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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在多家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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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在多家企业任职!
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也是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他们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秀厢路的宝海公寓商品销售中打着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行骗,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另外: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但他又多次偷偷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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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藤县要闻加入时间:&8:26:47作者:admin决定免去:罗俊鑫同志的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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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社会保险事业局党员大会顺利召开&&
【摘要】:正本刊讯(通讯员王永国)4月28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员大会顺利召开,大会选举王忠平、罗俊鑫、田清、罗保林、赖永东为中共广西社保局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新一届党委一次全会选举王忠平同志为书记、罗俊鑫同志为副书记。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蒋明红代表厅党组到会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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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日05:18&&&&来源:&&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盛若蔚)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人民日报&》(&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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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 。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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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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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 )西民再初字第1号
& & 抗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 & 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军,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 &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地南宁市秀厢大道20号。
& & 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
& & 委托代理人:罗瑞佳,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委托代理人:曹青云,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申诉人陈文军因与被申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作出南市检民抗字(2010)第15号民事抗诉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南市民抗字第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陈文军、被申诉人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瑞佳、曹青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日,原审原告四海公司诉称,日,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宁市秀厢路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单价1432元/平方米,总价12461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陈文军应支付首期房款37618元,余下房款87000元以申请十年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1999年6月,四海公司基于信任将该房交付陈文军使用,但陈文军却一直没有办理好按揭事宜。至今陈文军仍没有支付余下房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审被告陈文军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出庭答辩。
& & 原审查明,日,陈文军向四海公司交纳购房定金5000元,于同年7月28日交付了购房首期款32618元。双方于次年4月3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单价1432元/平方米,总价124618元。双方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乙方(被告)在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30%的,……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整。注:其余房款捌万柒仟元由乙方向建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合同签订后,陈文军一直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而四海公司于1999年6月将上述房屋交付给陈文军。四海公司于日取得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宝海公寓2号、3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日取得宝海公寓1-9号楼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
& &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陈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四海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定金收据、购房首期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商品房,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87000元应由陈文军向建行申请办理十年住房按揭贷款,但其至今未能办理,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亦侵害了四海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四海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故应相互退房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四海公司与陈文军于J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陈文军应返还四海公司位于南宁市秀厢路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房屋;三、四海公司应返还陈文军购房款32618元。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陈文军负担。
& &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陈文军与四海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早在2001年四海公司就以相同事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文军,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判决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四海公司不服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四海公司又于2008年以相同事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查明“陈文军交付首期房款后,其余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之后陈文军也与建行桃源支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其已履行了办理按揭的义务……”。而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事实和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文军“至今未能办理按揭,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没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有误,故提出抗诉。
& &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文军称,原审(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案件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四海公司的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违反程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所作出的错误判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在陈文军被非法剥夺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认定,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应予以撤销。
& & 被申诉人四海公司辩称,原审(2002)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程序没有违法,本案与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1 )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件没有关系,前案针对四海公司与陈文军于1999年签订的购房合同起诉,而本案针对前案判决生效后陈文军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陈文军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而起诉。且陈文军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期限为借款前一天,抵押合同的期限为20009年,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也违背了双方关于十年按揭还款的约定,故陈文军没有履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义务,四海公司因此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 & 本院再审查明:日,陈文军与四海公司就订购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第3栋5层3502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事宜签订一份《订房合同》,陈文军于当日向四海公司按约支付购房订金5000元。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书》,陈文军于次日向四海公司支付首期房款32618元。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陈文军向四海公司购买讼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 86.66平方米,每平方米1438元,总价124618元;陈文军在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30%,其余房款87000元由陈文军向建设银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四海公司须于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交付陈文军使用。双方还约定了其它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日,陈文军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划款授权书,并于日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处进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此后至日止,陈文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指定的账号内共存取款6608.09元。至
日止,该账号内的余额为3027元。日,四海公司交付讼争房屋给陈文军。日,四海公司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中山分理处开户的基本结算户撤销,并从建行取走陈文军与该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材料,至今未退给陈文军。
& & 另查明,四海公司于日与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协议书。日宝海公寓3#楼获得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再查明,日,四海公司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亦不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请求判令陈文军向四海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15600元,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陈文军则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判令四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利息1000元,并承担因物业管理所受损失1000元的连带责任。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为( 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案件。之后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海公司与陈文军继续履行双方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驳回陈文军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2002 )南市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案的判决已生效。
& & 本院再审认为:四海公司于2001年以陈文军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向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文军,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了(2001)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经二审终审,该案判决已生效。但四海公司于2008年又再次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起诉,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于四海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收取。被申诉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2792元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伍彦
人民陪审员:李娥雄
人民陪审员:王昆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覃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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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及什么你很快会收到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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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朱槿&时间:&10:24:00说:罗俊鑫担任什么样的职务组织部门一清二楚,他兼任四海公司、社保公司负责人也是上级委派的.....。也就是说罗俊鑫是有组织的进行房产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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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19274.668900025日
19991005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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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13号19栋2单元504号
&&&&502.662837618元(含定金5000元)余0005000
11月2501000元的连带责任。
&&&&50006185066191116日50000
&&&&4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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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卢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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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初明、李宁华,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宁
市七星路133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0010
&&&&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与被告陈文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初明、李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海公司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由原告开发的位于南宁市秀厢路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单价1432元/平方米,总价12461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被告应支付首期房款37618元,余下房款87000元以申请十年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1999年6月,原告基于信任将该房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一直没有办理好按揭事宜。至今被告仍没有支付余下房款。原告认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债务,构成严重违约,合同依法应予解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文军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原告交纳购买被告开发的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商品房3#楼3502号房的定金5000元,并于同年7月28日交付了购房首期款32618元。次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南宁市秀厢路宝海公寓3栋I单元5层35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6.66平方米,单价1432元/平方米,总价124618元。双方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乙方(即被告)在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30%的,......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整。注:其余房款捌万柒仟元由乙方向建行申请十年住房按揭。”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而原告于1999年6月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至今。
&&&&另查明:原告于1998年10月6日取得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约宝海公寓2#,&3#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日,原告再取得了宝海公寓1-9号楼(共9栋)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定金收据、购房首期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房,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87000元应由被告向建行申请办理十年住房按揭贷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故原、被告应相互退房还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军于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陈文军应返还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秀厢路的宝海公寓3栋1单元5层3502号房屋;
&&&&三、原告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陈文军购房款32618元。
&&&&案件受理费2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文军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梁娴
人民陪审员:朱进德
人民陪审员:韦秀梅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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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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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日&20:30:52来源:&新华网
漫画:纠正“坐”风。&新华社发&周喜悦&作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华春雨)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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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罗俊鑫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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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你只能选一个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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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和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打来电话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真相!如果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参序此案,就不知道会是什么样子?不过肯定很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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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鑫“宝海公寓”南宁市秀厢大道20号3502号房陈文军家现在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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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日19:07&&&&来源:&&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今日全文播发。
《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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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审判长:黄慧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审判长邓杰。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十几年反复诉讼,同案不同判,不公正的审判败坏了源头,法院公正效率何在,法院公信力何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曲解事实,玩弄法律,对人民还有感情吗?还是人民法院吗?审判长黄慧、审判长邓杰你们还是人民法官!&
&&&&&中国法制在线经济新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官衔真不少惊人时间:&&15:21&作者:admin&来源: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也是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办公楼。(备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麦思伟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他们在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秀厢路的宝海公寓商品销售中打着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行骗,现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另外:由于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董事长)隐瞒真相不让人知道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但他又多次偷偷以国家公务员身份伪造证据“暗箱操作”骗得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司法权威。广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oUyp033246NqH544请记住查询密码,供日后查询。&中国法制在线经济新闻: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违纪、违法的举报料材时间:&&10:59&作者:admin&举报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邮编:530031。被举报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宝海公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俊鑫.职务:董事长(国家公务员).电话:(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原法定代表人:麦思伟现任麦思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也就是现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员,在外经商办企业己经检举、控告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根据《条例》第31条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第13款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如果违反了包括这些规定在内的本《条例》第31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私利;(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举报人陈文军再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调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港台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备注: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股东发起人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至今还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也就是说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身份是伪造的)。广西社宝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江夏)企业已注销、香港浩辉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澳门耀民公司不知是否还存在。同时举报人陈文军又到宝海公寓再次调查得知,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廂大道20号,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宝海公寓办公楼已变成宝海幼儿园,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去向不明。事实可以看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早以解散,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鑫,也是广西社会保险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罗俊鑫)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和县委常委、藤县副县长)也就是说罗俊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身份是非法的。另外还有,公务员属于履行国家职权和社会职能的特殊群体,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务员群体为谋私利而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导致权力腐败的举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有多重身份,经常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在外经商贪污腐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备注: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形像,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进一步调查发现,罗俊鑫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长期霸占宝海公寓物业用楼为己有,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身份出租给他人开办宝海幼儿园(幼儿园未经工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举报人:&陈文军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责任编辑:admin)举报密码:&mFR78x6ZHwsQHeM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强国社区&法治论坛:&&05:50:5&申请人陈文军与被申请人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860号判决”)和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930号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存在枉法裁判“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正,故申请人陈文军要提出再审及抗诉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军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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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布部门:&&发布文号:&桂政发[2005]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表彰近几年来为我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2个单位“全区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董秀银等31位同志“全区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万利来工贸有限责任等28家企业“全区再就业先进企业”称号,授予夏掌根等43位同志“全区再就业优秀个人”称号;授予南宁市人民政府等90个单位“全区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马筱敏等94位同志“全区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全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战线上的优秀代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牢记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团结协作,奋发图强,扎实工作,把我区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区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全区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共42个)
二、全区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共94名)南宁市
自治区本级&&&&&罗俊鑫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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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鑫你懂吗?你想导演什么!
重庆被劳教者黄成城获赔13万&警察代表政府道歉王世宇&03:52
昨日下午,重庆市璧山县法院做出一宗行政赔偿判决,对象是重庆系列劳教案的被劳教者之一黄成城。根据判决,黄成城获得了11.6万余元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和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名警察代表政府道歉
上述信息是黄成城在昨日的庭审之后透露的。他的姐姐黄海燕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据黄海燕透露,他们提出按照2013年的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重庆市劳教委则坚持按照2011年的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2013年的国家赔偿新标准,即每天赔偿182.35元。
黄成城共失去自由641天,这意味着他可以获得11.6万余元的赔偿。此外,黄成城透露,他还提出了6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黄成城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1.8万元。
黄成城对这个数字表示不满,他认为自己是在单位被带走劳教的,这对其家人的生活圈子、社交圈子造成很大的影响。
据黄海燕透露,昨日的庭审还围绕是否对黄成城进行公开道歉展开辩论。黄成城要求重庆市劳教委在大众媒体上公开道歉,但重庆市劳教委认为前案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提出当庭道歉。法庭最终支持了当庭道歉的请求。
姐弟两人回忆,昨日重庆市劳教委并没有人士出现在庭审现场,璧山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名义向黄成城道了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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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你想导演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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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你不能机关企业两头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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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细想想,一个人,最可怕的是无知,最可笑的是狂妄,最可悲的是贪婪,最可敬的是勤奋。笔者认为,一个人就是毁在“狂妄”和“贪婪”上,栽在“狂妄”和“贪婪”上,倒在“狂妄”和“贪婪”上。“狂妄”让他不敬畏人民、不敬畏权力、不敬畏法律,视法律为儿戏,乃至知法犯法,为所欲为,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人生的自由;“贪婪”让他利令智昏,将党纪国法置于脑后,忘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忘记了犯罪将是他前途的致命克星,没有了一点良心理性、操守人格,贪婪的胃口越来越大,罪恶的黑手越伸越长,最终开启的只能是“地狱”之门。如此说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人必生欲然后贪婪,清心寡欲、严于律己,才是为人之本、为官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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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新领导力论坛举办
赵乐际出席并致辞
日04:35&&&&来源: 新华社新加坡11月26日电&&(记者胡隽欣、陈济朋)第四届中国—新加坡领导力论坛26日在新加坡举办,本次论坛以“干部队伍德的建设”为主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新加坡副总理张志贤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分别致辞。
  赵乐际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得到中华儿女衷心拥护,也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反响。实现中国梦,既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还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地重视干部队伍德的建设,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立德树人就是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德是立身之本、从政之基。要重视育德,通过专题教育、现场教学、选派干部到艰苦地区磨练等方式,推动干部道德修养和作风养成。要善于察德,注重在近距离接触、关键时刻、乡语口碑中,考准考实干部的德。要严格律德,把“认真”作为重要原则,把监督作为关键之举,把法制作为治本之策。要把惩戒作为有效手段,严肃查处守不住纪律、德行不好的干部,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在新加坡期间,赵乐际会见了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强调要落实好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深化人才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关系更加稳定健康发展。李显龙表示,新方坚定奉行对华友好政策,愿进一步扩大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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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罗俊鑫凌驾组织之上、机关企业两头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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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党组副书记罗俊鑫凌驾组织和法律之上,机关企业两头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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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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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解读三中全会《决定》&反腐新规&
日16:57&&&&来源:&&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12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邀请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就这一网民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阐释交流,实录如下。
提问:为什么《决定》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部署?
李雪勤: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决定》中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大家的主要意见,概括起来,一是现在的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办腐败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都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可以预期,这方面的改革搞好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提问:《决定》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体现?
李雪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大家知道,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这条规定写入党章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这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且作出“两个为主”的具体规定,是30多年来的第一次。
一是《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如果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党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腐败行为。同时,这样做既强化了上级纪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没有改变同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主体责任。
二是《决定》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承担着一个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任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并且,由于提名和考察的主体仍在党内,干部的任免工作还是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所以这样做同样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性要求。
提问:《决定》对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都有重大改革,体现了什么原则精神?
李雪勤:大家看到,这次《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来部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精神的延续,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举措,正是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体现。
一是派驻监督要全覆盖。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今后,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单位预算。
二是巡视监督要全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总之,要通过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要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强化巡视机构的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当然,制度建设需要大量实践探索。无论是派驻制度改革还是巡视制度改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落实的过程,先从具体实践做起,不断深化,再形成制度。
提问:《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强化责任追究有什么样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在增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两种责任”的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铁面执纪,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还要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提问: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李雪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要紧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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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主说的在理,应该赞一个,顶楼主,狂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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