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特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般特征有哪些

  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和现象.财政的这一定义包含有三大要素:

  1.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根本标志.由于在现实中,是由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其具体职能,因此,财政分配实际上是政府的经济行为.2.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满足公共需求是国家和财政产生的根源.

  在民主社会,财政分配的目的也可表述为"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国家职能的本质内容仍然是公共需求.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国家的职能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尽管各个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职能有所不同,但都有三个基本职能: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持收入的合理分配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而围绕这三大职能所产生的各种具体职能和活动都是公共需求的内容.如果以实现国家职能为财政分配的最终目的,就不能解释国家职能的内容和确定依据.因此,无论是国家产生的动因,还是国家职能界定的依据,都是公共需求.国家职能只是公共需求的反映和表现,财政分配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公共需求.

  以满足公共需求为财政分配的目的有着现实意义.因为,在公共政策决定过程中,可以对公共需求界定出清晰的边缘,这样就使财政分配具有充分的依据和明确的范围,可减少非规范性财政分配,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3.3.财政分配的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尽管在形式上财政分配的对象,可能包括全部社会产品价值,但实际上都是对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转化.

  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价值,既是财政产生的经济前提,也是财政的分配对象.社会产品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即C+V+M.其中,CC是生产资料耗费的补偿价值,VV是劳动力再生产价值,M是剩余产品价值.如果不考虑财政分配的形式,而从财政分配产品价值的来源看,财政分配的对象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二)财政的特征

  与一般性分配相比,财政分配有三大特征:

  一是强制性.财政分配不遵循自愿性原则,它是依据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性分配;政府行为一旦发生,参加者都要接受,无法选择.例如,政府提供的道路、义务教育、社会治安等劳务,以及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等,个人必须接受.一般说来,财政行为是影响每一个居民的,而且居民是无法退出的.这与市场机制不同,个人可以通过不交换的方式退出.强制性是政治性集体行动的必然派生形式.

  二是无偿性.财政分配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国家不需要有等价物也可以参与分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偿消费,这种无偿性是由政府的职能以及公共商品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其次,国家可以无偿地占有其他主体的收入.这种无偿性是由政府为提供公共商品而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使每个人受益.那么,政府进行这些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就应由全体受益者——社会成员负担.

  三是国家主体性.一般性分配的主体可以不是国家,但不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的分配不是财政分配.财政分配必然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当然,国家也可能进行一般性分配,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作为一般主体,所进行的分配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这说明,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并非都是财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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