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有之乡非公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吗多国企少

改革是少数人受益还是多数人获利,是共同富裕还是贫富两极分化。这才是改革的大是大非。

  享受过程,不在意结果是很多人的人生格言。就社会改革而言,结果比过程更重要。因为如果结果是坏的,它的过程必然存在着许多错误。从结果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是企业基本落到了私人手时里,而曾经的主人翁成了被雇佣者。从初期发展时对“改革的春风”的全面渴望和歌颂,到后来对改革的批评、质疑和叹息,无不反应了民众的失望之情。没有人追究在国企改革运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人们是在对改革开放的欢呼声一步一步地失去了自己的利益,就像是被卖了还帮着数钱。中国国有企业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萌芽并发展起来的新型企业形式。通过没收国民党政府官僚垄断资本及赎买民族资本,又经历了建国后近三十年劳动人民的努力和辛勤汗水发展壮大起来的。

  价格改革失败、医疗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股市改革、教育产业化改革失败,贫富差距的拉大,腐败的形成,都标示着改革开放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批评因为牵涉到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到职工的就业与失业、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涉及到腐败、涉及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解体、涉及到社会两极分化、涉及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涉及到权力的横行霸道等因素,批评反对之声尤甚。国有企业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三结合”领导班子管理企业,发展到一元化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下管理。1978年4月,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厂长负责,增加总工程师制度与职代会制度。这种形式原则上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体制。

  1979年,中央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0年,进行了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1982年《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只是体现厂长责权利的规范,党委仍然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实行的是厂长行政指挥权与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三项原则。的改革是全面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1984年10月,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提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对政府与企业关系进行界定,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经营企业。并在11月在少数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全国第一家股份制试点企业是上海飞乐音响。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1986年把长三角、珠三角与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辟为经济开放区,1987年海南成了中国第5个经济特区,1990开放开发上海浦东新区,此后又有沿江、沿海内陆等多个城市与地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与开发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同时三资企业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与品牌优势不断持续地冲击着中国国有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遇到越来越大的压力。

  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从1978到1992年是国企改革的探索阶段。企业改革首先是一批乡镇企业在亏损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转制成为个体私营企业。这种扔包袱的成功直接影响了以后国企改革的决策。以后开始放权让利,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所提高,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同时,1983至1984年先后两次推出利改税,结果都很不理想。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是1987年5月,1988年2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改革开始起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开办深圳与上海两个证交所;推进劳动、工资和社会化保障制度方面的改革,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上下浮动。

  1992年后,邓小平南方谈话解除了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姓“资”和姓“社”的问题。国务院就不再鼓励企业搞承包。提出两权分离的思路。明确了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大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在中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制度。开始抓大放小,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发展股份制企业,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探索政企分开。1993年12月29日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6年6月24日,国务院同意了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请示》,下岗再就业开始出现。

  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将国企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在三年内在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大多数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为了给国有企业解困,中央推出了多项政策,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债转股等等。影响最大的是结合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 58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债转股总金额4050亿元。1999年,全国开始推行吸收一定外来资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合作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在不变更企业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通过出租、承包方法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公开竞价,有偿转让企业股份。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偿债务等措施。2000年开始,对全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实行出售一块、盘活一块、加强一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涉及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

11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国有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变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2003年3月,国资委明确所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实行产权多元化,可以上市募集资金,而且鼓励整体上市,以保持和增加企业的整体实力,许多大型企业正在剥离社会职能部分,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一次重大创新和历史突破,带来的是企业改革的新高潮。以往的改革都纠结在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实际上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社会体制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然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原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国家的,企业是国营的。虽然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却只是把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改成了契约关系。这种改革激发了企业活力是肯定的,却由于缺乏产权动力,也就是没有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而压制了承包人的积极性。正因为此,国企改革开始以卖光送光产权的形式开始。

  国企改革是边改革边立法,也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不断推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于1990年4月4日和2001年3月15日两次修订)是1979年7月1日。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后于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和2001年7月22日修订)。

  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外资企业法》(后于2000年10月31日修订)。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这是在开放的环境下应时的立法。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92年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成龙的公司部门规章。1993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进行了多次修改,仍然落后于改革。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出台。说明中国的许多法律是被动移植到积极创新的改革开放。

  由于企业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所有的“试错”既没有提前设计也没有法律依据,由此造成问题是必然的。

  在很多人眼里,企业改革的成绩是巨大的。这个巨大表现在公有制经济的衰退和私有经济的发展。表现在原本属于全民所有的企业归属于私人之手,表现在一部分人一夜之间完成了资本家需要几十年的积累,表现在原来的主人成了奴隶。

  企业改革让许多人一夜暴富。他们的富起来不是勤劳或能力的表现,而是权力的依附。

  能够把国企变成私有的条件是担任国企的领导层和资本实力雄厚的人。他们表面上是响应企业改制,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帜,实际上是在利益趋使下。他们通过与权力勾结,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或者低估国有资产,或者隐藏企业资产,或者造假帐夸大亏损。许多企业私有化后利润暴增,人还是这些人,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这不是活力带来的,而是企业本来就不是他们原来讲的那个穷样子。

  改革开放工人是一步步走向深渊的。

  开始的计件工资制,许多人感到多劳多得,拼命的工作,为的是多挣点钱。

  岗位责任制后,以岗定责,以效益定收入。这个办法工人也是欢迎的。因为效益与工资收入挂钩,干的多或好的能增加收入。

  实行厂长负责制时,工人阶层也持欢迎态度。因为有了主心骨,增强了企业领导的责任心,减少了扯皮的事。

  乡镇企业转制为个体经营时,国企的职工并没有警觉。因为乡镇企业的职工都是集体所有制,有的是“亦工亦农”,他们失工并不失业。可以回农村。1988年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大家认为这是政府与企业脱钩,对企业是利好,也没有警觉。

  1992年后两权分离时,企业人员普遍欢迎。

  最早引起职工重视的是 1992年的二月。《经济日报》刊发一组《破三铁,看徐州》的稿件,提出了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分配和人事制度,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和铁工资,即企业工人从根本上解除了终身劳动契约制度,可以辞退工人,企业管理人员不再是干部,员工的工作将根据效益和绩效浮动。这是自78年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把改革的矛头对准了企业一般职工,有的官员直接喊出要以三铁精神(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来破三铁。此举既违反宪法,又充满了血腥和残暴。这种掠夺式的企业改制,不仅掠夺了国有资财,而且掠夺了工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许多富余和老弱病残职工被裁下岗,只拿基本生活费,有的基本生活费也不给。出现了上访、绝食和自杀现象,极大的打击和影响了企业人心和发展。后来在各方舆论的反对下,中央不得不叫停了这一新生事物。

  后来实行股份制,给每个职工一定的股份。因为职工普遍经济不宽余,企业大部分股权落入领导的手中。

  1999年,全国开始推行吸收一定外来资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合作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在不变更企业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通过出租、承包方法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公开竞价,有偿转让企业股份。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偿债务等措施。2000年左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利益的调整和权力的重新分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股份合作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允许企业通过出租、承包方法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公开竞价,有偿转让企业股份。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偿债务。直到此时,工人们突然发现,企业这个他们一直以为可以养老的地方破产了,工人们开始是买断工龄,后来是下岗待业。没有工资不说,连劳保费用都要靠打工来缴纳。原来的企业成了私人的,由私人企业主说了算。想用你就用,不想用就走。想给你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不愿意干就离开。开始的时候很多人还以为拿个三万两万的到社会上可以生活,因为初始阶段企业还帮着交劳动保险。很来钱越来越不值钱,企业慢慢不给交保险费了。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发现自己成了资本主义罪恶社会的失业者。而原来可以平起平坐的企业领导成了腰缠万贯的资本家。人们记住了那些曾经轰动一时又黯然离去的农村书记禹作敏、玉溪卷烟厂厂长储时健、长虹老板倪润峰、科龙创始人潘宁、民营企业家周正毅、富豪杨斌、三九教父越新先、铁本老板戴芳、创国企禁地的吉利老板李书福、长城机电沈太福、中策老板黄鸿年、草根首富黄光裕、中泰老板荣智健、万国老总管金生、著名作家富翁吕梁、南德老板牟其中、华晨老板仰融、德隆老板唐万新等。又羡慕嫉妒恨那些仍然扬武扬威如“傻子瓜子”年广久、“万向节”鲁冠球、“希望”刘氏四兄弟、倾情慈善林圣雄、“巨人”史玉柱、“汽车疯子”李书福、“联想”柳传志、“红顶商人”蒋锡培、网络经济代表马云、“财富二代”杨惠妍等。但是,很少有人关心为改革开放做出重大牺牲的工人农民。对他们的关心仅仅是停留在嘴上,或者只是为了装一下门面。失落的群体不能求救于社会主义制度,因为社会已经是特色社会主义。不能争论公有制,因为是混合所有制。不能谈公平,因为要求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过程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而是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改革的结果。人们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引入了深渊,在私有化下完成了最后一击。显然,如果改革开放开始就实行这种制度,肯定会遭到社会的反抗。

  改革开放中的企业改革最终的结果是私有化,而私有化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目前仍存在的国企是社会主义最后的阵地。在改革体制红利耗尽的情况下,一些人在深水区改革中又瞄准了这两块最后的肥肉。

  如果土地真的私有化,现存的国企也进行私有化改革,中国的社会主义则名存实亡。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不进则退这个道理谁都明白。问题是怎样改,改革是少数人受益还是多数人获利,是共同富裕还是贫富两极分化。这才是改革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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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佳菲,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全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唯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能走正路走新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使我们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轨道。经过改革调整,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重新绽放出活力,国有经济牢牢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控制力进一步增强,一大批极富活力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脱颖而出。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从零起步,经过蓬勃发展,其产值比重、劳动力比重已占到半壁江山,一批现代化的私营企业竞相涌现,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这是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独特优势。与众多欠发达国家和危机频发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拥有一支公有制经济“主力军”,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实现自主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本制度条件;同时,中国打造出一支非公经济的“生力军”,加快了市场体系的培育和生产力发展,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功能上来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我们运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所作出的现实选择。一方面,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这对于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盘私有化作为改革发展的选项。另一方面,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从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任何设计都不能主观地超越这一阶段。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可割裂,更不能对立起来。忽视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落入私有化的陷阱;忽视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会导致经济体制僵化,经济活力不足。只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才是确保改革正确方向的正路,才是振兴和发展我国经济的新路。

  二、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变化,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持续进行。这种情况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如何,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国有企业是否能做大做强做优、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力、是否可以发挥好各项功能。

  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许多国有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规范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位居一流,在国际上也属于较好水平。如今,中国优秀的国有企业已经与各国一流企业比肩而立。2013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由国资委监管的中央国有企业占了44家,其中不乏处于完全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如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五矿、中国电子等。除了经济绩效的长足进步,国有企业在重大工程建设、科技自主创新等落实国家战略方面也走在了前头,在保障民生、抗震救灾等承担社会责任之际更是作出了表率。

  有人认为,当前国有企业的优异绩效来自其垄断地位。事实上,如今我国绝大部分行业包括国有资本比较集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建筑、机械制造等行业,都已形成充分竞争格局。垄断性国有企业只占少数,而且要执行政府定价,不能通过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利润。也有人提出,国有企业必然滋生腐败。应该说,企业腐败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在任何所有制企业中都有可能出现。国有企业出现的腐败问题要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制度监管、严肃党纪国法加以解决,但不能因此就断言国企必然腐败,更不能以私有化的方法反腐败。还有一种认识,将国企发展与改革倒退画等号,认为唯有削弱国企,实现“国退民进”才是推进改革。这与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国企改革绝不等于“去国有化”或“去公有制”,更不能以所谓“国际经验”为依据,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将国有经济的比重降低到10%。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深化国企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

  为更好地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适应新的形势、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适应混合经济的发展、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性质,《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对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推进重大信息公开;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职务消费等。这些举措将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发挥作用。

  三、从多个层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既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联系,又与多个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相对接,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在机制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公有制经济提高效率,而且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满足市场需求多样性、增强社会经济活力等方面显示出巨大优势。

  这些年来,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使其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规模持续扩大。以私营企业为例,目前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以上,注册资本占全国总额的四成。在2013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有16家私营企业上榜,在纺织、钢铁、有色、家电、汽车、电信设备制造和金融业等市场化的主要领域赢得了一片广阔天地。十年前世界500强企业中还看不到我国私营企业的身影,如今已经有8家企业进入这一梯队。华为等一批领军企业已经打造出世界一流的优质品牌,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些人担心,非公有制经济增长一分,公有制经济就会萎缩一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事实上,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三十多年来尽管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下降了,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总量越来越大,控制力在增强,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大大提高。

  当前在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市场准入制度不统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同时,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在治理结构、经营行为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都需要在改革中逐步改善。应该说,要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需要鼓励、支持,也需要加强引导。为此,三中全会《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了改革举措: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在政策支持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在鼓励混合上,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加强引导上,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当然,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不仅要求改善宏观外部环境,更有赖于各个微观主体练好内功,在具备条件时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要紧紧围绕“两个毫不动摇”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打通了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的渠道,可以放大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也可以促进私营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些观点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看成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此消彼长、你进我退的“零和博弈”,这是不符合三中全会《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定位的。有人将发展混合所有制解读为是要稀释国有经济成分,减少国有经济比重,也有人担心推进混合所有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冲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前提是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目的则是实现“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这个问题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为更好、更全面地体现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注意推行国企、私企、外企之间双向甚至多向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重视发展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而不能单向地出售国企股权,进行变相的私有化。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在符合条件的行业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带动私营企业共同发展。“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要将国企改革置于严格有效监督之下,而不能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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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倒逼改革”的提法是不恰当的,开放要有底线,要有“度”。开放的根本宗旨,是吸收国外资源为我所用、增强自身,而不是“融入”西方体系,开放的底线是确保民族工业的独立自主性。

  【乌有之乡按语】最近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意见发布后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解读争论很大,在习近平主席访美出行前夕,中美两国舆论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也有诸多讨论,其中各自的立场和角度、背后的指导思想和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很不相同。我们此时发表高粱研究员接受龚剑采访的文章,从国家的产业安全与自主发展的角度谈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若干重大问题,结合近期的舆论形势,该文很有现实意义,对以往的理论和政策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对今后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发表此文,以飨读者,期望能够使更多的人认清情势,为我国的自主发展做出贡献。

  海派经济学第13卷 第1期 2015年

  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访经济学家高梁研究员

  作者简介:高梁(1948-),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龚剑(1981.5-).男,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不少产业部门的安全和国有经济的加强壮大给予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的明确指示,但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有待深入。产业安全和国有经济发展事关国之根本,对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梁研究员曾长期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的研究中心主任,现为《经济导刊》主编,对相关问题开展了长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深刻而独到的观点。日前,本刊特约记者龚剑助理研究员就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问题,采访了高梁研究员。

  龚剑(以下简称“龚”):高研究员,您好!近年来,产业安全问题备受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相关的讨论也颇为多见。您是一位对产业安全问题有充分研究的专家,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产业安全问题的基本内容,并谈谈产业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高梁(以下简称“高”):你好!在讨论产业安全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提到“本国产业”这一概念。本国产业又称民族产业,是由本国公民或机构持有产权并管理控制的企业所组成的。在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的基本内容是:在开放条件下,面对境外资本的挑战和冲击,如何保障本国产业的生存基础、国内市场的份额和主导产业运行的地位。保障我国产业安全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的产业安全关乎本国公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其中不仅包括税收和就业,还涉及企业利润的归属;本国企业是我国自主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基础平台;本国企业是我国贯彻产业政策、宏观政策等经济政策的基础;本国企业的实力,决定了国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严峻挑战时调集资源、渡过难关的能力。简而言之,保障本国企业生存和本国产业安全,是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增进人民福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先决条件。

  龚:当前关于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的讨论,往往离不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一背景。能否请您对这一背景做简要介绍?

  高:从1979年到2010年,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共计10 460亿美元。多年来,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世界各国中一直居于前列:1992年,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到2010年已增至1000亿美元。根据2012年的数据,三资企业的产值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达到24%,已到了各国普遍认定的警戒水平。从产业层面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不断扩张,从轻纺工业、电子配备业延伸至上游工业,从组装加工环节延伸至整机研发环节,从工业部门延伸至商贸、金融、咨询乃至教育传媒等第三产业部门,在轻工、化工、机电、医药、电子通信等行业中,跨国公司已占据我国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部分高技术行业中,跨国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已达到一半以上,在皮革、家具、电子通信、仪器仪表等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已占据绝对优势。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单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欧美企业在华单项投资规模动辄几千万、上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几乎全部在中国投资。

  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高: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不断增加,当然首先在于我们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这一政策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对我们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良好的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允许外资参与我们国有企业批量改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2000年前后,国有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为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国家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小规模国有企业的改制,另一方面把利用外资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的主导思路。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和规范。于是,各地方政府纷纷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大型国企改革的首选方案,引发外商直接投资增加。

  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不断增加,还可以归因为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仅以并购为例,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对外资在华并购案审核较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从持股比例、转让技术等方面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放宽了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从而为外资在华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年,外资并购额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从以前的5%猛增至60%左右。此外,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放宽,以及外资企业对我国的熟悉程度日益加深,外商独资企业数占外资企业数的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的不足40%猛增至2003年的66%,直至2010年的77%。

  龚: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高: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需要高度警惕。最直观的就是很多完全放开的领域如日化、超市零售等,已经形成由少数外资垄断市场的局面,中资企业被边缘化。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有不少原各个工业部的部属企业,其中包括一批装备工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它们原本是我国独立自主工业体系的核心部分。把这些国有企业出让给外资,意味着放任跨国公司消灭竟争对手、扩大在华地盘、垄断我国市场,将我国工业体系割裂,实乃自毁长城之举。一些行业排头兵企业被外资收购后,行业层面的协同技术攻关也受到很大影响或被迫中止,一些承担国防工业重要配套任务的战略性企业,也一度面临被外资吞并的险情。不仅如此,各地方政府在最近数十年的经济发展中,往往以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首选手段,并且为了引资开展“逐底竞争”,竞相推行“零地价”、“送厂房”、配套贷款等无止境的优惠措施。在这种依靠外资的发展模式中,存在着本国产业主导权旁落的深层隐忧——在外资竞相进入的背景下,本国企业的自主科技研发能力遭受抑制,难以具备与跨国公司面对面竞争的能力;一批关键技术、核心控制系统和重要零部件仍然未能摆脱依赖西方进口或依靠外资在华生产的局面。外商独资企业渐趋增多,他们来华投资只是为占领市场赚超额利润,根本无意转让技术,这使本国企业学习先进技术的初衷基本落空,外资垄断也更容易形成。诚然,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是一项旨在推进改革的措施,不过,在推出改革政策时如果不考虑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这就背离了改革开放目的本身。如果这一种政策是放手纵容外国竟争对手消灭自己,危及核心产业的安全,那同“自杀”有何区别?

  龚:您刚才提到了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参与并购的情况,可否请您简要归纳有关并购的具体形式,并阐述这些具体形式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高: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并购的具体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受让合资企业内中方股权,即外资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控制关键职位、掌握销售渠道、转移收益、制造亏损,再要求“增资扩股”,迫使中方出让全部股权;第二,通过并购直接入主企业,即外资企业趁地方政府拍卖国企之机,选择龙头企业或其中优质资产,予以压价收购,在这一过程中,外资经常利用华人雇员公关,通过地方政府向企业施压,一些地方不顾企业员工意见,强行“改制”,甚至不惜将国家战略性骨干企业让与外资;第三,间接并购,即后台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控股;第四,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即在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后,外企通过二级市场开展恶意收购,例如,通过QFII收购A股,受让上市公司定向增发B/H股,竞购负债公司的股权拍卖,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通过外资基金收购企业再转手;等等。

  龚:从您的回答中可以看到,在我国相关政策的协助下,外商直接投资已经威胁到我国的产业安全。您认为,在相关政策制定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思想根源,应当如何评价这种思想根源?

  高: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定政策失当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种思想根源: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正是由于计划经济导致封闭落后,才不利于安全;而最近几十年中.正是由于以开放促发展,才有了真正的安全。我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直线式的、教条化的思维方式。产业安全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经济社会系统在同时充满机会和威胁的环境中,如何趋利避害,保生存、图发展的问题。所谓开放,是指一个自主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封闭导致僵化和停滞,即系统与环境不发生互动,其结果是系统的停滞和死亡。只有开放,系统才能与环境互动,从而获得发展能力。不过,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必须有选择、趋利避害,如果系统在开放中不加选择地吸收,直至“融入”环境,同样会失去生存权。

  鉴于此,全面、动态地理解开放、发展、安全三者的关系,就很有必要了。我国多年以来着重强调的,往往是开放成就的一面,“开放=招商引资=国策”几乎成为不可挑战的思维定势。然而,真理跨过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业竟争力仍不敌跨国公司。如果听任外资无限度地扩大规模,开放的各产业被外资控制或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将落入谁手?国家的产业政策、综合国力的根基又何在?这些问题都有待严肃而深入的思考。

  龚:您认为,坚持怎样的指导思想,才能在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确保产业安全?

  高:我国今天所面临的,已经不是开放程度不足的问题,而是在高度开放、安全形势渐趋复杂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意识和防范机制不足的问题。我国确实需要坚持开放,但开放必须与国内发展相统筹。我国确实需要引进外资,但必须以有利于引进学习技术、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不妨害国家安全为前提。任何主权国家对外国资本都不可能实行完全开放,“融入全球化”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思潮,这个提法是有害的。中共中央发出的多份又件已经指出,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环节,这是处理开放性和自主性两者关系的思想精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内涵。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百年大计。中国共产党是靠多年的流血奋斗才获得胜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几代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积累了今日腾飞的基础。我国在下一个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只有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成功。

  具体而言,在政策的顶层设计层面,应当形成明确的、内在逻辑一致的战略思想,将“五个统筹”中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国外开放”确定为保障产业安全和有效利用外资的基本原则。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从根本上要服从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要通过自主技术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在这一过程中,国有骨干企业是民族工业的支柱和自主创新的主体。唯有如此,才能在政策层面处理好开放、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龚:为确保产业安全和利用外资双赢,我国已经采取了哪些对策,还将会进一步推行哪些措施?

  高: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例如,过去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没有专门法规,尽管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而《反垄断法》也从2008年起颁布施行,但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作为对外资并购审查的初步依据,仍然缺乏操作性。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就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与国防安全相关的其他单位,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的企业,成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与此同时,有一些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层级更高的“外资法”;及时适度地修订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与准入范围的政策规定;对资源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电信、航空、航运、金融、媒体、教育及文化服务等命脉性、公益性领域,需要完善对外资监管的法律细则并加强监管;对战略高技术领域需要有区别地制定外资的准入、限制、禁止规则;建立外资总量预警和产业预警信息系统;制定各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名录,禁止外资与此类企业整体合资控股或收购其核心业务;清理行业与地方有关对三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内外资实行同一国民待遇;制定相关的法律细则,防范外资利用二级市场从事恶意收购行为;等等。

  龚:在使用外资的同时确保产业安全这一方面,其他国家有哪些做法值得我国关注、借鉴?

  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可能对外国资本完全开放。发达国家总是要求别国开放市场,却又防止外国资本在本国渗透扩张。资本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从来就没有真正实施过。以全球头号经济体美国为例,自冷战以来,美国在外资参股的敏感行业执行了更为严格的安全审查法规:早在1950年,美国颁布了《国防生产法》,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1975年,美国成立了由12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虚体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1988年通过的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就特定外国人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由总统最后裁决是否中止该交易,该条款作为《综合贸易竞争法案》的第5021节获得通过,并构成《国防生产法》的一项条款,这项审查在“9.11事件”之后更加严苛,旨在对有意并购美国敏感行业企业的外国企业形成威慑,迫使其尽量绕开美国国家安全这一“高压线”,或削减规模,或放弃收购。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快速增长,其中有不少并购案因涉及试图获取国外技术资源的并购行为,而受到东道国种种限制,甚至于强烈抵制。例如,美国对“走出去”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实施了严格管控:2004年,联想试图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因3名共和党议员要求外资委调查而搁浅;2005年3月,中海油洽购挂牌出售的美国优尼科公司,受到美国国会和政府人士的阻挠;2005年6月,海尔欲收购美国第三大家电制造商泰克公司,但很快退出竟购;2008年华为联合美国某私募基金收购美国3COM, 2010年华为收购美国三叶公司,均因无法通过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被迫放弃。这些案例说明:中国企业若想要并购美国大型企业,可能性相当渺茫。

  除美国以外,西欧各国也从未放弃本国产业的核心利益,其工业中的外资比重不超过15%,银行业中的外资比重不超过13%,德国政府允许出售少量中型企业,但不会出售西门子等骨干企业,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私有化中,也未将任何一家重要企业向外资出售。将国企彻底面向外资拍卖的,只有几个拉美国家和东欧国家,但它们丧失经济主权的严重后果,早已摆在世人面前。

  龚:从您的上述解读来看,一方面,发达国家极尽所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又尽可能阻止发展中国家前往本国投资于它们认为的“敏感领域”。从一般层面来看,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必须克服哪些障碍?符合哪些条件?

  高:在我看来,任何技术后发国家要真正实施“追赶战略”或“赶超”战略,必须动用国家力量,采取适当的政策,但首先必须在顶层具备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推进产业进步的战略思想,关键要处理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开放性和自主性的关系,二是政府干预和微观活力的关系。具体而言,发展中国家若要推进产业升级,必须从根本上克服两个方面的障碍:其一,技术差距与技术创新--产业化能力不足;其二,开放环境中发达国家企业实现了市场垄断,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争夺高端产品市场时处于劣势。来自发达国家企业的竞争,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观察后发展国家成功赶超的先例,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可以将实现产业升级需要的最低限度条件归结为:(1)坚持以产业自主发展作为前提;(2)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确保创新效率最大化,该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能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各方面的作用,构建畅通高效的引进消化--自主研发--品--市场的创新链,并能与科技--产业部门联合推进官、产、学、研、用的技术攻关项目;(3)使外资政策从根本上服从本国科技--产业的自主创新自主升级政策。统筹兼顾开放与市场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决定贸易投资的“保护--支持--开放竞争”的程度,需要限定具体的引资范围、合作方式与针对垄断行为的外资审查制度。

  龚:在保障产业安全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创新体系,还是外资政策,都要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基。在您看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保障产业安全的过程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高:坚持并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保障产业安全、发展国有经济的题中之意。当前,总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和私人积极性就可以解决技术创新的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在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占据技术进步的前沿,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竞争,实际上是国家间争夺技术优势和产业制高点的竞争。相应地,一国的创新能力也就成为提升全社会整体创新效率的问题,它与国家战略密不可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共“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在当前逐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

  落实到具体层面来看,与这则指示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负责对技术--产业的前瞻性预测,制定发展规划,资助各种创新机构,组织协调“官、产、学、研、用”各方实施科研攻关项目、重点突破带动全局,鼓励科技成果加速应用和产业化的政策,等等。处于研发--产品--市场实现之中枢位置的企业,则被视作“创新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创新环境、企业规模与战略、可用资金、技术队伍与持续研发活动的积累等,而在我国数百万家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处于成本--价格竞争阶段,缺乏技术创新能力,表现突出的只有少数具有研发能力的大企业,如华为、比亚迪、吉利等。由于规模的限制和协同机制的欠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是有限范围的单打独斗,若要开展前沿科技项目研究,还需由国家出面组织,并交由有能力承担此类任务的特大型企业牵头实施。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各行业龙头、汇集全国70%以上技术人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机构,就无可争议地成为国家科技和产业升级战略的主力,其战略地位不可忽视。

  龚:是否可以说,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高:这二者确实是相辅相成的。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主创新”必须是由本国机构和人才掌控的创新过程、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增进国民福利,并具有可动员性。自主创新的主体,也只能是中国公民及法人控股并实际运营的企业。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大问题,不是“国企垄断”,而是在各细分市场中,跨国公司对本国产业的强大压力、乃至被其并购、丧失独立性的危险。在高科技市场中,本国民营企业处于更为弱势地位,更容易被外资挤垮,不少很有潜力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因经营困难被外资收购。在这一局面下,国有骨干企业所坚守的基础性战略性领域,是抵御跨国公司强势竟争、保持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可靠力量,也是推进产业升级所不可替代的平台。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大型企业在国内垄断、同时面对国际竞争的情况,如美国波音公司和法国空客公司,这是国家间在战略产业领域中的竟争,各国都不以“反垄断”束缚本国企业的手脚,因此,当前有一些人所主张的“国企退出竟争领域”,实则是一种似是而非、极具危害的观点

  在我国,国家为了保持对各个关键行业的控制力与主导作用,就必须在每个行业保留国有骨干企业、支持这些企业做强做大,与此同时,也应支持本国民营企业做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或以“反垄断”为名将国有骨干大企业拆解招股,最可能的结果,是把其控制主导权拱手让与强势的跨国公司,自动解除国家对这些重要产业的控制。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自主权,是保障产业安全的根本基础。

  龚:发展国有经济,归根结底是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您认为,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所体现?

  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绩效已经大大改善。国有经济改革和结构布局调整使骨干国有企业卸下了包袱,得以轻装上阵。年,全体国有企业的总销售收入从8. 5万亿元增至42.4万亿元,年均增长17.3%,企业利润与各种税费之和从1.06万亿元增至5.5万亿元,年均增长18.0%,净利润从3786亿元增至2.2万亿元,年均增长19.2%。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自主创新进口替代、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石油的勘探和开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保障了国内巨大需求。铁路系统将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相结合,使我国铁路装备制造和铁路运输能力跨上了新台阶。国有骨干装备制造业近年来实现了多项技术突破,如百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70万千瓦水电机组、世界领先的特高压交流/直流输变电系统、第三代核电设施国产化、百万吨级乙烯装置、大型施工机械、港口起重机械,以及多种高端机床、工业控制系统……的技术突破和应用,带动了整体工业的技术升级,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在一系列敏感领域冲破了西方的技术封锁。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中,这批国有骨干企业起到了提升综合国力的中坚作用。过去10年间,一批特大型企业在我国成长起来,越来越多的本国企业跻身世界500强行列,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事实证明,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市场化的环境下,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改革,逐渐适应了市场竞争,不仅没有拖经济发展后腿,而且对国家的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以及兼顾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都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发挥了特有的优势。

  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能否请您从保障产业安全的视角出发,解读这一论述?

  高:在这份《决定》中,还有另一段与之相关的论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其目的都在于为国家战略目标服务,在于保障包括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经济安全。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对出口过于依赖,对房地产投资过于依赖,同时也对来自外资的技术引进或转让过于依赖。以国有企业为骨干的装备制造业,长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企业的自主科技开发能力遭受压抑,难以真正强大到具有对抗跨国公司的能力,大量关键技术、核心控制系统和重要零部件,未能摆脱依赖西方进口,或依靠外资在华生产的局面。尽管我国在少数国防科技领域尚且保有相当的自主创新能力,但在以扩大民品市场为基础的产业化发展中,仍然步履艰难。总的来看,我国在世界工业和科技的金字塔结构中,还处于中下游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一个大国,在科技创新上要有自己的东西。”如果我国不能在这些构成“瓶颈”的技术领域中,获得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则包括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以及粮食、生物、环境安全等方面所面临的隐患就无法解除,就无法获得高附加值,无法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收入水平,进而难以真正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只有迈过技术门槛,我国的人均收入才能持续提高,经济才能继续增长,才能向发达国家、向发达经济体迈进,如果迈不过去这个槛,我国就只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设想,持续推进以“私有化”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和以“不惜代价招商引资”的“扩大开放”,放任我国人民60多年辛苦积累的国有科技一经济体系被打散、资产被侵吞、不设防地欢迎外资在我国吝经济领域扩大地盘,不仅产业升级将沦为口号和空谈,而且我国也难以成为发达国家,我们这代人乃至我们的后代,都不得不长期充当外资企业的附庸。

  龚:《决定》中还有一段论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干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和凸显国有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独特作用?

  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会”期间高瞻远瞩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旨在强调混合所有制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点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即不在于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变相实现私有化,而在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适度增加民间参股,坚持骨干企业的国有控股地位,保持原有股权结构的稳定。尽管目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但不能以此否定国企存在的必要性。国有企业目前在体制上的弊病,主要来自企业管理者素质因素以外的、企业主管任命考核的行政因素,以及监管的漏洞。现有的监管未能杜绝国有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的责任感缺失、短期行为、官场钻营、贪污腐败等倾向,应当从重视国有企业存在的战略意义着手,强化治理监督、强化组织纪律,逐步转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思想状态,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需要跳出“产权决定”的思维惯性,考虑在既有前提下,理顺资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权关系,在改善国有企业管理经营水平的同时,也应当强化国有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颁行的管理和考核标准,应更切合企业“自主创新主体”的功能,更符合技术进步的规律。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不是小农社会,国家的“现代性”不在于市场化的“完美”,而在于管理能力的高低。《决定》文本开宗明义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征途中,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巨型组织的管理水平,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经之路。

  龚:您在之前曾提到,为了促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应当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在您看来,我国经济的开放状态应当保持在怎样的程度上?

  高:我认为,“开放倒逼改革”的提法是不恰当的,开放要有底线,要有“度”。开放的根本宗旨,是吸收国外资源为我所用、增强自身,而不是“融入”西方体系,开放的底线是确保民族工业的独立自主性。在全球化环境下,后发国家的追赶型战略,必须制定合理适度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市场保护政策,使本国工业在合理的竞争中成长。在对国际条约做出承诺时,也有必要权衡自身利益,做必要的变通。“为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的主张,实际上迎合了西方对华遏制分化战略,依照这种主张,我国自主的工业体系和工业现代化事业将遭到彻底毁灭。

  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应当对本国企业开发的新技术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并运用市场政策予以支持。凡是国内用户支持的重大装备制造就有生命力,例如,对国产的重大装备或电子通信类的首批新型产品,应实行政府采购。我国曾出台政府优先采购国产品牌的政策,却因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抗议而搁置,其实欧美等国在其国内一直明确地实施这一政策。为此,必须扭转政府在国内市场本土工业和外资的经济纠纷中偏袒外资的错误倾向。

  龚:从您的精彩讲解中,我们对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前景有了初步的认识。谢谢您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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