一再坚持下,才为难地从档案袋中取出一份内部材料,宣读了其中一段,说明本案是“改制争议”,内部有规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李××要求过目,林法官推辞说是内部材料不对外。李××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相关材料。林法官说,是你,才读给你听,别人还不拿出来。如果调解不成,那只好再裁不受理,如果受理了,还有其他职工也要学你样,怎么办(一言道破天机)?   李××当然知道二审法院可能的裁定结果,对法官的难处也表示理解。就说:怎么裁是你的事,裁定错误,该怎么申诉、抗诉、信访是我的事。   双方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于十天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书于1月20日送达被上诉人,也同时通知上诉人去取。李××当时有事没去,表示第二天下午去取,次日法院却推说没印出来,春节后再去取。直至2月12日,也就是裁定后近一个月后才收到裁定书。
(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48【二审裁定摘要】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漳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糖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  
委托代理人林××,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漳糖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芗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漳糖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及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引发的争议,而是被上诉人决定进行企业改制后,上诉人不接受企业改制方案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及其与被上诉人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
审判员:林××
代理审判员:张××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也打过劳动官司的人顶。我还好清楚记得我们去劳动仲裁时有个仲裁员讲:我们加班加点从来也没加班费呢!呵。还有更强一句话:    某某打了差不多十年了。我小孩出生现在上小学他的案子还没结。你们(当时我是和另一同事打的)最好能不打就不打啊。(不知是出于一片苦心。。。)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49【二审裁定质疑01】   二审法院裁定比一审法院裁定更让人哭笑不得,口口声声说: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却不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证据时间前后颠倒、二个法人混淆的质证意见,片面采信被上诉人二个与本案无关,且关联性、合法性都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据,真正是“政府行为”在干扰起作用。显然,二审裁定存在四个方面错误:   一、 法院裁定超出上诉人诉讼请求   李××因第二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职在岗,却被“漳糖物业公司”蔡××停发工资胁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向法院诉求“续签合同、双倍赔薪”,可法院不按照“告什么审什么”审判规则进行审理,刻意为“漳糖物业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寻找借口。对李××的“劳动争议”诉求,且“漳糖物业公司”全部认可的“劳动争议”证据有意回避;却对“漳糖物业公司”的“改制争议”反诉,且李××全部否认的答辩证据作为审理重点及裁定依据。   众所皆知:国企改制也只是涉及职工的国有身份转变,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李××所在的用工单位为国有控股、员工参股的有限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上诉人诉求根本没涉及“改制”内容,完全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法》中提请的劳动争议。“漳糖物业公司”答辩本应举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停发工资的事实,或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列举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条法定理由等进行答辩。然而“漳糖物业公司”却拿出政府批复“福糖公司”改制的《会议纪要》,反诉李××拒绝接受“改制”方案。显然,该原审裁定超出了李××的诉讼请求。(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杂谈0513] 被强×的何止是法律  
   搜狐博友 回复本博帖子:黑心法官太多了,吃了原告吃被告,谁给的钱多,就会为谁说话,最后还要给自己的行为来个,依照法律等等等到,我国现在在司法这方面监管太弱了,对于不做为和乱做为的法官,不能只是纠正,应对自己经手的案子负责!   网易博友回复本博帖子:被强×的何止是法律?也包括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着的良心。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法学家也要民众支持,你以为关在房间里写条款就是了。   欣赏朋友佳作!祝贺朋友本博文在圈子“侃侃中国”内被加为精华博文,并期待朋友再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与圈子全体朋友共享!   搜狐博友 回复本博帖子:继续来支持楼主,希望能早日得到圆满的答案!   欣赏朋友佳作!祝贺朋友博文“[杂谈25] 黎明前的黑暗总会过去”,在圈子“侃侃中国”内被加为精华博文。该文已经分享到下列 “维权你我他”“中国传媒人联盟”“义务法律咨询”圈子中。
  [杂谈0514] 欲盖弥彰 适得其反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上级法院拒不纠错,是造成法院肆无忌惮枉判的主因。     网易博友回复本博帖子:顶帖!我担忧的是政府的相关部门使民众对政府的信心逐步丧失,更忧心彻底消亡!华南虎事件、躲猫猫游戏、深圳拘留、杭州飙车一系列事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总是那么讳莫如深、欲盖弥彰,结果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支持!只有自已才能维护公民的权益。    欣赏朋友佳作!祝贺朋友博文“[杂谈26]博主的观点我持赞同态度”,在圈子内被加为精华博文。该文已经分享到下列 “维权你我他”“侃侃中国”“中国传媒人联盟”“义务法律咨询”圈子中。    本博案例及证据连载参阅:“福建漳糖社区”博客日志及相册  
   [杂谈0515] 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   本博在多家知名网站发贴后,博友评议众多,现选摘部分交流,以表本博谢意!   新浪博友 回复本博帖子:好人一生平安!有胡主席、温总理这样英明的党和政府,黎明前的黑暗总会过去的。   网易博友回复本博帖子:国家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天涯作者回复本博帖子:中国只有实现民主了才能避免法律被践踏的命运。   网易博友回复本博帖子:到底怎么了 ?为什么这样 ?   网易博友回复本博帖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欣赏朋友佳作!祝贺朋友博文“[杂谈27] 百姓为什么不相信执法的”,在圈子“侃侃中国”内被加为精华博文。该文已经分享到下列 “维权你我他”“中国传媒人联盟”“义务法律咨询”圈子中。   本博案例及证据连载参阅:“福建漳糖社区”博客日志及相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50【二审裁定质疑02】   二、法院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是“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明显错误,本案是因“漳糖物业公司”违法停发李××工资引起的纠纷,并非“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原审裁定只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却没有讲明为什么不受理的理由,即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因为原审法院根本就无理可讲,无法可依,即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所有“因企业改制发生的纠纷”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据原审法官口头说是:依据法院内部材料。为什么原审裁定书不敢载明“内部材料”出处。李××曾多次向有关法官要求查阅都被拒绝,仅口头宣读片断内容。原审法院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经上诉人多方查证,原来该内部材料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改制争议是否受理适用的法规应是《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不受理的仅第三条“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改制争议”都应受理。而“漳糖物业公司”是由员工参股的有限公司,是否改制如何改制?应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并非上级主管部门可随便“调整、划转”的。   从法律效力讲,李国光讲话仅为法院内部材料,远远低于全国人大立法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从时间的角度分析,该“讲话”在2000年下发的,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后起实施,按照“从高从新”审理原则,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非内部材料。(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51【二审裁定质疑03】   三、法院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终审认为:根据漳糖物业公司提供的市政府《会议纪要》及福糖公司职工安置《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对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包括本案被上诉人在内的原漳州糖厂五家子公司进行改制,并对被上诉人漳糖物业公司作出在清产核资后收回资产,对税务部门报停,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决定”。该裁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因为:上述二份《会议纪要》与本案无关,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a)关联性。市政府《会议纪要》是批复福糖公司另一法人主体的改制方案,并不能证明也批复漳糖物业公司这一法人主体的改制方案;福糖公司改制职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是研究福糖公司另一法人和原漳州糖厂子公司职工安置扫尾工作,并不能证明“有权”决定这一法人漳糖物业公司“在清产核资后收回资产,对税务部门报停,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   b)合法性。漳糖物业公司既不是福糖公司的子公司,也不是原漳州糖厂的子公司,而是在原漳州糖厂注销二年后,于2003年12月由“漳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控股,与原漳州糖厂未安置、由市国投托管的职工参股的、分立的有限公司,其是否再改制或注销等经营管理行为,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而非任何政府部门所能“批复”的,更非无任何股权关联的另一法人改制领导小组所能“决定”的。   2、终审认为:“上诉人李××明知被上诉人决定改制后,于日才向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请求”。该裁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a)“漳糖物业公司”什么时间、什么内容,以自身名义决定“改制”,证据何在?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何来李×ד明知不为”?“漳糖物业公司”是以“福糖公司物业部”非法人名义,进行所谓的“全员解除”(并非改制,因福糖公司改制方案是“全员置换、全员回聘”,而置换原漳糖职工身份是违法的“买断”遣散,二者完全是不同待遇、不同性质的)。正因为“漳糖物业公司”用“福糖公司物业部”非法人名义,出现操作上的瑕疵,才造成现在的劳动争议,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漳糖物业公司”责任而非上诉人责任。   b)上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每一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上诉人与“漳糖物业公司”第二期经市劳动保障局鉴章的劳动合同正好期满,难道这法规和法定证据还缺乏证明力吗?上诉人“续签合同”早在2月22日就书面提出,而改制小组的《会议纪要》是在3月7日才有且未公开,岂是李××所能知晓的?至于6月2日才申请劳动仲裁,那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先协调、再投诉、后仲裁,难道上诉人有过错吗?李××相关事实的陈述,连一审裁定书都有写明,为何终审却视而不见?   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诉讼成败实质就是两条,有无证据和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前者是条件,后者结果。既然“漳糖物业公司”在二审法庭上并没有出具“漳糖物业公司”改制的法定证据,如合法的改制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等;又没有出具李×ד不接受有关企业改制方案”的法定证据,如“漳糖物业公司”合法的书面通知、李××拒签的证明等,那么终审法院裁定岂能采信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呢?
(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老员工坚决依法维权 续P052【二审裁定质疑04】   四、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漳糖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的主要内容都是:将李××劳动关系推给另一法人“福糖公司”;将“福糖公司”与“漳糖物业公司”二个不同法人实体有无“改制”混为一体。目的就是:逃避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一、二审法庭审理时间都在一小时左右,又对二个法人实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变革情况并不了解,却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当一审要求“漳糖物业公司”出具答辩证据原件,供法庭“审核”时,其代理律师竟说“没带来”;当二审询问“漳糖物业公司”对李××提供新证据有何答辩意见时,其代理律师竟说“没有”,在法庭上如此态度,说明什么?没有提供证据原件供法庭审核;没有考量李××法庭质证意见的主要证据,竟能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为什么?  
   综上所述,法院一个错误的裁定,给一个为国企奉献37年的老职工、老党员带来的伤害是严重的,同时也动摇司法在李××心目中的权威;也影响党和国家在李××心目中的形象。      为此,李××一边按裁定的告知,做好回去找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材料准备;一边将整个依法维权的纪实,每日增添新内容连载,在全国知名网络、省市主要论坛上发贴,以求社会各界关注,坚决将依法维权进行到底。连有些法官都说:这类案例我们也很为难,现有新的法律法规说是属法院审理范围,而旧的内部通知是不属法院审理范围,难啊!公开探讨探讨也好。
(谢谢阅读 未完待续)   依法维权誓言:   法院裁定要吾口服心服,需有合法的被告改制证据和不予受理法规;   政府解决要吾搁笔停诉,需有协商续签或依法赔偿解除的劳动合同。  
  回复李特贪的万能帖子(简化版)  李某,你花言巧语厚脸皮的无耻功夫真让人惊叹。你一直自称自己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过是想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官位的或羡慕或畏惧的心态,来提高自己,诱导大家罢了。你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是你不知羞耻自己封的,你拿出的证明证据也早早并且多次被大家驳倒,你利用网友们无法看到事情的全部,以及法院法官没闲心在网上发帖反驳你,就四处发帖自我标榜,自称有理,真让人有组织一次评比最无耻嘴脸大赛的想法。我早说过了,李某的无耻观点即使早被批驳过了,他也要故意忘记,继续在网上重复发帖,或者改头换面继续发出。因为李某知道网友们看帖不可能每次都从头到尾看个遍,大家习惯只看更新,那么,李某的花言巧语就能起到诱导的作用,骗得同情。李某,你说我证据不足,比你少,我反驳说如果必要,我可以让法院调取。你又改说法院是你家设的,可能为你调取证据吗。我反驳说让你去查查法律条文,去咨询律师一下再来说话。你赶紧改说我不能提供线索,法院无法调取。我反驳说物业公司的事我知道的不比你少,况且,与我的诉讼有关的证据不过就是那些材料,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注册成立时间、股本股东构成,员工花名册、工资单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等等都是一般人应知的常识,何来没有线索之说?(此外,思维严谨的网友还可以从中发现李某的自相矛盾之处。大家从这件事中也可以看出李某自吹的懂法律、水平高是怎么一回事了,呵呵)。只是大家认为物业公司的那些材料对我的诉讼没有用(具体原因我在以前的帖子里已说明),所以我才没有要求调取。你被驳得无话可说,立即转移话题改说有很多网友发帖支持你,而网友支持你的这个说法更是早早并且多次被批驳过了,你又故意忘记,重复发帖继续来欺骗大家。此外,李某,直到今天日,我没有任何一个诉讼被驳回,何来第一个诉讼被驳回之说?还有,本人披露事实,不能容忍谎言重复一千遍而变成真理,不愿看到善良的网友被你利用,怎么就成了干扰以案说法?(李某的观点即使很早就被多次驳倒,他也要故意忘记,继续在网上重复发帖。李某想要和同伙一起,靠不停地顶贴和自我表扬以在网络上造成影响,然后借此来吓唬企业有关领导,达到个人目的。就像当年他吓唬福糖贪官一样。当年李某在员工大会上公开自吹和有关部门很熟,和新闻单位很熟,谁敢真查他贪污腐败的事,他就要去曝光内幕。福糖贪官没见过世面,几句话就被吓住了。再加上现今国家的反贪力度和审计力度不够,李某才敢大谈“要求审计”,真是捡了便宜又卖乖。(李某的诉讼二审终审被驳回,他很早就得到了这个结果,但他却认为这是好事,并以此来证明他水平高有能力,真是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了。网友们,要是有人说自己早点死掉、早点输掉是好事,是水平高有能力的体现,大家会认为这是什么样的人呢?会认为这是一个脸皮特厚的无耻之徒吗?呵呵)。我早说过了,李某说我诽谤他,要证明清白,何不到反贪局控告我,何不到法院起诉我,他已经起诉蔡某,却为何一直不敢追究(他所谓的)我的侵权责任呢?(蔡某不敢公开说李某特贪特无耻,而本人则一再地公开指出,直到今天日已一年时间了)。李某一直在多家网站重复发帖,就是想要吓唬企业有关领导,故伎重演,企盼达到个人目的。他要是真的很熟,关系很铁,现在就不用在网上发帖,企图靠网络来施压了。)李某,你造谣生事的本领可真高啊,你是不是还想摆摆你当年“就是要独裁”、“就是要这样(贪)”的嚣张威风来。网友们,我早说过了,对付李某这样爱耍嘴皮,脸皮特厚的特贪之徒,还是用我前面的“回复李特贪的万能帖子”来回复更好,以免浪费大家宝贵的时间,因为李某的说法完全符合这个万能帖子所列的情形,都被一一批驳过了。(李某,你敢不敢把我的观点及证据发布在你的博客里,不利用博主权力删掉反驳你的这些观点及证据,让大家自己判断谁是谁非,而不是被你的一面之词所诱导。大家要了解真相可到台海网——想说就说栏目从头到尾耐心看看本人与李某公开交锋的帖子,本人在那里的网名是“王不见王”,李某的网名是“依法维权”。)    另奉上一副对联,请大家评评写得如何。  上联是:能无耻则所向无敌,自古走狗舔官屁。  下联是:不贪财则坐立皆误,后来瘦了十几斤。  横批是:从不要脸  
  为什么下岗失业工人等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案再次在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遭遇执行难10年至今未果!?  惠州快乐王子  关注阅读设置 分享 阅读(81) 回复(0)
23:04:59已赞(1)快速回复  该给的丧葬费为啥不给 惠州快乐王子 关注阅读设置 分享 阅读() 回复(110)
19:55:58已赞(38993)快速回复    作者:惠州快乐王子   头 衔:初来乍到 只看楼主   发送消息   首页 & 电子版 & 河南工人日报   该给的丧葬费为啥不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n 河南工人日报 03 劳动 日   本报讯 (记者冯志浩)职工死亡,按规定单位应该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而邓州市第一化肥厂却无视这一规定,该厂职工陈勇死亡后,拒不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结果造成其家属多次上访直到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厂依然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陈勇原是邓州市第一化肥厂职工,由于长年在高温、灰尘等恶劣环境下工作,患上了职业病,造成过敏性体质,1998年下岗后因没有工资来源,无钱治病,在日外出打工途中因病去世。其家属告诉记者,陈勇死亡后,厂里既没来人处理又不按规定支付丧葬费,过后他们多次向厂里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决,后来又向市里有关部门反映仍然未果,今年3月,陈勇的家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陈勇的家属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邓州市第一化肥厂应支付丧葬费1731元,一次性抚恤金5770元,并按月支付陈勇的妻子、女儿两人的生活补助费等。然而,该裁决生效后,厂里到现在并没按裁决履行责任和义务。陈勇的家属认为,如果企业都这样不按规矩办事,怎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李胜利     我曾经在2004年依法代理河南省邓州市第一化肥厂下岗失业工人维权案,此维权案日在河南省邓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同年4月28日裁决,官司胜诉后我又及时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我代理国企下岗失业工人维权案官司胜诉了。我们的维权案曾经得到河南省《南阳日报》,《河南日报》;《河南工人日报》的新闻媒体的多次特别关注。但是,至今未果。   为什么替中国的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如此之难?!为什么官司胜诉10年至今未果?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都不愿打官司;都不敢打官司;为什么中国的老百姓很无奈地选择上访告状?官司胜诉,却又遭遇执行难。只能再次选择上访告状。中国的老百姓已经没有选择的余地。为了依法维权只能选择上访告状。也可能永远也不能看见希望。因为,中国现在的信访是踢皮球式处理,尤其是已经通过诉讼或者稍微复杂一些的信访单位是不予接待,不予处理的。     真切希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督办河南省邓州市酒厂职工代表陈强等人依法代理的维权案;同时,希望中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楼主(联系电话):      楼主(电子信箱):      楼主感言: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给予我们依法维权案的特别关注和大力支持,希望网友们继续维护公平和 正义并且继续转发此维权案新闻贴。谢谢! 更多 . 本帖只代表惠州快乐王子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惠州快乐王子联系。  本帖只代表惠州快乐王子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惠州快乐王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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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违约 债券违约 钢厂停产 这不算崩溃 么样才算崩溃 从6千点跌到2千点 算不算崩盘 革命的时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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