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保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的副票丢了合疗还能报销吗

医保去哪报销,具体流程顺序能写一下吗_百度知道
医保去哪报销,具体流程顺序能写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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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流程门诊病种医疗费报销
1、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珠海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3、注意事项
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附:门诊报销病种目录、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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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各地新农合政策每年根据情况调整,为方便患者查询,特汇总如下:
2014年度西安市属各区、县新农合入院、出院流程及直通车报销比例
三桥、建章路街办
王寺、斗门、高桥街办
起付线(元)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按44%比例补助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报销下调20%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按42%比例补助
无转诊单,报销下调10%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按44%比例补助
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
报销计算方法
报销金额=(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项目总金额)×报销比例
入院登记手续
提供合疗本、合疗卡、合疗当年缴费票据、身份证、户口本、转诊单、住院证(生育及新生儿:准生证、结婚证)
出院结算手续
提供预缴金收据、身份证、户口本(生育及新生儿: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
外伤、意外
填写外伤原因调查表,外伤病历实行先公示后补偿,坚持有第三方责任新农合不予补偿的原则
高陵县不执行,其余区县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执行西安市各区县单病种相关管理规定
农合相关控制指标
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38%、自费药品占药品费用比例≤5%
大型检查阳性率
常规X线片及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I检查阳性率≥80%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患者使用进口药品时,费用的50%纳入报销范围。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单种药品费用每日超过200元的,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
国产材料单价3000元以内的(含3000元)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5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合资及进口材料费用的5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500元以上特殊材料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国产材料单价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资及进口特殊卫生材料,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特殊卫生材料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使用国产材料的全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使用进口材料的,患者自付40%后,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特殊卫生材料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患者自付70%后,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特殊材料应首选国产产品,各种国产材料单价或同一治疗周期使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80%纳入新农合报销,所有合资或同一治疗周期使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60%纳入新农合报销
国产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合资及进口特殊材料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患者自付该费用50%后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患者自付该费用40%后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内的生物制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新生儿随母补助
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如日及以后上报户口,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如未及时上报户口,未参合,新农合不予补偿。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门诊特殊慢性病业务(雁塔区)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定补,补偿比例为60%,个人封顶线为2万元。特殊慢性病分为两类:I类(每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万元)II类(年度补偿最高限额0.5万元)
申请人须携带合疗本、户口本、身份证、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所需认定疾病相关资料(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直接在就诊的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合疗科提出认定申请。初审合格后,医疗机构填写《雁塔区合疗特殊门诊慢病审批表》与申请人相关资料一并装入档案袋,统一报送区合疗审核发证。
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病患者必需按年度进行复审。如所认定慢病病种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复审时患者携带慢病证、合疗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在原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送区合疗办复审。
首诊医师对患者疾病进行处置并书写门诊病历,字迹清晰可辨
使用双联处方,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认定疾病的治疗用药
本院合疗科将患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销
(慢性病证、合疗证、有效发票、处方、门诊病历等慢病资料及户口薄、身份证等。患者和慢性病证及合疗证不相符者不予报销)
每月底一并患者资料统一报送区合疗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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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全国&漫游&出现实质性突破,2016年实现退休人员跨省住院医疗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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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比例是什么?
  新农合报销流程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四)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五)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六)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   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2.参合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4.参合人员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初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转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合管办领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   (1)各乡镇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三个街道办事处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每人当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统筹现场减免限额30元。   (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 起付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零”起付。 报销比例: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和起付线费用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报销。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 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需要在非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扣除红塔区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项目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后,乡镇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县(区)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省、州(市)级医疗机构按15%的比例报销。 孕产妇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高危孕产妇抢救分娩,按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补偿。 封顶线:参合人员2009年度累计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   (3)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规定报销外,每次增加补助1000元;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增加补助2000元,以此类推,每次住院医药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每人每年增加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当前位置 :
& 心脏病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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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病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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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起雄鹰村人,元宵前夕妹妹的孩子在省医查出患先天性心脏病,目前住ICU,病情严重,贵阳的医生说要到上海才能做手术,听朋友说费用可以全免,想咨询下到底是怎样的报销流程和报销范围,谢谢
回复单位:织金县督办督查局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咨询县红十字会,现将有关程序告之如下:如有不清楚之处,请电话咨询县红十字会。咨询电话: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第二条&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为加强和规范天使阳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组织实施,有关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中国红基会组建由中国红基会、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医疗专家、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终审权下移后改为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评审(指导)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技术监督,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第六条&中国红基会专项设立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第七条&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天使阳光基金项目中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对求助患儿的资格审查、近况核实、资助告知、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八条&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须由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权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红十字会推荐、中国红基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第九条&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天使阳光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大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第十条&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资金来源&(一)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基金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天使阳光基金用于向贫困家庭患有先心病的儿童提供手术费用资助。&第十三条&中国红基会根据天使阳光基金救助需求,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财政部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所获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贫困先心病儿童救助项目。&第十四条&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第十六条&&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宣传时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天使阳光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天使阳光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第十八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使阳光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第十九条&天使阳光基金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第二十条&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定期汇总先心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第二十二条&中国红基会定期抽查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第五章&申请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对象&(一)0-14周岁患有先心病且家庭经济贫困、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患儿。&(二)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地区以外的先心病儿童。&第二十四条&申请流程&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可作为代申请人,通过户籍地红十字会向天使阳光基金提出资助申请。从中国红基会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填写《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以下资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或地市级红十字会:&(一)能证明申请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二)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如属城乡低保、军烈属、残疾人家庭的患儿,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患者相应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等。&(三)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至上级红十字会,对其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资料不合格的通知家长补办后再申报;省级红十字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复审并报至中国红基会。&第二十六条&申请人需紧急实施心脏手术、无法按规定流程和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的,可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由就治医院出具意见后,由申请人监护人直接报送至省级红十字会。&第二十七条&中国红基会联合定点医院或省级红十字会开展筛查活动中发现的先心病患儿,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经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监护人直接报至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第二十八条&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汇总资助申请信息,填写《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申请患儿登记表》(附件1),与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同报至中国红基会。&第六章&评审程序&第二十九条&中国红基会在收到省级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的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省级红十字会,由省级红十字会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报。&第三十条&在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中国红基会每月组织评审委员进行一次现场或网络评审;对因病情需要紧急救助的,可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中国红基会官网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中国红基会从社会募集的捐款,根据资金量及申请人求助情况,适时组织资助评审,并参照彩票公益金项目的执行规范,履行相关资助程序。&第三十二条&评审原则&(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三)补充救助原则:即在申请人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天使阳光基金项目予以补充资助。&(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手术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对城乡低保、军烈属家庭患儿和孤儿等特殊情况申请人予以优先评审。&(五)一次性资助原则:除社会定向捐助和需多次手术的复杂先心病患儿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第七章&&资助标准&第三十三条&资助对象:通过资助评审获得受助资格后进行心脏手术治疗且能提交合格资料的先心病患儿。&第三十四条&资助标准:&除定向捐助外,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标准如下:&(一)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二)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三)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四)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五)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社会定向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八章&&资助流程&第三十六条&经评审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经中国红基会官网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向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寄发《资助告知书》。&第三十七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就治,也可自行选择手术医院,并在手术完成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提报如下资料:&(一)完成填写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需签字)。&(二)手术住院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印章,并能清楚显示申请人入院、手术、出院时间及手术结果)。&(三)住院医疗收据(加盖医院印章)。医疗收据分两种情况:&1.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申请人,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收据和报销补偿单(或由报销部门注明报销数额),住院医疗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另加盖报销部门公章。收据报销后的余额累计不低于5000元。&2.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申请人,直接提供申请人住院医疗收据原件;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收据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元。&(四)申请人术后5疾噬掌商峁┑缱影妫&第三十八条&受助申请人由定点医院垫付资金进行手术治疗,且定点医院具有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上述资料,中国红基会完成审核后将患儿资助款拨至定点医院账户。&受助申请人在无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其监护人将上述资料寄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资助款拨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款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转拨至受助申请人账户,并通知其监护人查收。&第三十九条&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一)在拨付资助款前已死亡但未产生手术费用的终止资助;&(二)在评审前核实申请人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申请人死亡或已完成心脏手术情况的终止资助;&(三)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手术的中止资助(保留受助资格,待进行手术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四)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终止资助;&(五)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救助后,医疗费自付金额低于最低资助标准的终止资助。&第四十条&定点医院每1-2个月向省级红十字会报送《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登记表》(附件2&),省级红十字会汇总后提报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直接报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每月10日前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报《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登记表》(附件3),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受助患儿名单。&第四十一条&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做出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报备,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报备,中国红基会向总会并通过总会向财政部报备。&第九章&&回访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项目对资助患儿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以及基金审计报告应及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时按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三条&中国红基会定期开展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回访监督工作。&第四十四条&省级红十字会在拨出资助款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100%回访(附件4《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回访情况登记表》),并在本单位官网公布资助及回访情况;回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红基会书面报备回访情况。&第四十五条&中国红基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附件5《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抽查回访情况登记表》),抽样回访率不低于30%;并定期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回访、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1.患儿资助款是否足额到位,患儿治疗情况、目前生活学习情况,患儿监护人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的评价等。&2.省级红十字会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资助管理,是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资助款是否足额及时拨付,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3.定点医院对受助患儿资助款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4.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具体执行工作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中国红基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省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中国红基会。&第四十七条&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八条&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中国红基会取消其项目执行资格。该省项目由中国红基会直接执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执行能力的机构执行。&第十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对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均须建立财务专账和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国红基会:&1.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2.财政部关于项目预算的批复文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红基会关于项目执行的相关文件;&3.资助资金拨付审批资料;&4.项目受助患儿抽查回访情况记录;&5.项目回访情况报告;&6.项目结案报告;&7.项目绩效报告;&8项目绩效评价报告;&9.相关媒体报道、照片、视频;&10.受助人感谢信、锦旗;&11.要求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二)省级红十字会:&1.求助来访情况登记资料;&2.先心病患儿申请资料及登记表;&3.申请人近况核实记录;&4.资助款拨付审批手续、拨款凭据及回访情况记录;&5.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本省);&6.当地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7.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8.&要求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三)定点医院:&1.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2.受助患儿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3.项目年度工作总结;&4.当地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5.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第五十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印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红办字〔号)同时废止。&
回复单位:织金县督办督查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网上咨询小孩患先天性心脏病如何报销的留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我县新农合从2013年起严格执行省级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25种大病补偿政策。“儿童两病”(儿童先心病及儿童白血病,指的是0―18岁以内的参合儿童)属于25种新农合大病补偿对象。&&&&二、25种大病实行现场直补,但必须在省级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省外的必须选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救治医疗机构。儿童先心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在定额内新农合偿8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20%。&&&&三、根据患儿的病情,您可自主选择到省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如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儿童两病救治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未得到现场直补,住院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及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合医证到当地合医办申请新农合报销。&&&&四、儿童先心病报销范围。先天性心脏病按文件规定分为: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及室间隔缺损、法式四联症。根据治疗需要,可选择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分别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全程治疗费用3岁以上患儿2.5万元,1―3岁患儿4万元,1岁以下患儿5万元;3岁以上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高压(动脉血氧分压在70mmHg以下)患者,体外循环手术者全程救治费用3.5万元;室间隔缺损全程救治费用2.8万元;动脉导管未闭全程救治费用2.6万元;法式四联症全程救治费用标准5万元。&&&&祝你全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织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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