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私募基金网暴雷业务员有罪吗?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导语:一个业务员,在一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工作,是否就天然涉嫌共同犯罪? 答案并非如此。正文: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或者领导人被定罪,业务员或者相关销售端人员被指控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这也只是可能性,不是绝对。业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有参与、帮助或者辅助行为。即,在大量的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大量的非涉案员工,这里面就包含部分业务人员,即这类人员,在相关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直接实施或者参与帮助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开展。关键问题就是,对于这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判定?实际上,在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相关人员都会辩称自己并没有任何犯罪故意,也不了解公司开展了非法集资活动,而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无法直接感知,因为法官并不具有“读心术”,但是主观故意依然要依法判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共同参与犯罪人员主观故意的判定,都大量依赖通过客观行为和状态来推定的方法。 比如私募基金的业务员假设自己就亲自开展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活动,并且和客户签订具有保本付息承诺的协议,如果有这些客观情况存在,一般就可以直接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这也是为何很多理财公司、私募基金的产品经理,行政人员,合同制作人员也会被定罪,因为在部分案件中,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保本付息承诺的合同就是由这些职能人员参与制作,或者专门用于公开宣传的资料由这些部门制作。但是如果这类公司的职能部门员工,其工作内容与这些非法集资的相关事项无关,比如某些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经理专门负责公司合规的项目合同制作和产品设计,负责相关备案材料的对接和对于合规的银行、存管机构等等,此时,就不能强行的认定他们的工作内容可以天然推定具有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在这类相关业务人员,工作人员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类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实际是对其工作内容的判定,即观察其客观的工作行为和状态是否涉嫌帮助参与或者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比如某家线下理财或者私募基金公司A公司,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刑事立案,该公司涉嫌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不合格投资者售卖私募理财产品,通过签订《回购协议》《预约受让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从而吸引了大量不合格的投资者投入资金,该公司被立案后,实际控制人、高管以及销售部门的主管、团队部分业务员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等)。而其中业务员张三也随同公司一众销售人员被调查,但是如果张三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虽然入职时间较长,业绩排前,比如张三入职五年的总体业绩是一个亿,提成拿了100万,但是,张三销售的所有产品,从来都没有客户与公司签订过保本付息的相关协议,此时,张三客户的业绩量,因为没有保本付息承诺,因此不能算入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金额,张三的业绩量,或者工作内容,就可以直接判定和非法集资无关,该公司其他涉嫌保本付息承诺且公开宣传的产品,才能算作非法集资的犯罪金额,此时,即便张三的客户有不合格投资者,有公开宣传等等问题,都只能算作违反私募基金相关行业和行政监管规定,而不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张三的案例虽不多见,但是并不能排除该种人员的真实存在,一旦其被卷入刑事指控的漩涡中,就应该重点考察其无罪或者定罪的证据是否充足。(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承诺年化收益12%,结果350万买私募爆雷!怒告管理人,法院判了!结局却让人唏嘘  年化收益12%的“优先级”产品?这样的“馅饼”往往可能是陷阱。  日前,记者自北京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年近60的庞女士投资350万元购买了“蚂蚁财富”发行的某阳光私募优先级基金,约定投资周期12个月,每6个月返息6%,即年化收益12%。但对方未如约给付收益,合同届满后亦未返还投资款,遂提起诉讼。  但,此“蚂蚁财富”真的是蚂蚁集团旗下公司吗?记者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该产品的“出品方”为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92年出生的向某帅,与我们熟知的“阿里系”或“蚂蚁集团”无任何直接关系。相关公司未在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产品信息亦无处查询。  实际情况如何?庞女士的投资又能否实际收回?来看详情——  优先级承诺12%年收益  判决书中显示,庞女士购买的这款产品条件相当诱人。  2018年2月,庞女士作为投资人与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简称蚂蚁财富公司)、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有限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基金方,以下简称蚂蚁财富中心)签订《京马系列-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先级基金II期》。  该合同为蚂蚁财富中心的入伙合同,蚂蚁财富中心为合伙企业,蚂蚁财富公司为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金主要投资蚂蚁基金旗下京马系列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优先级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产品只享受计划规定的预期收益,并拥有优先于其他单位(中间级/劣后级)赎回本金与收益的权利;在基金清盘或分红时,优先分配保证本金与收益。  在收益分配方式上,该基金投资周期为12个月,每6个月返息6%。根据合同记载,其“预期费后收益”为年化收益12%,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  在庭审中,庞女士向法院提交对账单和银行证明,其在2017年2月向蚂蚁财富中心的账户转账支付投资款350万元。庞女士表示,其曾在2017年2月投资二被告的项目350万元,期限一年。在项目到期后,而被告支付了该笔投资的收益,投资款本金则转投到本案合同项下。  也即,早在2017年,庞女士就参与了蚂蚁财富中心和蚂蚁财富公司的投资。然而,“你盯上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在二期项目到期后,庞女士多次催告,均未获得投资款的返还。  真假“蚂蚁财富”?  “年化收益12%”、“阳光私募”、“优先级保障”,这些字句叠加起来,这和大众印象里的蚂蚁集团以及蚂蚁财富似乎有些违和。  在庭审中,庞女士提交了蚂蚁财富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蚂蚁财富中心没有将其登记为合伙人。  记者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向某帅,持股99%,另有一自然人王某梅持股1%。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且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庞女士还提交了在中基协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示信息,证明蚂蚁财富公司没有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记者查询中基协网站,亦未发现有相关登记记录。  天眼查信息显示,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向某帅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70%;另外30%由北京蚂蚁共创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样为向某帅。2019年12月,蚂蚁共创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在公司介绍上,其称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兄弟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业务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定增、FOF基金、企业pre-ipo,资本投资、项目基金开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层层穿透来看,上述企业实控人均为向某帅,其简介显示为“蚂蚁金融创始人”。  目前网络上还有关于向某帅的多篇宣传通稿,将其描述为“金融翘楚”。文章中对于“蚂蚁金融”介绍为: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金20000万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京信大厦。甚至还有“蚂蚁金融走进联合国”等宣传。  此外,向某帅还曾在“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不过目前该公司股权及任职均已转让给他人。从商标来看,与我们熟知的蚂蚁财富在配色、构图上均有相似之处。  “上当”者甚众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吸收庞女士投资本金3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应当在投资期限届满后返还庞女士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化收益率12%支付投资收益。  由于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庞女士的陈述予以采信,对其要求返款投资收益350万元、支付收益42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还支持庞女士要求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本金,但对于因逾期支付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不再支持。  虽然因对方未出庭而顺利胜诉,但庞女士的投资资金真能顺利得到归还吗?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上述两家“蚂蚁”公司及向某帅、某关联公司蓝色金田等产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诉讼多达二十余份。即便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蚂蚁”公司及向某帅均未出庭应诉。  由于案情相对简单,且被告方未出庭,其诉讼进展也相对较快,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例如,投资者华某在胜诉后向朝阳区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二公司及向某帅。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  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华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终,该案以实现债权金额0元终结执行程序。  在知乎等平台上,亦有多位投资者咨询“被骗了怎么办”等问题。  天眼查信息显示,向某帅名下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7条,全部未履行;限制消费令56条,包括其个人以及旗下公司。终本案件13起,执行标的总金额1378.02万元,其中未履行金额789.02万元,未履行比例57.3%。  早在2018年的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强调,要让群众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提升自身免疫力,同时成长为金融治乱象的生力军。“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2021年6月,郭树清再次表示,当下各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所谓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旗号的骗局层出不穷,其实质都是击鼓传花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大家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要自觉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刑事律师最近的阜兴系私募基金暴雷让私募基金的刑事犯罪一时成为关注热点。私募基金公司爆雷后,一旦被经侦刑事立案,通常公司的法人,实控人,高管,业务员等工作人员都会被刑拘。在侦查阶段,很多人会因为律师无法查阅卷宗,会觉得律师的起不了作用,只能去看守所会见传递亲情,其实这是对刑事辩护的重大误解。我以为,真正的刑事辩护要取得有效效果,侦查阶段的实质辩护极为重要,律师的主要作用绝对不在于去看守所帮亲属“看人”“传达问候”。如何实现实质有效的辩护呢?本文以私募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作简单分析。在私募基金公司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后,很多人会习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案件无法满足“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一种或多种特征进行出罪辩护,但在实践中,公司一旦被刑事立案,在侦查阶段全案撤案无罪但极为少见。其实,本文认为,在侦查阶段,因为无法完整阅卷,辩护的主要方向集中于整个案件定性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具体区分当事人在公司的不同职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一、公司实控人的辩护路径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实控人,因为实控人需要对公司的所有责任负责,从这个层面,可以着重于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客户来源,合格投资者,资金流向,公司暴雷原因等因素,结合非吸罪的构成要件作出罪辩护。除了出罪辩护以外,还有罪名的罪轻辩护。私募基金公司之所以暴雷,大多数都是因为资金使用不当而引起,因此从罪轻辩护角度考虑,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办案机关将案件变更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甚至是背信运用受托资金罪(这个罪名量刑罪轻)。二、公司普通工作人员的辩护路径公司一旦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员工通常会被以犯罪组织中的一份子被立案追责。这些员工,从情理上讲,其实很冤,因为都是从事一份工作,但是却身陷囹圄,失去最宝贵的人身自由,何其不值。这些金融公司不同于具有明显非法性的制假售假制毒公司,而是具有正规营业执照,且办公环境高档,公司外表不会有任何的非法性,员工入职后都是按照公司指令从事职务行为,直到案发才知道公司业务涉嫌违法,此时已晚矣。但是,法律归法律,实践中,公司多数会被以从犯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作为公司员工的辩护人,出了和实控人的出罪辩护思路一致外,在侦查阶段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可以从以下路径入手:鉴于私募基金公司的暴雷原因主要在于资金使用问题,但是往往资金使用是普通员工无法过问及控制的。从情理而言,资金使用不当的这个锅不应当由员工来背。而员工欲想出罪,可以引导办案机关变更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资金类客体的犯罪。因为这类犯罪通常无需帮助犯等从犯即可完成,一旦公安成功改变定性为这类犯罪,则工作人员完全可能不被追究刑责。【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侦查阶段 辩护策略(以上内容是本律师在经办私募基金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体会与总结,行文仓促,欢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辩技术。广强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伟,写于2020年3月5日)阅读量: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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