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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通用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资采购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资采购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采购货物名称详见附录。

  1、合同价款根据采购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计价,附件为采购货物单价。

  2、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付款。

  三、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按下列第(3)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五、交货方式、时间、地点及接货人,运输方式

  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3)项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2、交货时间: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交货。

  3、交货地点:乙方货仓。

  4、接货人:甲方人员。

  5、运输方式:甲方自提货物。

  6、费用承担:甲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方法、地点、时间及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

  1、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单上采购的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按照货物验收标准。

  3、验收地点:乙方货仓。

  4、验收时间:甲方提货前一天。

  5、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对乙方采购的货物数量、质量上有所异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进行换购。

  七、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采购的货物经甲方有关部门人员鉴定签收后,根据货物数量凭发票办理结算手续。乙方须出具所供应材料的统一专用发票,无发票部分供料款不能给予结算付款。

  2、对乙方采购的货物按月进行结算,应确定每个月15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15日至当月15日内),结算前双方要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按双方确认的金额按甲方的要求开具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付给乙方当月采购货物款。

  八、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进料前,应提前天向乙方提报材料采购单、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期间若需求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报计划不及时造成供货断档,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付清货款,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拔款的原因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

  (3)甲方负责组织货物的验收与检查。

  (4)甲方如错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运费损失。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采购单、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保证采购的货物及时到位,保证所提供的物料全部符合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①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采购的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经质量鉴定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②如乙方逾期(超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的,乙方除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③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重新定价;如果甲方不能(不愿)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退、包换,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3)负责处理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引起的争议,若属乙方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保证所供材料的售后服务工作。

  九、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无。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物资采购合同 篇2

  传真: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定购以下商品。经双方友好协商,订制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品名、数量、价款。

  规格:四盒装(黑木耳、松籽、榛子、核桃仁)

  金额:大写¥:_______

  二、按甲方要求在产品上粘贴指定LOGO字样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的30%定金,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剩余货款甲方应在乙方货到之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同时五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四、供货方必须取得收货方数量、质量双签字的有效单据

  五、交货方式:送货

  六、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取甲方定金后开始生产,如甲方中途改动设计,乙方有权推迟交货期。

  1、甲方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付款。

  2、甲方按合同规定接受材料,组织卸货。

  1、所供材料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费用。

  3、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则乙方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4、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部门仲裁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上述各项条款未尽事宜一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资采购合同 篇3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为加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采供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经双方同意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廉政协议。

  1、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不得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向乙方索要合同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在乙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等活动。

  4、不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准在乙方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正常按约履行时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而推诿扯皮、借故刁难。

  1、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不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4、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甲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1、乙方人员如从事上述行为,均视为乙方谋取不法利益,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采购合同,有权没收已发生的贿赂财产,有权对乙方处以1-10万元或行贿金额5倍的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乙方如发现甲方人员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向本协议指定的监督部门或甲方总裁举报,如知情不报,包庇纵容,一经核实,将按上述约定执行,并按采购物资总价或货款总额的50%对乙方作扣款处理。

  若乙方对甲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且情况属实,甲方将给予乙方举报人1万元以内的奖励。

  3、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甲方将依据公司制度给予违纪人员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标准为违纪金额的5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义务的,除按约定的支付相应的罚金外,甲方有权终止直至取消乙方今后作为甲方采购单位的资格。

  双方不履行上述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权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乙方举报甲方违规违纪行为,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中受不公平待遇。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执纪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有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影响正确履行采购合同的,按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对相关方予以责任追究。

  六、本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采购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采购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采购合同履行期满止。

  物资采购合同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职工食堂供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 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

  为保障甲方职工食堂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

  3、鸡鸭猪牛羊肉类;

  5、副食调料类等货物。

  二、 批次订货与临时订货

  批次供货:甲方每 (日/周/月)向乙方订货一次,乙方收到订货单后安排供货。 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三、 交货时间及相关事宜

  1、 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

  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甲方职工食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造成失误中毒或名誉损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4、 禁止以下食品送入甲方职工食堂

  1、 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 非定点屠宰及未经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

  1、乙方供应的水产类、鸡鸭猪牛羊肉类、禽蛋类、副食调料类等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蔬菜类货物价格随行就市,可根据市场价实行浮动。

  2、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食品价格,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类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在送货时,由甲方厨师、库管员负责检查验收。甲乙双方要遵守交货时间,互相积极配合。

  3、无论甲方所购买的食品数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

  4、乙方必须是固定专人长期送货,不得指派来路不明的临时人员送货。

  甲方按月采取支票)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和数量据实结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收货单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发票,甲方予以付款。

  1、 由于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2、 乙方如不诚信经营,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3、 对私抬食品价格,不能确保食品质量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供货资格,结算时甲方有权扣回多付款项。争端的解决

  1、 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人员伤害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赔偿甲方人员损失。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可以向管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该继续履行。

  1、 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物资采购合同 篇5

  甲方委托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中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就上述项目的采购,甲方委托乙方采取 方式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组织采购,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始进行本项目的采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乙方作好采购(招标)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别商务要求;

  (二)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请专家审查、采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二)采购文件报送采购办项目负责人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和网站(《中国财经报》、《齐鲁晚报》、采购网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临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并发售采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物资采购合同 篇6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货物及费用

  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

  1、送货时间:以甲方的通知要求为准。

  2、送货地点: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 方承担,所有权和风险承担自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时起,转移至甲方。

  3、包装要求: 并满足甲方搬运仓储安全要求。

  4、货物的安装调试:以甲方的通知要求为准。

  5、货物单证:乙方随货需向甲方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和单证(在所需项内打勾或填写):□采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合格证/□送货单/□材质证/□其它: 。

  6、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仅为型号、数量、包装、合格证、说明书等外观质量的对照验收,并不表示对其质量的认可。

  7、质保期: 。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 □调整 □调换 □其他 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包括委托第三方)自行处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汇款或汇票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

  (1)月结:每个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对帐单,经甲方核对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即 元(人民币大写: )。

  (2)一次性结算:货物到达送货地点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3)分期结算:首付,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在收到合规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的款项,即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二期付款,甲方在收到合规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的款项,即 元(人民币大写: );

  第三期付款,乙方在完成所有服务并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在收到合规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的款项,即 元(人民币大写: )。

  (4)质保金:质保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 %,在质保期满并收到乙方合规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3、发票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之合作内容相符。如果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或补充提供。

  4、乙方收款银行账号信息:

  5、甲方开票资料信息如下: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交付货物。

  2、甲方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支付款项。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瑕疵、缺陷,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甲方在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款项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索欠款。

  2、乙方未按期交付全部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因此造成逾期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或者甲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或者乙方逾期 日仍未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日内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3、因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隐患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损害的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若因甲方对货物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在本合同订立前和本合同期限内所获知的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技术、营销、发展规划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乙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2、在合同期满之日起2日内,或经甲方提出要求后2日内,除归还甲方的资料外,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其他保密资料销毁。

  3、如乙方违反保密约定,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有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参与的工作,乙方必须与第三方签署项目的保密协议,如因第三方造成泄密,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九条、不可抗力条款

  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双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双方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发出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困难的,应在困难消除或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就不可抗力所造成影响程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如甲方已经付款,乙方应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有确切合法有效单据证明的费用后在3日内向甲方返还余款。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关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合同正文相冲突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物资采购合同 篇7

  买受人代表(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依法招标(采购)结果,(买受人)为实施所属疆南供电公司[110kv喀克线过负荷改造],已接受(供货人)对该项目下表所列货物的投标(应答)。买受人和供货人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约定文件:

  2、中标告知函,或成交告知函,或协议招标结果应用签约告知函,或紧急采购邀请函;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协议招标结果应用时的《电网货物采购供应协议书》及其《中标价格明细表》;

  5、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并经供货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和承诺的合同条款;

  6、其他为执行本合同且不涉及招标(采购)投标(应答)价格等实质约定变动的往来函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壹仟贰佰玖拾柒元整,分预付、到货和质保金三次结算,结算的进度比例为0、0、9、1。

  四、供货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货物的制造、完成及缺陷修复。

  五、买受人承诺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供货人支付合同价款。

  六、供货人应按照对买受人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必要的服务,交货时间20__年09月30日前。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地点。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6份,买受人执4份,供货人执2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物资采购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采购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行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

  双方确认以电子邮件作为日常信息的传递:_______

  甲方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_______

  乙方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_______

  二、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

  以甲方提供的图样、技术质量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书》为准。

  三、交货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1、交货的时间:_______以《采购订单》中甲方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

  2、交货的地点:_______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厂内指定的地点。

  3、运送方式:=运输方式由乙方自定,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该进行包装,其包装物乙方不予回收。

  五、验收的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作为验收标准。

  2、验收方法:甲方组织验收,由甲方质检部门出具进货环节的验收结论。

  3、异议期限:如有质量异议,甲方在货到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异议的7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甲方进货环节的质量验收结论并非该货物质量的最终结论。

  六、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每月号为双方对上月业务的结算日。乙方根据甲方的入库单据开具增值税发票(附入库单据)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发票(附上个月的发票汇总表及入库单据)交甲方业务员审核入帐。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发票没有按时交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发票金额的17%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2、付款方式:期限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付款期限:自乙方将增值税发票交给甲方业务员后90天内付款,逾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乙方提供年的免费三包服务,提供终身的售后服务。

  八、供货保障措施:

  1、乙方承诺完全有能力按甲方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供应,不会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不会以旺季生产能力不足等理由拒接甲方订单或擅自将甲方订单转包给其他公司生产。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供货,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供货,则乙方构成违约,每迟延一小时支付违约金XX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不能冲抵赔偿金额。

  3、双方约定在甲方已接收货物数量的%范围内,甲方可以无条件退货。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通知后一个月内来甲方运回,费用由乙方自理。若超出一个月乙方未来运回,则乙方须按每天该退货货物价值的5%向甲方支付仓储保管费;若超出二个月乙方未来运回,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退货货物,甲方有权对该退货货物做出处理,处理所得资金归甲方所有。

  4、乙方运货的运输工具等进入甲方厂区须服从甲方厂区的园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愿意按照甲方厂区的园区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处罚。

  九、保密责任、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的约定: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效。

  2、乙方必须保证对其产品或技术享有完整的、自主的知识产权。若乙方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若乙方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牵连到甲方,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该产品的工艺设备等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等)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处理。乙方在提供化学品时,应同时提供化学特性报告,对有害化学品应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列明其特性、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废料的环境处理方法等基本资料。

  十、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其他条款中的约定支付。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须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能冲抵损失赔偿金额。

  十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下列(1)项方式解决。

  1、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交xx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

  物资采购合同 篇9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履行地:长沙岳麓区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大写(含增值税): 整(¥ )

  二、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符合通常标准或合同目。

  1.厂商原厂包装,包装具备确保货物不损伤。因包装不良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包装费由乙方支付。

  2.随货应附有:送货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运输方式:乙方委托第三方货运公司承运。交货地点:甲方仓库;运费由 方承担。

  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交买方据以验收。甲方收后,乙方确保所提供产品一年保质期。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 % 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二批货款应自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 % 向乙方支付,剩货款应自乙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支付货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包换、包退,并承担因此产生费用。乙方逾期交付产品,逾期1-3天内,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逾期部份价款2 %作违约金;逾期在4-7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部分价款5%作为违约金;逾期在7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物资采购合同 篇10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乙方提前两天为甲方提供所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及计划数量。合同单价以不含税款双方协商单价为准。

  二、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甲方对所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实行三包。

  四、随车的必备品、数量及供应方法: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章。

  五、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线材按过磅验收,公差±3%0,螺纹按理论重量验收。

  六、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承担:汽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输及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到达乙方指点地点,乙方承担卸车费用,甲方不承担卸车费用。

  八、检验标准及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按实收数量计算。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向乙方抵垫一个月货款,超过一个月后,乙方应向甲方付货款利息(从供货之日起,按月息二分利息,如付承兑乙方应增加150元/T贴息)。

  十、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物资采购合同 篇1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材料(或产品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1.1材料(或产品或设备)名称:

  1.3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第二条材料(或产品或设备)包装标准及费用

  2.3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三条材料(或产品或设备)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四条材料(或产品或设备)交货的规定

  4.5运输费的承担: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第六条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验收规定

  6.3验收及试验费用的承担:

  第七条对材料(或产品或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或产品或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则应在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货款。

  7.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1.1甲方如未经乙方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应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3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8.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应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乙方逾期交货,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交货,少交的部分如果甲方仍然需要,乙方必须如数补齐,并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果不再需要该部分货物,可以退货,乙方应承担由于退货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并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需要而乙方又不能交货,则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4乙方的材料(或产品或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实赔偿,并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确因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合同可予解除。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交齐货物并结清全部货款后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

  物资采购合同 篇12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经营、互惠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宾馆用品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宾馆用品采购种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中所称宾馆用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该宾馆用品)

  三、采购内容及范围:委托采购的详细内容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宾馆用品采购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元。(暂定,以最终结算的采购总价为准)

  五、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甲方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采购服务费。其采购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

  6.1甲方应提供详尽准确的宾馆用品采购清单,清单中必须明确标明采购材料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品牌、产地。

  6.2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采购费用支付给乙方。

  6.3甲方应根据乙方需求,提供相应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及产品的指导价格。

  7.1乙方严格按照宾馆用品清单内所列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品牌、产地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采购清单内容。

  7.2乙方应选择有声誉的合格供应商作为合作对象,对供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把关,产品必须符合各项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不得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宾馆用品的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并应妥善保管所有采购货物。

  7.3乙方采购进展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并提交全部的采购合同及副本一份,便于甲方监督。

  7.4因乙方采购宾馆用品原因导致影响甲方正常开业,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5乙方与宾馆用品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无关。

  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1.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采购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最低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按拖欠总额向乙方支付每日_____的违约金;

  8.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8.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2.1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

  8.2.2乙方采购的宾馆用品出现差损及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该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3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物资采购合同 篇13

  甲方向乙方采购下列商品: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并让甲方用上安全卫生的放心食品及原材料,确保甲方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采购食堂食品原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如果甲方和乙方在价格上不一,合同自然停止。

  3、采购量视甲方食堂的学生开饭人数生定。

  4、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食堂采购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按质按量供应。

  5、乙方所供须取得有关卫生许可证,同时要提供该批次合格证,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食品原材料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货时间: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交货。

  (2)验收:甲方按要求验收。

  酷算方式为月结。每月1-3日为结账时间。

  8、乙方应保证:若供应的产品有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没有通过甲方验收或在使用中表现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有异议,可由县市有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乙方未能按期按质按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每次向甲方偿付壹仟元整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所供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单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处罚金壹万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物资采购合同 篇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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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 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 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认真履行评标义务,3个月内被同一选聘终端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5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标,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请假,半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标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03〕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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