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之前 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提交个体工商户个体户办营业执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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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2007年2月在《中国商标网》网站发布“自然人办理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即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该“注意事项“自2月颁布执行以来,目前自然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三种情形,笔者试加以分析:
一、关于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商标局认为,后者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未能有效证明其本人正在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条件,所以不予受理。商标局此种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主体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者都是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的经营主体。
2、在资本要求方面,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资本要求,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
3、在经营范围方面,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一点三者都基本一致。
4、在方面,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大致相同,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都是实际控制经营主体,都在以经营主体的名义实际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都对经营主体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都对经营主体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证明其本人正在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者提供服务。所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可以注册商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也应可以注册商标。
二、关于在2007年2月之前以个人名义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如果将其商标改动字体重新申报,其不能提供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规定的相应营业执照;或者该自然人拥有多个类别的注册商标,都要改动字体重新申报,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对此情形,商标局也应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以上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并未包含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从未对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商标局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何来?
关于商标事务方面,《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四种事务制订办法并执行,分别是: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以上事务,都未包含对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作出规定。因此,商标局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没有权力来源,于法无据。
其次,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即是要证明其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自然人愿意花钱将其商标改动字体后重新注册,此行为本身已经证明其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否则何必花费如此多的金钱去重新注册商标?
且部分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或是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或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按照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他们提供的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或者只能提供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而这都因不符合“注意事项”要求,商标局都将不予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此举只会损害此类自然人权益,现实中,都将迫使他们随意改变商标式样,以新的商标式样来投入使用,而是不去商标局办理新商标注册申请。事实上是损害法律的尊严。
所以,对于在2007年2月之前以个人名义拥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如果将其商标改动字体重新申报,即使其不能提供商标局颁布的“注意事项”规定的相应营业执照,或者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局也应该受理此商标注册申请。
三、关于个人申请,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的,例如其营业执照范围是服装加工,由于商标局出台的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该自然人其申报产品可否包含“鞋、领带、帽、袜”等产品。笔者认为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可以一并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我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此前我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步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自然人申请注册上报,尽管超越了其附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其经营不因此无效,则商标注册申请更加不能因此不予受理。
其次,《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促使生产、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法的目的就包括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对营业执照的范围做严格解释,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配套产品和服务,商标局应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一并申报。即可以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利益,又促进商标申请人在其配套产品投入生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以公司名义申报商标,即使其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商标局都予以受理,并审查通过。这对大企业的知名品牌保护,将起到非常巨大的保护作用。对于个人申请商标,却作出限制,只允许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注册,是不利于的。个人拥有的商标,也有非常知名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在多个类别防御性注册,是鼓励他人抢注其商标。
因此,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即使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可以一并申报,商标局应该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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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当前位置 :&
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转、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3年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省市地区开始试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信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信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查询。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同时提交经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委托代理,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B、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C、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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