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控解决方案怎么对企业进行有效风控?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继去年GDP实现正增长后,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迎来“开门红”。经济稳定恢复,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今年以来,金融业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信贷规模适度增加,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有效助力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正常经营和生产,并充分挖掘新动能和新的增长潜力。在经济复苏过程中,仍有一些风险值得关注和警惕。其中,一些小微企业经营还存在困难,或将加大不良贷款反弹压力。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治理亟待完善。此外,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中资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也面临着不少风险。围绕这些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4月2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期间接受了包括《金融时报》在内的小范围媒体采访。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及反弹压力依然是当前银行业关注的重点。经济周期叠加疫情影响下,银行不良贷款上升,今年一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3.6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183亿元;不良贷款率则较年初下降0.02个百分点,为1.89%。针对不良贷款上升而不良率下降,肖远企表示,和去年同期及年初相比,一季度贷款增长比较快,所以不良贷款出现了“一升一降”的现象。一季度,人民币贷款新增7.7万亿元,同比多增5741亿元,增速为12.6%。为帮助小微企业缓解暂时流动性紧张,去年3月,有关部门出台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在当年先后两次延期。2020年全年,银行业累计对6.6万亿元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本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自今年4月开始又迎来第三次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肖远企称,随着生产经营逐步恢复,预计中小微企业活动也会走上正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帮助一些企业渡过难关,特别是去年和今年年初。“我们预计这些小微企业在今年年底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时候绝大部分是会享受到政策延期带来的好处,最终会走出困难,如期偿还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度延期显然纾解了银行业不良贷款反弹的暂时性压力,不过,这难以解决有些企业的根本性困难。肖远企坦言,疫情给小微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仍不容忽视,有些企业可能因经营困难而造成信贷违约。当前不良贷款的反弹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要对未来不良贷款有充分的估计,提前做好准备。近年来,监管部门引导机构强化风险防范,加大不良处置力度。根据银保监会数据,过去几年,我国银行业每年处置不良贷款规模达两万亿元至3万亿元,累计处置规模超过12万亿元,既有效化解了银行信用风险,又为信贷增长腾出了新的空间。将防范风险与公司治理相结合“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有所暴露,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有待完善,需要高度重视。”金融委第五十次会议提出。当下,金融机构如何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防范风险、稳健运行,已是不容回避的课题。正视风险、认识风险是第一步。肖远企表示,地方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但确实在风险和经营上存在结构性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体现于地区、机构之间,有的机构不良资产率还比较高。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要做到“心中有数”,早发现、早识别。其次,要想办法缓释机构存量风险。2017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有益经验,采用兼并重组、托管、联合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有效化解了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要和健全公司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总结和吸取过去出现高风险机构的教训,最主要的结论就是公司治理不够健全。”肖远企表示,“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一定要和公司治理结合起来,这些机构不能再重蹈覆辙,其他机构也不能效仿他们的做法。”公司治理不健全突出表现在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比如,有些大股东通过隐蔽交叉持股,控制高管人员提名考核,将自身利益凌驾于金融机构之上。“只要股东有不良企图,和高管勾结,就会违法违规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肖远企表示,要从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平衡、优化,重新梳理、再造监督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入手,完善公司治理,让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没有渠道、没有手段”。此外,肖远企还介绍,今年将继续推动中小银行通过地方债资金补充资本。但补充资本不是唯一目的,应同时完善银行治理机制。在谈到中小银行异地展业的问题,他也表明了“不鼓励”的观点。“地方小银行最熟悉的就是本地市场和某些区域市场,对当地客户的情况和风土人情的熟悉,也是他们最有优势的方面。实践也证明,远距离做业务的风险整体水平比在当地要高,中小银行不要盲目跨区域经营。”中资银行开拓业务要匹配风控水平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蹄疾步稳,银保监会陆续出台34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为吸引外资来华设立机构、提升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肖远企表示:“过去几年,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区域方面有了扩展,在机构设置、产品供给、参与中国发展等方面都有很大进展。”下一步,要把已经推出的开放措施落实、落细,还根据新的情况推出新的政策。谈及开放领域,他透露,将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引入更多有特色、有专长的外资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和保理公司,这些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独资或者合资机构,也可以与中资同业开展产品、技术、人才、股权合作,相互借鉴与学习。与此同时,对外开放举措相继落地也给更多中资金融机构带来了参与国际市场的更多机遇。不过,肖远企提醒,机构在开展国际业务和在国内做业务并不一样,大多数银行可能对国际市场不是很熟悉,另外,还需防范好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反洗钱合规风险等。针对中资金融机构在开拓国际业务时如何更好防风险,肖远企给出了四点建议;一是经营国际业务必须遵循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则、制度;二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在机构内部建立这样的制度;三是拓展业务要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提高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量力而行;四是要循序渐进推进业务,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配置能力慢慢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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