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机里的寄取现金交寄是什么意思思

我刚办理一张 招行信用卡 普卡, 属于透支卡, 我是否可以在银联自动取款机 直接取现金呢?_百度知道
我刚办理一张 招行信用卡 普卡, 属于透支卡, 我是否可以在银联自动取款机 直接取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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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在银联自动取款机 直接取现金呢, 属于透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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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能取出你信用额度的50%,而且取现金是有手续费和利息的。,可以直接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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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或人民币30元&#47,最低收取美元3元&#47,这样下期账单中利息就会少一些。,台),在账单日到还款日之间,可以多还一些,取现仍然还会计算利息的。所以建议你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时,你要注意,但是,然后在每个月账单日结算,只是从你取现当天到账单日为止的利息,招商银行从取现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账单日上面的利息,收费标准为提现金额的3%,上面会有相应的取现利息体现,笔如果取现,澳,可以在银联自动取款机 直接取现金!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境外提现(含港,
可以 取现金额是额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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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现代人由于工作的忙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钱后忘了拿卡事有发生。随后取钱的人,大多数会友好地提醒忘了拿卡的人。也有少数人会以为是天上掉的馅饼,偷偷地用别人遗忘的卡取走别人的钱。殊不知,他们的所有一举一动已经被自动取款机上方的摄像头记录下来。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是典型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如果是自己一时的贪念,而取走了别人的钱,请赶快去自首,这样才会有弥补的机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毁了自己一生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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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盗窃罪,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取款机可能被骗吗?
  楼主被盗多少?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LZ所说的八成是借记卡,无法透支.这种情况属不当得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讨论多次了,典型“信用卡诈骗”。    经鉴定,此帖为月经贴。  
  机器也能被诈骗???     应当是在对人的时候才是信用卡诈骗,对自动取款机应当是盗窃。    
  。。。。。。。。。。。。。。。。  。。。。。。。。。。。。。。。。。。    动动脑子好不好。。    “信用卡诈骗”的诈骗对象是银行,你在atm取款也好,在柜台取款也好,都是诈骗银行!!!!
  LZ平时不看法律类节目的么。。。  
  作者:猫扑通行证 回复日期: 0:05:35 
    。。。。。。。。。。。。。。。。    。。。。。。。。。。。。。。。。。。        动动脑子好不好。。        “信用卡诈骗”的诈骗对象是银行,你在atm取款也好,在柜台取款也好,都是诈骗银行!!!!      ================美丽的分割线================    
拜托你也动点脑子好不好?你给我对着机器诈骗看看? 你打算怎么去对着一台车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那我问你,我在路边检到银行的一辆汽车的钥匙,把车开走,算是什么? 是盗窃汽车还是诈骗汽车??按你的说法也是在 “诈骗银行”?     
在路边拾到钥匙把车开走和从司机手中把车骗走的性质是一样的吗?
  算了,你真的不明白就算了。  LS 你愿意把用别人银行卡取钱定性成 “盗窃”,那就是盗窃好了。  我没有兴趣没有欲望没有义务没有能力来说服你。  我就姑且放弃了隐忍了潜水了轻松了高兴了。。。。
  出口成章啊。。。
  作者:猫扑通行证 回复日期: 0:05:35 
    。。。。。。。。。。。。。。。。    。。。。。。。。。。。。。。。。。。        动动脑子好不好。。        “信用卡诈骗”的诈骗对象是银行,你在atm取款也好,在柜台取款也好,都是诈骗银行!!!!  ----------  说的没错.  LZ所说的情况中并不存在任何的欺骗银行的情况,而是种顺手牵羊的行为.跟在大街上拣了钱没什么区别.损失的是客户,不是银行.银行对此也没有任何的责任.  说欺骗和盗窃的,去报警试试.
  晕菜了,,很简单的一个问题。。    数额少的话是不当得利。。    数额大的话就构成侵占罪。。。。
  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盗窃侵占与诈骗之分  /n1/jcrb1173/ca575868.htm     问题二:在当前有关金融诈骗犯罪处理中,司法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案件,如当事人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忘记取回信用卡,行为人趁机在取款机上直接输入金额取款;或者行为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猜出密码取钱。对于这些行为,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也有人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人认为构成侵占罪。如何正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定性?          【核心提示:凡是行为人在取款机上取钱的,一概不问卡的来源,都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是在柜台上取钱,就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后在柜台上取钱的?是盗窃罪;如果是通过其他方法如捡拾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到柜台取钱的,就是信用卡诈骗】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单看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而应结合本条中“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要件,即必须是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骗”。假设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罪的话,诈骗就是盗窃的间接正犯。所以诈骗罪一定是骗自然人,取款机是不可能被骗的,这一点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譬如,德国和日本都规定有“利用计算机诈骗罪”,其实质上就是指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人侵入到银行计算机的电脑终端,把被害人的银行存款划到自己的存折里,并没有把钱取出来,在我国肯定是定盗窃罪,但在德国和日本不能定盗窃罪,因为这两国的盗窃罪只限于财物,唯有诈骗才包含财产性利益。为什么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扩大为财产性利益?因为他们的财产犯罪都没有数额起点,如果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就会引起混乱,比如擅自到人家的空调房呆了两分钟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一个陌生人跑到大学的课堂听课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而且“利用计算机诈骗罪”也不是诈骗罪,因为取款机不可能被骗,取款机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只要符合取款程序,输入正确的密码,取款机不管取款人是否为持卡人都会照常工作。          盗窃罪与诈骗罪最关键的区别是,盗窃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就这类案件而言,由于行为人从取款机中取钱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因此,凡是行为人在取款机上取钱的,一概不问卡的来源,都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是在柜台上取钱,就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后在柜台上取钱的?是盗窃罪;如果是通过其他方法如捡拾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到柜台取钱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此时银行职员产生了认识错误,以为冒用人就是持卡人。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捡拾信用卡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行为,因为只捡拾而没有其他行为是不能定罪的;第二,对财产的损害不在于捡拾、盗窃或者抢夺信用卡,而在于如何使用信用卡。比如,行为人捡拾信用卡后到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又到柜台上取了5000元,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只有一个被害人,但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数罪。而行为人趁他人忘记取卡之际而直接从取款机上取款,则应定盗窃罪,不能定侵占罪。因为钱只要没有取出来,就不能认定为遗忘物,因为此时系银行占有,而侵占是把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即便是捡拾他人信用卡,行为人也只是占有了信用卡本身,而不是信用卡上记载的金额。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侵占与盗窃、诈骗截然不同之处在于,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脱离他人控制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其危害性迥然不同,所以刑法对侵占罪设立了系列定罪要件——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告诉才处理。因此,对侵占罪要做缩小理解,不能轻易扩大其适用范围,这一点很重要。金融财产存在双重控制问题,持卡人持有的是取款凭证,财产是处在银行控制之下的。行为人捡拾他人银行卡,本身并无问题,但持卡去银行取钱,其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了,需要对捡拾卡后冒用行为(包括取款)按照盗窃、信用卡诈骗定罪处罚:如果信用卡是盗、抢来的,按照盗窃、抢夺、抢劫罪处罚;如果是捡拾来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而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应当注意,没有窃取或骗取行为是认定侵占罪的前提。       
  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个话题已经讨论多年了。    ATM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化的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行为性质上,与欺骗银行无异。机器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商场销售人员(刷卡消费)性质无异,都是简单的验证而已。    说白了,某些人仍解决不了“人”的问题。观念里是陈腐的无意识=无诈骗,不懂也不敢解决拟制人格也就是本案中银行作为受害人之一的问题。反正不是自然人,就诈骗不了——迂腐。    
  现在这个答案已是盗窃罪了,03、04年的司考题这是信用卡诈骗罪,而05、06年这已是盗窃罪了,而且趋势是逐惭认同张明楷的观点,不愿相信这个结论的可以去网上搜最新的解析。
  不如楼上的代劳一下吧    我记得某年的司考题,给出的参考答案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看明白一点,这里好多律师,其实也只是背法律条款,背司法解释,而并不会去分析其中的道理。
  这题03年卷二85-88题明确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许骗罪,这是事实。而06年卷二第58题,将该种情况又明确认定为盗窃罪,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倾向于盗窃罪,至于自己愿意相信哪种是你自己的事,但参加司考的同志06年选信用卡诈骗罪肯定是错。解析时人家已说了,现在此观点逐惭靠向张明楷了,包括以前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陈兴良现在亦同意了张明楷的观点,实践中如何定那是法官的事。但考试时非要与人家观点做对,那是愚蠢之极。
  敢情这是试题讨论贴?每年试题被砸多少次,就不说了,考过的都知道。    上面某些同志体现了这么一种新信条:不唯实、只唯师、只唯试。    如果是通过其他方法如捡拾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到柜台取钱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此时银行职员产生了认识错误,以为冒用人就是持卡人。  ————————————————    就看这句就知道某人的观点有多迂腐了。难不成受害人是银行职员而不是银行或者真正持卡人?按这种搞笑的逻辑,必须有一人(自然人哦)产生错误认识,否则构成不了诈骗罪;至于这位产生错误认识的是谁,管他呢,反正银行是个机构,本身是不能有错误认识的,只好让员工代劳了。
  终结语  诈骗
  诶……这么热烈的讨论!  真有点“法律”的意思。呵呵。我也来插一脚  我对这种行为的看法只有一个字“顺”顺手牵羊的顺  为什么现在不定 “诈骗”而定法律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  就是因为定你“诈骗”你会说:“我只是在ATM机上按了几个数子,拿了一点钱。请问我虚构了什么事实?!我骗谁了?!我又没说那卡是我的!”  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不可挑战性。判你为盗窃  问:卡是你的吗?  答:不是。  问:那你为什么从里面拿钱?  答:……  盗窃。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4:29:48 
    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个话题已经讨论多年了。        ATM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化的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行为性质上,与欺骗银行无异。机器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商场销售人员(刷卡消费)性质无异,都是简单的验证而已。        说白了,某些人仍解决不了“人”的问题。观念里是陈腐的无意识=无诈骗,不懂也不敢解决拟制人格也就是本案中银行作为受害人之一的问题。反正不是自然人,就诈骗不了——迂腐。  -------------------------------------------------------------    那所有的入室偷窃都应该定为入室抢劫。所有的安保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行为性质上,与抢劫当事人无异。安保系统与当事人性质无异,都是简单的验证而已。  说白了,某些人仍解决不了从道理出发的问题。观念里,答案就是对的,然后硬凑理由,不懂也不敢从分析道理出发。反正答案曾经讲了是诈骗,就不可能是盗窃——牵强。  
  俺对刑法没啥研究。  个人感觉,在模糊的时候定此罪与彼罪,似乎会考虑侵害的对象和社会危害性,还有就是逻辑上的一致性。
  那所有的入室偷窃都应该定为入室抢劫。所有的安保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行为性质上,与抢劫当事人无异。安保系统与当事人性质无异,都是简单的验证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不是没学过犯罪客观方面?应该回去补课了……    答案就是对的,然后硬凑理由,不懂也不敢从分析道理出发。——这正好为前面两个以及你自己做注脚,司考现在采纳哪个答案,就凑哪个答案的理由。    不知道万一今年司考答案又改了,你们会不会咬舌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54:35 
    那所有的入室偷窃都应该定为入室抢劫。所有的安保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行为性质上,与抢劫当事人无异。安保系统与当事人性质无异,都是简单的验证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不是没学过犯罪客观方面?应该回去补课了……  ------------------------------------------------------------    抄你的逻辑,得出来的,老兄。补课,谁?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有争论?  再次终结  诈骗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54:35     答案就是对的,然后硬凑理由,不懂也不敢从分析道理出发。——这正好为前面两个以及你自己做注脚,司考现在采纳哪个答案,就凑哪个答案的理由。        不知道万一今年司考答案又改了,你们会不会咬舌  ---------------------------------------------------------------    咬舌?什么叫咬舌?你自己也知道这个问题有一直争论。一直就有两种意见,答案也变换过,那是那种人要咬舌呢,是坚持诈骗的咬舌,还是坚持偷窃的咬舌?  没有标准,两种人都要咬舌。讲道理的不会。你的逻辑这么牵强,你也这么有词。
  作者:综合治理 回复日期: 14:02:15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有争论?    再次终结    诈骗  ------------------------------------------  为什么?不想听答案,你讲的有道理,别人自己会得出答案。
   作者:综合治理 回复日期: 14:02:15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有争论?      再次终结      诈骗    ------------------------------------------  我的东西丢在你家,被他拣走,他诈骗你了
  你是偷换概念顺便偷换了逻辑,不是抄我的逻辑。    在客观方面,冒用信用卡,诈骗或盗窃,有相似性,遂起争论;而抢劫与盗窃,则完全没有,前者是秘密的偷,后者是暴力地抢,妄论对象了。归谬好用,但不会用,就只能闹你这样的笑话。    司考答案不能拿来论证问题,司法考试也有错的时候。但偏偏有人奉之为权威,殊不知考试答案昨天可变,也许明天也可以变。要咬舌的,就是这种人。
  没有偷换概念,进而偷换逻辑。而是因为你的概念本身有问题,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进而推导出了荒谬的结论。    你的理论基础是:ATM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化的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按照你这样的基础,安保系统(我也加上智能两字吧)为什么不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    
  可以看作。但你混淆了偷和抢本身的差别,也就是犯罪客观方面之间的差别。即使对象一样,但犯罪行为本身不一样,罪能一样么?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5:32:37 
    可以看作。但你混淆了偷和抢本身的差别,也就是犯罪客观方面之间的差别。即使对象一样,但犯罪行为本身不一样,罪能一样么?    --------------------------------------------    ^_^,你面对这一个大叫:“有人非法进入我家啦,有人非法进入我家啦”的人还可以偷吗?
  抢劫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你有本事迫使防盗系统给你钱?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9:48:28 
    抢劫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你有本事迫使防盗系统给你钱?  -----------------------------------------------------------  ^_^,那是你的问题了。  你都可以诈骗ATM机给你钱了,当然有本事叫防盗系统给你钱了。
  你当ATM机是人,也请将防盗系统当人。  你当防盗系统为物,也请将ATM机当物。
  怎么又成我的问题了?明明是你要抢劫防盗器,又不是我。诈骗的早定罪了处罚了,就剩你这个不知道如何抢劫的了。    还有,我可没把ATM当是人。我原话就在上面,这里就不贴了。我觉得你还没下作到要通过歪曲别人原话的手段来证明自己观点。
  想知道國外的判例。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0:41:05 
    怎么又成我的问题了?明明是你要抢劫防盗器,又不是我。诈骗的早定罪了处罚了,就剩你这个不知道如何抢劫的了。        还有,我可没把ATM当是人。我原话就在上面,这里就不贴了。我觉得你还没下作到要通过歪曲别人原话的手段来证明自己观点。  ------------------------------------------------------------      你也知道东西是不能被诈骗的,你知道ATM机作为物品是不可能被诈骗的,所以你把ATM机拟制人格化了。这样你就可以对一个拟制人格化了的ATM机进行诈骗。    这个是你的观点对不对?我的意思有没有歪曲你的原话?      另外,“我可没把ATM当是人。”《》“ATM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化的仪器完全可以看作人的意识的延伸。”,“不懂也不敢解决拟制人格也就是本案中银行作为受害人之一的问题。”  玩这种“文字游戏”有什么意思啊,非要我把我说的“人”上面都加个引号,或者说引号你都理解不了,非要我也照着“你的原话”抄上一段,你“才”“不得不”去理解“别人”的意思?
  唉,现在的律师素质啊。也怪不得庭上不让你讲话。
  其实,当年就是“你”(真累啊,这个你不得不打引号,理解不了?唉),为了当年的司法解释,而生搬硬套出了一个什么“拟制人格”,为这个司法解释找到了一个完美解释。只是你这个“拟制人格”又怎么解析呢。谁的东西(按照“你”的意思,可能还要带上“智能”,这个限定),就可以“拟制人格”代表谁?那好,我们一起类比一下吧,司法要崩溃了。
  原来你真的连我的话也读不懂,拟制人格的人格是指银行这一机构,不是指机器。按某些迂腐理论,银行本身也不会“产生错误认识”的,必须通过他的员工来替它“错误”一下。    讨论半天,原来你连别人意思还没读懂就开砸。还真是,文盲无敌,歪曲有理……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8:59:43 
    原来你真的连我的话也读不懂,拟制人格的人格是指银行这一机构,不是指机器。按某些迂腐理论,银行本身也不会“产生错误认识”的,必须通过他的员工来替它“错误”一下。        讨论半天,原来你连别人意思还没读懂就开砸。还真是,文盲无敌,歪曲有理……    ----------------------------------------------------------    唉,整天玩文字游戏,ATM机拟制人格化后代表银行。就象员工的职务行为代表公司一样,员工签合同出错,后果是公司承担,不是员工承担。  唉...
  行了,你承认ATM机代表银行就行。同样我说防盗系统代表屋主也没有问题了吧?
  行了你承认ATM机拟制人格化后代表银行。我说防盗系统制人格化后代表屋主也没问题了,然后再来看你这句: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0:41:05 
  怎么又成我的问题了?明明是你要抢劫防盗器,又不是我。      ----------------------------------------------  老大,我在抢屋主,不是在抢防盗器这个东西。就象你在骗银行,不是在骗ATM这个东西一样
  以上兩位的討論已經淪落到扣字眼的地步了,沒意思了了。
  唉,整天玩文字游戏,ATM机拟制人格化后代表银行。就象员工的职务行为代表公司一样,员工签合同出错,后果是公司承担,不是员工承担。  ————————————————————    自己意思理解不对就说别人文字游戏。既然你不懂意识延伸,那你砸啥呢?我可没说“代表”,机器只是执行指令而已。别把民法的概念乱套到刑法里。    你欺骗保管员,让他把放在保险柜里的别人的钱拿给你,这是诈骗还是盗窃?银行就是一保险柜而已。“银行”本身不能产生错误认识。按张的理论,这算什么?  
  老大,我在抢屋主,不是在抢防盗器这个东西。就象你在骗银行,不是在骗ATM这个东西一样  ————————————————————————    你知道就好,ATM机器本身就是一指令工具,通过它诈骗银行,操作它就是直接与银行对话,它的反馈信息就是银行的意思,它就是银行的意识延伸。    又如,你通过电话勒索别人,你不是勒索电话吧,而是勒索电话后面的人吧?如果这个电话是通过机器的秘书台转接的,你留下了勒索留言,但我没接留言,那怎么算?这算是意识延伸么?不算,因为没有反馈,你不能通过它当时直接与别人互动,我没有意识在里面。    
  作者:krrrrrr 回复日期: 9:40:02 
    以上兩位的討論已經淪落到扣字眼的地步了,沒意思了了。  -------------------------------------------    我也觉得没意思了,可是这位只能靠扣字眼硬撑了。
  辩不过人家,当然没意思;没看懂别人就开砸,丢了人,就更没意思了。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9:58:38 
      你知道就好,ATM机器本身就是一指令工具,通过它诈骗银行,操作它就是直接与银行对话,它的反馈信息就是银行的意思,它就是银行的意识延伸。  -------------------------------------------------    什么意思?难道你的拟制人格,最后竟变成了是否存在通讯手段,是否有反馈信息?    
  拟制人格,解释银行本身的问题,因为银行不是自然人,本身无意识;意识延伸,解决智能ATM机器能否充当银行意识的问题。    看来某人果然是把两个问题混淆成一个了。前面我说什么来着?你这回真够丢人呢。    
  张明楷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中举了个例子,如果机器可以被骗,那么向自动售货机中投铁片使机器吐出商品是否构成诈骗?  我自己想,如果私接别人家的电话线打国际长途是否构成诈骗?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46:16 
    拟制人格,解释银行本身的问题,因为银行不是自然人,本身无意识;意识延伸,解决智能ATM机器能否充当银行意识的问题。        看来某人果然是把两个问题混淆成一个了。前面我说什么来着?你这回真够丢人呢。  ----------------------------------------------------------    ^_^,搞了半天,扣了这么多帽子,你是怕银行没资格当主体啊。其实你多虑了。信用卡诈骗罪受害者本身就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别人早就承认它的主体了。和你不冲突的。下次你表达时,最好简单点,帽子少扣点。    张的观点的关键点,并不是在有无意思、有无主体上,而是在何为“诈骗”上。信用卡诈骗,首先要求它是诈骗,是诈骗那就逃不开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你通过银行的ATM机手段,全是按照预设程序完美进行的,并无任何瑕疵,何来诈骗,只有你通过银行的自然人手段,即使是按照程序进行,仍然会有瑕疵。这才是张说:“所以诈骗罪一定是骗自然人,取款机是不可能被骗的。”的原因。    看完别人的文章没有,看完理解了没有啊,丢人。  
  张的观点疏漏特多。按他的观点,如何解释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如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去ATM机器上取钱或刷卡消费?他对诈骗的解释是相当单一和片面的。    在认证持卡人身份上,人与机器本身是没有区别的。按程序进行,无论职员还是机器,即使操作毫无瑕疵,仍会被骗。他死守的只是机器无意识这么一个观点,背后则是对诈骗罪的陈旧的迂腐的解读。    杨过的例子举得好。自动售货机本身不是终端,不连接服务器,也无所谓反馈,自然不存在延伸,所以纯属盗窃。    张在刑法界是大师,但对新生事物可能还缺乏理解呢。
  在认证持卡人身份上,人与机器本身是存在区别的。机器的程序只要密码正确,就可以认证,它是唯一性的,不存在不确定性,职员的操作则不可能是毫无瑕疵的,这是由人的判断的不确定性决定的,核对身份证、核对笔迹这一系列操作均存在不确定性。    所以按照程序操作毫无瑕疵时,此时的被“骗”,应该归为被盗窃。此时只“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但这个危害结果并不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银行通过ATM机确认身份就是密码,而此时ATM机并没有识别错密码。你一直在说有无意识,这并不是重点,关键是手段,有意识保证不了就一定被骗。如果你说这是诈骗,请问你的错误认识在那里?说别人疏漏特多,你自己的呢?
  机器的程序只要密码正确,就可以认证,它是唯一性的,不存在不确定性,职员的操作则不可能是毫无瑕疵的,这是由人的判断的不确定性决定的,核对身份证、核对笔迹这一系列操作均存在不确定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人行的规定,持卡人取款5万以下的,无须身份证及核对笔迹,只要持有银行卡,输入密码正确,即可在柜台取款。这与ATM机器的操作程序完全一致。银行工作人员无须核对持卡人真实身份。这既然是法律认可的操作程序,银行职员何“错”之有?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8:57:43 
    机器的程序只要密码正确,就可以认证,它是唯一性的,不存在不确定性,职员的操作则不可能是毫无瑕疵的,这是由人的判断的不确定性决定的,核对身份证、核对笔迹这一系列操作均存在不确定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人行的规定,持卡人取款5万以下的,无须身份证及核对笔迹,只要持有银行卡,输入密码正确,即可在柜台取款。这与ATM机器的操作程序完全一致。银行工作人员无须核对持卡人真实身份。这既然是法律认可的操作程序,银行职员何“错”之有?    ---------------------------------------------------------  抄规定,请准确一点,不要把自己的意思加进去,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只是对取现金在5万以上的作出规定,对于低于5万元的没有说法,也就是可验证也可不验证。关键是实际操作中,各银行均要你签字确认,你不会没取过钱吧。    唉,要近乎胡搅蛮缠了。
  如果你说是诈骗,请问银行通过ATM机确认身份,你的错误认识在那里?
  签字确认仅要求签名与持卡人姓名相符,实际上仅为程序性审验。你是哪家银行的客户,小额取款需要你出示身份证并核对笔迹?他们只对照签名而已,根本不须使用身份证件核对身份。只要行为造假,再严密的程序都没用。职员也仅仅是执行银行本身的指令而已,是银行经营意志的一部分。      如果你说是诈骗,请问银行通过ATM机确认身份,你的错误认识在那里?  ————————————————————  前面已经回答过了,拟制解决银行本身的人格和意识问题,错误认识在银行。诈骗的对象是银行,不是职员。    又如,冒用他人刷卡消费的,商场售货员本身不是银行职员,无法代表银行。此处,没人替银行来“认识错误”了,难道又作盗窃论?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0:59:27 
    签字确认仅要求签名与持卡人姓名相符,实际上仅为程序性审验。你是哪家银行的客户,小额取款需要你出示身份证并核对笔迹?他们只对照签名而已,根本不须使用身份证件核对身份。只要行为造假,再严密的程序都没用。职员也仅仅是执行银行本身的指令而已,是银行经营意志的一部分。  如果你说是诈骗,请问银行通过ATM机确认身份,你的错误认识在那里?    ————————————————————    前面已经回答过了,拟制解决银行本身的人格和意识问题,错误认识在银行。诈骗的对象是银行,不是职员。      ------------------------我的分割线--------------------------------    唉,碰到胡搅蛮缠的人就没办法讲了。前面先蒙人说银行规定不用核对笔迹,现在竟然来说对照签名无意义。我要说有意义,不知道你又要回什么。    “只要行为造假,再严密的程序都没用。”,对你论坛砸人,无意思;对判断罪行,是关键。    “前面已经回答过了,拟制解决银行本身的人格和意识问题,错误认识在银行。”你这是结论,论据在那?错误到底在那?密码错了?    算了,算我输了。幸亏刑法解释不是由你这种人来解释。
  论坛辩论不在乎输赢,我解释刑法怎么就不行?谁都可以解释法律,无论立法、司法采纳不采纳,有无法律效力,我们都可以自由讨论。    笔迹和签名是两码事,这点你不能不承认。一般银行职员只在形式上审验签名是否一致,而没有义务核对笔迹。譬如说持卡人名为张三,只要签的姓名是张三,银行就应该尽到了审验义务。鉴定笔迹,那专业机构才能胜任的。在这个问题上,柜员机与人是没有区别的。我前面说的很清楚,你不要又把我的意思混淆了。    错误到底在那?密码错了?——错误在于持卡人身份。密码正确不代表此时拿卡取钱的就是持卡人。尤其要明确的,是银行基于对方的犯罪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是职员,也不是ATM机。无论是职员还是ATM,他们都是银行经营意志和意识的延伸。也就是说,银行的错误认识既可能通过银行职员来体现,也可以通过ATM机器来体现,本质上,都可以看作是犯罪的工具。但无论是通过职员还是ATM机器,冒用信用卡都是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  
  一般银行职员只在形式上审验签名是否一致,而没有义务核对笔迹。譬如说持卡人名为张三,只要签的姓名是张三,银行就应该尽到了审验义务。鉴定笔迹,那专业机构才能胜任的。    错误在于持卡人身份。  -------------------------------------------------------  这种都写出来了,讨论已经没意义了。  诈骗罪关键在于有作案人。^_^
  的确没意义,你说话已经牛头不对马嘴了。    哪种犯罪没有作案人?哪种犯罪关键不在于有作案人?没有作案人哪来犯罪?    既然你不想驳,那就别赖在这了。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4:41:52 
    的确没意义,你说话已经牛头不对马嘴了。        哪种犯罪没有作案人?哪种犯罪关键不在于有作案人?没有作案人哪来犯罪?  ----------------------------------------------------------  ^_^,胡搅蛮缠的挺开心的嘛。关键问题避而不谈。  诈骗罪定名为诈骗罪,而不称为其他罪名,是因为骗,还是因为骗的人?  信用卡上背面本身就写有签名,各个机构最后拖裤子放屁,还你写个名字,难到来取钱的都是傻子?
  好激烈,我也踩踩  我认为是盗窃,应该和别人丢了钥匙,你拿了钥匙去人家家里取钱是一个道理.  不存在诈骗行为,因为诈骗对象不存在,ATM=存钱的保险柜,有钥匙就可以开,认钥匙不认人的
  法部尚书?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大家都知道~  礼部尚书:  自动售货机本身不是终端,不连接服务器,也无所谓反馈,自然不存在延伸,所以纯属盗窃。——宾馆里有电子的保险柜,可以设密码的,如果有人看到了所设的密码,从而将钱取走,再假设该密码是与服务器连接的,将与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那请问是盗窃还是诈骗?  张应该不是不了解新生事物的人~  有兴趣可以看下他写的书,他说国外的通说都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当然国外的理论是否都合适另说。  
  拜托,是盗窃好不好,这么简单的问题,用得找搬那么多理论出来么?    书读多了,迷失了!
    诈骗罪定名为诈骗罪,而不称为其他罪名,是因为骗,还是因为骗的人?    信用卡上背面本身就写有签名,各个机构最后拖裤子放屁,还你写个名字,难到来取钱的都是傻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不是被砸迷糊了?说话风牛马不相及。    冒用信用卡时,事先不模仿下签名?也不用说彩照卡什么的了。你有本事核对签名不?你还真以为骗钱的都是傻子呀?估计你自己是傻子吧……
  宾馆里有电子的保险柜,可以设密码的,如果有人看到了所设的密码,从而将钱取走,再假设该密码是与服务器连接的,将与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那请问是盗窃还是诈骗?  ————————————————————    分情况。保险柜由中央智能控制,能体现经营意志,是前提之一。其次,保险柜是否只能由特定的人凭密码来开启,是前提之二。诈骗一个重要方面是“冒充”该特定的人,导致受害人误认其是该特定的人,即“错误认识”。如果以上都具备,则是诈骗。    如果一个保险柜根据他本身的经营规定,凭密码即可使用,谁都可以开启,就不可能构成诈骗,只能构成盗窃。我们说信用卡诈骗,那么,要么持卡人是假,要么卡是假。信用卡章程均明确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出借转借均为都不符合章程。在委托他人用ATM机取款的情况下同样如此,但由于本身无犯意,故不构成犯罪。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54:01   一般银行职员只在形式上审验签名是否一致,而没有义务核对笔迹。譬如说持卡人名为张三,只要签的姓名是张三,银行就应该尽到了审验义务。  ---  作者:跪求先知 回复日期: 15:16:50   信用卡上背面本身就写有签名,各个机构最后拖裤子放屁,还你写个名字,难到来取钱的都是傻子?  ---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1:18:34     冒用信用卡时,事先不模仿下签名?  -------------------------------------------------------------    只要名字对就行,那模仿签名干什么?    自己看看你前后矛盾的发言。你如果不是傻子,就是满嘴放炮的反复之人,正过来、反过来,都是你一个人说。和你这种人已经没有讲理的必要啦。
  我现在确定无疑你是傻子了。如果你认为笔迹核对和鉴定不算专业活的话,我恭喜你,你已成为新一代自大狂。
  礼部尚书,今后我偷东西之前还得调查一下保险柜,ATM是不是连了服务器,免得一会盗窃,一会诈骗的?
这个技术含量高哦!
  真是个没智商的蠢贼。    就你这德性,有机会去开那种保险柜么?    
  你先把这个给圆起来再说吧,傻子。    -----------------------------------------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54:01     一般银行职员只在形式上审验签名是否一致,而没有义务核对笔迹。譬如说持卡人名为张三,只要签的姓名是张三,银行就应该尽到了审验义务。    ---    作者:跪求先知 回复日期: 15:16:50     信用卡上背面本身就写有签名,各个机构最后拖裤子放屁,还你写个名字,难到来取钱的都是傻子?    ---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1:18:34       冒用信用卡时,事先不模仿下签名?    -------------------------------------------------------------        只要名字对就行,那模仿签名干什么?  
  礼部尚书,错了就错了,死不认错就很有面子吗? 
  他哪里还需要圆什么? 他本来就是在瞎jb扯蛋!
  圆什么,连别人意思都没读懂,牛头不对马嘴。只有傻子才以为笔迹鉴定不是专业活。    又设银行职员违反程序,未校对签名,难道就成了盗窃?    又设银行不设校对签名程序,难道又成盗窃?    估计也只有傻子才看不通这点。
  哈哈,原来你被逼急了是这种表现。别转移话题了。      再问你:只要名字对就行了,那你模仿签名干什么?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21:32:22 
        又设银行职员违反程序,未校对签名,难道就成了盗窃?    ----------------------------------------------------------    这句话,那里还有半点律师的基本素质。
  我的提问,你一个都不敢答,还好意思说别人的职业素质?    真不知道你自己以为自己是哪根葱,还装起大爷来评论人家素质了。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52:18 
    我的提问,你一个都不敢答,还好意思说别人的职业素质?        真不知道你自己以为自己是哪根葱,还装起大爷来评论人家素质了。    ------------------------------------------------------------    回答你?给你转移话题机会?算了吧。    来回答一下:  只要名字对就行了,那你模仿签名干什么?    
  上边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是讨论不出定论来的吧。我们急什么~
  是你不敢回答吧,也回答不上吧?    在刑事上,签名与否本质上不影响定性,事实放在那,没胆承认;笔迹核对属于专业鉴定,视而不见。    这个问题就像“其他证据足够就定罪,那要犯罪人供述作什么”一样傻,甚至就像“如果道歉有用,那还要警察作什么”一样弱智。    辩不过我,就纠缠在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上,耍起赖皮来——很符合孬种的主要特征……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3:01:17 
    是你不敢回答吧,也回答不上吧?        在刑事上,签名与否本质上不影响定性,事实放在那,没胆承认;笔迹核对属于专业鉴定,视而不见。        这个问题就像“其他证据足够就定罪,那要犯罪人供述作什么”一样傻,甚至就像“如果道歉有用,那还要警察作什么”一样弱智。        辩不过我,就纠缠在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上,耍起赖皮来——很符合孬种的主要特征……    ------------------------------------------------------------    这个是细枝末节的问题?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对于有关是否为有瑕疵的认识的问题是细枝末节的问题?懒得回你了,你就剩那一张嘴了。
  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    冒用他人刷卡消费的,谁是受害人?商场售货员?银行职员?商场?还是银行?而且,刷卡消费是交易成功后才签字确认,那这回是哪位倒霉蛋基于什么瑕疵认识?按你的逻辑解释得通吗?    又,恶意透支呢?又是哪位倒霉蛋基于什么瑕疵认识?按你的定义,必须基于有瑕疵的认识,但恶意透支没有瑕疵,卡是本人的,财务状况也没有捏造,但本人就是不肯还钱。这能算诈骗么?在一般借贷不还的案件中,我们还大谈特谈区分借贷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案件的区别,为什么一涉及信用卡了,就一律成诈骗了?    讨论归讨论,司法归司法。尽管我对恶意透支也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它本身不应该归为诈骗罪一类,要么独立成罪,要么刑法不予调整。然而罪行法定,目前只能定诈骗。张达人就不同了,非要把冒用解释为盗窃罪,活生生把起行刑点抬了一个档次,而且这不是立法建议,而是适用解释,而给出的理由却又漏洞百出,估计没考虑清楚囫囵吞枣似的引进外国某些高论了,亏得你们这些人不用脑子在那瞎起哄。
  而且,刷卡消费是交易成功后才签字确认    -----------------------------------------------------  什么意思?理解不了了,既然已经“成功了”,还要签字“确认”干什么。    唉,再也不回这个贴了,碰个不讲理的,没意思。
  货都取走了,这不叫成功?    要走趁早,别搞得别人求你留下来似的。食言自肥的人啊。
  挖坟鞭尸    最高检支持了本尚书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在地上捡到和在提款机上捡到是否会存在区别呢?  不知道最高检的这个解释有没跟最高法商量过:)
  要是用明知道是排队取钱排在自己前面的人忘了取走的卡来取钱,算是侵占还        是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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