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随军家属社保问题转移:我在随军前一直在市国企工作,单位上着医保和养老保险。2009年因单位不稳定办了随

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中心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东城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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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中心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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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保政策养老保险]人社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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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保政策养老保险]人社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后联〔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总装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应同时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七、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的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军队补助:按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1)。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4),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保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
(三)除特别要求外,军队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相关表式的指标统一按《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系统建设和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的规定填写。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随军后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军队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原在地方参保期间资金的转移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计算,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
十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属于国办发〔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第(二)、(三)、(四)、(五)、(六)、(八)项情形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资金转移和经办程序和参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按本通知第七、八条、九条规定办理。
十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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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保政策最新社保政策]关于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91号
[北京市社保政策最新社保政策]关于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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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政策最新社保政策]关于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91号
来源:12333社保查询网  更新日期: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社会办: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进一步创新我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充实基层社区工作力量,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解除官兵后顾之忧,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2014年我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335名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
  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是我市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关乎首都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关乎随军家属切身利益,关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招聘条件和各项招考程序,按时完成招聘工作。招聘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7月31日前结束。已办理随军调京手续的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可依据各区县招聘方案进行报考。
  现将《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4年北京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进一步创新我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充实基层社区工作力量,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解除官兵后顾之忧,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014年我市面向驻京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招聘范围
  本次招聘面向已办理随军调京手续的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二、招聘数量
  2014年全市拟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335名社区工作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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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延庆县2014年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考社区工作者公告
查看: 3502|
摘要: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社会工委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现将延庆县面向驻延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社会工委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现将延庆县面向驻延部队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社区工作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配偶为延庆县驻军现役军人,已办理随军进京手续的随军家属;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4月1日之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水平。
二、报考程序
(一)招聘人数及职责
10名,具体岗位工作职责根据到岗后分配的工作岗位确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15日(周四)8:30至17:30,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县社会工委2楼会议室
3.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并有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和团以上政治部门盖章的报名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团以上政治部门盖章的随军家属落户审批表复印件;
(6)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配偶为驻延庆县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7)一寸照片2张。
三、考核方式
延庆县2014年度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考社区工作者工作分为笔试与面试两个环节,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人数1:2比例进入面试。最终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核算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录用人员,如在招聘过程各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将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笔试与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具体事项将在延庆县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四、体检和政审
县社会工委负责组织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费用自理。体检如有不合格的,可根据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县社会工委统一组织政审,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政审如有不合格者,可根据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政审、体检工作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入相应工作岗位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按照北京市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生活补贴。试用合格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纳入全县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六、任职和待遇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本人同意,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者与所在的街道签订《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首个聘任期限为三年。其待遇参照《延庆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招考咨询电话:、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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