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病退人员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吗和公司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吗

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可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信息变更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吗?
答:可通过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录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各项材料之一:
3.1《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并加盖银行印章);
3.2《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3《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就业登记信息》原件(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已生效的文书原件。
6、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须继续参保缴费。

7、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本省和外省户籍人员,可以参保吗?
答: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归属税务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8、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

9、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工作,需要参保吗?
答:被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0、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横琴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横琴新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8841710。

11、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市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护照变更后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答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省参保,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7、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延续缴费:
(一)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二)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在我省,参保人的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三)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我省且我市为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人申请在我市继续缴费的人员。


18、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在内地(大陆)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内地(大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五)现未在内地(大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不得在内地(大陆)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2月21日起,迁移我市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受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19、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一)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1.由经济组织缴费账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交《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账户缴费的无需填写此表。
2.1申请人身份证明:
2.1.1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本市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户口簿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1.2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3.属本市户籍的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原件。
4.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
(二)持以上资料,本市户籍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港澳台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办理参保手续。除港澳台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其他人群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属于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该类人群如选择高于最低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


2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二)大学生参保由学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交材料。
(三)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及未在我市就读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参保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提供以下身份证明原件之一:
1.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
2.本市户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原件:
2.1低保待遇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2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2.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2.4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未在我市学校就读,但在我市居住港澳台的未成年人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以上业务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港澳台、外籍学生、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除外)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含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年月自动停保。超过3个月扣取医保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未出生婴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①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之一(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②父母任一方为驻珠现役军人,提供相关军人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办理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号父母一方在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4、未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吗?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未在我市就业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25、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保了,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
答:可以衔接,但大专院校需于同年12月31日前为其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

26、社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

27、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
答: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28、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持以下资料到村(居)委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a.低保待遇居民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b.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d.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9、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吗?在哪里办理?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目前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年,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30、社保什么业务参保人可在网上申报?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参停保手续: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或新生儿出生前以母亲名义参保的人员(即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普通参保人;
2.本市户籍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参保人;
3.本市户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普通参保人。
其中,“普通参保人”是指除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精神残疾及智力残疾人员、港澳台人员、已满18周岁需续保人员以及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
注意事项:本市户籍人员及新生儿出生前以母亲名义参保的人员,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参保后,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参保缴费开始年月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时间为准。

31、如何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以及参保单位缴费记录查询打印?
答:一、参保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及参保单位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在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珠海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以及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因履行工作职责,需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并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或联系函原件(注明需查询的内容)、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
    4.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查询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及申办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②查询非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法院的调查取证函、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5.其他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查询非本单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地址、电话,申请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申请公开的原因、依据)。
二、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可以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上查询打印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及个人权益记录,网址:。
三、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也可在我中心设置的自助机上查询打印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及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机除了设置在社保经办机构外,在我市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即原劳动所)及部分建设银行的网点也放置有自助机。具体地址请打开以下链接查看:
四、在网上服务平台及自助机打印的个人权益记录均有电子印章及验证码,其法律效力与在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打印的相同。如有疑问可登录输入验证码查询核对。


32、注销户籍移居境外后,原在珠海的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1)如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到市税务部门将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号码。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应到市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原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3)参保人应到原开户银行注销原社会保障(市民)卡,仍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以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身份到中国银行重新申办新卡。

33、市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市税务部门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本省户籍: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2)外省户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我市是参保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最后参保地,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3)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4、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吗?
答:国家、省和市至今没有出台过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的规定。

35、为何有人在法定退休年龄能通过补缴缴满15年?
答:这种情形一般是参保人符合现有养老保险补缴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条件, 办理补缴或一次性缴费后,缴费累计满15年的,而这些政策所涉及的对象是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

3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还需缴纳社保费吗?
答:在单位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还需缴纳社保费。

3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续缴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一次性缴满15 年?
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缴费人员,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
(1)2011年7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2)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
(3)本省户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4)本省户籍,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移接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哪些人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参保人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2019年6月1日起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1.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①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②转出地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转移基金→③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7、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8、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10、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省外户籍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动除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1、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转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珠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13、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4、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6、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7、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8、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19、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0、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3、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4、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5、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③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业保险关待遇转出,并向转入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④转入地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7、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④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2.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③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④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

28、如何打印参保凭证?
答:参保人离职后,需将本市社保关系转出市外的,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在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打印参保凭证,也可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注: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的目前只可在社保经办窗口打印。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②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对应不同计发月数: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此外,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

3、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原属干部身份的女性职工未满55周岁申请退休的,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工作岗位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原件;7.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人事档案和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8.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9.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即可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已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方能核定待遇(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4、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保险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7、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不需要现场认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同医疗、公安、殡葬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完成认证 ;其他人员(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我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常住异地人员)均需在首次领取待遇之月起每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否则将停发待遇。
自行办理认证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完成认证。(1)现场认证: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2)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3)省内协助认证:如在省内居住,本人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至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完成认证;(4)手机APP认证:已进行人脸建模(即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端进行认证: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社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或通过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在养老保险板块进行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

10、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11、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13、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4、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5、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6、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7、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8、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19、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0、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对还未就原有的补充养老金、医疗补贴等有关福利待遇与原企业协商和签订《协议书》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等经协商和签订《协议书》后才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

21、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2、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3、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2.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已年满55周岁(可选择年满60周岁时申请养老金);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且已停保无欠费;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24、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258元);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25、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五年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

2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四)已在异地领取养老待遇;(五)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或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27、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一)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二)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
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领取职保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8、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9、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珠海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申领表》一份;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3. 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自2014年7月1日我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二)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四)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五)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如提供的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无需再提供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六)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五)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

(六)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出具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3.《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7、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8、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答: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4、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答: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2.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3.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失业女干部按女职工计算。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7、已办理工商登记的;8.失业人员死亡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2、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用人单位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 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8、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签订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10、工伤职工如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该如何处理?
答: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1、工伤职工如果需要康复治疗,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1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答: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15、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1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7、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8、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按50元/天;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1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0、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答: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21、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5、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手机APP或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方可继续领取。

28、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29、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30、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7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31、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3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答: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工伤的属于工伤。

36、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答: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事故登记,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7、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126号

各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对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六年的实践基础上、为适应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新要求,配合业务软件操作系统全省推广的需要,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以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现印发给你们。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将失业保险日常经办业务划分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失业保险稽核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统计管理、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经办业务内容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使用省厅统一规划、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操作软件,使各项业务办理通过业务软件操作实现。

第二章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管理主要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注销,分户,合并,成建制转入、转出等内容。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统筹地区内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第八条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应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

第九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征缴环节建立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记录、核定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确认单位缴费方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二节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八)基本存款账户、缴费账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2-4),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

(四)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缴费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应即时变更信息,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单位注销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单位注销的文件,及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征缴环节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封存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分户”意为,在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分立为若干独立缴费主体、原缴费主体仍保留之情形。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户情形时,应自分户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分户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分户登记表》(表2-7)、《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相关批准分户的正式公文。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分户登记手续。征缴环节为所涉分户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异动手续、将原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相应核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分户新成立单位未转出统筹范围的,在原经办机构按第二章第一节办法办理新参保立户登记手续,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发生转出统筹范围之情形,由原经办机构负责转出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出具相关转迁证明。

第十八条 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合并”意为,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不同缴费单位合并成为一个缴费主体之情形。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时,所涉合并单位应自合并之日起30日内,同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合并登记手续。

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文件,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合并登记表》(表2-8)、《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被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公文,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自被合并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合并登记手续。

征缴环节将所涉合并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整合,为所涉合并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将被合并单位进行注销、封存缴费记录,同时将有关资料分别归档。

第六节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情形时,应自转迁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失业保险成建制转出、转入手续,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转迁单位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2-9),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账账户的明确信息。

第二十三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转迁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并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转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拨付给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跨省迁移的,其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划转,由转出地经办机构与转入地经办机构依相关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时,应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及市、州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自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出手续。征缴环节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转出单位及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封存单位及个人缴费信息。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划转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入手续时,需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成建制转迁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入手续。征缴环节为单位及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建立缴费记录。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相关费用到账。

第三章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职工,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所指职工包括所有与以上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事务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一节 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或因职工调出、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参军、接受全日制教育等原因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的最近一个缴费月度,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一)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用工手续;

3、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4、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5、单位支付该职工的最近一个月度工资凭证;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2、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5、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

6、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7、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即时办理人员参保或停保手续。征缴环节为新增参保人员建立参保缴费记录,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为停保人员封存缴费记录,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并将相关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停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之情形时,经办机构应主动提示参保单位,要求其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失业人员备案手续(详见第五章第一节)。

第二节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指“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意为,职工在职期间因个人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而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之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由转入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具体见本章第一节内容)。

转入地经办机构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征缴环节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建立职工参保缴费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可委托转出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停保手续时办理,或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本人的委托人至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填写《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表3-1)。在职职工本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职职工委托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及在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征缴环节即时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2),封存其转出前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在职职工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无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为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异动原因等参保登记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变更不影响职工在该单位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户口性质、本次参保时间等缴费登记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变更直接影响该职工在该单位的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第三十九条 变更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时,参保单位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同时需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登记表》(表3-3),如为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时,还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

(一)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所需资料: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4、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5、单位出具的异动参保原因及异动停保原因证明;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所需资料:

1、单位支付该职工的工资凭证;

2、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3、其他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缴费证明;

4、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退伍证、公务员证等说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

5、单位出具的更改本次参保时间的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即时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对更改缴费信息而产生的失业保险费补退款进行核算,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四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及数额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所指“缴费申报”是指参保单位在发生缴费基数调整、缴费人员增减等影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情形时,必须在每月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规定的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制度。

影响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情形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单位参保登记(见第二章第一节);

2、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见第二章第三节);

3、参保单位分户及合并(见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

4、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见第二章第六节);

5、参保单位工资支出水平变化(见第本章第四十五条)。

(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见第三章第一节);

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更改(见第三章第三节)。

第四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出现上述影响失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情形时,应在办理相应业务手续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资料见各章节对办理相应业务手续要求)。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第四十五条 缴费基数的申报可以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或月度申报形式。

(一)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即在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基数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5、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缴费基数月度申报。

即在进入新的缴费月度前,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月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征收当月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月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上月度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月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2、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证明材料;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缴费申报方式可采用窗口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及网上申报等方式,具体方式及办理时间由各地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征缴环节审验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提交的有关缴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并将相关业务归档。

第二节 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核定

第四十八条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单位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对工资总额所做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物收入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

职工本人工资指一定时期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十条 在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可根据缴费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核定的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该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第五十一条 对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申报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数额一经核定,本缴费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

对采取缴费基数月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单位当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月工资的1%作为职工个人当月申报缴费数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及数额随每月工资发放水平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可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统筹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户、合并而进行缴费申报时,经办机构应与分户、合并涉及单位充分沟通,确定相关单位缴费基数拆分及整合规则、重新核定各相关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五十四条 征缴环节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相关业务表格反馈申报单位,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节 失业保险费征收

第五十五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核定结果,于每月收缴工作开始前,汇总生成《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据此实施收缴,并传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应参保单位要求,经办机构可出具《失业保险缴费通知单》(表4-3),做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

第五十六条 依托经办机构自身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可采取特定委托收款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两种方式。

(一)特定委托收款:经办机构依《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生成银行报盘、打印《特定委托收款凭证》,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据此从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登记的失业保险缴费账户中扣缴失业保险费,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参保单位于每月缴费时限内,采取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动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第五十七条 依托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收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与其他征收机构建立征缴信息沟通制度。经办机构按月提供缴费数据,由征收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反馈到账信息,传送相关收款凭证。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后,依据财务环节登账信息,征缴环节生成各参保单位应缴、实缴、当期欠缴等征缴台账,及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十九条 对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缴环节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4),据此收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同时专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

第六十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欠费单位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5)。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强制征缴失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办机构应发出《失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4-6)告知欠费单位,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其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六十二条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第六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传递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缴费单位缴费台账,调整缴费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汇总表》(表4-7),并记录欠费台账、记录个人缴费情况。

第五章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十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管理包括失业人员备案与申领资格初审、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与申领资格复审、失业人员申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取消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所指“失业人员”是指依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一节 失业人员备案与申领资格初审

第六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应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提交失业人员档案、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证明、及其他经办机构所需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一)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足额缴费满一年;(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三)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四)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认定;(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在《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核定累计缴费时间,将初审结果反馈参保单位,开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表5-2)交由参保单位转交失业人员,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六十九条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为失业人员失业前实际缴费时间与视同缴费时间之和。实际缴费时间为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视同缴费时间按以下分类及原则核定:

第一类 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其2001年5月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类 依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做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龄视同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类 依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审核环节应仔细审核失业人员档案,依据档案工龄信息核算其视同缴费时间长短,并在《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表5-1)上就视同缴费时间认定的种类及长短做明确标注。

第二节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与申领资格复审

第七十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表5-2),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5-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三)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证》或办理《就业与失业证》的证明;

(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出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一寸免冠近照;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待遇审核环节自受理申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复审。复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已办理失业登记与求职登记;(二)可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与期限认定。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5-3)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与期限,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第三节 失业人员申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七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填写《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4),并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应提供经经办机构同意的住院申请报告、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开出的出院诊断通知书、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结算单。

(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本人直接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第七十三条 待遇审核环节审验失业人员提交的资料,在《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4)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

第四节 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第七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时,应填写《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三)火葬证明或其他合法安葬方式的证明;

(四)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其中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还需提供死亡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如为非供养直系亲属代领情况,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委托授权书。

第七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审验失业人员亲属提交的资料,在《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五节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取消

第七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失业人员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

第七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与支付管理包括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方式,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待遇停发、补发与恢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与待遇划转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方式

第七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专用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委托银行直接划转至失业人员专用存折内。

第七十九条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如下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及门诊医疗费按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补助金于受理申请后的最近一个月度一次性发放。

第八十条 每月20日前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的委托机构受理当月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出具《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供失业人员及死亡失业人员遗属领取签字。

经办机构或委托机构应审验相关资料,确认领取者为失业人员本人或死亡失业人员遗属,并对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就业的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第八十一条 失业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填写《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就业与失业证》、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

失业人员遗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失业人员亲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5)。

第八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信息及领取手续办理信息,建立当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财务环节据此传送数据至委托发放银行,于每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专用存折内。

第二节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第八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标准,并主动告知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

第八十四条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门诊医疗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

(三)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1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四) 住院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如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则可报销部分为个人自付部分,数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五) 丧葬补助金:3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六)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

(七) 个人申请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2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停发、补发与恢复

第八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失业人员本次领取期满的日期,并在最后一次办理领取手续时收回《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存档。

第八十六条 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待遇支付环节可暂停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第八十七条 失业人员要求补发其失业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就业与失业证》、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就业状况的证明、及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合理证明材料,至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待遇补发审核表》(表6-4)。待遇支付环节审验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补发。

第八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至前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恢复,继续申领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第五章第二节办法执行。

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与待遇划转

第八十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十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失业人员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6-5),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账账户的明确信息。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6-6)。

第九十一条 跨省转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人员应领取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第九十二条 失业人员转出失业保险关系时,需提交对方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应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6-6)交由失业人员本人,并将相关业务资料归档。

涉及跨省转迁时,待遇支付环节应出具《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传递至财务环节划转相关费用。

第九十三条 失业人员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出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6-5)。转入地经办机构凭对方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依照第五章第二节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办理申领登记、核发待遇。

涉及跨省转迁时,待遇支付环节应出具《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传递至财务环节确认划转费用到账。

第七章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环节主要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决算管理内容。

第九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财务管理环节每月依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4),对失业保险费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反馈征缴环节。对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或失业人员跨省转入的,财务管理环节依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对相关失业保险费用到账情况予以确认,并反馈征缴环节。

第九十七条 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九十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九十九条 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具体办理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复印件存经办机构备查。

第一百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或按季)填制本月(季)用款申请书,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于每月25日前通知支出户开户银行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其为失业人员开设的失业保险金活期储蓄账户。

第一百零三条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或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和相关数据,与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出。

第一百零四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征缴、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经办机构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同时登记“异转收入备查簿”,并将到账信息送征缴环节。

(五)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六)收到滞纳金和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后,根据银行回单和相关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七条 对发生的每笔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失业保险金支出,以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月失业保险保险待遇领取登记表》(表6-1)、《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明细表》(表6-2)及《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审批表》(表6-3)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根据银行回单和征缴环节传来的《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6-7)等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银行回单和相关的付款依据、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一百零九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失业保险稽核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稽核管理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稽核监督环节提前三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进行实地稽核或者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查阅《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

2、查阅《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查验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欠费单位、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1、核查失业人员档案、失业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票据等,确定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2、核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3、各业务流程运转过程及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1、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补缴欠费;

2、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六)依据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8-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8-2)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5);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经办机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5),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稽核管理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新增失业人员档案、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或生活费的证明等,验证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资格审核是否严格;

(四)抽查失业人员的签字记录,验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验证失业人员是否超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审核失业人员住院有效票据、参加培训的证明和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资料,验证对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合乎规定;

(六)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本级和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内部各业务流程运转过程及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八)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同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统计管理环节每月依据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保存的征缴台账信息及待遇支付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并与相关环节进行核对、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应于每月月末在信息系统内核对当月业务发生数据,核对无误后在台账查询模块中保存当月和历史台账数据,以确保当月统计数据能准确及时获取。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统计管理环节在台账信息保存后,于每月月末在信息系统内通过统计报表模块可以自动生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失业保险月报补充资料(一)表”和“失业保险月报补充资料(二)表”,或根据自动生成的报表填列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统计管理环节应按月与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等环节核对相关业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章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对办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表格、证件、资料、处理记录、其他各类证据、依据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采取“年度—业务环节—业务种类”的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具体归档整理的项目及内容按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整理分类表》(表10-1)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类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整理分类表》(表10-1)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其中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应及时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中发现保管期限划分过短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鉴定可以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及事权关系。由参保单位及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

经办构应加强与办理对象的沟通,及时说明业务办理要求、流程及处理进度,重要工作环节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办理人。受理的各项事务,凡符合受理条件但不能当场即时办结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表11-1)告知具体办结时间;对申报资料提供不全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表11-2)告知应补足资料种类;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表11-3)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送失业保险基金月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等数据和资料,并报告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基金投资及收益情况、基金银行开户情况。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向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支付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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