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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改下一般疑问句.- - 我是个英语白痴..1.He bought a new car 2.she can come tomorrow 3 they were here yesterday 4 he must leave early .顺便说说怎么改...我英语很烂.说说怎么改一般疑问句可以吗?我要方法。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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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e bought a new car -> Did he buy a new car 2.she can come tomorrow -> Can she come tomorrow?3 they were here yesterday -> Were they here yesterday?4 he must leave early -> Must he leave early?方法:句子中有动词be( am ,is ,are ,was ,were ) ,情态动词(can / could ,may ,must ,should will等),助动词,变一般疑问句时,直接把这些词提到句子前面即可,否则在句子前加Do ,Does (一般现在时),Did (一般过去时),原来的动词要变回原形
.wont bought a new car
2.she can come tomorrow?
呃。。。。。。。1.Did
car?2.Can
tomorrow?3.Were
here yesterday
yesterday ?
。。。。。。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的选择性无知
  墨心人
  昨天写了《给李天一公正的审判》一文,对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的《李天一案中案》一文加以评析及表达我的看法:李天一应该得到公正审判。结果在该贴的回帖中很少能看到理性及文明的回复,很多人似乎不愿意看到“公正的审判”,这是很奇怪的事情。在帖子中,不断有人转发海淀法院的声明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的言论,对兰和律师加以抨击。
  我重新看了一下兰和律师的文章,发现问题可能出在“落实”这个措辞上,不够明晰。
  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洪道德教授是法律专家,他针对兰和律师文章而对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具有权威性。但是,恰恰是他的这种“权威性”,很严重地误导了舆论,他甚至认为媒体不应该报道兰和律师的言论。由于他是专家,老墨不敢说他不懂法,我只是根据他的言论给他下了一个结论:选择性无知。
  因为他很可能明白,只是装傻。
  下面老墨就来给洪道德教授指点一下,他的“选择性无知”表现在什么地方。
  一、洪教授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老墨评述:
  A、洪教授此番言论乍一看是不错,挺像那么回事儿,但是,我不知道他依据了哪一条法律得出这个结论。另外,被告方律师不是报案,而是要求一字不漏地写进庭审记录,用不着到公安局去。
  B、老墨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庭审时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未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而被告方律师在“庭前会”上强烈要求调查原告方是否有违法行为,并要求一字不差地写进庭审笔录,正是为了在这一阶段提请合议庭注意到本案有疑问的地方,法院完全有权依法调查核实。
  C、在这一阶段,不但法院可以调查,检察院也还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补充侦查以检察院为主,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
  二、洪教授认为兰和律师的“如果上述事实一但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这种表述,“如同代表法院做主,轻说是故意误导舆论,重说则有欺骗嫌疑。”
  老墨评述:洪教授选择性遗忘了“如果”一词,这是一句假设性的话,怎么就“代法院做主”了?请问,如果原告方“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个问题被调查属实,难道相关人员不需要承担罪责吗?
  三、洪教授认为:“强奸案本身是一个单独案件,不会因为被害人是何身份、事后有敲诈行为而影响定罪……想要打赢官司,只能从证据上下功夫。即便案中有案,那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侦查、审判了。”
  老墨评述:洪教授这段话前半段正确,后半段如果不是为了误导舆论,那就的确是无知了。
  “如果”经过补充侦查,证实原告方“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那么,本案最终能否定性为强奸案,就是两说的事情了。这不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一个案件的整体。我们不能忽视案件的可能起因:卖淫设局。也不能忽视案件的可能结果:敲诈勒索不成,诬告强奸。而单单以中间发生的一段“强奸”来判案。
  如果像洪教授这样,把一个案件弄成两个法律关系,去头去尾,取中间一段来判决,就可笑了。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级专家,洪道德教授的“选择性无知”,在短短几段话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请问洪教授:您这是为了什么?
  对洪道德教授言论的评析,到此为止。
  老墨还要告诉洪教授的是,不光一审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即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上到了二审法院,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旧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在这个阶段依旧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请公安局协助。
  结论:本案发生后,从公安局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决定起诉,到法院立案受理,到案件审理结束、宣判,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四个阶段,现在案件是处于第三阶段的开始:庭前会。在这个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疑问的地方,被告方认为还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是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不同的只是审理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本案的审理目前才刚刚开始,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如果被告强奸罪名成立,他理应受到法律惩罚。老墨需要看到的仅仅是:公正审判。
楼主发言:23次 发图:0张
  傻逼,民众需要你教育吗,爷心里明镜似的呢。
  楼主想出名想疯了,对所有热点问题都有所评论,好像自己包罗万象似的。无语了。
  有点道理
  滚你妈的。
  一、如果说洪道德是选择性无知,那么老墨就是“选择性失明”。根据兰和的说辞,要想达到“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就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向公安局报案→进行初步审查→给予立案→进行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庭前审查→一审→上诉或者抗诉→二审等程序,最终才能  达到【 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的目的。  既然要经过如此种种程序才能达到该目的,那么仅仅靠【 被告方律师不是报案,而是要求一字不漏地写进庭审记录,用不着到公安局去 】是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的。  可见,老墨眼神不但不好使,还缺乏必要的逻辑思维。  此之“选择性失明”症状之一。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该法条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老墨再次失明,特意引用前文——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被这老墨张冠李戴、混为一谈,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老墨的言论透漏出一种浓烈的法盲气质。  此为“选择性失明”之二。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三、【 在这一阶段,不但法院可以调查,检察院也还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补充侦查以检察院为主,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 】  这段文字深深得暴露出老墨的法学修为——法盲。强奸案居然要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公安局进行协助,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荒世间之大谬!此种法盲也敢妄言法律,真是可歌可泣、可悲可叹!  此之“选择性失明”之三。  后文还有种种无知言论,均建立在前文的基础上,根据法盲思维往下推导得出。  在下没心思对如此法盲给予批评指正,留给众人明鉴,徒增笑料!  
  楼主,要是加上“如果”这个前缀,就可以想咋说就咋说的话,那么我是否可以说“如果楼主咋咋了…如果楼主家谁谁咋咋了…如果楼主家谁谁谁又咋咋咋了”?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还卖淫设局,有这么卖的吗,一次卖五个?真是把奇葩当常识。  那个律师是为了赚钱,而选择性的无耻,楼主你又是为了什么,选择性的无知呢?别告诉我,你智力就这么低,我不信!
  @年少焉知秋水深 5楼
02:18:38  一、如果说洪道德是选择性无知,那么老墨就是“选择性失明”。根据兰和的说辞,要想达到“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就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向公安局报案→进行初步审查→给予立案→进行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庭前审查→一审→上诉或者抗诉→二审等程序,最终才能  达到【 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的目的。  既然要经过如此种种程序才能达到该目的,那么仅仅靠【 被告方律师不是报案......  -----------------------------  我本以为你真的看清楚我说了什么,然后才发表言论的。  我的原话是:  B、老墨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庭审时如果发现侦查机关未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而被告方律师在“庭前会”上强烈要求调查原告方是否有违法行为,并要求一字不差地写进庭审笔录,正是为了在这一阶段提请合议庭注意到本案有疑问的地方,法院完全有权依法调查核实。
  也许智力就是这么低,你不信,反正我信了,哈哈哈哈哈。
  @年少焉知秋水深 8楼
02:20:32  三、【 在这一阶段,不但法院可以调查,检察院也还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补充侦查以检察院为主,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 】  这段文字深深得暴露出老墨的法学修为——法盲。强奸案居然要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公安局进行协助,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荒世间之大谬!此种法盲也敢妄言法律,真是可歌可泣、可悲可叹!  此之“选择性失明”之三。  后文还有种种无知言论,均建立在前文的基础上,根据法盲思维往下推导得出。  在下没心思对如此法盲给予批评指正,留给众人明鉴,徒增笑料!  -----------------------------  你需要补充一下《刑事诉讼法》知识:在这一阶段,只能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并且补充侦查是以检察院为主导,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  你这方面的知识很贫乏,百度一下《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吧。
  @年少焉知秋水深 6楼
02:19:42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该法条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老墨再次失明,特意引用前文——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被这老墨张冠李戴、混为一谈,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老墨的言论透漏出一......  -----------------------------  他们的目的,就是在开庭前,把那条诽谤写进去,到时,让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就能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李双江就可以一手遮天,欲盖弥彰,受害人就会变成卖淫女。他们其实就是在妨碍司法公正,而社会太多如楼主,为了几个臭钱,而出卖自己的良心,甘做狗奴才。
  @纸老虎Z 10楼
02:27:31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  -----------------------------  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布了,就涉嫌违法,你还是有得说的。网络传言有一些,手机短信息也有一些,大多不尽不实,不足信。  我替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一下信息,未经证实,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另外4人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同班而相识,成为朋友。2012年寒假期间,表哥从北京回到长春过年,年后带表弟去北京玩,结果与李天一等人在一起玩出格,触犯了法律。表兄弟两家的父辈都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从小娇生惯养,但并无其他的背景。  另据记者证实,该案中唯一一名成年人姓王,今年23岁,北京市东城区人,系某旅游公司职员。
  @乌珠仔 7楼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纸老虎Z
02:27:31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  -----------------------------  @墨心人 15楼
02:45:03  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布了,就涉嫌违法,你还是有得说的。网络传言有一些,手机短信息也有一些,大多不尽不实,不足信。  我替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一下信息,未经证实,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另外4人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  -----------------------------  2月20日,警方说,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我请问楼主,谁是那个成年人,为什么警方没有公布其姓名?  最神奇的是,关于这四个疑犯,警方未透露,李双江、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背景,甚至连证明他们是未成人的证据都没有,警方的案情介绍里没有他们犯罪行动,律师的详述案情里也没这四人的踪迹。  他们就是四个隐形人,请问追求“公正”的楼主,正常的未成年保护是这样的吗?需要我去粘贴一些,正常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吗?  再次询问楼主,自称追求“公正”的你,为什么选择性的“失明”?钱还是前途?
  @纸老虎Z
02:27:31  2月20日,警方说,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我请问楼主,谁是那个成年人,为什么警方没有公布其姓名?  最神奇的是,关于这四个疑犯,警方未透露,李双江、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背景,甚至连证明他们是未成人的证据都没有,警方的案情介绍里没有他们犯罪行动,律师的详述案情里也没这四人的踪迹。  他们就是四个隐形人,请问追求“公正”的楼主,正常的未成年保护是这样的吗?需要我去粘贴一些,正常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吗?  再次询问楼主,自称追求“公正”的你,为什么选择性的“失明”?钱还是前途?  -----------------------------  这些问题你问我是找错对象了,视力不好?  未成年受到保护,什么资料自然目前都不应该透露。至于传说中唯一的那未成年人的情况,待本案审理结束后,我想相关部门会满足你的好奇心的。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16楼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纸老虎Z
02:27:31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  -----------------------------  @墨心人 15楼
02:45:03  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布了,就涉嫌违法,你还是有得说的。网络传言有一些,手机短信息也有一些,大多不尽不实,不足信。  我替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一下信息,未经证实,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另外4人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同班而相识,......  -----------------------------  怎么李家不起诉北京警方?撸主所求公正只给李公子?世上不平事众多,没见你求?
  @年少焉知秋水深
02:19:42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该法条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老墨再次失明,特意引用前文——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被这老墨张冠李戴、混为一谈,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老墨的言论透漏出一......  -----------------------------  @乌珠仔 14楼
02:38:12  他们的目的,就是在开庭前,把那条诽谤写进去,到时,让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就能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李双江就可以一手遮天,欲盖弥彰,受害人就会变成卖淫女。他们其实就是在妨碍司法公正,而社会太多如楼主,为了几个臭钱,而出卖自己的良心,甘做狗奴才。  -----------------------------  你很奇怪,谁要求把“诽谤”写进去了?人家只是要求调查,调查的结果没出来,你急什么?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9楼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不是制造疑问,而是疑问本就存在。重新调查之后,也许李XX犯罪的性质更加恶劣呢?因此,调查的结果未必就是对杨女士不好,你怕什么?另外,你凭现在的道听途说,又怎么能判断现在有证据是“铁定的”?  你及你的同类,对钱字太敏感了,内心略显阴暗。胸怀宽一点,你会阳光起来,也许将来会不缺钱。
  @纸老虎Z
02:27:31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  -----------------------------  @墨心人
02:45:03  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布了,就涉嫌违法,你还是有得说的。网络传言有一些,手机短信息也有一些,大多不尽不实,不足信。  我替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一下信息,未经证实,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另外4人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同班而相识,......  -----------------------------  @浅酌微醺abc 20楼
15:35:44  怎么李家不起诉北京警方?撸主所求公正只给李公子?世上不平事众多,没见你求?  -----------------------------  我非三头六臂,什么都管得过来。现在此事越说越走样,我呼吁一下公正,你急啥捏?
  @纸老虎Z
02:27:31  2月20日,警方说,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我请问楼主,谁是那个成年人,为什么警方没有公布其姓名?  最神奇的是,关于这四个疑犯,警方未透露,李双江、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背景,甚至连证明他们是未成人的证据都没有,警方的案情介绍里没有他们犯罪行动,律师的详述案情里也没这四人的踪迹。  他们就是四个隐形人,请问追求“公正”的楼主,正常的未成年保护是这样的吗?需要我去粘贴一些,正常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吗?  再次询问楼主,自称追求“公正”的你,为什么选择性的“失明”?钱还是前途?  -----------------------------  @墨心人 18楼
12:32:33  这些问题你问我是找错对象了,视力不好?  未成年受到保护,什么资料自然目前都不应该透露。至于传说中唯一的那未成年人的情况,待本案审理结束后,我想相关部门会满足你的好奇心的。  -----------------------------  “失明”是什么?睁眼瞎,你觉得你有资格问我的视力吗?  疑问,不是在问你,你没学过语文?还是自我感觉太良好了,什么事都是在问你。  理屈词穷很难受吧,看你自我介绍上的小广告,你也是码字的干活,文笔应该也不差。但为什么写出来的话如无病呻吟一样,因为你说的话窝心。  还辩撒辩呀,我看的都难受,回家洗洗睡吧。
  可敬的老墨,这次你可能真搞错了。少年诸多ID已指出的不说,关于你所说的“不能只取中间一段强歼进行审判”,据我所知,应该没有问题,依据强歼的犯行事实(假若存在)当然可以审判定罪,同时另案就事后(当然是强歼事实之后)敲诈勒索对原来的原告方进行审判定罪。二者单独成案,并不矛盾,亦不因后者敲诈勒索成立而使得强歼事实罪责得免。李之罪否关键只取决于强歼事实是不是存在。  
  可敬的老墨,这次你可能真搞错了。前面诸多ID已指出的不说,关于你所说的“不能只取中间一段强歼进行审判”,据我所知,应该没有问题,依据强歼的犯行事实(假若存在)当然可以审判定罪,同时另案就事后(当然是强歼事实之后)敲诈勒索对原来的原告方进行审判定罪。二者单独成案,并不矛盾,亦不因后者敲诈勒索成立而使得强歼事实罪责得免。李之罪否关键只取决于强歼事实是不是存在。  
  洪道德教授确实比你懂法律,  一、洪教授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这个有错?刑事案中案?你明白不,你反驳的可是牛头不对马嘴!  该做啥做啥,别在这里装大神,你很丢丑了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墨心人 22楼
17:00:12  不是制造疑问,而是疑问本就存在。重新调查之后,也许李XX犯罪的性质更加恶劣呢?因此,调查的结果未必就是对杨女士不好,你怕什么?另外,你凭现在的道听途说,又怎么能判断现在有证据是“铁定的”?  你及你的同类,对钱字太敏感了,内心略显阴暗。胸怀宽一点,你会阳光起来,也许将来会不缺钱。  -----------------------------  如果没能重新调查证据,李家就没有机会干涉调查。除非李双江要这个野种死,才会使李XX犯罪的性质更加恶劣,重新调查就是对杨女士不公正,当警察是废物呀。如果公安局的证据不是铁定的,李家就没必要大动干戈,制造疑问要求重新调查,只要推翻公安局的证据就行。而你怎知证据不是铁定的,难道你看过公安局的供词证据。
  @年少焉知秋水深
02:19:42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该法条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老墨再次失明,特意引用前文——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被这老墨张冠李戴、混为一谈,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老墨的言论透漏出一......  -----------------------------  @乌珠仔
02:38:12  他们的目的,就是在开庭前,把那条诽谤写进去,到时,让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就能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李双江就可以一手遮天,欲盖弥彰,受害人就会变成卖淫女。他们其实就是在妨碍司法公正,而社会太多如楼主,为了几个臭钱,而出卖自己的良心,甘做狗奴才。  -----------------------------  @墨心人 21楼
16:54:50  你很奇怪,谁要求把“诽谤”写进去了?人家只是要求调查,调查的结果没出来,你急什么?  -----------------------------  没有证据就说人家是卖淫女,这不是诽谤那是什么啊?还要求调查,你真当中国的司法是李家定的啊!如果要求调查李天一不是未成年人,你说行不行呢?这可是铁证如山,李双江在2006年亲自说的,美国有李天一的留学资料,中国有权力要求美国配合哦。而产生的纳税费用,我不代表全国群众,只代表我自己,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你人如其名,墨心就是黑心,而黑了心的人,会睁着眼睛说瞎话!
  回复第14楼(作者:@乌珠仔 于
02:38)   @年少焉知秋水深 6楼
02:19:42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将军与顾问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并且对于事件分歧交换了意见,对于将军儿子的情况,增进了双方的了解,污蔑将军夫妇的言论,将军保留追究的权利,虽然舆论一边倒,将军与顾问表示极大的遗憾,对于追求相对正义环境的人民群众十分尊重,将军很是赞赏,对人民群众造成不愉快事件,乃将军儿子之错,将军亦表示了极大的愤慨。顾问也表示对事件严重关切,不能置之不理,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顾问与将军将重新考虑对这一事件的立场,大家都是党的子民,应该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安排,作为国之子民,应当为党效力,为统治阶级服务。杂谈就是我们的阵地?  
  作者:lmzlv 时间: 00:52:16  有木有妓女拿了嫖资再敲诈的呢?我假定有。有木有一敲诈就敲50万的妓女呢?我假定有。有木有一敲诈就敲五个衙内的妓女呢?难道是一个庞大的敲诈团伙?我假定有。有木有妓女敢敲诈将军的呢?我还是假定有这么一个胆大的妓女。那这个妓女又怎么知道将军的手机呢?我假定妓女本来就是知道将军手机的。有木有将军被敲诈了不报警呢?我假定将军有所顾忌忍气吞声了。有木有敲诈不成转告强奸轮奸的呢?我还是假定有。可是,有木有儿子被作为强奸犯被抓还不报敲诈案的父母呢?我觉得肯定不会有。有木有报了敲诈案不去仔细侦查,不抓妓女反而去抓将军儿子的民警呢?我觉得肯定不会有。有木有不拿出证据来救爱儿而让他关上几个月冤狱的父亲母亲呢?我觉得肯定不会有!有木有有了证据翻案而觉得压力太大而辞职的律师呢?我觉得肯定不会有!既然已经关了几个月也没有的事情,怎么突然就有了呢?已经作为强奸案被抓几个月的怎么突然就成为卖淫嫖娼案了呢?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当代方唐镜律师的卑鄙、无耻、下流、恶毒的、企图制造另一个戚秦氏的闹剧。该律师还大言不惭说将军一家很有担当,即便是作为嫖娼卖淫,即便作为无证驾驶,将军和将军夫人,这就是你们领导的样子吗?这就是老一辈文艺工作者的素质吗?你们就对得起全国人民了吗?你们向人民道过歉吗?你们有羞愧之心吗?&br/&或许,隐藏更深的,是那四个一直穿着黄马褂的、一直未被公布衙内,和他们身后的李公公们。  -------------------------------------------------  作者:四益购物 时间: 16:18:54  李天一等5人从2月份涉嫌轮奸到现在已经经历了5个月,在这5个月里,案情迷离扑朔一波三折。从轮流发生性关系到第一个轮奸的不算轮奸,从病理性醉酒到卖淫嫖娼,从被敲诈勒索到提请组织卖淫与敲诈勒索的调查,李天一一家企图用案中案来翻案,殊不知,无论是否存在案中案,李天一等5人轮奸的罪名是100%成立的,已经是铁一般的事实,只是等待法院宣判而已。现在我就来一一分析:  从媒体报道出“轮流发生性关系”后,舆论一片哗然,这明显就是李家凭借财力与关系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赤裸裸地的欺负人民的智商;“第一个强奸不算轮奸”的出炉,也是李家公然挑战人民的智商。  试想一个挑战人民智商的如此德行的李家人,怎叫人民不唾弃他们?...........  ----------------------------------------------------------------------------  +1
  @SD_ChinaMan 25楼
17:31:46  可敬的老墨,这次你可能真搞错了。少年诸多ID已指出的不说,关于你所说的“不能只取中间一段强歼进行审判”,据我所知,应该没有问题,依据强歼的犯行事实(假若存在)当然可以审判定罪,同时另案就事后(当然是强歼事实之后)敲诈勒索对原来的原告方进行审判定罪。二者单独成案,并不矛盾,亦不因后者敲诈勒索成立而使得强歼事实罪责得免。李之罪否关键只取决于强歼事实是不是存在。  -----------------------------  一个案件的整体,你不看前不看后,只取中间一段来给案件定性,前后两截则另案处理?  你继续这样的思维逻辑好了,佩服!
  @纸老虎Z
02:27:31  2月20日,警方说,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我请问楼主,谁是那个成年人,为什么警方没有公布其姓名?  最神奇的是,关于这四个疑犯,警方未透露,李双江、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背景,甚至连证明他们是未成人的证据都没有,警方的案情介绍里没有他们犯罪行动,律师的详述案情里也没这四人的踪迹。  他们就是四个隐形人,请问追求“公正”的楼主,正常的未成年保护是这样的吗?需要我去粘贴一些,正常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吗?  再次询问楼主,自称追求“公正”的你,为什么选择性的“失明”?钱还是前途?  -----------------------------  @墨心人
12:32:33  这些问题你问我是找错对象了,视力不好?  未成年受到保护,什么资料自然目前都不应该透露。至于传说中唯一的那未成年人的情况,待本案审理结束后,我想相关部门会满足你的好奇心的。  -----------------------------  @纸老虎Z 24楼
17:07:28  “失明”是什么?睁眼瞎,你觉得你有资格问我的视力吗?  疑问,不是在问你,你没学过语文?还是自我感觉太良好了,什么事都是在问你。  理屈词穷很难受吧,看你自我介绍上的小广告,你也是码字的干活,文笔应该也不差。但为什么写出来的话如无病呻吟一样,因为你说的话窝心。  还辩撒辩呀,我看的都难受,回家洗洗睡吧。  -----------------------------  跟你讲道理,自己觉得很无聊了。
  @纸老虎Z
02:27:31  2月20日,警方说,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我请问楼主,谁是那个成年人,为什么警方没有公布其姓名?  最神奇的是,关于这四个疑犯,警方未透露,李双江、梦鸽未透露,李天一律师未透露,竟然连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也未透露。  他们没有姓名,没有背景,甚至连证明他们是未成人的证据都没有,警方的案情介绍里没有他们犯罪行动,律师的详述案情里也没这四人的踪迹。  他们就是四个隐形人,请问追求“公正”的楼主,正常的未成年保护是这样的吗?需要我去粘贴一些,正常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吗?  再次询问楼主,自称追求“公正”的你,为什么选择性的“失明”?钱还是前途?  -----------------------------  @墨心人
12:32:33  这些问题你问我是找错对象了,视力不好?  未成年受到保护,什么资料自然目前都不应该透露。至于传说中唯一的那未成年人的情况,待本案审理结束后,我想相关部门会满足你的好奇心的。  -----------------------------  @纸老虎Z
17:07:28  “失明”是什么?睁眼瞎,你觉得你有资格问我的视力吗?  疑问,不是在问你,你没学过语文?还是自我感觉太良好了,什么事都是在问你。  理屈词穷很难受吧,看你自我介绍上的小广告,你也是码字的干活,文笔应该也不差。但为什么写出来的话如无病呻吟一样,因为你说的话窝心。  还辩撒辩呀,我看的都难受,回家洗洗睡吧。  -----------------------------  @墨心人 34楼
00:28:19  跟你讲道理,自己觉得很无聊了。  -----------------------------  同感,88
  @年少焉知秋水深
02:19:42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该法条开宗明义就指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老墨再次失明,特意引用前文——兰和文章说:“【庭前会上】……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被这老墨张冠李戴、混为一谈,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老墨的言论透漏出一......  -----------------------------  @乌珠仔
02:38:12  他们的目的,就是在开庭前,把那条诽谤写进去,到时,让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就能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李双江就可以一手遮天,欲盖弥彰,受害人就会变成卖淫女。他们其实就是在妨碍司法公正,而社会太多如楼主,为了几个臭钱,而出卖自己的良心,甘做狗奴才。  -----------------------------  @墨心人
16:54:50  你很奇怪,谁要求把“诽谤”写进去了?人家只是要求调查,调查的结果没出来,你急什么?  -----------------------------  @乌珠仔 30楼
19:55:26  没有证据就说人家是卖淫女,这不是诽谤那是什么啊?还要求调查,你真当中国的司法是李家定的啊!如果要求调查李天一不是未成年人,你说行不行呢?这可是铁证如山,李双江在2006年亲自说的,美国有李天一的留学资料,中国有权力要求美国配合哦。而产生的纳税费用,我不代表全国群众,只代表我自己,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你人如其名,墨心就是黑心,而黑了心的人,会睁着眼睛说瞎话!  -----------------------------  除了你给杨女士鉴定为“卖淫女”之外,还有谁这么说了?人家只是要求调查——“调查”这个词对你来说这么难理解吗?如果要求调查李XX非未成年人,也是完全可以的。李XX是不是17岁,欢迎你把“铁证”拿出来证明。也用不着跑到美国去取证,到他出生的医院调档出生文档就行了。  我要求的公正,对双方都适用。  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详细案情还没有公布,你急什么呢?——至于我说了什么瞎话,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感觉。你举一个例子,我说的哪一句话是瞎话?
  @林语2013 28楼
17:59:54  洪道德教授确实比你懂法律,  一、洪教授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这个有错?刑事案中案?你明白不,你反驳的可是牛头不对马嘴!  该做啥做啥,别在这里装大神,你很丢丑了  -----------------------------  洪教授说的的这个没错。他错在“无知”到不知道在这个阶段,法院还可以对提交上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时,案件如果还有疑问,检察院也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补充侦查”,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种“补充侦查”,是完善一个案件的整体,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洪教授不懂或者是装不懂,你现在懂了?  重复一次: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对案件还有疑问,可以要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我把这四个字用双引号括起来,是要提醒你注意:这四个字是清清楚楚地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  再重复一次:这个阶段的“补充侦查”,以检察院为主导,公安局辅助。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9楼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合理合法要求重新调查一些不明晰的地方,还原案件清晰的脉络,正是为了司法公正。千方百计阻碍调查,才是妨碍司法公正的。
  哎,法律不是你们自己查个法条就能理解的。挑战专业人士是最无知无畏的脑残举动。  我接待的当事人中最好伺候的就是完全不懂法的,他们都完全信任律师的意见;就怕楼猪这样一知半解、自作聪明的,如果你学几条法条就能挑战权威,那还要专业人士做什么?  我给你说点专业常识,兰和的妖言惑众刚登出来,我就第一时间在猫眼发表了驳斥他的文章,主要观点与洪教授完全一致!  首先,那次不是正式的开庭审理,而是庭前调查、交换证据,这是法院自行组织的,所以根本不走审批程序,你却套用开庭审理的程序来说事,根本不在一个调上。  其次,刑事审判庭的法庭调查仅限于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兰和他们提出的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罪,与本案不属于一个案由,所以法庭不可能进行调查,因为需要重新立案侦查,法庭不是刑事侦查机关。  兰和申请就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法庭调查只能有一种可能,就是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反驳检察院指控的李某等人强奸罪名不成立,如果没有证据,只有口头质疑,法庭是不予采信其说法的。  如果李家坚持受害人是卖淫和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不早去公安机关报案?非要等到法院开庭?如果卖淫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李某等人的强奸罪就必须与案中案合并审理,李家就会有逆袭的可能,但案发几个月李家为啥不报案?说明做贼心虚,怕涉嫌诬告罪的恰恰是李家,所以他们只敢在法院提出要求,而不敢报案,如果是子虚乌有,他们就涉嫌诬告罪!  所以记住了,不要无知地挑衅专业人士!法律不是你看一小时的刑事诉讼法就能掌握的。
  世上的事情没有绝对的,有黑夜就有白天,有阴就有阳,有负就有正,人分三六九等,有好就有坏。当官也是一样,有贪也有廉,有贪私枉法,就有公正廉明。世上的贪官如天上的星星数不清,我们就数一数有多少真心为民的好官吧,提倡社会正能量,让广大老百姓可以有个心灵寄托!  
  @一泓春梦 39楼
01:13:16  -----------------------------  很高兴迎来了你这位专业人士。现在就根据你的专业意见,逐个谈谈我的看法:  一、你说:“那次不是正式的开庭审理,而是庭前调查、交换证据,这是法院自行组织的,所以根本不走审批程序,你却套用开庭审理的程序来说事,根本不在一个调上。”  兰和原话:“庭前会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  请注意,辩护律师们强烈要求的是把这种要求调查的意思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前会”的庭审记录,并且法院是这么做了。兰和在这里用了“落实”一词,有不严谨嫌疑,容易被曲解为“法院已经落实调查”。事实上,这个词马上被广泛曲解了。为此,兰和律师已经在他的博客写了专文解释,这里我就不重复了。  我的看法是,律师们提出把这个“要求调查”的意思一字不差地写进庭审记录,正是为了以后正式开庭审理的时候,就这一疑问点提出重新调查本案还不清晰的地方。因为,此前的侦查,很可能忽略了这个疑问点。而这个脉络如果不捋清楚,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当然,重新调查的结果,完全可能证明原告方没有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这也很好,还杨女士等人清白。  我在文中并没有套用开庭审理的程序来说事。我的原话是:“B、......被告方律师在“庭前会”上强烈要求调查原告方是否有违法行为,并要求一字不差地写进庭审笔录,正是为了在这一阶段提请合议庭注意到本案有疑问的地方,法院完全有权依法调查核实。C、在这一阶段,不但法院可以调查,检察院也还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补充侦查以检察院为主,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  我上述看法,令你有曲解的地方吗?  二、你说:“其次,刑事审判庭的法庭调查仅限于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兰和他们提出的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罪,与本案不属于一个案由,所以法庭不可能进行调查,因为需要重新立案侦查,法庭不是刑事侦查机关。”  你的这段话犯了洪教授同样的错误,甚至是常识性的错误。  因为,辩护律师们要求调查原告方有没有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事实,与本案是一个整体,不是两个案由,不需要另外单独立案调查。  这是因为:1、如果调查证实原告方本就是组织卖淫者,则本案的“涉嫌强奸”的初步定性很可能会变成“涉嫌卖淫嫖娼”;2、如果调查证实原告方事后对被告有敲诈勒索的事实,则不能排除原告方“以卖淫设局引诱,以强奸名义勒索”的可能。  不知道你这位专业人士是否认可我的上述观点?  正是因为这对于本案的影响特别重大,辩护律师们才会在庭前会上这样“强烈要求”。  当然,这种调查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仅仅有利于被告方——如果调查证实原告方没有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事实,这个调查就还了杨女士一个清白,对被告方则大大不利。如果原告方心里没鬼,不应反对这个合理合法的调查要求。  三、你说:“兰和申请就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法庭调查只能有一种可能,就是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反驳检察院指控的李某等人强奸罪名不成立,如果没有证据,只有口头质疑,法庭是不予采信其说法的。”  你这位专业人士的这个说法严重不专业。  被告方要求调查一些事实是否存在,本身就表明没有确凿证据,如果有确凿证据,还需要调查什么?但是没有确凿证据并不说明本案没有重大疑问,有重大疑问如何能进行公正审理?这自然需要调查取证。因此,在这一阶段,《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法院可以调查之外,检察院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完善本案证据。这样的补充侦查,不需要另外立案,因此不需要向公安局报案,而是以检察院为主导进行。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公安局协助侦查——这些,全部都写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上,你这位专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吧?  四、我很奇怪你这位专业人士竟然会问出下面的一系列幼稚问题:  1、“如果李家坚持受害人是卖淫和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不早去公安局报案?非要等到法院开庭?”  李家什么时候坚持原告方是“卖淫和敲诈勒索罪”了?现在仅仅是被告方要求调查原告方有没有这方面的事实而已。至于“为什么不早去报案”这一问就更好笑了,早发现早报案,晚发现晚报案——这很难理解吗?  而且现在也不是报案,而是要求就本案深入调查。  2、“如果卖淫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李某等人的强奸罪就必须与案中案合并审理,李家就会有逆袭的可能”。  这不是另外立案问题,而是同一个案子,二月份就立案了。  你为何害怕“李家有逆袭的可能”?这不是一个专业人士该有的想法!  在本案审理结束之前,我们不能假定任何一方有罪。  如果调查证实原告方“以卖淫设局引诱,以强奸名义勒索”属实,则受害者是李XX,加害者是杨女士,理应受到法律惩罚。如果调查证实原告方没有这个嫌疑,则李XX强奸罪名成立,还杨女士一个公道。——这就是我所要求的“公正审判。”  五、你说:“所以记住了,不要无知地挑衅专业人士!法律不是你看一小时的刑事诉讼法就能掌握的。”  谢谢你的提醒。  我的确仅仅看了一小时《刑事诉讼法》,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和你分别出现在被告和原告身边为他们辩护,我这一小时恶补,已经让你这位“专业人士”输了。  不服气,下一场努力点儿吧。
  老墨,倒是觉得你在选择性发言了。
能挣不少吧? 比做人更重要?
  @时光依旧在那里 44楼
03:32:19  老墨,倒是觉得你在选择性发言了。 能挣不少吧? 比做人更重要?  -----------------------------  你一生老墨叫得亲切,所以我悄悄告诉你一个人,别告诉别人呀:我挣得比你想象中的五毛多多了——这回答满意不?  做人做得怎么样,看言行。  我想知道,我怎么就“选择性发言”了?举个例子好不?
  一、敲诈勒索属于刑事案件,是“以检察院为主,公安局协助”,还是以公安侦查为主,检察院核查落实?  二、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并且此行为有此案受害人参与其中,那么强奸事实可以被推翻变更性质,完全可以先申请强奸案延期审判,最后推翻检察院的强奸指控。  三、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辩护方并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来证明存在“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提示,申请法庭“写进庭审笔录”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请问洪教授的这段话哪一点“选择性无知”了?
谁无知?  也不用悄悄告诉我,浑水摸鱼,投机性挣钱当然会比毛票来得多,来得快。
只是,不要丧失了人格与人性!
  天一 不严惩 ,老天瞎眼!  欢迎楼主及众多粉丝 回访 光临 在下的 小说《光音星镜》 指导。  专门杀贪官,搞笑 ,大架构下的反讽小说。谢谢。  
  一、敲诈勒索属于刑事案件,是“以检察院为主,公安局协助”,还是以公安侦查为主,检察院核查落实?  二、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并且此行为有此案受害人参与其中,那么强奸事实可以被推翻变更性质,完全可以先申请强奸案延期审判,最后推翻检察院的强奸指控。  三、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辩护方并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来证明存在“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提示,申请法庭“写进庭审笔录”  ----------------  @时光依旧在那里 46楼
05:15:41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请问洪教授的这段话哪一点“选择性无知”了? 谁无知?  也不用悄悄告诉我,浑水摸鱼,投机性挣钱当然会比毛票来得多,来得快。 只是,不要丧失了人格与人性!  -----------------------------  我现在才发现,你根本没看我写了什么,就在这胡乱放炮。  我针对胡教授言论所提出的看法,在正文里说得很清楚。针对大伙儿回帖的问题,我在回复中说得比正文更详细。因此,不在这里对你重复了。
  一、敲诈勒索属于刑事案件,是“以检察院为主,公安局协助”,还是以公安侦查为主,检察院核查落实?  二、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并且此行为有此案受害人参与其中,那么强奸事实可以被推翻变更性质,完全可以先申请强奸案延期审判,最后推翻检察院的强奸指控。  三、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辩护方并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来证明存在“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提示,申请法庭“写进庭审笔录”  ----------------  @时光依旧在那里 46楼
05:15:41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请问洪教授的这段话哪一点“选择性无知”了?
谁无知?  也不用悄悄告诉我,浑水摸鱼,投机性挣钱当然会比毛票来得多,来得快。
只是,不要丧失了人格与人性!  -----------------------------  “胡乱放炮”这四个字,怕是用在你身上最合适。上面已经不止一名专业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个自己承认恶补了一个小时专业书籍却自称很专业的人他就敢号称自己“赢了”,“银了、秀逗了”差不多!
还是那句话,挣钱有多种方式,总之不能卖了灵魂!
  教授说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算,不管女方是什么身份,我觉得楼主要先看完教授的文章再评论,  
  会话什么事
  珠联九族,斩草除根,律师也算,木偶真的心狠手辣!  
  国际流氓霸权国家统治财团随意发动入侵伊拉克战争,是十足的老战争犯,老杀人犯,老抢劫犯,老掠夺犯。。。。  可是提线木偶对此统统视而不见,反而把这个老战争犯老杀人犯标榜为民主人权!  相反,提线木偶却对某国老艺术家,老实干家极尽污蔑,攻击,栽赃陷害!  
  雜談大糞坑里的蛆,天天喝著三聚氰胺奶粉;炒菜都用地溝油;吃著鎘大米;生病看不起醫院;孩子上不起學;一年365天有366天都在上訪;沒有言論自由,什麽都不敢說;早上出門不是被JC打就是被城管踹;晚上回家住的棚子都被強拆了;它們坐動車一定會出軌;坐汽車一定會爆炸;就算跑去坐韓國的飛機到美國,也會因為中國體制導致飛機失事。  真佩服這群人的心理素質,都這樣了,它們居然都還頑強的活著。如果換我過這樣的日子,一天都過不下去,立馬去富士康跳樓。
  兰和原话:“庭前会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  ========================================================  看见没有,兰和提请法庭调查的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这已经与本案强奸罪不是一个罪名,所以已经不是由法院调查的问题,这必须另案处理,因为法院不可能在检察院提起强奸罪公诉的案件里,最后判决强奸罪不成立,却判决受害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且还涉及酒吧老板组织卖淫罪,作为律师这是常识性问题,而且你有证据证明有这两个案中案存在,最佳的策略就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这两个罪名成立,李天一等人的强奸罪就不成立,就是普通的嫖娼行为。  作为律师,不建议委托人去报案,而向法院申请调查,岂不是荒谬之极?连起码的程序都不懂。  至于你这个外行,你自以为挑战我成功,你成功了吗?嘿嘿
  @商士照明LED灯具 49楼
06:27:58  教授说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算,不管女方是什么身份,我觉得楼主要先看完教授的文章再评论,  -----------------------------  教授这句话没错,错在把辩护律师要求调查的内容认定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错在试图把一个案子的整体内容分为两个案件处理,错在不知道辩护律师们要求调查某些不明因素的合法性,认为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检察院已经不能再进行调查。  如果按照洪教授的这个逻辑,可以把一个案件的起因和结果另案处理,而把这个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某一部分单独立案审判。——多少冤案就是这么造成的?  洪教授的言论,我已经在正文中一段一段的引用并加以评析,重复看了多次。遗漏了什么,欢迎指出来。
  @一泓春梦 55楼
09:38:29  兰和原话:“庭前会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  ========================================================  看见没有,兰和提请法庭调查的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这已经与本案强奸罪不是一个罪名,所以已经不是由法院调查的问题,这必须另案处理,因为法院不可能在检察院提起强奸罪公诉的案件里,最后判决强奸罪不成立,却判决受害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且还涉及酒吧老板组织卖淫罪,作为律师这是常识性问题,而且你有证据证明有这两个案中案存在,最佳的策略就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这两个罪名成立,李天一等人的强奸罪就不成立,就是普通的嫖娼行为。  作为律师,不建议委托人去报案,而向法院申请调查,岂不是荒谬之极?连起码的程序都不懂。  至于你这个外行,你自以为挑战我成功,你成功了吗?嘿嘿  -----------------------------  你已经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你忽略了提出调查要求的辩护律师们是在为谁辩护,忽略了他们为什么案件辩护,而故意误导:你们提出的调查对方有没有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事实,不是本案需要关注的。本案需要关注的仅仅是:强奸是否成立。然后简单地说: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交关系,就是强奸,因此,李XX案只能按照强奸案处理。  我已经重重复复说过,律师们要求调查的内容,是本案的前因和后果是否存在,而不是另一个案由。如果“涉嫌卖淫”这个前因以及“敲诈勒索”这个后果被调查后证实存在,则本案就有可能发生性质的改变。  你怎么能把一个案件的可能前因和可能后果另案处理,而单单把案件中间的一部分内容单独审理?你怎么能把一个人可能是“被布局引诱发生性行为”,继而“被布局者以“强奸”来敲诈勒索”这些案件里面的重大疑问忽略,而单独追究中间发生的性行为究竟是不是强奸?  我看了一下你的资料:做了十几年律师,做不下去了,这两年在家里炒股。你如此逻辑思维,的确只适合在家里炒股。否则,会害死不少委托人。恭喜你终于找到自己的位置。
  @纸老虎Z
02:27:31  公正?怎么不说权力影响司法的不公正?李天一案的同案犯,至今姓名不公开,却公开所谓的未成人李天一,这叫公正。没有姓名,那抓到看守所的人到底是谁,天知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这种词的出现,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李天一的年纪有明显的问题,为什么不调查?是不是权力影响司法的结果。  不说这些,楼主你不过是选择性的“公正”,请放过公正这个词,中国被糟蹋的词太多了。  ......  -----------------------------  @墨心人
02:45:03  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因为一旦公布了,就涉嫌违法,你还是有得说的。网络传言有一些,手机短信息也有一些,大多不尽不实,不足信。  我替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一下信息,未经证实,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另外4人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同班而相识,......  -----------------------------  @浅酌微醺abc
15:35:44  怎么李家不起诉北京警方?撸主所求公正只给李公子?世上不平事众多,没见你求?  -----------------------------  @墨心人 23楼
17:01:55  我非三头六臂,什么都管得过来。现在此事越说越走样,我呼吁一下公正,你急啥捏?  -----------------------------  心知肚明是谁着急,一出闹剧生旦净丑粉墨登场,坐看你等自圆其说!
  @一泓春梦
09:38:29  兰和原话:“庭前会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一字不差清楚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  ========================================================  看见没有,兰和提请法庭调查的是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这已经与本案强奸罪不是一个罪名,所以已经不是由法院调查的问题,这必须另案处理,因为法院不可能在检察院提起强奸罪公诉的案件里,最后判决强奸罪不成立,却判决受害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且还涉及酒吧老板组织卖淫罪,作为律师这是常识性问题,而且你有证据证明有这两个案中案存在,最佳的策略就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这两个罪名成立,李天一等人的强奸罪就不成立,就是普通的嫖娼行为。  作为律师,不建议委托人去报案,而向法院申请调查,岂不是荒谬之极?连起码的程序都不懂。  至于你这个外行,你自以为挑战我成功,你成功了吗?嘿嘿  -----------------------------  @墨心人 57楼
11:28:26  你已经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你忽略了提出调查要求的辩护律师们是在为谁辩护,忽略了他们为什么案件辩护,而故意误导:你们提出的调查对方有没有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事实,不是本案需要关注的。本案需要关注的仅仅是:强奸是否成立。然后简单地说: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交关系,就是强奸,因此,李XX案只能按照强奸案处理。  我已经重重复复说过,律师们要求调查的内容,是本案的前因和后果是否存在,而不是另一......  -----------------------------  呵呵,自以为是的无知外行,连洪教授你都不放眼里,我只能说外行比内行更彪悍!我没兴趣再跟你啰嗦下去,静等法院宣判吧!  我不做律师恰恰是这是个法治沙漠的社会,以法律为生纯粹是找虐,这个行业里很多法律掮客活的有滋有味,但他们早已不是律师。
  忍不住,还是想骂楼主SB!和你这种人没有什么好讨论的!
  无宾无主茶禅梦
【18禁——五千年以来最卑鄙无耻的!】近日网曝大陆电视台内部文件"为领导拍照十八禁"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引发社会热议和网络狂转。如:不要拍到领导抽的烟,不要拍到领导戴的表,不要拍到领导的皮带;不要拍到领导身边的女人;下雨天,不要拍边上人给领导打伞....等。有网评说:该文件之18禁,说穿了,就是禁止拍真相!
  一、敲诈勒索属于刑事案件,是“以检察院为主,公安局协助”,还是以公安侦查为主,检察院核查落实?  二、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并且此行为有此案受害人参与其中,那么强奸事实可以被推翻变更性质,完全可以先申请强奸案延期审判,最后推翻检察院的强奸指控。  三、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辩护方并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来证明存在“涉嫌组织卖淫及敲诈勒索”,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提示,申请法庭“写进庭审笔录”  ----------------  @时光依旧在那里
05:15:41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请问洪教授的这段话哪一点“选择性无知”了? 谁无知?  也不用悄悄告诉我,浑水摸鱼,投机性挣钱当然会比毛票来得多,来得快。 只是,不要丧失了人格与人性!  -----------------------------  @时光依旧在那里 48楼
06:03:19  “胡乱放炮”这四个字,怕是用在你身上最合适。上面已经不止一名专业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个自己承认恶补了一个小时专业书籍却自称很专业的人他就敢号称自己“赢了”,“银了、秀逗了”差不多! 还是那句话,挣钱有多种方式,总之不能卖了灵魂!  -----------------------------  你就让楼主赢吧,你和他谈法律程序,人家说没拿“审理的程序来说事”,再看看他批洪教授的话“把一个案件弄成两个法律关系,去头去尾,取中间一段来判决,就可笑了。”  讨论的最终解释权归楼主所有,哇塞,中国电信的口气。你和他谈法律,他和你说程序;你和他说程序,他和讲“我的看法”,不管有理没理,他宣布你输了,我赢了。  这就传说中的笑拳怪招呀,人家天马行空,思维穿梭在过去未来之间,不受规矩的束缚,你怎么能不输呢?就比如下棋,第一步,你当头炮,第二步,人家老将直接吃掉你老帅。  算了算了,别和楼主一般见识,回家洗洗睡吧。
  @罗小亮 1楼
01:26:11  傻逼,民众需要你教育吗,爷心里明镜似的呢。  -----------------------------  失禁失禁!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9楼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你的目的是什么?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墨心人 62楼
14:25:34  你的目的是什么?  -----------------------------  为自己争取言论自由,为自己争取未来的人权!
  @乌珠仔
02:18:40  没有公安局证据证实,那就是在诽谤,难道还能作庭审记录。如果这样都行,那么,原告要求法院,把李天一有暴力倾向及潜在犯罪,还有他不是未成年人,全都作庭审记录,是不是都可以?我是说如果哦,但是,在我们心里,这些都是事实啦。  -----------------------------  @墨心人
08:24:53  发现有疑问,要求调查,是合理合法的。  -----------------------------  @乌珠仔
14:53:51  你们的目的,就是要制造疑问,让法院重新调查证据,李家才有机会,动用他的关系,逃避公安局铁定的证据。而你却为了几个臭钱,选择性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帮着他们妨碍司法公正。  -----------------------------  @墨心人
14:25:34  你的目的是什么?  -----------------------------  @乌珠仔 63楼
19:58:02  为自己争取言论自由,为自己争取未来的人权!  -----------------------------  若是为了这些,你首先应该维护当下每一次审判的公正。
  @墨心人
14:25:34  你的目的是什么?  -----------------------------  @乌珠仔
19:58:02  为自己争取言论自由,为自己争取未来的人权!  -----------------------------  @墨心人 64楼
16:25:24  若是为了这些,你首先应该维护当下每一次审判的公正。  -----------------------------  不是我们不维护审判的公正,我们甚至用生命在维护审判的公正,但是你们权贵一直在破坏每一次审判的公正,而今,你们却在本末倒置。
  @墨心人   他现在可以是央视的红人,特约评论员啊。  你看济南案件什么的,都是他发言定性的。
  支持老墨仗义直言!  
  @墨心人 顶楼主
  @gghhzz370 66楼
13:59:27  支持老墨仗义直言!  -----------------------------  +1
  @gghhzz370
13:59:27  支持老墨仗义直言!  -----------------------------  @神仙哥哥11 68楼
00:49:31  +1  -----------------------------  +2
  为什么他对警察泄露未成年信息给香港媒体,媒体解密哥疯狂造谣,对李家漫骂长达半年之久,他为什么视而不见,现在却说李家利用舆论。洪道德你有道德吗?你要脸吗,就你这样的人也能当教授,真他吗教授之耻。
  爱装逼的货
  支持老墨据理说事。  刚刚看了洪道德在中央一台播出的
辽宁黑山刘凯利冤案
中的言论,对比其在李天一案中的发声,洪道德要么思维错乱,要么存在品德缺陷,严重违背最高检9月6日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精神。  “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恶少聚众淫乱属实,强奸指控证据不足,判决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违背最高检《意见》。  涉黄敛财势力颠覆法制精神,操控媒体,误导舆论,严重破坏司法形象,损我国威,必须及时纠正,否则贻害无穷!
  恶少坑爹,讼棍误党。
  李天一们败家,洪道德们祸国!
  恶少聚众淫乱属实,强奸指控证据不足,判决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违背最高检《意见》。  涉黄敛财势力颠覆法制精神,操控媒体,误导舆论,严重破坏司法形象,损我国威,必须及时纠正,否则贻害无穷!
  恶少坑爹,讼棍误党。   李天一们败家,洪道德们祸国!   +++++++++++++++++++++++++++++  恶少坑爹,讼棍误党。   李天一们败家,洪道德们祸国!  +++++++++++++++++++++++++++++  恶少坑爹,讼棍误党。   李天一们败家,洪道德们祸国!  +++++++++++++++++++++++++++++  恶少坑爹,讼棍误党。   李天一们败家,洪道德们祸国!
  因为前几天写的《别老是盯着姚笛的裤裆,大老虎去哪里啦?》一文,在李天一案中骂了我几个月的那几个人,依旧天天追着我骂。本来那案子已经尘埃落定,我也不想再说什么了,该说的话在我的那些文中都说过了。这些人除了谩骂之外,又说不出什么道理,实在不值得回应他们什么。  李天一案已经过去,而这几个人却天天乐此不疲地粗言秽语,实在是一件很费解的事情。最近几个月来因为工作忙,我很少写什么东西,但大凡我写了什么,他们都纠缠着,不离不弃地谩骂,这让我很奇怪——究竟是一股什么样的势力,让他们对此如此热心?  我不打算再就李天一案专门写文章。鉴于他们的热心,老墨现把以前写的关于此案的所有文章全部都顶上来一次,把我的看法再展现一次,顺便再告诉他们一次:我的观点,不因此案的判决结果而有所变化。  满嘴污言秽语的垃圾们,老墨不怕谩骂,来吧,继续展示你们的丑陋嘴脸。
  李某某案,李某某是什么德性不重要,是强奸是嫖娼是要中国司法公平与公正来审判。是谁在违法透露违法播报李某某案,未审先判。酒吧背景太牛了,后是海淀区,海淀区后是北京,能违法透露给央视等媒体,这么多所谓专家来坐实,太牛逼了。这都怪李某某的老爸,李什么江,军队里唱歌的,是文工团的。还有,谁谁谁也是。公然之下中国司法如此腐败,实在寒心。为了中国司法公平与正义用围观表达良知。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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