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上海年报公示示具体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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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管理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
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日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管理局关于对外商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7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
&&&&附件: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的准备与宣传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要尽快着手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和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二、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
&&&&参检企业应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采取联合办公的地区,可根据参检企业的数量适当集中一段时间受理企业申报,以节约联合办公费用。但不得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提前。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要求企业同时提交全部正、副本,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政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财政登记证副本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部门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一套)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登记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复印件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为方便企业,未实行联合办公的地区,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收文。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10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地方的联合年检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汇总联合年检情况,并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各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企业申报年检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在企业年度审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年度审计的资格。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京商务资发字〔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要求,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日前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时间
  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8月31日前参加外汇年报。
  三、申报方式
  (一)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北京市专版”,按照“2014年联合年报操作手册”指引填报年报信息。未注册的企业需先进行“在线注册”,企业可在报表提交3个工作日后查询确认情况,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001-0722。
  (二)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企业服务”查询填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内容。
  (三)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通过地方分支机构栏目进入北京外汇管理部子网页,查询《外汇年报办理须知》,并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办理外汇年报的相关文件和《外汇年报办理须知》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或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查询。
  四、相关说明和要求
  (一)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年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确认的方式,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二)企业网上申报成功,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即完成联合年报;财政部门在确认收到企业另行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后,视同其已参加年报;外汇部门的年报手续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三)企业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对逾期未填报年报或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要求参加年报的企业,将在相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中受到管控。
  (四)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
  (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具体咨询各业务主管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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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多措并举做好外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
来源:地方新闻网站
  廊坊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步乾 陈家赋)自2014年起,由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简称联合年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服务企业,多措并举为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做好帮办服务。截至目前,已有371家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联合年报,申报率为91%。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正确进行网上申报。该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外商投资企业积极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联合年报通知、须知,年报程序、时间等内容,及时将联合年报最新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外商投资企业。并督促企业做好申报,密切关注企业填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及时提醒企业进行纠正。
  二是加大学习研究力度,确保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有效解答。认真领会年报要求、广泛收集年报问题、深入研究年报系统,为企业答疑解惑,能够做到有问必答、答有所据、有据可行,树立了该局良好形象,得到了企业的信任。
  三是加大部门协调力度,确保联合年报在各部门之间运作协调。按照商务部和省厅的联合年报工作要求,认真学习《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与联合年报各部门在年报工作中通力协作,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网络操作等方面,对联合年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为联合年报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工作基础。
  接下来,市商务局将充分利用外资企业联合年报系统,全面分析企业运行状况,大力促进外资企业发展,并为外商来廊投资营造良好的氛围。
&&&&(来源:廊坊新闻网)
新闻热线:7 &&&投稿邮箱: &&&责任编辑:姜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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