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企业修复信用的方式有哪些信‏用修复国家承认吗?


随着5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除了备受瞩目的
信用修复新办法的施行
另外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1.新规即将施行,详解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2.信用修复新规解读
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
3.信用修复新规解读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省级 · 新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涉及信访、不文明养犬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
《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信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行业相关单位的信用监管,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营运企业、施工单位、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的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修订)》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未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受让人不得通过擅自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等方式处置并纳入信用监管。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修订)》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供应与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向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社会化应用。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生态环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促进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失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市级 · 新规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提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融资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采集、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违规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五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优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和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核查、更正、删除、回复等必要处理措施。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统一入口、实名申请、流程管理、修复可溯的信用修复管理规范,推进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服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六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八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信息,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对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约束措施。
《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鼓励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的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引导行业规范竞争,维护共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和送餐经营者依法实施信用管理,以培训教育、信用积分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鼓励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应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公示等信息完善行业自律,推进成员间信息共享。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奖励或者惩戒信息,应当按照信用管理的规定,纳入单位或者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公共信用管理,依照国家、省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将志愿服务纳入正向信用激励,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具有道德示范作用的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推送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施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制度,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机制,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推动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完善证明事项核查工作机制和信用监管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实现应援尽援;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不断提升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度。
推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纳入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范围,参照中小企业享受政策待遇。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将表扬、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第五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业务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其保持与服务对象、法律事务当事人的正当交往,杜绝利益输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机制和行业惩戒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综合评价、表扬奖励、处罚惩戒等情况信息,并纳入行业年度考核项目和社会信用体系。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
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参与行业信用管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可以采取记分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考核和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信息,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社会管理】装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制订符合本地实际行业服务标准,推广实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等级及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价制度。
标准 · 新规
《帮扶对象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Z 41687 —2022
标准名称:帮扶对象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归口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建立帮扶对象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息分类、信息来源及信息项,给出了帮扶对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证实说明。
《帮扶对象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Z 41688 —2022
标准名称:帮扶对象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
归口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建立帮扶对象个人信用档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息分类、信息来源及信息项,给出了帮扶对象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证实说明。
《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 农户》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411/T 0019 —2022
标准名称: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 农户
归口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8日
说明:本文件界定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的基本原则、信息采集、信息加工和异议处理的相关要求。
《农村信用评价 农户》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411/T 0018 —2022
标准名称:农村信用评价 农户
归口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8日
说明:本文件界定了农户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农户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
《农村信用建设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411/T 0017 —2022
标准名称:农村信用建设指南
归口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8日
说明:本文件界定了农村信用建设指南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农村信用建设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加工与储存、信用评价与应用。
《旅游诚信退赔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6/T 1688 —2022
标准名称:旅游诚信退赔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3年5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旅游诚信退赔管理的基本要求、受理范围和方式、退赔条件、退赔流程与要求、退赔追偿、工作保障等内容。
END
● 重点关注!2022版与2020版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对比分析
● 2022年度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监管报告!
●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郭歌:三方面发力助推信用数据价值发挥
● 源点观察丨各省2023年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第一批)
编辑:运运
校稿:源点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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