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谁知道,私募基金到期兑付流程延期兑付怎么起诉?

2022年11月26日,上海北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广投私募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公告称,现爱驰集团、广微集团实际控制人陈炫霖的个人原因,已引发融资方经营管理出现不确定性,部分产品本金、利息未按期兑付。公司将协同管理人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对全部产品、产品附加抵押物、保证担保的清点、盘查;立即与融资方核对产品兑付情况并要求融资方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及现有预期收益;必要时第一时间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救济措施。对于本次突发风险事件,本公司再次承诺将不惜一切代价采取措施控制、化解现有风险状况,与投资人共同渡过难关。本公司已建立投资人接待工作组。从全部公告内容分析,这家上海北广投财富管理公司延期的股权和债权产品,资金主要投向3家公司。该公告中,说明了产品不能兑付的原因是因为实控人的个人原因。公司全力在化解危机。上述图文来自互联网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荆华律师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应当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免责的依据。管理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与刚兑无关,亦不影响资管计划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未完成清算,虽然投资损失金额不能固定,但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可以确定,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法院认为管理人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但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为避免投资人诉累,法院先行就私募管理人的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判决私募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成后十日内赔偿投资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荆华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中,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签订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本文仅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联系方式等反馈给律师zlflawyer@qq.com,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律师对私募基金中关于风险防控的意见建议1.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私募基金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制定与私募基金组织形态相匹配的退出方案,明确清算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以及清算不能时的救济途径。私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制作清算报告。因怠于清算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基金投资人的主要风险及防控。虽然基金投资是一种委托投资,但其需承担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全部风险。最为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的办法之一就是在投资前对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其次,在签订私募基金的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去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针对股权型基金,可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毕竟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股份回购是指被投企业或者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尾:律师结语私募基金等金融领域中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卖方机构应当审慎履行、坚持合规运营,遵守适当性义务,仅有《风险揭示书》而未作出问卷评估和风险匹配的行为将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基于“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人也应当结合既往投资经验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否则卖方机构即使未尽适当性义务的仍可抗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损失。特别是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或者基金管理人影响力比较大,希望再等一等。在此作为律师也提醒,在投资的私募基金延期兑付发生后,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调查研判。如果满足相关起诉的条件,投资人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采取对的方案的,相对于被动一直等待的,成功性较大。
中国基金报 颜颖私募方“回收”延期基金,是否属于刚性兑付?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这样一份判决书:投资者刘女士斥资500万元购买了某私募基金,但在基金到期后因投资项目未完全退出,导致延后清算。经协商后,刘女士与私募方签署了协议,约定由其受让500万元的份额。但在支付155万元后,私募方拒绝继续支付剩余价款,双方遂对簿公堂。值得关注的是,诉讼中该私募公司也向刘女士提起反诉,并主张相关转让协议系“保本承诺”,属于刚性兑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在产品出现违约或延期后,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约定受让份额的行为性质究竟如何?是否真如该私募所言属于“刚性兑付”导致合同无效?来看详情——500万买私募遭延期约定转让却遭“翻脸”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买私募遭遇延期的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但私募方“回收”份额后又反悔的情况,市面上并不多见。具体来看刘女士购买私募的情况:据刘女士表示,2016年5月,刘女士与圣康世纪签订了《欢欣鼓舞1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刘女士投资500万元,持有该基金500万元的份额,该基金到期日为2019年7月5日。但由于该基金在到期日前投资的两个项目没有完全退出,导致该基金在到期日后延后清算。此后,2019年7月,刘女士与圣康世纪签署转让协议并约定:圣康世纪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原持有的该基金500万元的份额,2019年8月30日前以400万元价格受让400万元份额、2019年9月27日前以100万元价格受让100万元份额;如圣康世纪未履约,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二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圣康世纪履行完毕。在协议签订后,圣康世纪未能按转让协议履行义务。2020年8月,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并约定:补充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40万元,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最迟不晚于2021年2月20日。刘女士称,截至目前,圣康世纪仅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155万元,剩余345万元至今仍未支付。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圣康世纪支付合同价款345万元,并支付预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中基协信息显示,该私募基金成立于2016年6月,于次月进行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状态为“延期清算”。根据法院查明,涉案基金为封闭式运营管理,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募集期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其中,重要提示载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私募方:相关协议系保本承诺“刚性兑付”应属无效对此,圣康世纪在诉讼中表示,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认为相关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无效。不仅如此,圣康世纪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刘女士返还已支付的转账款项15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对于相关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圣康世纪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协议系基于《基金合同》而签订的保底协议。双方在签署基金转让协议时涉案基金未清算,也未出现亏损,故基金延期清算至被终止前的投资风险不能确定,可见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系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保本承诺。圣康世纪认为,在涉案基金存续期间,双方签署《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条款,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应属无效。此外,在二审中,圣康世纪向法院提出多项新证据,包括与刘女士家人之间的财务顾问协议、微信聊天公证书、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其中,圣康世纪工作人员曾与刘女士相关方法务就案涉基金份额转让的事宜进行商讨,并表示,“我们将一切以客户利益为重,尽快将退出方案和被投企业落定,这支基金华安证券代销,确实出现了不太乐观情况,离预期目标差距较大……”。而对于刘女士方给出的协议及“利息是按照年化4.75%,单利计算,统一按照三年算”等要求,工作人员称“本着友好协商和为客户负责的态度,大体能接受,但是有几个细节需要调整……”。后双方就协议签订后的付款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圣康世纪认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就是刘女士及相关方要求公司对其在案涉基金的投资本金500万元进行保本保收益。对于一审法院“以相关基金出现亏损为触发条件”来判断基金份额回购/转让协议是否构成保底协议,圣康世纪在上诉中的表达也相当激烈,例如:“假如可以如此认定,……天底下此种类型的所有产品回购或者转让协议都不会构成保底协议,也不会被认定为刚性兑付……”“假如可以如此认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按照其有关禁止刚性兑付的各项监管规定所进行的各项监管目的完全落空,其希望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宏观目标岂不是永远达不到。”二审法院:不符合“刚性兑付”情形从双方争议焦点来看,主要是关于圣康世纪与刘女士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圣康世纪认为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实际是对投资人的投资承诺保本保收益,符合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刚性兑付,因此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注:资管新规第19条: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涉案基金合同签订于2016年5月10日,基金到期日为2019年7月5日,刘女士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双方签订的涉案基金合同并无承诺保本保收益条款。其次,对于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是以原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产品转让为内容订立的,两份协议与基金合同在性质、权利义务上均不相同,从订立时间上来看也是双方根据新的情况协商形成的独立合同。换言之,在案涉基金延期清算期间,圣康世纪自愿受让刘女士持有的基金份额从而获得相应的基金投资人身份,自行承担基金清算退出的风险,与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质和权利义务上均存在差异,二者不能等同。北京金融法院指出,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对于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进行过协商,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财务顾问协议》中的款项,虽双方对性质认识不一,但从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知,系双方基于刘女士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事宜作出的相关安排,在上述协议中双方对于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不能当然等同于保本保收益。此前一审法院曾判决:圣康世纪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刘女士支付转让款345万元及违约金(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相关费用由圣康世纪负担。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北京市金融法院在二审中予以维持,最终对圣康世纪的上诉予以驳回。编辑:舰长版权声明《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原标题:《500万巨资买私募遭延期,承诺受让份额后“翻脸”!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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