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证明是什么企业任职经验是什么意思1

当前位置:
地点:四川-成都地理位置
行业:金融·投资·证券
经验: 2年以上
性质:民营公司
学历:大专
规模:51-200 职员
月薪:面议
1、专业人员职位,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2、协助财务预算、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3、负责员工报销费用的审核、凭证的编制和登帐;
4、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帐;
5、准备、分析、核对税务相关问题;
6、审计合同、制作帐目表格。
1、财务、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证;
2、有财务会计工作经历者优先;
3、熟悉会计报表及全套账务的处理,有一般纳税人企业任职经验,会计法规和税法,熟练使用财务软件;
4、良好的学习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
5、工作细致,责任感强,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精神。
诚聘英才:
亲,该公司还没有正在招聘中的职位哦
亲,该公司还没有获得点评哦
亲,该公司还没有人发布面经哦
亲,该公司还没有人分享工资哦
亲,该公司还没有人脉入驻哦
如果你正在本公司任职或曾经在本公司任职,
成为第一人吧!
公司地址:人南立交成达综合楼四楼
*提醒: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可能感兴趣的职位
成都富银恒生投资...
工作地点:成都-高新区
岗位工资:面议
江苏酷刷电子科技...
工作地点:四川-成都
岗位工资:元
深圳市大俊云科技...
工作地点:四川-成都
岗位工资:面议
成都一道品牌形象...
工作地点:四川-成都
岗位工资:元
深圳首信投资基金...
工作地点:成都-武侯区
岗位工资:元
深圳首信投资基金...
工作地点:四川-成都
岗位工资:元
适合你的急招职位
相关职能搜索
相关地区搜索求全职会计 - 徐州金山桥开发区全职求职意向 - 百姓网
&&关注百姓微信公众号,尽享快捷刷新、信息推送、抽奖活动等众多微信功能您只需要:1 &用微信“扫一扫”右边的二维码2 &在微信中“关注”我们&|&|||||求全职会计&提示信息设置为“搞定了!”状态后,其他用户将无法查看您的联系方式。您确认搞定了这条信息吗?提示重新发布后可使用“刷新”将发布时间更新为最新时间,并将信息排到第一页。&&12月16日 8:59 &...次浏览 &信息编号: &1377677****(徐州)&&百姓网号码保护功能介绍&&拨打百姓400转呼电话绝不收取您任何额外费用,该信息发布人仍能看到您的来电号码。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百姓网看到的,谢谢!见面最安全,发现问题请举报。求职意向:财务/会计/出纳姓名:赵会计性别:女年龄:35岁学历:大专工作年限:3年QQ号:地区:&-&大黄山&1、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一般纳税人企业工作经验。
&&
2、能独立思考,接受能力强,善于总结工作经验。
3、熟练应用财务及Office办公软件,对金蝶财务系统有实际操作经验
4、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本人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稳重踏实,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6、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
7、 规范设置财务帐目,复核手续以及会计凭证,按时汇总会计凭证,并做到票据清楚、附件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用的结算办法。
8、分析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9、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负责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各种档案资料的回归、整理并保管。
10、对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向领导说明情况,并有权杜绝付款。
赞助商链接
反馈建议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3.1厦门索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1: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企业登记代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注册公司)、财税咨询与服务、会计代理、财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担任公司财务顾问;企业变更和注销、申报纳税、税收筹划、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企业年度审计、企业亏损审计、税审、企业破产清算、清理乱帐等、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申请。
& | & && |&&& & |& &
& |& & & |& & |&&
&&&&我们诚心面对每一个客户,做到精益求精,珍惜每一次的合作机会,欢迎广大客商朋友来人来电洽谈惠顾!
厦门索福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3号之九502
传真:转616QQ: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
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
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
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
  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1: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企业登记代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注册公司)、财税咨询与服务、会计代理、财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担任公司财务顾问;企业变更和注销、申报纳税、税收筹划、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企业年度审计、企业亏损审计、税审、企业破产清算、清理乱帐等、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申请。
2:代理中小企业处理人事事务:员工社医保、劳动合同鉴证、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办理。
3:提供网站建设和推广、网络技术服务。
4:商标代理
&&&&&&&&&&&&&&&&&&&&&&&&&&&&&&&&&&&&&&&&&&&&&&&&&&&&&&&&&&&&&&&&&&&&&&&&&&&&&&&&&&&&&&&&&&&&&&&&&&&&&&&&&&&&&&&&&&&&&&&&[转载]房山区2013年度纳税咨询热点及答案集锦之一
1、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哪些?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问: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问:非居民企业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6、问:因股权转让,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单位名称均已变更,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变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资料:(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纸样)
7、问:出口退税认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上报哪些资料?
答: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8、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时间及范围?
答:2012年9月1日起,对我市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广告服务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征收管理由地税部门转为国税部门负责。
9、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0、问:我单位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1、问:我公司是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1年1月与母公司签订了5年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每年向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万元。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上述母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如果符合非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则可以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
12、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3、问: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出租车行业实行简易征收,由于实行价外税,客观上来讲对其也是一个减税的效果。
14、关于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5、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应缴费额?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16、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为每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17、问:纳税人咨询征期内发现尚未扣款的网上纳税申报表错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后,在尚未扣款的情况下,发现申报错误,须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撤销申报,撤销申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在纳税申报系统中点击“受理结果”后,重新上传纳税申报表。
18、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19、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21、问:我企业有生产和销售自产(零售、批发)药品两种业务,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像我企业既有生产又兼营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可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于生产生物制品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适用于批发、零售生物制品的业务。而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应以该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区别。因此,上述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药品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问: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指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3、问: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24、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所以,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5、问:我企业同时经营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应如何核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6、问:劳动保护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27、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
答: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28、问: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以下简称《电话通知》)的规定,对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满为止。
29、问: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30、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网上开票的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开票数据应如何填报?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网上开票,开票数据应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即附表一第3、4列),而不是“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31、问题: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个体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申请开具普通发票:一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当月第一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第三次及此后可在第一次基础上不限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月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三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放弃免税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2、问: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因行业不同而增值税税率不同,但是不同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统一是3%的征收率。即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03&0.03
33、问:非居民包括哪些分类?如何区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34、问:非居民企业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6、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37、问: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38、问:北京市是否已经停止了资金往来发票的销售,发生需要开票行为用什么凭证代替?&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规定,2008年底停止销售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行为,可以使用上级单位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39、问: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0、问: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需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请问需要带齐哪些材料?
答: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41、问:小规模纳税人(代征税)企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如何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答;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42、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问: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
》(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4、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5、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到期后,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46、问:软件生产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损失需不需要报批?报批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股权转让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8、问:企业买卖基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只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9、问:企业放弃免税12个月后,能重新申请免税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50、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以上集锦根据房山国税局各基层税务所
&&&&&&&&&&&&&&&
以及各业务科室2013年上报的热点问题整理汇编而成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