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集权制是集权制经济体制?


封建制度即中央集权制度么?若不是,有何区别与联系?...
封建制度即中央集权制度么?若不是,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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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农民(或农奴)生活贫困,无政治权利,他们与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十分尖锐。一般认为中国于春秋战国之交进入封建社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是一种社会制度。狭义的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广义的封建制度,请参见封建社会。封建制度是中古时代主要的经济与政治制度。随着罗马帝国的统治结束,这个体系便在中央权力崩溃和社会动乱中逐步发展起来。效忠强人的等级制度,代替皇帝、元老、行省、城市和城镇等的罗马体系。专制制度是权力组织形式的一种。权力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民主,一种是专制。一个人或一个党掌握一国或一方的全部权力就是专制。专制制度存在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形态里面,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 封建制度是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 专制制度和封建制度二者不可相提并论,因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封建制度在上个世纪开始逐渐走向没落,但是专制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不同国情决定了是走专制还是民主的道路。譬如说台湾韩国和香港许多年前走集权的道路,社会发展很快。东南亚多国走的是民主道路,也不见得怎么样。 封建制度是中古时代主要的经济与政治制度。随着罗马帝国的统治结束,这个体系便在中央权力崩溃和社会动乱中逐步发展起来。效忠强人的等级制度,代替皇帝、元老、行省、城市和城镇等的罗马体系。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战胜的部族对于战败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统治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战争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有人主张始于西周。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 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周朝时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封建制度”开始破坏。春秋战国,大国兼并小国,多以其国境置县,封建制度逐渐式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封建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文中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翼谋认为,由封建制而入郡县制,“以一政府而统制方数千里之中国,是固国家形式之进化,抑亦其时思想之进化也”。封建社会发展成为一国政府体系统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统社会,可说是社会进化(包括产业、商业、科技、交通、军事、行政、思想等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社会变为大一统社会,世袭贵族和全民阶级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选拔和行政制度,确立了广大人民之间的平等原则;而基层民间自治机制,仍得以延续发展;在中央则采用君主集权制,直至民国。西周封建周武王实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为了安抚殷民,同时加以监视;其次是进行武装移民,借此扩展势力;还有就是笼络人心,以巩固周朝的统治。第一次封建封建实际上是分封诸侯,即将土地分给诸侯去建立他们的管辖范围。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经过和内容,主要有以下数项:周武王灭商后,自动退出殷都,封纣王的儿子武庚到那里,继续管理商的遗民; 周武王在殷的附近,分封自己的三个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目的是监视武庚,称为“三监”; 周武王定都于镐京后,又分封亲属和功臣为诸侯,这些封国大多数集中于黄河南岸。 周公东征平乱西周建立两年,周武王就死了。他的儿子周成王年幼继位,由武王的弟弟周公姬旦代理政事,这种做法称为“摄政”。三监不满,便散布谣言,说周公会对成王不利,又怂恿武庚共同起来叛乱,史称“三监之乱”。周公亲自领兵东征对付三监,用了三年的时间,才把乱事平定下来。后来他在洛邑(今河南洛阳)营建东都,把参加武庚叛乱的“殷顽民”迁到那里,又派驻重兵加以监管,将洛邑作为统治东部地区的政治和军事中心。此外,周公又制定礼乐,藉以维系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第二次封建第二次封建的原因周公平定了三监之乱,实行第二次封建。目的有三:分化殷地遗民,防止殷民再次起来叛变; 巩固周朝的统治,作为王室的屏藩; 扩大统治范围,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第二次封建的情况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内容主要包括:把殷人旧地分封为宋、卫二国,以方便统治; 大封亲属和功臣,作为王室的屏藩; 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国向东移,部分更远至东方海边,借此扩大统治范围,并将殷人的封国包围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乱。 分封诸侯的作用周武王和周公总共分封70余国,其中姓姬的诸侯占了53个,可见周初两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诸侯多数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称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权威,分封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们作为中央的屏藩。此外,诸侯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纳贡品,定期朝见天子,并带兵随天子作战。宗法制度西周还建立了一套宗法制度,配合和维系封建制度的发展。宗法制度规定天子、诸侯等职位,只有“嫡长子”才有资格继承,其他儿子则被分封为次一级的职位,即诸侯、卿大夫或士。这两种制度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周朝的统治。周朝封建制度的瓦解周天子在地位上的变化,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封建制是以天子为首,由上而下的系统。自平王东迁后,因其弑父之嫌及诸候拥护,地位日降,终至“王命不行”,乃诸侯崛起之时,霸政时代开始。为迎合需要,郡县萌芽,世卿世禄式微,上下阶级被打破,平民地位上升,经济教育权力下放。宗法随时间淡化,封建面临崩溃。及至三家分晋,战国开始,上述情况发展更盛,改变趋势锐不可当。“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春秋诸国,吞并小弱,大抵以其国地为县。因灭国而特置县,因置县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渐变为郡县之制。”[1]秦灭六国,废封建,置郡县,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统治制度。西汉封建封国与郡并行西汉建立之初,汉高祖把七个协助他对抗项羽的功臣封为异姓王(与皇室不同姓氏的诸侯王);后来用谋反的罪名或其他办法削平了这些封国,改封皇室子弟于七王旧地。至于其他地方,则仍采用秦代的郡县制。这种“郡国并行”的情形,使诸侯王国对中央构成威胁,埋下了西汉政治危机的伏线。平定吴、楚七国之乱汉文帝、汉景帝统治期间,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民生有所改善,国家一片兴旺。但诸侯王势力日盛,渐渐变得骄横跋扈,汉景帝为了加强中央权力,实行削藩政策,引起了诸侯王的不满,于是导致吴、楚七国之乱的发生。汉景帝派将军周亚夫平息了叛乱,并且削减了诸侯王的权力,使他们成为只食俸禄的闲员,不再治理人民。从而,中央集权统治的根基更加稳固了。削减诸侯王国的势力吴、楚七国之乱平息后,诸侯的权力已被削弱,不过他们仍拥有辽阔的领地,经济力量也很大。汉景帝死后,汉武帝承袭了其父的削藩政策,颁布“推恩令”,容许诸侯把王国的土地分封给他们的子弟,使诸侯王的力量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不再对中央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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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是中央集权制度。 但中央集权制度不一定是封建制度。还有好多中央集权制度。。比如古代的奴隶制。。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各国的封建制度(尤其是中国)大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体制,但除此之外封建制度还应该包括许多政治,经济(如封建自然经济),思想文化(如我国的三纲五常)等方面的内容.中央集权制度只是在政治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 中央集权制度,除封建社会外,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现在)也都采用.
封建制度是中央集权制度。 但中央集权制度不一定是封建制度。还有好多中央集权制度。。比如古代的奴隶制。。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各国的封建制度(尤其是中国)大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体制,但除此之外封建制度还应该包括许多政治,经济(如封建自然经济),思想文化(如我国的三纲五常)等方面的内容.中央集权制度只是在政治中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
封建专制主义是一种决策方式,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利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而中央集权是相对与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与中央。专制主义体现的是君臣关系;而中央集权处理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39356.htm
减税降费的可持续性问题、地方隐性债务的化解与风险防范问题,专项债券的发行与使用效益问题,赤字率是否突破警戒线的问题,应对经济下行、保持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与工具的组合问题,都体现了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财政体制的“中国之治”需要更多的创新。这是我们学院组稿的一部专著《中国之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五讲》的一讲,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负责的第5讲,大家多提意见啊!“中国之治”背景下的财政体制改革[摘要]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70年的变迁,大致经历了“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三个阶段,其中,治理理念与治理手段的中国特色在不同阶段均有所体现。本文按照三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得到了我国财政体制由模仿追随到尝试探索、再到借鉴创新的路径轨迹。同时也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未来现代财政制度发展的方向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关键词]中国之治;财政体制;现代财政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变迁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即从建国开始的统收统支以及“一五”时期之后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第一个阶段,我们可以归纳为“站起来”的时期;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包干制体制,到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可以归纳为“富起来”的时期;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可以算是第三个阶段,我们将其归纳为“强起来”的时期。如果把这三个阶段作为体制的变迁来看,可以明显的看出有着中国自己特色的发展路径与轨迹。一、“站起来”时期的财政体制-计划经济时期集权体制的建立建国之初,当时全面进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但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供给严重的不足。所以一种必然的选择就是中央高度集权,采取全国一盘棋的策略,因此,在财税体制上,收入统一上交中央,支出再由中央统一安排。中央的高度集权决定了整个财政活动都是由中央来做统一规划,地方的权利相对来说非常小,并且在体制上运行上也采取的是动态的调整,收入与支出的上解或者拨付比例一年一定。这段体制大致贯穿了新中国的前30年。如果说这样的体制从优势而言就是中央具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从决策层面平衡各地区的差异。问题同样也很明显,那就是严重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经济相对较好的地方,多收不一定多支,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少收未必少支。这种体制安排注重了公平,但影响了效率。当然这也和当时的整个政治、经济乃至国际的环境有一定的关系,需要举全国之力发展恢复经济,发展生产。这一时期,虽然有着与前苏联学习与模仿的痕迹,但我国还是通过独立自主,初步构建了较完备的工业体系,“大一统”这种财政体制的选择有其时代的必然,也就成为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二、“富起来”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开放的包干制体制及分税制改革(一)包干制体制的改革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全面迎来了改革开放。包干制模式也被应用到财政体制改革中来。当时的突破点就是改变统收统支,实行“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两个维度的改革。这其中,“放权让利”立足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这又经历了两步“利改税”以及尝试了“税利分流”的改革;“分灶吃饭”则着力解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旨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1980年到1984年,第一次实行了一定5年不变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年到1987年,在完成利改税的基础上,尝试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有了分税的影子,但由于税制设计的问题,到了1988年开始,就演变为多种形式的“财政大包干”。这种大包干的实施,凸显了包干制体制的问题,即形成了“诸侯经济”,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实施,而且带来预算外资金膨胀、土地财政兴起和中央财政职能弱化等后果。这期间的改革,尝试的成分使得中国特色变得更为明显。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包干制体制带有一定的财政联邦制色彩。这种体制适当的向地方进行分权,使得这段时期成为企业和地方比较活跃的时候。但也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总体战略的安排。从“两个比重下降”的大讨论可以感觉到中央对财政包干制的反思。(二)分税制体制的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财政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最大的宏观背景。分税制体制改革一步步推开。这其中透露出很多在当时特定情况下的中国之治的表现。具体而言:第一,这是以行政主导所完成的一次改革,政府的作用非常突出。当时我国并没有制定《预算法》,财税体制的法律规范仅是1991年实施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部条例中,并未就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制度的规定。所以,分税制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完成的。第二,分税制的实行使得中央和地方在收入和支出的划分方面出现了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变化,实际上带有一定的体制矫正的属性。分税制开始实施的前后两年, 即1993年和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如图1所示,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剪刀”。
图1 1978年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从图1可以看出,在分税制实施之前,地方财政收入占了大部分,中央只占小头,但经过分税制改革之后,变成中央的比例高于地方的比例,这是收入的变化。再看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1978年以来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
从图2可以看出,但是支出的比例并没有随着收入比例的变化而变化,相反,地方支出的占比还在1994年之后不断在扩大。这就出现了地方财政收支的负缺口,中央财政收支的正缺口。当然,分税制体制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建立了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各级财政的事情与财力的匹配。与包干制相比带来的最大的变化是中央对地方调控能力的加强。同时在税收体制方面实行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并将1994年完成的税制改革的新一套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可以把1994年完成的分税制改革概括为“分权、分税、分征、分管”,希望借此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从实行分税制的1994年以后,我国的财政收入从1994年的5218.1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183359.84亿元,增长了35倍;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7529.7增长到2018年的281266.32亿元,增长了37倍,财政收支增长的幅度非常明显(见图3)。
图3 1994以来的我国财政收支增长情况
与之相伴的问题是我国的财政赤字也同样有非常大的增长。图4显示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口径下的财政赤字,直观的看增长增幅还算均匀,但绝对值已经很高。
图4 1994年以来我国的一般公共预算口径下的财政赤字
图5则是调整口径后在每年两会上报告的财政赤字与赤字率的情况。从预算安排的层面可以看出,财政赤字的安排与我国财政政策的周期存在极大的关联性。1998年,为了应对当时的亚洲金融危机,政府实施第一轮积极财政政策,赤字增长的速度开始加快,到2003年,财政政策由积极渐变为稳健,赤字规模也逐渐下降。但到了2009年,为了应对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衰退,我国实施第二轮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发生了突变性的增长,并且增长的幅度有加快的趋势。个别年份的赤字率接近了国际的警戒线。财政赤字的不断增长,伴随的将是政府债务的进一步增加。从这个意义看,分税制后,财政的压力并没有减轻。
图5 我国1994年以来的财政赤字(预算口径)与赤字率情况
可以看出我国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 “放权” 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问题,从而导致改革的实践与改革的最初设计方案渐行渐远。1994 年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财权与事权的匹配,但因为这个财权始终没能够到位,就改为事权与财力的匹配。但是事权与财力相匹配时,这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东西,理论上是不能直接匹配的。因此后来又提出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通过这一间接的方式达到匹配。迫于现实条件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由分税制向“分钱制”倒退的风险。三、“强起来”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党的“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概念之后,财政体制的改革也开启了新的一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将财政改革的定位提到了极高的高度,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有关财政体制的改革提到了三个层面的改革。我们将这个逻辑框架界定为现代财政制度。也是将财政体制改革镶嵌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大的背景下一个正确且必然的选择。在现代财政制度的框架下,具体包括了三方面的改革:第一,事权的划分与支出责任的匹配1994年改革的时候按照典型的分级分税体制做过了事权的划分,但执行中的20余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上移使得央地收支之间越来越不匹配,现实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情况很普遍。这在图3和图4上有很清楚的显现,央地的关系是越到基层缺口越大,基层对上级依赖程度也越高。2008年后随着“四万亿”的启动,事实上的“钓鱼”项目大量存在,土地财政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和隐性债务问题越来越被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所关注。如此多的问题出现,把板子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也有失公平,其根源还是体制本身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十三五规划针对这些问题都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措施,这其中包括:1.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融三原则,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职能划分。中央政府要集中一部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教育、跨区域重大项目、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等职能;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中央地方财政事情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意见已经有了初步的框架,后续的细化与落实就成为关键。2. 适度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波动性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比例较高的共享税);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分地方税(或地方比例较高的共享税);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增值税划分办法。3.规范非税收入。逐步将土地资源类收入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收入纳入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范围;4.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5.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均衡区域内纵向和横向财力,增强基层保障能力,优化区域内财力分配,健全省以下财力分配机制。第二,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94年之后通过分税制框架,设计了一套新模式,包括国地税分开,以及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的划分等。伴随着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责任的重新划分,税制的改革也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重要环节。在现代财政制度下,一个新的税制改革方向也基本明确,其基本原则包括: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其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税收制度的改革:1.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3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明确提出在2020年以前,要将现行税收条例都上升为法律,实现所有税种的设立、征收、管理均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并相应废止相关授权决定的改革要求和时间表。目前我国开征共18个税种。截止2019年12月,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中,税收实体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9部,占全部需要立法税种的二分之一。尽管其他税种仍然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约束,但2018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法律的征求意见稿,说明在税收实体法方面加快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但要完成税收法定的改革目标,我国的关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也需要加快立法步伐。2.在实体税改革的方面2014年以来实体税的改革则聚焦于以下税种:一是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得税收链条被完全打通;二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实质性的推进将改变整个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认知,影响税收意识和税收诚信体系的建设;三是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纳税项目,改变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而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对消费领域的调节;四是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初步建立;五是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也将对房地产相关行业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3.在税收的结构调整方面经过实体税种的不断调整,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呈现出了不断上升的趋势。流转税的占比由2009年的54.2%下降到2018年的46.1%,所得税的比重则由26.1%上升到2018年的31.5%,这里还没有包括财产税的部分。直接税比重的不断提升,对减少税负转嫁,公平税收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2019年伴随着大范围的“减税降费”,这一结构还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在税务机构的改革中,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安排,完成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实质性合并,目标是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并配合“放管服”的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第三,建立我国的现代预算制度一个现代化治理的国家,必须是一个“预算国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下的预算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解决好法定预算问题、预算强约束问题和预算绩效问题。这里包括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完善全口径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深化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以及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等多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包干制的改革是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分税制之后中央的调控能力更强,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就是更多体现在如何重新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在兼顾公平的同时解决财政运行的效率。十九大报告对现代财政制度架构没有做太多的调整,但是做了很多限定词。在央地关系的处理上,提到了“权责清晰、区域均衡、财力协调”几个方面。在预算制度下也加上了比《预算法》更细致的表述,就是在“全面规范、透明”后面加上了“标准科学”和“约束有力”的限定。并单独提到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税收制度方面更多的体现进行税制的深化改革,有地方税系建立的重点侧重。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关于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有了更新的表述,“中国之治”的内含开始赋予更多的协同治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决定”提到“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可以看出实际上是把财政和金融作为政策工具来协同应用,对投资、就业、消费、区域发展进行宏观的调控,作为一个体系的建设,需要非常的综合化。第二,“决定”提到“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这是一个调节制度完善,调节制度的手段体现为通过税收,包括社保和转移支付,解决再分配的公平问题,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加强制度调节。第三,“决定”提到“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这一段的表述承接了十九大的报告内容,也为未来的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制化的问题,即真正意义上把中央地方的政府间关系,以法制化的关系固定下来,包括是否要制定财政基本法。这要求改变以往行政化的程度过于显著的政府主导色彩。2.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这个建议是被重新提出的。以前在我国的大环境下事权和财权是不可能对应的,所以有了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中国特色安排。这次重新提出财权划分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3.事权、责任、财力相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力图解决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即各级政府的权力必须对应各自的责任,同时强调财力要与之对应。这里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财力和财权如何进行界定,以及两者的关系该怎么处理。4.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资金的跟踪和监管机制。转移支付制度是调整中央地方之间的收支缺口,以及地方相互之间区域差距的重要手段。在这个手段下,如何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性及有效性,这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5.预算制度的完善。尽管我们重新修订了《预算法》,但是《预算法》后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和完善。中共中央在2018年发布了34号文件,要求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这构成今后的一个突破口。如何把全口径、全覆盖、全过程的全面绩效管理架构落地,这也是需要做深入讨论的内容。6.税收制度的改革。2018年进行的个税改革,2019年的减费降税,跟财权的确定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时也还有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2020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会发生非常大的改变,以往单位代扣代缴的模式,变成单位预扣预缴,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纳期进行汇算清缴,这对居民的税收意识有非常大的影响。每一个人因为税改会有不同的感受,个税的改革告诉大家,税收的制度设计对整个税收环境、税收意识包括行动,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变化。再有就是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问题,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消费税的下移,房地产税的开征,地方税收立法权等,这都是下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2020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财政体制改革很多问题也亟待破解。减税降费的可持续性问题、地方隐性债务的化解与风险防范问题,专项债券的发行与使用效益问题,赤字率是否突破警戒线的问题,应对经济下行、保持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与工具的组合问题,都体现了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财政体制的“中国之治”需要更多的创新。
什么是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述   经济制度是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定范围内,人们普遍承认,并且实际共同遵守着的一种行为规范。那么你对经济制度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制度的概述   经济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决定着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人们的社会意识等上层建筑。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时提出的科学概念,“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443页)。   历史上任何一种经济制度的出现,归根到底,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经济制度是区分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标准,也是区分同一社会形态不同发展阶段的标准。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消灭了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了社会的主人,从而为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创造了条件。作为直接将经济关系翻译成法律语言的法律形式,民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使其发挥固有的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如何分配。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的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根本特征,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区分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志。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其实质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所支配的问题,它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因为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过程中居支配地位,产品的分配也必然是按照有利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原则进行,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的。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根本特征,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区分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其次,在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中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几个方面的总和,就构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制度。例如,在日本、美国,虽然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小私有制经济,也有国有经济,但是,其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占主要地位,所以,它们的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   第三,社会生产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具有反作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可以是促进作用,也可以是阻碍作用。   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由于经济制度就是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或者说生产力状况如何,就决定或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也有反作用。   经济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其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不改变旧的经济制度,生产力就不能发展时,必然会爆发社会革命。社会革命的结果是推翻旧的经济制度,建立新的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政治、法律、文化、思想等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也会发生变革。   此外,有时经济制度也指一定社会各个经济部门和领域的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制度建立的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各期的经济制度   封建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土地为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了发展,允许多种经济制度并存)。   资本主义国家都很发达,是因为资本主义靠侵略和掠夺其它国家发展起来的,说白了就是用其它国家的钱和物发展自己的国家。   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白手起家”(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的物质基础上,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应由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演变而来,但由于民族问题、近代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镇压等历史问题,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白手起家”),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经济,所以显得很落后,但是一达到某种程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将得到充分发挥,那时候,社会主义将从各个方面远远优越于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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