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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10]57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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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10]2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不限
效力区域:江苏法规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10]25号
发文时间: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暂时保留的专用发票  考虑到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特点,除《通知》要求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暂时保留 “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等三种专用发票。具体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另行下发)。  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租车专用发票及面额低于10元的定额发票的式样和具体面额,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冠名发票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  (一)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二)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能够使用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对个别企业冠名发票开具项目与通用发票差异较大,使用有较大困难的,由各地报省局研究后,另行明确管理办法。  (三)对于新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3、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三、关于发票防伪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措施的有效性和发票真伪现场辨识的便捷性,控制发票印制成本,结合发票查询辨伪平台建设,对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适度优化和调整:  (一)发票防伪专用纸  机打单联发票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多联发票(含机打和手工发票)的发票联使用上述纸张涂布的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增加温变线等防伪措施。具体用纸由省局确定。  定额发票原则上应使用“水印双色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面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可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门票的用纸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防伪底纹  发票防伪底纹由省局统一制作。发票防伪底纹的使用范围和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三)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的胶片由省局统一制作,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复制。  (四)一维条码  除门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出租车专用发票和面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外,发票的右上角均应当印制一维条形码。一维条形码的编制规则与信息内容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发票验收入库单位应当及时采集发票防伪标识信息,建立发票防伪措施档案。  四、关于发票代码编制  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  五、关于有奖发票  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索取发票,可以根据需要在定额发票、机打卷式发票等种类的发票上设置刮奖区。各地要加强对发票布奖、兑奖环节,以及发票有奖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鉴于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特殊性,上述行业使用的发票暂不布奖。  六、关于发票监制范围  通用机打发票(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布奖的除外)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由省局监制,其他种类的发票可由省辖市级地税机关监制。  七、关于税控收款机和开票软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省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或者按照规定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机打发票。  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2、开票软件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开具软件开发标准与接口规范》(另行下发),能够实时向地税机关传输发票开具明细信息或者实时提供发票开具明细信息查询服务;  3、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  4、具备相应的软件开发和技术保障能力。  各地要协助纳税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税控收款机和全省统一的开票软件推广前,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八、关于换版时间  新版发票自日起启用,旧版发票自日起停止使用。  九、相关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  本次发票简并与换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处理不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发票简并与换版的相关宣传活动,积极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纳税人配合发票简并工作。  (二)统筹发票换版和相关工作  此次发票简并引入了无限额的通用发票,若不能对纳税人的开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将会给潜在的违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各地要按照省局税控收款机和“网络发票”推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发票简并工作与推广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等相关工作统筹考虑,确保发票管理不失控,税源不流失。  (三)完善发票应急开具的机制  要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应急时使用的定额或手工发票等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式的发票应急开具机制,确保不因税控收款机和“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出现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应急开票行为的监管。  (四)强化发票印制发放的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载明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过渡期间,要合理安排新旧版发票的印制工作,确保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文档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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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10]第4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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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农机部门利用推土机、拖拉机等机械进行“坡改梯”及相关土方运输作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征收营业税问题;关于旅游风景区内索道、渡船等旅游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以投资的名义注入资金共同经营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农行系统集中缴纳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专项业务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关于车辆通行费征税问题;关于公房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关于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由于供气、供水、供电等原因一次性向用房收取的“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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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川地税发[2010]第4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PDF日地税发[2010]40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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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地税发[2010]40号|日​地​税​发​[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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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川地税发[2010]8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结果的报告》(川地税函[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一条中“房地产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属建造普通住宅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将下文批复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文字予以删除。  二、第三、四、五、六、八条删除。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号,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关于对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管理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该住宅项目立项时有关部门对工程名称、造价、结构、内部装修等内容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对应批文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关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项目管理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报批应附的资料  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请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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