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中信银行信用卡额度提供的小额度消费贷款吗?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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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您好,我看中了光大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我用了光大银行信用卡有一年半了,(没有过逾期还款,每个月基本都是消费2000左右)因为工资有时候现金发放!银行的流水账我没办法提供,因为公司管理制度,财务那面也没办法给开证明。我想个人消费贷款1W,分18个月!
那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金斧子您现在的位置:
车贷利率上涨抑制小车消费 小额度申请难
今年开年以来,国家逐步启动对信贷规模的调控,各家银行纷纷收紧了银根,近期央行的基本利率上浮10%。记者从广州多家汽车担保公司获悉,近期银行不仅延长了车贷的审批时间,而且上调了车贷利率,而“水涨船高”,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更高出基本利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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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消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须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建设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毁损的,建设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信用额度的,建设银行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建设银行要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人。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质押或抵押物处理方式及其它有关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10天内办理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约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合同、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八章 额度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信用额度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积分情况,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三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它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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