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黄海农商银行行今天为什么不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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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黄海农商银行隆重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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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伴您一同经历
&&&& 今天,与您没有距离
&&&& 明天,共同成就梦想
&&&& 自家银行,更贴心意――黄海农商银行。
&&&& 5月26日上午10时58分,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在盐城驿都金陵大酒店隆重举行。黄海农商银行董事长丁学工致欢迎词。
&&&&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王明津和盐城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赵鹏共同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牌。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谷家栋、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聂振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刘兴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副局长谭震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吴瑕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盐城银监分局局长徐正文现场为黄海农商银行颁发《金融许可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季鹏飞现场为黄海农商银行颁发《营业执照》。出席本次庆典的还有中共盐城市委常委、秘书长戴元湖,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成志,盐城市政协副主席顾春芳,以及省各有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外县(市)农商行、农合行及信用联社负责人,盐都区政府、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人行、市银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大市区各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市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部分重点客户代表。开业庆典由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薛盛堂主持。
&&&& 新成立的黄海农商银行,作为盐城人自己的银行,坚持为中小企业、为“三农”、为广大市民服务的经营理念,精心打造“自家银行,更贴心意”这一形象品牌,锐意改革,砥砺奋进,凭借自身独特的体制和灵活的机制,将进一步推进盐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地址: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 服务热线:0
公司业务:9
监督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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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黄海农商银行招聘员工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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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芹、杨冬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都商初字第0771号
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
委托代理人于XX。
被告徐海勇。
被告王树芹。
被告任冠洲。
被告杨冬翠。
被告周富春。
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农商行)与被告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安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森辉、人民陪审员王华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海农商行诉称:日,徐海勇与我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徐海勇在日至日期间,可以在我行办理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0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以每笔借款凭证为准,任冠洲、周富春自愿为徐海勇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贷款方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徐海勇之妻王树芹向我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自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任冠洲和杨冬翠向我行出具夫妻共同担保声明,承诺自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徐海勇立据向我行借款500000元。借款后,徐海勇已结清至日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徐海勇未能归还借款本金,我行自徐海勇的账户上扣减日以后的利息41.48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偿还。现要求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连带偿还我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罚息(扣减已扣的利息41.48元)。
原告黄海农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日黄海农商行与徐海勇、任冠洲、周富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日徐海勇向黄海农商行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3、徐海勇与王树芹的结婚登记证及日徐海勇、王树芹向黄海农商行出具的借款人配偶承诺书各一份;4、任冠洲、杨冬翠的结婚证书及日任冠洲、杨冬翠向黄海农商行出具的夫妻共同担保声明各一份。
被告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黄海农商行的起诉,被告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黄海农商行提供的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各方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日,徐海勇、王树芹向黄海农商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王树芹作为徐海勇的配偶,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徐海勇于日向黄海农商行申请贷款5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任冠洲和杨冬翠向黄海农商行出具夫妻共同担保声明,承诺自愿以全部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徐海勇于日向黄海农商行申请500000元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徐海勇作为借款人、黄海农商行作为贷款人、任冠洲、周富春作为担保人签订圆鼎易贷通卡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日起至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当日,徐海勇立据向黄海农商行借款500000元,该借据上载明:借款到期日为日,借款年利率为13.9728%,还款方式为每月21日结息。借款后,徐海勇支付了至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徐海勇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后黄海农商行自徐海勇的账户上扣还了日以后的借款利息41.48元。黄海农商行经多次向徐海勇催要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黄海农商行与徐海勇、任冠洲、周富春签订的借款暨保证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徐海勇未按约期还本付息,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王树芹作为徐海勇的配偶,对于徐海勇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黄海农商行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任冠洲、周富春自愿为徐海勇借款作连带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冬翠以任冠洲配偶的身份,自愿向黄海农商行出具夫妻共同担保声明,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海农商行要求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海勇、王树芹归还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借款约定利息(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13.9728%计算,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0.9592%计算,扣减已付利息41.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对被告徐海勇、王树芹所欠原告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徐海勇、王树芹、任冠洲、杨冬翠周富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 红
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张 璐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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