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可以转账至公司的公账可以转到个人账户上吗吗?

一、发放工资:个人可以去银行卡开立工资卡,对公账户以工资的名义转账给工资卡,进行合理支出。

二、单位结算:公司开立对公账户都会有一个单位结算卡,单位结算卡可以做存取款,可以在对公账户里进行取现。

三、以公司名义消费:可以用对公账户的钱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消费、招待客户等等。

四、法人和股东瓜分剩余余额:公司进行完年终分红后,把其他的税款缴纳完毕,然后法人和股东去瓜分剩下的余额,这样的情况也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里。

五、给员工报销差旅费:公司可以用对公账户拨钱用于给业务员出差的备用金,员工出差结束后可以进行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六、支付个人赔偿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钱转到个人银行账户,这笔钱用来支付个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七、股东分红: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钱打给股东个人,这笔钱已经算是缴纳完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分红所得。

八、向个人经营者进行采购:公司向个人经营者进行采购物品,所花费的开销在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后,可以通过对公账户把这笔费用转入自然人的个人账户。

摘要:最近很多企业经常因为“公转私”被税务局稽查,可能有些人会疑惑,难道企业的公户对私人账户转账都是违法行为吗?是不是违法,主要取决于转账的意图及形式,很多企业的日常现金业务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这些不经意的行为,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老板们千万不要乱转了,因为每一笔账都要做平的,如果平不了账,那你就亏大了。

最近很多企业经常因为“公转私”被税务局稽查,可能有些人会疑惑,难道企业的公户对私人账户转账都是违法行为吗?

是不是违法,主要取决于转账的意图及形式,很多企业的日常现金业务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这些不经意的行为,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支付宝、微信私转公被查案例

上面三个案例,都属于藏匿收入,特殊之处在于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兴的支付方式来实现的。企业频繁的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为藏匿收入提供了可能性,也逐渐成为了税局稽查收入的重点!

随着快捷支付的普及,现在很多单位都经常使用微信、支付宝来收付款,确实很便捷,但同时千万不要忽视其中的风险,上面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例子!

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放工资,存在漏报个税或刻意偷逃个税的风险。同时微信、支付宝发红包还要注意个税问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是否缴纳个税,以及如何缴纳个税。

以下九种情况企业容易注意了!

以下8种情况可以放心大胆的转,

采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在公司管理方面也存在风险。

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总结,“公转私”不等于“私用公款”,也不等于“偷税漏税”,公与私的正常资金交易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公司与法人之间频繁、巨额、无正当理由的款项往往会被监控。

这个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法人,公司的核心人员,包括财务、高管、部门副总之类的个人账户;如果出现频繁转账交易,就会受到银行的查询和监控。

总而言之,对于正规合法、按照国家规定操作的公司来说,“公转私”不必看得那么严重和焦虑,只需要记住一点:政策千万条,合法合规第一条!

今天就先聊这么多,下次再和大家聊聊如何规避私转公、公转私、私转私的风险,我们下期再见!

如你有任何财税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银行客户经理!!!

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款项,允许可以直接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且单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为: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金,证明材料为:奖励证明。(三)劳务收入,证明材料为: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金融业等,证明材料为:证券公司、期货、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明材料为: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企业向个人的借款,证明材料为:借款合同。(七)保险理赔费用,证明材料为:保险公司的证明。(八)退税收入,证明材料为: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其他合法款项,比如:分红、派息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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