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平均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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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常涉及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计算。”由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为误工日(天)与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误工时间相对说来较易确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或经确定,按照上述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确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时,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核实才能确定;但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说明的是,此处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省级行政区域;而“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按照通常理性人的合理认定,也可较易确定,但在将“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折算成“日平均工资”时,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
  第一种计算方式,也是通常惯用的简易方法,是将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数额。对此,如考虑对受害人因误工而使收入减少这一消极损失补偿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侵权法的弥补功能方面,此种计算方式导致人为扩大职工年法定工作天数,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予以调整。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此种计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为基础,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逻辑,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从的日赔偿金计算方式上也可以有所借鉴。在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办公室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办理对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111.99元计算。其计算的方式为(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12月÷21.75天。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实践中涉及日平均工资计算时,适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较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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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广东省社保局《关于调整省直企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企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2004]20号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 省直企业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号)和《关于提高中央驻粤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号)之后,早期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得到了缓解。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退休的人员待遇偏低问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调整省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并对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者的过渡性养老金进行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临界指数&的权重由一年(12个月)改为所有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缴费月数)
&二、原省统筹单位日以来退休者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日以来退休者,过渡性养老金以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重核(日以前退休者,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退休上年度的数值)。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水平高于重核后水平的,高出部分作为过渡补贴发放;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重核后水平的, 2003年6月底前退休者从2003年7月起按重核后标准补足,日后退休者从养老金始发之月起按重核后标准补足。
&三、本通知下发以后退休者,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所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现办法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作为过渡补贴发放。
&四、请各单位在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领取重核对帐单。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 &&&&&&&&&&& &&&&&&&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军队...
版权所有 &201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女职工生产如何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作者:上海育路网 
发布时间:
&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例如: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X6+6000元X3+10000元X3)/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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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3咨询内容:不好意思,我还想问清楚,我安最低档叫养老保险,到时怎样拿养老金,有什么计算方法吗?网上说拿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就是到时每月的养老金对吗?如果不对,请告诉我到时拿养老金的正确的方法,具体到怎样拿,谢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戴万秀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较为复杂,如需了解该计算方法,可参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欢迎进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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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3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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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 & & & & &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 & &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 & & & &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 & & & & &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 & & & Z=(Z1+Z2)/N& & & & 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 & &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 & &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 & &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 & &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 & & 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即将中断缴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相加,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职工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和实际缴费年限。& & & & 职工应征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 & &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 & & 四、各类参保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 & & & 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5年至1999年。& & & &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8年至2002年。& & & & 原省属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7年至1999年。& & & & 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0年至2002年。& & & & 省属九大集团公司机关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4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1年至2005年。& & & & 职工从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按赣劳社养[2002]1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 & & & 转业、退伍军人转到企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转到企业工作年度开始。& & & & 其他参保人员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 & 五、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 & & 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1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3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7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9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 & & 六、职工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的、省外参保人员转入省内参保的,其在输出地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在输出地历年缴费工资和输入地所在设区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 & & & 七、调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后,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 & & 八、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2005年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 & & 九、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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